自人類由原始社會向階級社會過渡之后,原始社會的自力救濟模式就逐漸為階級社會的公力救濟方式所取代,其原因亦無外于糾紛內容的復雜性程度與糾紛解決結果的嚴厲程度已達到原始社會自力救濟無法承受的程度,雖然早期的公力救濟方式已經出現“中立裁判者”與強制力的介入,但其直觀的表達方式仍舊是“神明裁判”,大量的糾紛裁判甚至不需要“證據”的介入,而是通過裁判者的“與神靈相通”的某種能力或超意識行為作出結論———如神職人員的“神明意志附體”后的裁判,在這樣的法律依據下想要實現法律客觀的、明確的裁判結論幾乎是不可能的,同時,這樣的裁判幾乎沒有裁判標準可言,無論是糾紛當事方還是其它社會群體都無法從已知的裁判結論當中得出可能的法律價值取向,而在此種神明裁決方式當中,可能的證據形式也被看做是神的意志的體現,也就是學術界所定義的“神證”。
真正的理性主義的證明方式在歐洲大陸發展大約在十九世紀前后,歐洲出現了兩種司法裁判模式———糾問式裁判模式與對抗式裁判模式,其中,大部分的糾問式裁判模式出現在了歐洲大陸,而對抗式的裁判模式則出現在了英國;基于糾問式裁判模式在訴訟過程中更多地強調裁判者的作用,因而在歐洲大陸理性主義的證明理論并沒有得到很好的發展,但是在英國,或者說在對抗式裁判模式的作用下證據的公正性、合法性與關聯性本質被放在了更為重要的地位之上,理性主義的證明理論得到了長足的進步和發展,因此,在某種意義上說對抗式的裁判模式成就了證據理性主義。所以在對待理性主義證明方式的態度上,通常的觀點有三種:其一,理想的理性主義;其二,滿足現狀的理性主義;其三,樂觀的理性主義。證明方式的另一個重大轉變———由文書中心主義向認證中心主義的轉變。這種轉變就其理論根源而言依舊是證明方式的理性化轉變的結果,最后的發展結論也就順理成章的表現為以文書證明方式為主的“書證中心主義”,隨之而出現的是證人中心主義,其內容則包括如下幾個方面:首先,證人的能力與資格;其次,證人特權規則;其三,證人詢問規則;其四,傳聞證據規則?,F存的英美法證據規則已經大多采用了證人中心主義,在其現有的證據適用規范當中,書證中心主義已然成為非主流的證據適用規范,且對其的重視程度也遠不及證人中心主義。關聯性證據規則也是英美法或稱西方證據法理論的基本規則之一,曾經的證據法理論學者將人類的蓋然性確信理論歸納為以下幾個層次:從完全相信到猜測、懷疑、不信賴和不相信。
此種蓋然性的確信規則后來為邊沁等理論學者所繼承和接受,進而成為了西方特別是英美法國家證據理論的經典理論。就證據適用規則而言,無論是最佳證據規則亦或是關聯性證據規則都屬于嚴格證據規則的適用范疇之中,就嚴格規則主義的產生與發展而言,嚴格規則主義在相當長的時期之內都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但這種證據規則在要求裁判官嚴格遵守已有規范的同時也極大的限制了裁判官利用自身理論與地位優勢尋找案件事實的能力,從而限制了裁判官可能的正義性裁決的機會,并有可能極大增加正確性裁決的審判成本。
在現有的司法審判模式當中,“法官不審理事實內容,陪審團不審理法律內容”是其基本的認識基礎,簡而言之,法官以裁決人的身份“管理”整個審判過程,但卻不參與到具體的糾紛審理過程之中。第二個就是“事實”的含義與概念范疇,所謂的眾所周知的事實,即為一般人所熟知的能夠在法律上認可,并無需證據證明的客觀事實。這樣的事實在裁判官的裁判活動當中具有優先的認定效力,但這里就出現一個問題:
什么是眾所周知的事實?又有誰能夠定義眾所周知的事實?顯然,裁判官沒有這樣的權力,否則裁判官的中立性屬性就變得無所依靠。那么,可否以一般性大眾的共同認知為基礎借以確定所謂的“公眾認可”?
這里還有一個問題需要解決———何為“一般大眾”,這個看似無意義的命題卻是相關概念的關鍵性環節,原因很簡單,在人類歷史發展史上,從來都不曾出現過一個單一的社會群體,人類社會自原始社會進入階級社會之后,人類的群體層次性特征就變得越來越明晰,無論是東方還是西方,人類社會的任何一個角落都存在著“層次”的印記,不同的教育程度、不同的家族背景、不同的政治地位等等都決定了人類社會不可能找到一個普世性的“一般群體”來作為規則指定的基礎性群體,因而也就提不到所謂的一般性認知;當然,這樣的矛盾并非不可解決,至少在有限的范圍內可以得到解決———以“一般化”的標準界定“一般化”的群體概念,以達到裁判者在依據此項一般性規則的基礎上所做出的裁判決定可以為一般性的大眾所接受。
而在對事實采用司法認知的發展趨勢這個問題上也有不同的采信標準,原因就在于基于不同的事實類型采信的標準也會不同,其中比較突出的觀點是嚴格事實原則,依據此項原則,裁判官的證據采信原則應絕對或至少盡力實現證據的“一般性認知事實”或稱無需證據證明的事實認定,然而,這樣的證據采信標準是無法在事實裁判過程中加以實施的,理由在于絕大多數的糾紛來源于事實認定的不一致。而后產生的證據采信標準就是證明事實和立法認定事實,但是,現今的證據采信標準被證明以任何一種單一的證據采信標準加以認定都是不可能實現或達到爭議正確認定的目的的。
證據采信標準的多樣化與事實認定標準理論是現今各國,特別是英美法國家證據采信標準研究的重點內容,所以研究相關課題對于發展我國的證據法學理論,提高司法從業者的學術素養與職業能力都有著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美]約翰·W·斯特龍.麥考密克論證據[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
[2][美]約翰·W·斯特龍.麥考密克論證據[J].環球法律評論,2007\\(2\\).
[3]趙俊甫.刑事推定研究[D].吉林大學,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