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刊網,職稱文章發表、期刊投稿權威機構

投稿咨詢

投稿在線咨詢

專著咨詢

合著&獨著&編委

編輯在線咨詢

專利咨詢

專利申請&轉讓

編輯在線咨詢

軟著版權

軟著版權

編輯在線咨詢

在線溝通

論文&專著&專利

編輯在線咨詢

微信聊

微信掃一掃

首頁 > 政法論文 > > 我國繼承法對債權人利益保護的不足及其原因
我國繼承法對債權人利益保護的不足及其原因
>2024-05-23 09:00:00

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遺產繼承中債權人利益保護問題探析
【引言 第一章】繼承法對債權人權益保護的規定和司法實踐
【第二章】我國繼承法對債權人利益保護的不足及其原因
【3.1】繼承制度下債權人利益之實體保護的立法建議
【3.2】我國繼承法對債權人利益之程序保護
【結語/參考文獻】繼承法中債權人的立法保護研究結語與參考文獻


二、我國繼承法對債權人利益保護存在的不足及其原因

(一)我國繼承法對債權人利益保護存在的不足

通過上述對繼承法中與債權人相關制度的歸納總結,我們可以得知我國實行直接繼承制度,并且以有限責任繼承為原則。這一原則的核心在于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僅以遺產價值為限承擔有限清償責任,在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繼承人可以不用自己的固有財產來承擔責任,“這一制度符合現代社會家庭成員人格獨立、責任自負的觀念”,1這無疑是正確的。但是,繼承制度的設計不僅關系著繼承人的利益,同時與遺產債權人的利益也密切相關。因而在保護雙方利益的時候應取其平衡,保證公平公正對待,而不能有失偏頗,只有這樣才能體現法律公平、平等的對待每一位當事人的價值理念。而我國繼承法在債權人利益保護問題上存在嚴重缺陷。筆者認為其存在如下幾方面的問題:

1. 無條件的有限繼承制度存在很大弊端

從世界歷史繼承制度的沿革來看,從無限繼承到有限繼承是各國繼承法發展的共同趨勢。2在古羅馬早期,繼承的首要意義在于繼承祭祀和身份,保證家族延續。3“遺產繼承是取得繼承人資格的必然結果,這種資格因而成為對死者財產概括取得的主體條件或全能條件?!?接受繼承既是繼承人的權利,又是其重要義務,且不得拒絕。繼承人被視為被繼承人的人格延續。5也就是說,即使被繼承人遺留下來的全部都是義務,也必須由繼承人無條件的償還。這與現代的人格獨立、責任自負的觀念完全背道而馳。這種繼承制度在古羅馬時期和我國古代都曾長期存在。盡管法律的初衷是為了實現權利與義務的平等,不讓繼承人背負無枉之債,然而這種制度重在保護遺產債權人的利益,極大的侵害了繼承人的權利。隨著社會的發展,家庭成員逐步取得了獨立的人格并擁有了自己的財產,繼承逐步從身份繼承為主向財產繼承為主轉變,強制繼承逐漸變成自愿繼承。6我國自近代以來,為了保護遺產繼承中繼承人的利益而采用了有限繼承制度。所謂有限繼承是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所負債務,只限定在其遺產范圍內進行清償,超出遺產范圍的部分債務,繼承人可以不負清償責任。有限繼承可以公平地保護繼承人和債權人的利益,一方面避免了繼承人在概括繼承中以自己的財產償還被繼承人所欠債務,以至背上沉重的經濟負擔,同時也符合現代社會家庭成員人格獨立,責任自負的特征。另一方面也保證了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應優先償還其所欠債務,遺產債權人的債權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得以實現。

這一制度最重要的作用是可以保持遺產的獨立和完整。但是其他各國繼承法一般都對有限繼承附加了一些條件,如果繼承人想要選擇有限繼承,就必須履行法定的程序和義務,同時規定繼承人有妥善管理遺產的義務,通過條件的限定平衡繼承人與遺產債權人的利益關系。如大陸法系國家普遍采用遺產清冊制度,英美法系國家大都采用遺產管理人制度等。然而我國在制定繼承法時社會關系簡單,經濟發展水平不高,個人財產較為單一,因此并沒有太多關注遺產債權人的利益,對于有限繼承并沒有加以條件限制。這就出現了實踐中繼承人通常只享有有限繼承帶來的權利而無需履行相關義務,從而損害遺產債權人利益的情況。法律的天枰偏重于保護繼承人利益而輕債權人利益的現象。這種權利義務的不平衡并不應該是一個法治國家所應有的追求。因此,我們急需扭轉這種法律上的不平衡,從保護債權人利益角度出發完善我國繼承法。

2. 沒有確立遺產分離制度和遺產債權人的債權申報制度

羅馬法創立的接受和拒絕繼承制度為近代各國所承襲并加以完善。同時大法官也賦予了遺產債權人請求財產分離的權利,以期在債權人利益和繼承人利益的保護上得以平衡。遺產債權人有權要求遺產保持獨立,以防止遺產與繼承人財產的混同?!斑z產債權人請求遺產分離后,遺產首先用來滿足遺產債權人和受遺贈人的權利請求,剩余財產才歸繼承人支配。同時,遺產債權人不能再就繼承人的財產獲得清償?!?羅馬法所創立財產分離制度,被后世民法以不同的方式承襲并加以發展,如日本、法國的財產分離制度,德國的遺產管理制度及瑞士的遺產清算制度都由此得來。

然而,在我國有限繼承制度下,并沒有與之配套的財產分離制度。隨著跨地域跨國界經濟往來的日益頻繁,在現實社會生活中,債權人很難有途徑得知被繼承人死亡的消息,在直接繼承制度下,債權人很難在第一時間了解被繼承人的財產狀況,對之后的主張權利會產生很多負面影響。例如繼承人將遺產轉移、隱藏,或者揮霍浪費,或者經營不善導致虧損,或者繼承人將遺產用于清償自己的債務,這些行為都會危機債權人的債權?,F實生活中已經屢屢發生這類問題,使債權人遭受嚴重損失,而且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秩序,敗壞社會道德風尚。1面對這些情況,遺產債權人卻缺乏有效的法律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利。

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權利有其對等性,因此,法律應賦予遺產債權人相應的權利,使之能夠在某些情況下主動采取措施,以還擊繼承人濫用權力的行為。對遺產債權予以公布之后,債權人在一定期限申報債權,其目的一方面可以使遺產繼承的程序公開化,以避免繼承人只分割遺產而不清償遺產債務,從而用其繼承人的有利地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另一方面,遺產債權人及時申報債權可以早日使遺產關系處于穩定狀態,避免遺產分割后遺產債權人申報債權出現的諸多不利。我國繼承法在一問題的規定上也是空白。

3. 沒有明確規定接受和放棄繼承的期限

英美法系國家在繼承上采用間接繼承制度,被繼承人死亡后其財產直接由遺產管理人或家庭法院所接受,因此在間接繼承的框架下不存在選擇接受和放棄繼承的制度。大陸法系國家和我國一樣都采用直接繼承制度,所謂直接繼承是指繼承開始之后,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直接占有并加以控制,被繼承人遺產上的一切權利和義務都直接轉歸繼承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規定接受和放棄繼承的期限,繼承人如果一直處于沒有明確繼承狀態的情況下,遺產繼承關系將會長期處于不穩定的狀態,遺產債權人得不到及時清償,因此大陸法系為防止這一情況的發生,明確的規定了繼承人應當接受和放棄繼承的時間以規避這一問題。

我國《繼承法》第 25 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做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2通過本條規定可以看出繼承人有選擇放棄繼承的權利,因而,繼承開始之后,一方面遺產的權利義務概括轉移給繼承人,遺產債權人只能向繼承人主張權利;而另一方面由于繼承人有選擇放棄繼承的權利,繼承人可以隨時放棄繼承,因此遺產的歸屬及繼承人與遺產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仍處于不確定的狀態。只有確定了接受和放棄繼承的時間,相應的繼承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才能穩定。本條同時規定放棄繼承的表示應當在遺產分割之前做出。而遺產分割的時間法律也沒有規定,這樣就導致如果繼承人故意拖延分割財產的時間,遺產債權人的債權就會長期無法得到實現,同時也會處于狀告無門的狀態。因此,接受和放棄繼承的期限在穩定繼承關系,明確債權債務關系,保護遺產債權人利益上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遺產的歸屬長期處于不明確的狀態,既浪費繼承成本,又容易滋生繼承糾紛。

4. 沒有明確規定遺產的處理順序

英美法系國家的間接繼承制度可以保證財產直接轉歸遺產管理人所有,繼承人對于遺產沒有占有和控制權,因此遺產可以首先用于清償債務,清償債務之后若有剩余,才歸繼承人所有。而在大陸法系國家,各國在遺產清償的順序上則有不同的規定。如德國、瑞士、埃塞俄比亞都采用先清償債務后分割遺產的方式,首先清算出遺產債務,從遺產中先清償債務,清償完債務財產還有剩余的情況下,繼承人再加以分配。也有一些國家采用先分割遺產后清償債務的方式,也就是說債務清償不是遺產分割的必要條件。繼承人按照繼承的份額償還被繼承人所欠債務。如法國和日本都采用此立法例。但是兩種立法例的前提都是先制作遺產清冊,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的財產分離之后再進行債權清償。

雖然我國《繼承法》33 條規定遺產先用于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但是沒有遺產清冊制度,繼承人往往不把遺產債務放在重要的位置,因此我國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遺產已經按照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的方式分割完畢,但遺產債權人的債權卻沒有得到清償,遺產債權人也不知如何訴諸法律維護自身利益的情況,這即是遺產債權人不能獲得對稱信息所存在的弊端。在我國直接繼承制度下,遺產直接轉歸繼承人所有,由于遺產不能和繼承人財產分離,雖然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首先用以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但是沒有相應的措施予以保障?!独^承法意見》中規定:“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清償?!?但是如果這樣償還債務,無疑增加了遺產債權人的負擔,也增加了訴訟成本,浪費了訴訟資源。而且如果所有的遺產不復存在時,債權人利益如何得到保障實屬問題。

5. 缺乏保障債權人利益的救濟手段

救濟手段是法律規范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如果沒有救濟手段,那么法律規定的權利就沒有落腳點,最多也就是一種法律宣言。按照法國、德國、日本等國以及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的規定,繼承開始以后,繼承人處于這樣一種法律地位:他取得繼承選擇權,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選擇無限繼承,或以有限責任為條件接受繼承或者放棄繼承。如果繼承人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明示選擇,則推定為無限責任繼承。如果繼承人有某些特定的不正當行為(如出現故意毀損財務,轉移隱匿,侵吞財物,偽造遺產清冊等),民法為表示制裁,規定不允許該繼承人享受限定繼承,而必須負無限清償責任。由此可見,接受繼承和放棄繼承制度不但是保護繼承人的制度,同時也可維護債權人的利益,繼承人若出現欺詐債權人的行為,則應強制其承擔無限繼承的責任。

雖然,我國《繼承法》第 24 條規定:“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薄独^承法意見》第 59 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故意隱匿,侵吞或爭搶財產的繼承人,可以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財產?!钡抢^承法并沒有明確規定如果繼承人故意隱匿,侵吞或爭搶遺產損害遺產債權人利益時應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債權人可以采取什么樣的措施來對抗繼承人的權利濫用。

如果法律只是規定了禁止性規則并沒有與之配套的措施來確保這一規則的實行,這種法律的規定在某種程度上只是一紙空文,可踐行的力度很低。

6. 沒有規定對繼承人債權人的利益保護

繼承選擇制度為世界各國所普遍認同,繼承自由也是各國的立法理念。但是繼承人放棄繼承損害其債權人的利益時,繼承人是否仍享受繼承自由,各國立法規定不盡相同,法國、意大利等國采用的是否定說,即繼承人放棄繼承以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為前提,以此限制繼承人的繼承自由權。德國、日本則采肯定說,即繼承是以身份為前提而享有的一種權利,具有很濃厚的人身專屬色彩,繼承自由是一種不受限制的自由,包括債權人在內任何人不得干涉。

我國《繼承法意見》第 46 條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有學者認為,從該條可以看出,我國立法精神對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自由在特定情形下是予以限制的。1而對于繼承人因為不想對自己的債務履行責任故意放棄繼承的情形,其放棄行為是否也屬無效法律行為并沒有加以規定,而且 46 條所規定的情況是繼承人不能履行法定義務時,放棄繼承無效。這里的法定義務具體是什么義務,學者有很大爭議。通過對繼承法的研究,筆者認為這里的法定義務應是指諸如贍養老人,撫養子女等與身份有密切關系的義務。因此,我國法律并沒有就繼承人放棄繼承而損害自己債權人利益的行為作出限制。

(二)我國繼承法對債權人利益保護不足的原因

1. 繼承法立法時的環境已經發生變化

馬克思說:“法的關系正像國家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它們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理解,相反,它們根源于物質的生活關系?!?即法的本質是由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從當時的立法環境看現行繼承法,其中也有不少的創造性和實用性。然而時代在變遷,市場經濟逐步取代了計劃經濟,公民的個人財產逐年增多,這是立法者當時所預想不到的。法律具有嚴重的滯后性,這是由法律本身的性質所決定,而這就需要通過不斷的立法完善而適應社會的發展。在今天看來繼承法中有很多條文形同虛設,根本無力解決現實中存在的紛繁復雜的繼承問題?,F行繼承法已經無法滿足和適應社會經濟生活的需求。一方面,繼承法現有的很多規定過于簡單,缺乏可操作性;另一方面,繼承法本身也存在諸多漏洞和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律的公正性,限制了繼承制度調整功能的進一步發揮。

2. 社會對遺產繼承中債權人利益保護觀念淡薄

中華五千年的文化教導人們以“仁”、“孝”為解決問題之策。我國對于家庭繼承立法向來持保守態度,從清末修律對于家庭繼承立法的保守就可以看出我國古代私權領域很少干涉家庭繼承問題。在這樣的法制環境下,人們對于繼承觀念一直以“死者為大”、“負債子償”的傳統習慣作為行為的總則,以致到了今天很多人的觀念仍沒發生改變。也正因此,使很多法律應該涉及的領域成為空白,當遺產繼承中債權人利益受到侵害時,司法機關都不愿介入其中,這也就意味著當遺產債權人的利益受損時沒有可靠的權威組織為其排憂解難,維護其利益,薄弱的社會干預力量為侵權行為提供了便利,這也是繼承法存在諸多缺陷與漏洞的另一主要原因。

3. 受當時立法指導思想所限

我國是一個有著幾千年封建傳統文化歷史的泱泱大國,逐步從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解放出來,才走上了社會主義社會的發展道路。與之曲折相應的是我國的法制建設,在建國之初,我國的法制建設基本上是照搬蘇聯模式,法律只規定了大的制度框架,而具體的實施細則一般通過政策加以調整。立法“宜粗不宜細”的指導思想對我國的立法有較為深遠的影響,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后,我國法制建設逐步走上恢復時期,但先后頒布的幾部法典也都是提綱挈領式的,當然現行繼承法當時就在其中,由于立法線條過粗,未把各個主體的利益都考慮在內也實屬正常。

4. 當時的繼承法理論研究尚且薄弱

我國的法律建設起步晚,高素質的法律人才比較稀缺,相應對法律理論的研究也比較受局限?!霸谥贫ɡ^承法時,對于繼承法學的研究剛剛開始,尚處于初級階段,對于繼承法的基本問題,即所調整的主體缺乏全面的了解,人們只注意到了死者親屬之間繼承關系的研究,而忽略了繼承中其他關系的存在?!?受我國傳統思想的影響,立法者對于家庭繼承方面往往以保守態度視之,我國在上世紀三十年代之前,秉承“負債子還”的原則,在三十年代之后實施的有限繼承摒棄了傳統思想,當然這不可謂不是一個大的進步。但是對繼承主體關注的局限性也造成了法律調整范圍的失當。

5. 人們維權意識的時代變遷

我國法制建設道路曲折,建國初期法制建設剛步入正軌,接踵而來的卻是法制逐步被摧毀。人們只相信政策,不看重法律,政策決定一切的思想影響著民眾。隨著改革開放口號的提出,人權、法治進入大眾的視眼,彰顯人權的法治時代已經到來。以人為本的思想也逐步深入人心,法律知識的不斷宣傳普及,提高了廣大群眾的法律意識,人們逐步懂得了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這時所使用的法律不夠完備,不能維護其權益,那么人們認為其存在不足之處也就實屬必然。

綜合排序
投稿量
錄用量
發行量
教育界

主管:廣西壯族自治區新聞出版局

主辦:廣西出版雜志社

國際:ISSN 1674-9510

國內:CN 45-1376/G4

級別:省級期刊

中國報業

主管:中國報業協會

主辦:中國報業協會

國際:ISSN 1671-0029

國內:CN 11-4629/G2

級別:國家級期刊

中國房地產業

主管: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部和...

主辦:中國房地產業協會

國際:ISSN 1002-8536

國內:CN 11-5936/F

級別:國家級期刊

建筑與裝飾

主管:天津出版傳媒集團有限公司

主辦:天津科學技術出版社有限...

國際:ISSN 1009-699X

國內:CN 12-1450/TS

級別:省級期刊

財經界

主管: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主辦:國家信息中心

國際:ISSN 1009-2781

國內:CN 11-4098/F

級別:國家級期刊

文化月刊

主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主辦:中國文化傳媒集團有限公司

國際:ISSN 1004-6631

國內:CN 11-3120/G2

級別:國家級期刊

期刊在線投稿系統
上傳文件
支持上傳.doc、.docx、.pdf文件
18年國內外學術服務,發表國際文獻請認準藏刊網官網

資深編輯團隊

專業設計投入方案

投稿成功率極高

企業信譽保障

對公交易更安全

人民群眾口碑好

高效投稿流程

審稿快!出刊快!檢索快!

正規刊物承諾

無假刊!無套刊!

投稿成功!

藏刊網提醒您

1.稿件將進入人工審稿階段,審稿后會有編輯聯系您,請保持手機暢通。

2.為避免一稿多投、重刊等現象影響您的發表,請勿再投他刊。

確定

投稿失??!

藏刊網提醒您

由于網絡問題,提交數據出現錯誤,請返回免費投稿頁面重新投稿,謝謝!

確定

藏刊網收錄400余種期刊,15年誠信發表服務。

發表職稱文章,覆蓋教育期刊、醫學期刊、經濟期刊、管理期刊、文學期刊等主流學術期刊。

  投稿郵箱:cangkan@163.com

本站少量資源屬于網絡共享如有侵權請您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

版權 2009-2022 版權所有:河北藏刊文化發展有限公司 工信部備案:ICP備20016223號 冀公網安備13010502002858號

青青青爽不卡一区二区_操婷婷色六月中文字幕_国产精品yjizz视频网_中文无码一级大片_A级毛片100部免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