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訊逼供淵源
南宋法醫學家宋慈所著的《洗冤集錄》開篇所言:“獄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檢驗。蓋死生出入之權輿,幽枉屈伸之機括,于是乎決。法中所以通差今佐理掾者,謹之至也?!?00年前的古人就在強調犯罪事實必須經過檢驗才能認定,法律必須強調細致勘察、周密審理,那如今這種理念更應不斷地強化并在實踐中執行??v觀這些震驚全國的冤假錯案,不難發現它們的一個共同點,那便是刑訊逼供的存在。刑訊逼供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司法工作人員對被追訴者進行訊問時,采用肉刑、變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方法,逼取口供的行為。刑訊逼供作為一種野蠻的審訊方式,嚴重地侵犯了被追訴者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極易形成冤假錯案,因而被稱為“司法的毒瘤”,是現代刑事訴訟法必須明確反對的。的確,刑訊逼供在偵查詢問中有其獨特的作用,許多犯罪分子最終在刑訊逼供下認罪,并得到應有的懲罰。但是,不可忽略的是刑訊逼供也使得許多無辜的人受盡折磨,并且還要負擔本不屬于自己的罪名,承受不應有的刑罰!“正義不僅要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得到實現?!边@句古老的英國諺語流傳甚廣,它告訴人們,實現正義的刑事程序中,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固然重要,但是追究犯罪的形式也同樣重要。任何野蠻的、非人道的、不公平的、違背人類文明生活價值的權力行為都應當得到禁止。因而,即使是對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也是不被允許的,更何況是本就沒有實施犯罪行為的無辜者!
二、刑訊逼供在我國現狀
值得關注的是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沈德詠發表的一篇題為“我們應當如何防范冤假錯案”的文章。沈院長在文中提到,要充分依靠法律程序制度防范冤假錯案,也即在刑事訴訟中強調程序公正。所謂程序正義,其實是英美法系國家的一種法律傳統觀念,源于一句眾所周知的法律格言“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其在13世紀就已出現在英國的普通法中。但直到20世紀60年代,美國學者羅爾斯出版《正義論》一書以后,程序正義這一理念才大規模地出現,并在美國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在研究程序正義的思潮中,一些英美學者從揭示傳統上的“自然正義”和“正當法律程序”的理念的思想基礎出發,對法律程序本身的公正性和正當性進行了較為充分的探討,提出了一系列的程序正義理論。這些理論的共同點在于,它們都認為法律程序是為保障一些獨立于判決結果的程序價值而設計的,這些價值有參與、公平以及保障個人的人格尊嚴等;一項符合這些價值的法律程序或者法律實施過程固然會形成正確的結果,但是這種程序和過程的正當性并不因此得到證明,而是取決于程序或過程本身是否符合獨立的程序正義的標準。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程序正義長期以來是被忽視的。一直以來存在的“重實體法輕程序法”的這種傾向,使得我國司法實踐中刑事訴訟程序不公普遍存在,刑訊逼供屢見不鮮。
偵查人員在長期以來的“命案必破”的思想的主導下,不惜使用任何手段去獲取所謂的犯罪證據或是被追訴人的供訴,而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也極少地去審查這些證據來源的合法性,而往往基于檢察機關呈現的證據便定案判決。程序正義無法保證實體的正義,這一點是公認的,所以程序的不公不是導致冤假錯案的根本原因也不是唯一的原因,但是至少可以提高冤假錯案的可諒解性?;谡數某绦蜃鞒龅呐袥Q在法律上是沒有可譴責性的,以為那是無法避免的,而我國現今司法實踐中存在的這些冤假錯案中,普遍存在的刑訊逼供,對被追訴人的正當權利棄之不顧,不管判決結果正確與否,這個過程本身就是可譴責的。
三、法律發展對刑訊逼供的限制
刑訊逼供的存在和對程序正義的漠視是我國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的現實,但是不可否認的是我們也在致力于改變這種現狀。2012年刑事訴訟法的再次修改進一步深化和健全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這也是程序獨立價值得到學術界和實務界普遍認同的體現?!缎淌略V訟法》第54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了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使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這應該說是一個可喜的變化,至少在法律條文中明確地將刑訊逼供等排除在外,雖然這一條文背后還存有許許多多的缺陷,包括排除范圍的限制、只規定了刑訊逼供而沒有其他諸如沒有律師在場等違反刑事訴訟法其他規定的情況,但是這種變化本身應該是值得肯定的,且不論究竟是否只是出于形式主義的必要。畢竟在傳統觀念根深蒂固的國度變革思想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長期以來對程序正義的漠視也不可能通過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就得以改變。重要的還是人,只有當對人本身的尊重被人們普遍重視,程序正義的價值為人們真正地體會之后,各種制度方面的變革才能順利地進行。盡管現狀不可避免地讓人憂慮,但我們還是應該以積極的態度來看待我國刑事審判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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