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現階段中國繼承法制度的漏洞探析
【引言 第一章】修改繼承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第二章】外國遺產繼承制度的考察及借鑒
【第三章】我國《繼承法》的立法現狀及存在缺陷
【第四章】完善我國《繼承法》的建議
【結語/參考文獻】我國繼承法體制優化研究結語與參考文獻
引 言
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不斷完善,有一大批新的法律法規相繼頒布實施,也有一批法律法規相繼得到了修訂和完善。而《繼承法》作為我國民事法律制度中實施時間較久、存在問題較多、脫離社會發展實際比較嚴重的民事法律,卻遲遲沒有得到相應的補充、修訂和完善,許多法律規定已經不能發揮出規范繼承民事行為的應有作用,《繼承法》的修訂和完善已經勢在必行。特別是在民事法律領域,立法的重點已經逐步由廣泛覆蓋型向重點突出型轉化,各項涉及到民生的民事法律制度都要具備較高的立法水平、前瞻性及法律彈性,而以《繼承法》為代表的立法時間較長、作用較為重要、長期未經修訂完善的民事法律制度,就成為了現階段立法修訂的重點。
修訂和完善我國《繼承法》,不僅有著深厚的社會基礎、經濟基礎和文化基礎,而且具有大量可供借鑒的國外相關領域的立法司法工作經驗。雖然我國法律體系中的立法原則、司法原則等方面與西方國家具有顯著的區別,但是保護公民私人財產的根本性原則是一致的,這就為我國《繼承法》完善和修訂工作提供了域外經驗借鑒。
本文采取三種研究方法,即對比分析法、實例分析法和文獻分析法。通過比較中外《繼承法》法律規定,從中分析出異同之處,為我國完善《繼承法》提供一定參考。論文從修改《繼承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到外國立法的借鑒和考察,到分析我國《繼承法》的立法現狀和存在缺陷,最后到完善《繼承法》的建議,采用這樣的結構來對我國繼承法修改熱點問題進行研究。
第一章 修改繼承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部法律的完善和修訂,必須具備若干成熟的條件和基礎,包括社會基礎、經濟基礎、文化基礎等等?!独^承法》修改完全具備了上述的基礎。
一、修改《繼承法》的必要性分析
我國《繼承法》于 1985 年正式頒布實施,經過幾十年時間的發展,當時制定《繼承法》的經濟、社會、文化等立法基礎已經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修改《繼承法》符合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要求,是十分必要的。
(一)社會基礎發生轉變
1985 年,我國改革開放的大幕剛剛拉開,黨中央確定了以經濟建設為核心的發展戰略,舉國上下空前團結,政治局面穩定。而在這之前,我國的法律制度遭到了“文革”的嚴重破壞,法治意識遭到了肆意踐踏,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亟需通過立法的方式進行重構和完善,而社會秩序也亟需要通過有法可依的方式轉入正常的軌道之上。[1]
在這種社會基礎上,我國相繼制定并頒布實施了一大批法律法規,其中《繼承法》就是典型的代表?!独^承法》正式頒布實施以后,有效地彌補了我國民事法律制度相關領域內的空白,有力地落實了《憲法》中規定的“保護公民合法財產”的制度規范,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雖然《繼承法》存在著很多不完善之處,但是在當時社會環境下卻有著里程碑式的意義,也成為了我國民事法律制度發展進步過程中的標志性事件之一?!独^承法》的制定凸顯了國家對于公民個人財產的認可,法律觀念發生了顯著的進步。
經過幾十年時間的發展,改革開放取得了一系列顯著的成果,我國社會結構發生了深刻地轉變,以公有制經濟為主體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初步建立,民主法治原則已經深入人心。而隨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依法治國理念的提出,我國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開始步入正軌,各類法律法規逐步完善,立法、執法監督及法律法規修訂等工作全面納入制度化軌道,社會主義法律制度基本上契合了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要求,并發揮出了應有的作用。特別是在民事法律領域,立法的重點已經逐步由廣泛覆蓋型向重點突出型轉化,各項涉及到民生的民事法律制度都要具備較高的立法水平、前瞻性及法律彈性,而以《繼承法》為代表的立法時間較長、作用較為重要、長期未經修訂完善的民事法律制度,就成為了現階段立法修訂的重點。
特別是隨著近年來我國國內社會發展速度持續顯著提高,民生問題成為了各級政府和全社會關注的熱點。依法加強對公民個人合法財產的保護,是民生的重中之重。保障和改善民生,是當前我國最為主要的社會基礎之一。而保障和改善民生不僅僅需要通過政府制定和實施各項政策措施,而且需要相關的法律制度進行配合。在全社會更加注重公民個人財產保護和財產繼承的前提下,勢必需要對以規范公民個人財產繼承行為為主的專門性法律--《繼承法》進行完善和修訂。
通過修訂完善《繼承法》,有效地彌補現行法律的制度性缺陷,能夠實現對公民個人財產保護有效性的持續提高,這就在很大程度上實現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符合社會基礎轉變的需要。
(二)經濟基礎發生轉變
由于《繼承法》的主要對象是公民個人財產繼承行為,因此法律的制定必須要以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作為基礎?!独^承法》立法階段,我國經濟剛剛復蘇,正在逐步擺脫“文革”的不利影響。這個階段我國總體經濟發展水平較為低下,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尚未完全形成,公民的個人財產類型較為單一,數量很少。法學專家楊立新提出,“現行《繼承法》是一部建立在公民沒有多少遺產的基礎之上的繼承法,是一部窮人的繼承法”.
而隨著經濟社會的加速發展,我國社會財富總量不斷增加,居民收入分配方式出現了多元化趨勢,公民個人所擁有的財產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形式上都出現了許多新的變化,《繼承法》的立法經濟基礎已經發生了深刻地變化。
與《繼承法》立法之初的國內經濟基礎狀況相比,當前國內經濟基礎的變化是明顯而巨大的。一般來說,經濟基礎是指以社會核心生產力為基礎的經濟結構和要素的總和,社會的經濟基礎是由社會總體生產力發展水平決定的。目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已經逐步建立完成,社會經濟發展速度不斷提高,對外開放程度不斷加深。國內經濟發展模式已經逐步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各個行業的生產效率普遍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得到了空前的提高和解放。應當說,經過多年時間的發展,我國社會經濟基礎正在發生著全面而深刻地變化,這種變化折射到公民財產繼承方面主要體現出如下特征:
一是公民個人擁有的財產數量迅速增加。與 20 世紀 80 年代相比,當前我國公民的年人均收入已經提高了近 6 倍,公民個人擁有的財產數量正在急速增加。
此外,隨著我國“十二五”期間收入倍增計劃的陸續實施,社會財產分配模式將逐步由“藏富于國”向“藏富于民”進行轉變,而隨著效率與公平兼顧的收入分配原則逐步被社會理解和接受,未來我國公民個人所擁有的財產總量勢必還會迅速增加,這也就意味著繼承行為規范將面臨著全新的形勢。
此外,在公民個人財產數量不斷增加的同時,財產的質量也在不斷提高??梢哉f,當前公民個人財產擁有水平的提高是全方位的。公民個人財產數量和質量的全面提高,就必須要通過更加完善和科學的財產繼承法律規定進行約束,確保公民財產繼承行為在合理的范圍內有序推進,確保社會財富總量的不斷提高。這對于公民個人權益的保護和社會總體發展進步都是有百利而無一害的。
二是公民個人財產的種類逐步增多。除了財產總量迅速增加外,公民個人的財產種類正在不斷增加,除了傳統意義上的現金和存款以外,有價證劵、房產、汽車、投資收益、著作權收益等等都已經納入公民個人財產的范圍,[3]在理論上都存在著成為繼承行為對象的可能。這也就意味著現行的《繼承法》存在著繼承對象規定缺失等問題,急需要進行修訂和完善。
從目前國內公民財產繼承法律糾紛案件的特點來看,很多地區的法院在審理民事財產繼承糾紛案件的過程中都會存在“無法可依”的現象,即在審理類似案件的過程中缺少相應的可參照的法律制度規定。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一部分先期審理的案件雖然可以起到一定的借鑒作用,但還不能夠作為審理此類案件的直接依據。由于公民個人財產數量的不斷增多,很多新型的財產繼承行為得不到有效地監督和約束,導致了司法工作效率長期得不到有效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公民個人財產繼承行為的無序化。
三是許多新型的公民財產繼承形式需要進行規范。當前,公民個人所擁有的財產形式不斷增加,在傳統的實物財產的基礎上,還增加了虛擬財產等,例如網絡財產等等,而由于現行法律對于上述財產的認定及繼承方式的規定不夠完善,由此引發的法律問題也非常多,這些財產都需要盡快納入《繼承法》,對上述財產的繼承問題進行規范。
正如前文所述,現行的《繼承法》不能完全適應公民個人財產種類的增加,同樣也不能適應財產繼承形式的多樣化趨勢。既然很多新型的財產已經在事實上成為了公民的個人合法財產,這部分財產如何繼承也是一個不容回避的法律問題。為了適應新型財產繼承的需要,應當對現行《繼承法》進行完善和修訂。
(三)文化基礎發生轉變
《繼承法》需要盡快修訂完善的另一個主要依據是文化基礎發生了轉變。長期以來,“子承父業”、“兄終弟及”等繼承模式被社會廣泛認可,繼承行為具有了社會習俗賦予的固定模式,更多地被道德所規范,而并未進入法律層面。上世紀 80 年代《繼承法》制定頒布之時,因財產繼承糾紛所導致的民事訴訟案件數量非常少,在公民固有觀念中,將屬于“家庭內部糾紛”的財產繼承問題訴諸于法律,屬于“家丑外揚”,很難被社會主流的意識形態所理解和接受。在家庭內部財產繼承存在矛盾和糾紛之時,也是更多地依靠協商以及傳統的繼承觀念來加以解決。
隨著社會發展和公民法治觀念的普及,人們在生活中遭遇矛盾與糾紛后,更多地會訴諸法律尋求解決。近年來,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的因財產繼承糾紛所引發的民事訴訟案件數量迅速增加,主要反映出公民法治觀念的進步。而社會主流文化對于繼承民事訴訟行為的接納和認可程度也在不斷提高,家庭內部的財產繼承糾紛也不再被視為“家丑”而不可外揚??梢哉f,社會主流文化基礎和思想觀念已經發生了深刻變化,這也就成為《繼承法》修訂完善的社會文化基礎。
當前,社會文化基礎的顯著變化還體現在公民維權意識的顯著提高。公民的個人財產繼承權作為重要的民事權利之一,需要一部更加高效、科學的法律制度加以規范和保護??梢灶A見,隨著社會發展進步和文化基礎的深刻變化,更多的公民在遇到財產繼承糾紛的問題時會訴諸法律,而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和有效性將成為保持公民法律意識的重要途徑。
二、修改《繼承法》的可行性分析
(一)我國民事法律體系逐步完善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相繼啟動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制定、頒布和修訂工作,特別是 20 世紀 90 年代開始,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基礎發生了深刻變化,各項民事法律制度的修訂被列入日程。截止目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重要的民事法律被相繼修訂和完善,在這個過程中,我國積累了非常豐富的民事法律修訂工作經驗,也給《繼承法》的修訂完善提供了良好的指導觀念和原則。此外,如《著作權法》、《合同法》等法律制度在修訂完善的過程中也相應涉及到了繼承法有關內容,已經成為《繼承法》修訂的先期制度規范。
(二)社會各界修訂《繼承法》的要求強烈
除了有完善的法律基礎以外,當前社會各界對于修訂《繼承法》也有強烈的要求,一方面由于涉及到公民財產繼承的法律糾紛案件數量不斷增加,現行法律制度已經不能作為審理該類案件的直接依據,導致了此類案件大量積壓,嚴重影響到司法機關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公眾為了保護個人財產安全和繼承行為的合理性,對于《繼承法》修訂也有著強烈的要求。
(三)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可供參考
自《繼承法》頒布實施以來,為了有效地提高法律的約束力和規范性,雖然我國沒有對《繼承法》本身進行全面修訂,但還是通過制定頒布專門性司法解釋等方式,來彌補制度缺失,細化相關規定。例如 1985 年最高法頒布了《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通知》,在總則、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產處理等部分進一步明確規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豐富和完善《繼承法》的作用。應當說,這個《通知》是較為完善和體系化的,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彌補《繼承法》在立法體系和制度框架下的不足。此后,最高法又針對《繼承法》某個領域制定了若干專門性司法解釋,這些司法解釋都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某個方面的具體問題。因此我們認為,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以《繼承法》為主體、相關司法解釋為輔助的民事繼承法律體系。雖然司法解釋與主體法相比法律效力稍顯不足,但是這些司法解釋無疑可以成為此次修訂《繼承法》過程中值得參考和借鑒的重要基礎。
(四)國外相關立法可供借鑒
我國和大陸法系國家都是法典法國家,《繼承法》等民事法律制度與大陸法系國家有很多相同或相似的特點。英美法系國家雖然民事法律的立法方式與我國具有顯著的區別,但是其繼承法律制度中仍然有許多原則和制度可以為我國借鑒。(具體借鑒內容見第二章,這里不再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