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犯罪刑罰配置的現狀
\\(一\\)金融犯罪的刑罰體系
1.主刑
在金融犯罪的刑罰體系中,除偽造貨幣罪外,其余的金融犯罪均設置了拘役刑。這些條文中,拘役刑的適用主要體現在與有期徒刑的選擇適用上,且拘役刑也主要規定在一些情節輕微的金融犯罪中。
有期徒刑是我國適用面最廣的刑罰方法,在金融犯罪的38個具體罪名中,無一例外地均配置了有期徒刑。有些金融犯罪將有期徒刑作為法定最高刑,如現行刑法第171條規定的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除現行刑法第179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和第181條規定的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只規定了一個量刑幅度外,其他條文均規定了兩個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多種量刑幅度的設置,有利于司法機關根據不同的犯罪情節分別適用相應的法定刑,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實現與罪責刑相適應。
為懲治情節較為嚴重的金融犯罪行為,現行刑法也在金融犯罪中配置了無期徒刑這一刑種,具體表現為:第一,將無期徒刑作為法定最高刑,如刑法第171條規定的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第二,與死刑選擇適用,如刑法第170條規定的偽造貨幣罪和情節嚴重的集資詐騙罪。
2.附加刑
罰金是一種較為古老的刑罰方法,在用于懲治經濟犯罪時,效果明顯。罰金既給以營利為目的的犯罪人以迎頭痛擊,還剝奪了他們繼續實施經濟犯罪的資本,從客觀上防止了他們重新犯罪。從現有金融犯罪刑罰體系中罰金刑的種類來看,主要分為四種:限額罰金制、倍比罰金制、百分比罰金制和無限額罰金制。
我國現有刑法條文并未對金融犯罪單獨設置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刑,但這并不意味著對金融犯罪分子不能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因為我國現行刑法第57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因此,懲治金融犯罪的刑法條文中雖未明確規定剝奪政治權利,但如果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將被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金融犯罪的量刑幅度
從目前刑法對金融犯罪規定的量刑檔次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單一量刑檔,如刑法第179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二是兩個量刑檔,如第170條規定的偽造貨幣罪;三是三個以上的量刑檔,如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量刑檔次規定也呈多樣化趨勢,主要包括:第一,3~7年有期徒刑,如高利轉貸罪;第二,3~10年有期徒刑,如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三,5~10年有期徒刑,如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第四,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如集資詐騙罪;第五,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偽造貨幣罪,等幾種幅度。
刑種選擇多元化,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量刑檔次中包含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例如,第172條規定的持有、使用假幣罪。另一種是量刑檔次中包含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如偽造貨幣罪的最高量刑檔次規定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單位犯罪的處罰規定
刑法條文對單位金融犯罪的描述,主要表現為在基本罪狀之后加以規定,如高利轉貸罪,刑法法條規定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現有刑罰配置的缺陷
\\(一\\)法定刑幅度的跨度過大
首先,從現有金融犯罪的刑罰設置來看,同一檔次內刑期幅度的跨度過大,將這么寬的幅度留給司法人員去對具體案件酌情裁量決定刑罰,其自由裁量權顯然過大,不利于維護法律統一性,也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其次,有些刑法條文規定的量刑檔次過少,以偽造貨幣罪為例,從最低法定刑3年有期徒刑到最高法定刑10年有期徒刑只有兩個量刑檔次,如此大跨度的量刑檔次,對司法機關最終適用刑罰,無疑是個很大的挑戰。最后,同一檔次內可供選擇的刑種也過多。如在一個量刑檔次內,存在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三個量刑檔次,跨度如此大的量刑范圍,不利于量刑的統一。
\\(二\\)死刑仍然保留
《刑法修正案\\(八\\)》通過之后,已取消除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之外的所有金融犯罪的死刑適用。筆者認為,所有金融犯罪乃至所有經濟型犯罪均應取消死刑的適用。儲槐植教授在1997年刑法修訂前,在談及“刑罰現代化”問題時,也曾指出控制死刑、刑種多樣、刑度適中是我國刑罰現代化的重要內容。
\\(三\\)罰金刑力度不足
罰金刑設置的缺陷首先主要體現在部分法條規定的罰金刑力度低于行政處罰的力度。例如,根據現行刑法第181條第1款的規定,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應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而《證券法》第188條則規定,同樣的行政違法行為應處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金融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程度明顯要大于金融行政違法行為,但在處罰上前者卻輕于后者,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其次,罰金刑設置的另外一個不合理之處在于罰金幅度過大。細數金融犯罪的法條,絕大部分都出現了5到50萬的罰金幅度。如此寬泛的罰金幅度,難免會造成司法人員操作的主觀隨意性過大,也就為權力尋租埋下伏筆。最后,對單位設置的罰金刑過于籠統。法條僅規定,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至于判多少、怎么判,法條上均未做出規定。
\\(四\\)資格刑單一
在金融犯罪的刑法條文里,除了剝奪政治權利這個資格刑以外,沒有再配置其他的資格刑。相比其他國家關于經濟類犯罪資格刑設置的多樣性,我國關于資格刑的規定就顯得十分單一。金融犯罪有別于其他類型的犯罪,剝奪或限制其從事相關行業的資格,能起到更好的懲治作用。
三、完善金融犯罪刑罰體系的建議
\\(一\\)排除死刑在金融犯罪中的適用
金融犯罪的最主要特征是貪利性,各種經濟犯罪多與“利”有關。雖然不同的犯罪者獲取非法利益的方法各異,獲得的數額大小有別,犯罪的心態也不盡相同,但在犯罪動機的貪利性上則是相同的。我國現行刑法中對金融犯罪適用死刑主要規定在偽造貨幣罪和集資詐騙罪這兩個罪名中。筆者認為,偽造貨幣罪和集資詐騙雖是較為嚴重的擾亂金融秩序的犯罪行為,嚴重侵害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但其主觀上也是出于貪利的目的,其社會危害性程度不能與以嚴重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權的暴力犯罪等同,對金融犯罪適用死刑,實為過重。
\\(二\\)增加資格刑的適用
金融犯罪的特點是投機貪利,僅處以罰金刑達不到最佳懲治效果,而輔以資格刑能夠使其喪失再實施此類犯罪行為的機會。金融犯罪中的大多數犯罪需要特殊的條件,比如偽造貨幣需要特殊的工具,如果有針對性地剝奪犯罪人相應的資格或能力,完全可以完成對類似犯罪行為的預防。因此對我國金融犯罪加以懲罰的有效方法就是在立法上增加適用資格刑。就目前而言,只對少量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同時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大量非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防控作用不大。
因此在未來的刑法修訂中可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對專業型和技術性較強的金融犯罪增設“剝奪從事特定職業的資格”這一資格刑,限制其在一定年限內從業或永久禁止其從業,對其犯罪可起到懲罰作用,以免其繼續利用職業身份再犯罪。單位犯罪也是金融犯罪的常見類型,對單位犯罪僅處以罰金亦無法遏制其采取非法手段追逐巨額非法利益。因此應將資格刑擴大到單位,對單位犯罪可增設“剝奪特定行業經營權”這一資格刑,永久性或限時性禁止其經營資格。
\\(三\\)量刑檔次的合理設置
1.量刑檔次應增加
在一些適用刑罰較重的刑法條文中,沒有配備較為合理的量刑檔次。如偽造貨幣罪,三年有期徒刑到死刑僅有兩個量刑檔次。量刑檔次過少,會導致司法人員選擇余地的減少,最終會造成量刑的不合理。此外,在同一量刑檔次中,至多配置兩個主刑,并根據需要相應配置一至兩個附加刑,或單科或并科。因此,對一個刑罰跨度較大的罪名,應增設多個量刑檔次,從而增加司法人員的選擇空間。
2.量刑檔次內的跨度應縮小
對法定刑的適用空間,具體應視刑罰種類及罪行輕重而定,但總體而言其法定刑的上、下限幅度應以2至4年有期徒刑為宜。如2年\\(3年\\)有期徒刑具體可規定為:第一檔次“2年\\(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拘役或者單處罰金”;第二檔次“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檔次“5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還需設第四檔甚至更多的,第四檔次則為“7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依次往上遞增。
\\(四\\)完善罰金刑
對單位實施金融犯罪的,處以罰金。但是法條未明確規定具體處多少罰金。這種不明確的處罰方式,難以在司法實踐中操作,極易導致同案不同判。因此,對單位設置的罰金刑,應明確其適用情形及適用標準。對此可參照自然人犯罪的處罰標準。
通過前文分析可以得出,我國目前對罰金刑同一量刑檔次的數額設置幅度過大。同樣的犯罪行為,可能會出現適用相差較大的罰金刑的情況,不利于司法的公正統一。較為合理的方法是,縮小罰金的跨度,細分量刑檔次,有利于更好地與具體的犯罪行為相適應,做到罰當其罪。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罰金刑只能作為附加刑適用,而不能作為主刑適用,在金融犯罪中同樣如此,但是國外有關刑法規定與我國有較大差異。罰金刑在不少國家是作為主刑而規定的,如意大利、日本等。也有些國家將罰金規定為既可作為主刑又可作為附加刑適用??偟膩碚f,大部分國家對罰金刑是相當重視的,在司法實踐中適用的比重也非常大。經濟上狠狠制裁貪利者有助于剝奪犯罪人的再犯能力,尤其是當罰金刑與自由刑或其他刑種并用時,效果更為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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