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刑訴法第 270 條第一款規定了法定代理人及其他合適成年人到場條款,但針對外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則很難執行該條款,且在司法實踐中,對外來未成年人取保候審和非監禁刑適用比例都相對比較低,導致外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能享受到應有的法律保障。為更全面地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我們應探索適合針對外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獨立模式下的合適成年人制度。
一、獨立模式下合適成年人制度的含義
合適成年人制度源于國外,它是指警察在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有精神障礙犯罪嫌疑人時,必須有合適的成年人\\(如監護人或者專設的合適成年人\\) 到場。合適成年人到場的主要作用是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精神障礙犯罪嫌疑人提供幫助,協助其與警察溝通,同時監督警察在訊問過程中是否有不當行為。我國法律目前沒有關于合適成年人制度的專門規定,本文所指的獨立模式下的合適成年人制度,是指當犯罪嫌疑人系外來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不能及時趕到或無法通知其他成年家屬、村居干部等其他成年人的情況下,由專門機構的專門人員充當外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適成年人,參與偵、捕、訴等刑事訴訟環節,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陪同、疏導等幫助,協助其與司法人員溝通,同時監督司法人員在刑事訴訟各環節中是否有不當行為,確保刑事訴訟的程序正當性,從而保障外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此種模式下的合適成年人制度,符合我國刑訴法關于尊重和保障法定代理人到場權的立法精神,同時也符合我國實際情況,有助于減少法定代理人和合適成年人同時到場的模式下司法成本浪費。
二、構建獨立模式下合適成年人制度的必要性
\\(一\\) 保障外來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客觀需要。目前我國正處在經濟、社會轉型時期,城鎮化進程不斷加快,人員流動非常頻繁,外來未成年人犯罪現象日益突出。涉案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一是獨自異地求學的未成年人;二是異地務工未成年人; 三是流竄作案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于地理、經濟、社會等諸多因素,許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及時到場或無法通知,刑訴法規定的其他成年人代表也不能到場,司法實踐中,辦案人員往往就只能在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成年人代表缺席的情況下進行刑事訴訟行為。這樣,外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得不到應有的保障,在保護外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這個問題上的實際效果也打了很大折扣。
\\(二\\) 保證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實際需要。刑事案件的偵破具有很強的時間性,在偵查環節,案件的訊問時間不固定,在晚間深夜訊問的再正常不過,且訊問次數頻繁,如果法定成年人不能及時趕到,就有可能會使案件喪失最佳偵破時間。其他訴訟環節也有規定的時限限制,如若法定代理人缺席,就直接導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增加司法成本,降低司法效率。
\\(三\\) 落實聯合國國際公約的司法要求。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北京規則\\) 1. 3條規定: “應充分注意采取積極措施,這些措施涉及充分調動所有可能的資源,包括家庭、志愿人員及其他社區團體以及學校和其他社區機構,以便促進少年的幸福,減少根據法律進行干預的必要,并在他們觸犯法律時對他們加以有效、公平以及合乎人道的處理?!?. 1 條還規定: “在訴訟的各個階段,應保證基本程序方面的保障措施,諸如假定無罪指控罪狀通知本人的權利、保持沉默的權利、請律師的權利、要求父母或母親或監護人在場的權利、與證人對質的權利和向上級機關上訴的權利”。15. 2 條規定,父母和監護人應有權參加訴訟,主管當局可以要求為了少年的利益參加訴訟。
聯合國刑事司法系統中兒童問題行動指南的 16條規定,應優先注意建立適當的機構和方案,在需要時為兒童提供法律和其他援助。我國作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聯合國少年司法標準和規范的會員國,針對外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執行法定代理人到場或缺席的實際困境,建立獨立模式下合適成年人制度,是落實聯合國關于未成年人保護準則的相關規定,與國際少年司法制度接軌的現實需要。
\\(四\\) 完善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制度需要。少年司法制度的宗旨是在司法程序中對所有青少年實現社會正義,從而保護青少年的權益和維護社會的安寧秩序?!吧倌晁痉ㄖ贫仁菄艺麄€司法制度中不可缺少的有機組成部分,占有特殊的地位; 少年司法制度是人類文明進步的標志之一,從一定意義上講,是衡量一個國家司法制度發展水平的標準之一?!?/p>
修改后的刑訴法是我國少年司法進程中的一個里程碑,其對改革和完善少年司法制度具有非凡的意義。但在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上仍存在一定不足,如在執行修改后刑訴法的第 270 條第一款規定時,司法部門就面對外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的現實困境。故構建獨立模式下合適成年人制度有利于彌補法條的不足,對完善我國現行少年司法制度具有積極作用。
三、我國現行合適成年人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不同省市對合適成年人制度也進行了探索和嘗試。云南昆明市盤龍區和英國救助兒童委員會在 2002 年 6 月合作建立了以“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為主線、“司法分流”為重點的未成年人保護體系,形成了“合適成年人”專職為主、兼職為輔、志愿者參加的模式。上海長寧區人民檢察院在 2004 年首次引入“合適成年人”制度,到 2007年建立了包括教師、團干部、青少年事務社工以及篩選出的志愿者等人兼職的“合適成年人”隊伍。
各地在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為我國引入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打下了實踐基礎,對優化和建立更科學合理的合適成年人制度具有積極意義。
但是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時也面臨一些問題:
\\(一\\) 合適成年人人選缺乏穩定性。從上海的試點模式看,因為其選任的合適成年人是政府機構部門工作人員、在校大學生、志愿者及其他人士,由于在職工作人員本職工作繁忙常常無暇顧及合適成年人工作,在校大學生因受寒暑假限制、社會實踐見習、就業外出找工作等原因不能到場履行合適成年人職責。所以,現行的替代和非正式合適成年人適度模式,合適成年人選缺乏穩定性和系統性,不利于該項制度長期科學發展。
\\(二\\) 合適成年人履職缺乏正確性。由于現行的合適成年人模式下的合適成年人選都是非專業人士,都只是經過檢察機關或其他部門簡單培訓后就匆匆履職。在實踐中,在訊問或其他刑事訴訟環節,合適成年人到場后,往往只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簡單溝通后,就只在一邊旁聽,很少發言,訊問結束后,也未再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繼續交流溝通。此種情形下,合適成年人的到場并未起到安撫未成年人情緒、緩解其壓力和說服教育的預期作用。
\\(三\\) 合適成年人制度的經費保障缺乏可持續性。一個刑事案件要歷經偵察、審查逮捕、移送起訴和審判等環節,光是訊問環節,少則五六次,多至十多次。按照法律規定,每次訊問都要合適成年人在場,若是交通不便的地方,其往返交通費、誤餐費和誤工費將大量增加。在各地的試點實踐中,盤龍模式試點的經費得到的是英國兒童救助會的資金支持,而上海長寧模式的經費多是由長寧區檢察院自籌,兩種模式由于財政沒有資金預算,其經費保障都缺乏穩定性和可持續性,不利于合適成年人制度的繼續發展與完善。
\\(四\\) 現行合適成年人制度存在泄密的可能性。我國現行的合適成年人制度,合適成年人選是從社會上選任,他們主要是從社工、青保干部、教師、青少年專干、司法助理員、社區居委會成員、辦事處綜治專干及其他退休人員中選任,他們大多不是法律專業人士,缺乏法律從業職業素養。
所以,對合適成年人到底是否“合適”,司法辦案部門不能鑒別判定。因而,合適成年人參與訊問后便知道了相關案件的詳細情況,有可能產生泄露案情、幫助串供甚至毀滅證據等風險。
四、構建獨立模式下合適成年人制度設想
目前,雖然我國社會各方對合適成年人的功能都達成了共識,基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心特點,為了在司法實踐中更好地保護外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刑事訴訟程序的正當性,秉承恢復性司法的理念,構建獨立模式下的合適成年人制度符合我國國情。
\\(一\\) 成立專門合適成年人機構
在英國,與合適成年人制度相配套的是根據1988 年《犯罪和妨害治安\\(騷亂\\) 法》建立的青少年犯罪工作小組,該小組是由地方政府牽頭,將警察、社會福利機構、衛生部門、教育機構、支援機構等方面人士聯合組織起來的,有規范的工作章程、固定的辦公地點、穩定的經費來源。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筆者建議可以在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一個專門的合適成年人部門,圍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展開各項工作。成立專門的機構能更好地發揮合適成年人的積極作用: 首先,專門機構的成立使其法律地位具有獨立性,擺脫現在合適成年制度附屬于檢察機關等司法機關的現狀,有利于合適成年人更好地履行職責。其次,在司法局成立專門的部門可以納入政府行政編制,同時將開展合適成年人的工作的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有利于合適成年人制度可持續發展。再次,由司法局下設合適成年人機構符合國際條約的立法精神。根據聯合國《預防少年犯罪準則》\\(利雅得準則\\) 第 45 條的規定,政府機構應把幫助青少年的計劃和方案放在高度優先地位。并應撥付足夠資金及其他資源,以有效地提供服務、設施和配備人員,進行適當醫療、精神保健、營養、住房及相關服務,包括吸毒酗酒的預防和治療,保證這些資源真正用于青少年身上,使青少年得到益處。
\\(二\\) 組建專業合適成年人隊伍
自我防御機制是每個與生俱來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亦不例外。他們都潛意識地把傷痛性經歷隱藏起來,只有通過長時間的接觸、溝通,才能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對合適成年人建立信任,才能保證合適成年人工作的順利展開。故建立專業的合適成年人隊伍是構建我國獨立模式下合適成年人制度的核心。一支專業的合適成年人隊伍,能夠更好地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人文關懷,對其展開幫教,推進刑事訴訟的進程。同時,能直接解決制約現行合適成年模式下合適未成年人缺乏穩定性、不能正確履職以及泄露案情等難題。
因為,如果建立了專業合適成年人隊伍,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素養和一定法律專業素養是基本的從業資格,保障和維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權益是其職責所在,及時到場和正確履職都是其工作的當然內容。
\\(三\\) 建立全程跟進的合適成年人運行體系
全程跟進的合適成年人運行體系是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從被公安機關第一次訊問時起,便可申請合適成年人介入訴訟,參與偵查、取保候審與法庭審理,直至矯正完成,未成年犯罪人再次回歸社會。在各個刑事訴訟環節,合適成年人以維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為中心開展工作,包括幫助取保候審,社會調查,疏導情緒,偵查、檢察、審判等刑事訴訟環節的陪同,出庭給予定罪量刑建議與監督矯正等。其主要職責包括:
1. 社會調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會調查,是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要調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生活經歷與成長環境等,但不直接反映案件本身的犯罪事實,其目的是為法庭的最后判決提供參考依據。修改后的刑訴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對此也作了相應規定,很多國家法律都規定社會調查是處理未成年人案件必經程序,《北京規則》也對社會調查的作用給予認可。社會調查的內容本身并不涉及案件的事實,但社會調查的內容必須公正、客觀、準確,這樣才能為采取強制何種措施和法官正確的量刑提供參考。由控辯雙方來承擔這項工作都很難保證其結果的客觀公正,故由中立的合適成年人進行調查將具客觀性,更有說服力,也更能實現該制度設計的目的。
合適成年人對外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調查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犯罪前: 個人基本信息、家庭情況、學習經歷、社區環境、平時表現,是否有犯罪記錄及可能引發犯罪的其他因素; \\(2\\) 犯罪中: 犯罪動機、犯罪的主觀方面是否為故意,犯罪手段、犯罪結果、被害人是否有過錯等; \\(3\\) 犯罪后: 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減輕情節、悔罪態度、是否取得被害人諒解、經濟賠償的情況等。\\(4\\) 關于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險性及社會危險性的綜合評價及量刑建議。
2. 刑事訴訟各環節的陪同、疏導及監督職責
刑事案件發生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面對司法人員時往往感到緊張、焦慮與害怕,情緒容易激動或產生逆反心理,甚至產生對司法人員的抵觸情緒,不利于案件辦理。同時,由于未成年人身心發育不成熟,缺乏相應的社會經驗和法律知識,他們很難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專業合適成年人的介入,首先,可以以一個幫助者的身份,全程陪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起面對偵查、起訴與審判,及時疏導情緒、幫助溝通交流與實施幫教,使其能認識到自身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真誠悔過。其次,專業合適成年人可以說服其積極配合偵查、起訴與審判,對保證刑事訴訟正常順利進行具有積極作用。再次,專業合適成年人可以監督辦案工作人員辦案行為,避免刑訊逼供與誘導作證等損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事情發生。
3. 制定并執行矯正方案職責
由于專業合適成年人介入跟進了案件的全部訴訟環節,在調查陪同的基礎上,了解案件的全過程,能夠真實地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心狀況,因而由其制定矯正方案,能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更具針對性與合理性。作為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全部信息的專業合適成年人,由其執行矯正方案并進行監督,能夠隨著矯正進程推進,根據實際情況而改變矯正方案,避免了以往矯正工作中僵化生硬的情況。同時,由專業合適成年人執行矯正,更能節約司法資源和訴訟成本,也更能體現我們對未成年人的全面保護。
\\(四\\) 建立獨立模式下合適成年人制度應注意的問題
首先,合適成年人必須是專業人士。獨立模式下的合適成年人是專門機構的專業人士,不包括監護人、律師與公檢法部門的工作人員等。因為,作為未成年人的幫教者,不能是案件的參與者,必須是具備一定相關知識儲備、熟悉刑事訴訟程序且具有仁愛之心的無利益的第三方。
該制度非可以自愿排除的制度,它是外來未成年人法定代理缺失時的一項具有一定強制性與獨立性的制度。
其次,建立科學合理的專業合適成年人工作機制。一是科學分組,合理確定工作量。將合適成年人機構內全部工作人員劃分為若干小組,每小組 2 -3 人。在同一時期內,每小組同時負責的案件必須定量,以保證工作成效。二是建立分類工作機制。建立心理疾病、殘疾人、少數民族、男女童案件分類辦理制度,女童案件應該派女性工作者,部分男童案件如情況所需也可以派遣女性工作者,針對有心理疾病或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殘疾人、少數民族的,應派具備相關專業知識或技能的合適成年人??傊?,必須確保案件分配的合理性與科學性,保證每組人員有充裕的工作時間與精力。
再次,完善其他相關配套措施。為保證獨立模式下合適成年人制度的有效運行,應完善看守所的相關管理制度。對于合適成年人如何進入看守所的程序,筆者認為只要訊問機關出示相關的司法文書并附有合適成年人的身份證件,看守所就應允許合適成年人到場。同時,完善看守所有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硬件設施,設立專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訊問室。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訊問室應盡量人性化,符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不要有將訊問人員、合適成年人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隔開的欄桿,以避免不適當地拉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合適成年人、訊問人員的心理距離,增強對立感。
合適成年人的位置應安排在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相鄰、相近的地方,盡量避免合適成年人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相對而坐,增加對立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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