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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政法論文 > > 外國遺產繼承制度的考察及借鑒
外國遺產繼承制度的考察及借鑒
>2023-07-02 09:00:00

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現階段中國繼承法制度的漏洞探析
【引言 第一章】修改繼承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第二章】外國遺產繼承制度的考察及借鑒
【第三章】我國《繼承法》的立法現狀及存在缺陷
【第四章】完善我國《繼承法》的建議
【結語/參考文獻】我國繼承法體制優化研究結語與參考文獻


第二章 外國遺產繼承制度的考察及借鑒

一、英美法系國家遺產繼承制度考察

(一)英國遺產繼承制度相關規定

現代英國的繼承法是在破除傳統封建制度的基礎上制定完成的。英國遺產繼承法最為顯著的特點之一是其繼承法由多部單行法律法規所組成,并沒有如我國等大陸法系國家那樣具備專門法?,F代英國遺產繼承法主要包括 1937 年遺囑條例、1925 年財產條例、1938 年的家庭供養條例等等。[4]

這些法律制度相互聯系,相互補充,共同構成了現代英國遺產繼承法律制度的主體。英國遺產繼承法主要包含了遺囑繼承和無遺囑繼承兩種形式。

1.無遺囑繼承關于無遺囑繼承的有關規定,英國沿襲了歐美法系中的普通法原則,與大陸法系國家中明確規定繼承順序等方式具有顯著的區別。英國的無遺囑財產繼承采取了對不同繼承人的財產繼承權進行分別規定的方式。

(1)配偶繼承權有關規定

英國現代遺產繼承法廢除了對喪偶的丈夫和妻子的財產繼承分別進行規定的做法,而采取統一規定,在無遺囑繼承人沒有父母、子女和兄妹等情況下,其配偶將獲得其全部遺產;在其存有子女的情況下,其配偶依法獲得被繼承人的“人生動產”,即被繼承人生前擁有的衣服、家具、汽車等等私人物品;而在被繼承人沒有子女,但是存有父母、兄弟等情況下,其配偶可以獲得“人生動產”、55000英鎊的“法定遺贈物”以及“法定遺贈物”的部分利息和部分遺產。[5]

(2)子女繼承權有關規定

英國繼承法將子女繼承劃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及養子女等情況。在無遺囑繼承的情況下,被繼承人如果留有配偶,那么其子女有權獲取配偶不能取得的遺產的另一半。如果被繼承人死亡后沒有配偶及其他親屬,那么其子女將有權繼承所有財產,繼承后的財產在 18 歲以上子女之間進行平均分配。

(3)父母繼承權有關規定

英國遺產繼承法對于無遺囑繼承過程中被繼承人父母遺產繼承權規定分為兩種情形。一是被繼承人死亡后留有配偶,其父母可以享有配偶不能獲取的遺產的另一半;在被繼承人無配偶并無子女的情況下,其父母有權繼承全部遺產,繼承的數額在父母之間平均分配,如果一方死亡,那么另一方將獲得全部財產權。

在英國法律上,不動產主要是指私有土地。長期以來,英國一直奉行著長子繼承的原則,即夫妻雙方共同生育的嫡長子有優先繼承權。在英國王室,這種繼承方式受到普遍推崇,而在英國平民階層,則更加傾向于繼承權的平均分配[6].

在嫡長子象征性地獲得了不動產優先繼承權后,父母會在動產分配的過程中向其他子女進行相應傾斜,以達到總體平衡的目標。

總結起來,英國遺產繼承法中對于無遺囑繼承的有關規定具有以下兩方面特點,一是充分保護配偶的繼承權利,配偶不但能夠獲得一半以上的財產所有權,同時還擁有多項的財產優先繼承權利。這項規定徹底改變了英國傳統社會中女性的弱勢地位,保護了女性的合法權益,是現代英國女權運動的產物。[7]

相比之下,英國現代遺產繼承法中對于子女繼承權的保護力度相對不足,在配偶存活的情況下,子女只能繼承少部分財產,這也與現代英國社會主流意識形態中漠視子女關系的觀念有著必然聯系。二是英國遺產繼承法對于血緣的規定十分嚴苛,除了配偶繼承外,所有具有財產繼承權的對象都要與被繼承人有著密切的血緣聯系,而同血緣之間的各個繼承對象還要按照血緣關系的親密程度劃分繼承的不同等級。

許多學者認為,這是英國傳統封建思想中以血緣劃分家庭成員觀念的殘留,半血緣關系的親屬很難真正獲得繼承權利,而全血緣關系的家庭成員理應獲得全部或大部分的繼承權。由于其符合英國現代資產階級對于繼承行為的認識和有助于維護其自身利益,這項規定被沿用至今。

2.遺囑繼承

遺囑繼承是英國現代繼承法中與無遺囑繼承并列的重要制度,也是現代英國繼承法特色的主要體現。在英國繼承法發展歷程中,遺囑繼承經歷了家庭固有權利、無限制權利和有限權利三個階段,[8]這三個階段對于遺囑繼承的有關規定與當時的經濟社會發展程度具有密切的聯系。13 世紀初期,英國的遺囑繼承實行的家庭固有權利制度,即遺囑的財產繼承要以家庭為單位,個人的遺囑財產只能在家庭成員和家庭范圍內流動。當時英國受到封建統治的影響,家庭是一個固有存在的實體,個人的財產處分權只能在家庭范圍內得以體現。

到了近代英國工業革命時期,思想解放運動蓬勃發展,個人的權利特別是財產處分權利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和保護,遺囑繼承開始采取無限制權利的做法,即充分尊重個人對于私有財產的處分權利,個人的遺產也開始走出家庭,進入社會,這項規定體現了英國近代法律對于人權的充分尊重。

到了 20 世紀初,英國的現代工業發展到了壟斷階段,資產階級與無產階級之間的矛盾愈發尖銳,為了有效緩和社會矛盾,英國提出了對遺囑繼承采取“有限權利”的做法,在保證被繼承人遺囑中財產處分自由權的基礎上,法院可以根據有關情況適當更改遺囑,對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等賦予“適當的財政津貼”,[9]

而申請財政津貼需要相應具備三個主要條件。其一是必須要證明被繼承人是死于英格蘭或威爾士,只有這兩個地區才嚴格執行英國的遺囑繼承法;其二是必須要證明自己具備申請人的資格,即法律規定的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及供養人等等。其三是申請人必須要證明被繼承人遺囑或無遺囑繼承法律所涉及的法律沒有提供“財政津貼”.

可以說,英國現代的遺囑繼承法律規定將婚姻法與繼承法有機地統一起來,在保護公民個人財產處分權的基礎上強調道德義務。從本質上說,現代英國繼承法是資產階級緩和社會矛盾的產物,通過賦予無產階級一定遺產繼承權來鞏固和穩定社會秩序,維護其自身的階級統治權。但是英國現代繼承法的許多立法原則和操作方式具有高度的前瞻性和科學性,可以為我國《繼承法》修訂提供借鑒意義。

(二)美國遺產繼承制度相關規定

美國是一個聯邦制國家,各州都有立法權力,是典型的司法“雙軌制”國家。正因為如此,各州與聯邦政府對于某些問題的法律規定經常會出現極大的差別,從而影響到司法公正原則。為了為各州遺產繼承立法提供統一的借鑒和參考,美國律師協會于 1968 年頒布了《美國統一繼承法典》,其中許多關于財產繼承的原則和規定已經被許多州政府所采用,成為處理遺產繼承糾紛的法律依據?!睹绹y一繼承法典》共分為 304 條,包含遺囑繼承、無遺囑繼承、代位繼承和遺產管理四個主要內容。[10]

下面就這四個主要內容及其特點進行分別闡述。

1.遺囑繼承

(1)相對遺囑繼承自由原則

在充分保護被繼承人遺產處分自由權利的基礎上,通過設置制度性規定,適當約束遺產處分權。例如配偶選擇權,就是遺囑繼承相對自由原則的體現,被繼承人不能以任何方式剝奪配偶的選擇權,如果被繼承人的遺囑中剝奪了其配偶的這項權利,那么他的遺囑將被視為無效。此外,宅園特留份,家庭特留份和豁免財產都是法律對被繼承人遺囑自由所作的限制,被繼承人剝奪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尚未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特留份的遺囑,不發生法律效力。[12]

(2)遺囑訂立人和見證人的資格

遺囑訂立人必須為年滿十八周歲、身心健全的成年人,并且在遺囑訂立的過程中必須有見證人在旁。見證人應當在遺囑上簽名,作為遺囑有效性的證明。

(3)遺囑的種類

即自書遺囑和自證遺囑,自書遺囑即由被繼承人在遺囑上親自簽名或指令兩個以上的證人代其簽名的遺囑;自證遺囑即被繼承人在制作遺囑時或制作遺囑之后,在暫證的公務員面前通過對遺囑的承認和對證人的誓證以及通過該公務員的證書對遺囑予以自證。自證遺囑的法律效力要大于自書遺囑。[13]

(4)遺囑的撤銷和恢復

撤銷遺囑分五種方式:一,重新制作,撤銷前一遺囑或其中一部分;二,制作與前一遺囑矛盾的遺囑;三,故意撕毀,燒毀,涂抹或清除遺囑;四,遺囑制作后,被繼承人與其配偶離婚;五,遺囑制作后 ,被繼承人與其配偶的婚姻被宣告無效?;謴瓦z囑:如果想恢復被撤銷的遺囑的效力,可以聲明此意圖,并通過撕毀,燒毀,涂抹或清除第二個或第三個遺囑方法予以恢復,因離婚或被宣告婚姻無效而撤銷遺囑的,可以通過立遺囑人和配偶復婚或是重新締結有效婚姻關系予以恢復。[14]

2.無遺囑繼承

(1)繼承人順序

《美國統一繼承法典》中規定的無遺囑繼承繼承人順序為:被繼承人子女、父親或母親、兄弟姐妹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親屬等等都可以作為無遺囑繼承的順序繼承人。但是《法典》同時對于配偶和子女等的法律概念進行了詳細說明,凡是與被繼承人法律上或事實上解除婚姻關系者,都不可以作為配偶享有財產繼承權。而對于子女身份的規定中提出,非婚生子女及養子女等等不作為無遺囑繼承的法定順序繼承人,享有繼承權利。相比于其他州立法律,《法典》中規定的無遺囑繼承人范圍要縮小很多。

(2)遺產繼承份額

《法典》中對于無遺囑繼承的繼承遺產份額的規定采取的是法定份額與遺產份額均分相結合的制度。所謂法定份額就是法律規定的繼承人依法享有的固定數量的遺產份額,可以享受法定繼承份額的對象范圍主要包括:配偶、被繼承人的未成年子女等等。在繼承份額分配上,配偶所獲得的份額最多,在被繼承人沒有第一和第二順序繼承人的前提下,配偶可以獲得被繼承人全部的財產份額。被繼承人的父母所能繼承的份額包括兩方面,一是可以直接繼承 5 萬美金,二是可以繼續繼承剩余財產的二分之一。被繼承人子女的繼承份額是這樣規定的,在繼承 5 萬美元遺產的基礎上,再繼承剩余財產的一半。但是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并非與健在的配偶所生,那么其子女只能獲得被繼承人財產的一半。按照法律規定,配偶還可以獲取五千美元的宅園特留份,[15]這是一項特殊規定。

這部法典的另一個主要特點是強調被繼承人配偶的繼承選擇權利。配偶在選擇遺產繼承方式之時,即可以采取接受被繼承人指定遺產分配份額的方式,也可以選擇采用法律規定的無遺囑繼承財產份額。對于被繼承人子女的繼承法律份額規定,《法典》充分地體現出保護被繼承人子女權利的特點,未成年子女可以獲得與被繼承人配偶完全相同的宅園特留份,而且還可以取得與被繼承人健在的配偶份額相同的家庭財產特留份,用以保障日常生活。

3.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是外國繼承法中重要的規定之一。所謂代位繼承是指法律規定的繼承人死亡時間先于被繼承人,繼承人子女越過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代替履行繼承權的法律規定。在國外繼承法中,代位繼承的規定非常復雜,美國《法典》中對于代位繼承繼承人的范圍規定比較寬泛,既包含了被繼承人的孫子女等直系血親可以代位繼承父母應得遺產,而且被繼承人的旁系親屬,包括叔父、伯父等等也可以代位繼承祖父母的遺產。這種擴大代位繼承人范圍的方式有助于保護財產的私有化原則,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繼承人財產處分權利,但是卻容易造成繼承范圍過大所引發的混淆,引起了一定的爭議。

4.遺產管理

遺產管理是國外繼承法中另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規定,一般指被指定的遺產管理人根據法律或被繼承人意愿,負責管理被繼承人所留遺產的法律責任?!斗ǖ洹分袑τ谶z產管理人的規定包括以下幾方面。

(1)遺產管理人范圍

遺產管理人是指法律規定有權繼承遺產的人。包括遺囑規定具有遺產份額占有優先權的人、死者生存配偶、無遺囑繼承人的生存配偶,在被繼承人死亡后四十五天內生存的任何債權人等等。法律同時規定年齡不到 21 歲的公民和沒有正式訴訟資格的公民不可以作為遺產管理人。[16]

(2)遺產管理申請程序

遺產管理人需向法院提出遺產管理申請,并向債權人等履行告知程序。其后負責遺產繼承驗證的當地法官要對申請成為遺產管理人的有關申請材料、遺囑、遺產基本狀況等進行考察,如果申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遺產管理人資格,則向其授予遺產管理資格委任狀。

(3)遺產管理人的法律權利和義務

在管理期限內占有遺產,防止遺產受到非法侵害,保護遺產價值,進行遺產債權調查以及向被繼承人分配遺產等等。美國《法典》帶有濃郁的英美法系特色和美國文化印記,是一部具有較高質量的繼承法典籍,具有相當的借鑒意義。

二、大陸法系遺產繼承制度考察

(一)法國遺產繼承制度相關規定

法國是大陸法系國家的典型代表。自拿破侖一世制定頒布《繼承法》以來,法國的財產繼承規定沒有進行調整和完善。為了徹底改變法國遺產繼承制度中封建思想的侵害,2007 年 1 月,法國政府修訂頒布了新的財產繼承法,新繼承法改革考慮了 200 多年以來法國社會經歷的變遷,家庭結構、生活伴侶身分等各種因素里出現的變化,其中體現出了以下幾方面鮮明的特點。

1.繼承權有效期

按照法國的傳統繼承法,繼承人的繼承權在 30 年內有效,這期間繼承人隨時都可以申請保留或放棄繼承權。在法國新《繼承法》中,繼承人的繼承權限更改為 10 年。在繼承權限保留期到后,如果繼承人沒有發表相關態度,則視為放棄繼承權。新法賦予其他有權者,例如國家行政和死亡者生前的債主,在死者亡故 4 個月以后,催促開始運作的權利,這極大地提高了繼承的法律效率,縮短了相應的時限。此外,傳統的法國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后,只有其所有繼承者均同意遺產處分方案后,才可以啟動遺產處置和繼承。如果有一個繼承者不同意遺產處理方案,那么遺產處置行為就將無限期拖延,導致遺產分配和處理效率低下[17].為了有效改變這個弊端,新法規定如果三分之二的繼承人同意遺產處置方案,那么就可以開始啟動遺產處置程序。如繼承人之一對于繼承方案不做表態,那么有關部門將向其送達催促書,采取強制性措施要求其表明態度。

2.實事求是原則

在法國的傳統繼承法中,被繼承人亡故后,只有明確表達愿意繼承遺產的繼承人才有權組織遺產管理、葬儀安排、被繼承者企業管理等等。由于許多被繼承者死亡較為突然,在短時間內無法表明是否繼承遺產的情況下,遺產處理的主體往往會出現空缺。而新的繼承法明確規定,無論繼承人是否表態繼承遺產,都可以作為遺產處置的主體,這就避免了遺產處理過程中群龍無首的情況。

在法國,繼承人需要承擔數額巨大的財產繼承稅,這給繼承人帶來了巨大的壓力。法國傳統的繼承法規定,繼承人一旦宣布放棄繼承權,那么將無法撤銷和更改。新法在這方面采取了保護繼承人的靈活條文。如果當事者在作出接受繼承決定之時,不知道死者生前還有一筆債務,可以申請免除償還。

3.繼承人范圍

傳統的法國繼承法只允許父母在有生之年將財產贈予子女,新的繼承法改變了這個規定,將受益人的范圍擴大,父母不但可以將財產贈予子女,也可以贈予除子女外的其他繼承人。新法同時規定,父母在世期間可以訂立隔代遺囑,即在子女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的基礎上,直接將遺產授予孫輩。這種做法可以節省一筆高昂的繼承稅,避免重復納稅。

4.殘障或弱勢家庭成員權利

新法鼓勵繼承人將自己繼承的遺產份額部分或全部轉贈殘障或弱勢家庭成員。但是這種轉贈行為必須要履行固定的法律程序,簽訂相應的轉贈條款,有 2名以上見證人在場方能生效。

5.配偶權利

法國傳統的婚姻制度中,夫妻雙方在結婚之初可以選擇遺產的管理方式,如“雙方各自保存自己財產”或“共同管理”.到了一方去世后,如果選擇了“共同管理”財產,其配偶很可能會隨時喪失掉住所以及生活來源。[18]

改革后的法國繼承法增加了對配偶權利的保護,包括被繼承人生前可以簽訂遺產贈予協議,保護其配偶住宅居住權,同時也簡化了大量的申請審批程序,使得配偶權利保護更加簡化。

6.父母遺產處置原則

如一方生前訂立的遺囑中規定將全部遺產贈予配偶,而隨著配偶年齡增大,所需逐步減少,大額遺產反而成為負擔和累贅。通過規定父母在生前可以將一定數額的遺產贈送給子女,既提高了遺產處置的靈活性,又能夠充分保護配偶的權益。

(二)日本遺產繼承制度相關規定

日本是我國的鄰邦,與我國具有深厚的文化淵源和密切的聯系。日本也是大陸法系國家的典型代表。研究日本的遺產繼承法律規定,可以給我國繼承法的修訂和完善提供有益借鑒??傮w來說,日本的財產繼承法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特點。

1.沿襲了法典主義

日本是大陸法系國家,在民事立法的過程中帶有鮮明的法典主義特點,即采取法典而非判例,作為繼承法立法的基礎。日本的《明治民法》包括總則、債權、物權、親屬、繼承五部分,其中總則、債權與物權合稱為財產法,親屬與繼承則合稱為家族法又稱為身份法[19].在《明治民法》總則之中,包含了對物權、繼承權和債權等的總體規定,主要側重是物權和債權的規定。也有一些人提出,《明治民法》中的物權和債權規定合并稱為財產法,而繼承人及親屬身份規定屬于身份法?!睹髦蚊穹ā吩诹⒎ㄖ醭浞謪⒖剂私聡鴳椃ǖ脑瓌t和方法,是潘德克頓體系的民法。

2.子女財產繼承與對父母供養規定

日本繼承法規定,子女對于父母的供養并不與其是否具有繼承權具有直接聯系。子女即使沒有奉養父母,也可以獲得遺產繼承權,這是與我國《繼承法》規定的最大不同之處。在日本現行的繼承法律之中,并沒有“家督繼承”的概念,而是倡導繼承人之間的男女權利平等和繼承權利的均衡。[20]

為了防止子女繼承遺產而達到不勞而獲的目的,日本同時規定子女繼承遺產時需要繳納高額的遺產繼承稅,用于調節子女繼承遺產的比例。

3.遺產分產制

夫妻共有財產分產制是日本繼承法的一大特色。在婚姻存續期內,妻子可以對丈夫的個人財產保持了實際擁有和控制,并進行經營管理,但是這些財產也都要歸于丈夫的名下,成為丈夫自己獨立的遺產。

4.否認公民生前的財產贈予

法律不承認公民生前的遺產處置行為,例如日本老年人年邁時生活艱難,其朋友負責照顧她的生活,即使她有將遺產贈予其朋友的意愿,但是這種行為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其子女即使不履行贍養義務,也將得到全部遺產。這項規定在當代顯然有失公允,也是日本繼承法中存在較大爭議的問題。

(三)德國遺產繼承制度相關規定

1.遺產范圍

相比于其他各國的繼承法中對于遺產范圍的規定,德國繼承法對遺產范圍的認定就相對簡單,主要是指被繼承人處理遺產的各項權利。此外,《德國民法典》的另一個主要特點是將被繼承人生前贈予繼承人的各種財物,包括嫁妝等等納入遺產認定的范圍之中。

2.債權的繼承

《德國民法典》規定,被繼承人的債權以及由此產生的各類從權,除了部分與被繼承人關系非常密切,必須由被繼承人執行或保留的以外,大部分權利都可作為遺產,由繼承人進行繼承,這充分體現出大陸法系國家的繼承特點。

3.遺產保全制度

德國繼承法的另一個主要特色是具有非常完善的遺產保全制度。遺產保全又稱遺產保護人制度,是指法定的機構依法對無人繼承或暫時無主的被繼承人財產進行保護的行為?!兜聡穹ǖ洹芬幎?,在繼承人行使繼承權利之前,遺產法院應當最大限度地保護被繼承人之遺產。在繼承人不確定的情況下,遺產法院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護遺產。遺產法院作為遺產保全的主體,負責對遺產本身及可能提取遺產的清單、賬戶、有價證券等憑證進行保護,成為被繼承人的法定保護人。[21]

三、外國遺產繼承制度的借鑒

與英美等判例法國家及法國、日本、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相比,我國的繼承法具有以下幾方面比較明顯的區別之處,特別是在立法和出臺相關司法解釋的過程中,我國大量參考了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原則和主要特點,并且適當借鑒了一些英美法系的成熟經驗和做法。

(一)遺產范圍立法借鑒

遺產范圍的不同是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國家關于遺產有關規定的最大不同之處。目前世界范圍內對于遺產范圍的規定主要采取三種方式,一是采取列舉式,即將可以作為遺產的財產、物品逐個列出,寫入法條。二是采取排除式,即在法律規定中將不屬于遺產的范圍進行明確,以此來劃分是否屬于遺產。三是采取排除式與列舉式并用的方式,將符合遺產的范圍內容進行列舉,同時排除不應歸納為遺產范圍的相關內容。

間接繼承是英美法系國家認定遺產范圍的主要方式。通過間接繼承獲得的遺產只能是法律認定的積極性財產?!睹绹y一繼承法典》規定,“遺產應指被繼承人遺留的積極財產,不包括債務、欠款等消極財產”,英國繼承法同時規定,繼承人從被繼承人處獲取的遺產只能是動產、不動產及財物等等,不包括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而在一些大陸法系國家中,遺產范圍規定卻不盡相同。

法國民法對于遺產范圍的認定包括有通常意義上的“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即全部遺產的總和。而日本的繼承法律規定,繼承人獲取的遺產包括積極遺產,還包括消極遺產以及繼承身份??梢哉f,日本繼承法規定的遺產劃分范圍是比較寬泛的。

值得一提的是,德國民法中對于物權繼承的規定十分嚴格。在德國民法體系中,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和財產權等等?!兜聡穹ǖ洹芬幎ㄘ敭a的所有權包括土地及附著其上的所有房屋和不動產。在德國,用益物權是不能轉讓的?!兜聡穹ǖ洹芬幎ㄓ靡嫖餀嗖坏棉D讓,并且隨著用益物權所有人的死亡而消亡。由此可見,在德國用益物權并不納入財產繼承的范圍之內。[22]

我國《繼承法》對遺產范圍的規定所采取的是“積極財產”方式,根據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可以推斷,我國對于遺產范圍認定方面采取了英美法系國家的立法原則和立法方式。

(二)遺產繼承順序立法借鑒

法定繼承人是指法律規定有資格獲得被繼承人遺產的人選范圍。在英美法系國家中,《美國統一繼承法典》規定的繼承人順序為“配偶、直系卑血親、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英國繼承法中的法定繼承順序與美國大致相同。

而在大陸法系國家中,《法國民法典》規定的繼承順序為“第一順序死者的子女、第二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三順序血親親屬、第四順序為旁系血親或死者尚存的配偶”,[23]除此以外,還規定了第二順序、第三順序和第四順序繼承人的親等。

繼承順序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不能隨意跨越。從法國繼承順序規定來看,大陸法系國家大都非常重視繼承順序的規定,并按照血緣親疏來劃分繼承順序內部的親等,這種方式也影響到了我國繼承順序的規定。除了配偶以外,繼承人的順序有三個,即被繼承人的子孫、直系尊親屬、兄弟姐妹。按照這種制度規定,被繼承人的生存配偶無法全部繼承所有遺產,還要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給其他順序繼承人。日本曾經經歷過泡沫經濟時代,為了應付法律規定的繼承份額分配制度,被繼承人的配偶往往需要付出高額的代價,甚至需要出售房產等不動產換取現金,才有可能部分擁有其配偶的遺產,嚴重影響到配偶的生活,這項規定也引起了日本國內極大的爭議。

《德國民法典》公布了五個主要的繼承順序,幾乎包含了所有與被繼承人有著直接或間接血緣關系的人。這五類繼承人包括: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祖父母及其直系血親屬卑親屬、曾祖父母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以及高祖父母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此外,配偶在德國繼承法中雖然被列為法定繼承人,但是卻沒有規定其繼承順序,只能在實際繼承過程中獲得相應的份額。

我國在繼承人順序規定上大致沿襲了大陸法系國家的做法,依照血緣關系和婚姻關系確定了遺產繼承順序,并將可以作為順序繼承人的對象采取列舉式的方法進行羅列。但是我國《繼承法》對于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劃分僅僅局限于近親,如果在被繼承人沒有法定近親的情況下,則有可能出現遺產無人繼承的情況。

(三)遺囑訂立制度立法借鑒

英美法系國家采取自由化的遺囑訂立制度,充分尊重和保護公民處理個人遺產的權利。英國 1837 年頒布的《遺囑法》明確規定了遺囑及繼承的相關概念,同時規定了遺囑執行人負責遺產清理分配等等制度。美國同樣采取遺囑自由的原則,《美國統一繼承法》規定了遺囑繼承制度及特留份制度,用以保障死者親屬的合法權益,同時規定了遺囑執行者按照相關規定負責遺產的分配。以法國、日本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遺囑訂立采取的是有限自由原則。法國的遺囑訂立采取的是特留份制度,不同的繼承人可以繼承的遺產份額各不相同,規定比較復雜。

遺囑中的遺產贈予則分為概括遺贈、部分遺贈和特定遺贈,同時規定了遺囑執行人只能由遺囑訂立人親自指定,并負責遺產的處置和管理。

日本現行的繼承法中對于遺囑訂立規定也采取有限自由的原則,即便被繼承人生前有贈予遺產的愿望,并相應地采取法律認可的遺囑方式加以確定,但是其子女等順序繼承人仍然可以提出遺產份額申請,獲取一定份額的遺產。

德國的民事法律制度肯定共同遺囑的有效性,并對夫妻雙方共同訂立的合法有效的共同遺囑持充分肯定和保護的態度。共同遺囑訂立以后,雙方不得隨意變更、撤銷。這就充分保護了夫妻雙方的共同利益和遺產處分自由。

我國的遺囑繼承制度大體上采取的是有限自由原則,即充分尊重公民個人處置個人遺產的自由,同時規定了預留份額的原則,提出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條件下,公民應當為沒有勞動能力及生活來源的子女留下一部分遺產,但是卻并沒有對遺留遺產的具體份額進行規定??傮w上來說,我國《繼承法》對于遺囑訂立和繼承的有關規定與法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相似,但是總體規定比較粗糙,缺乏可操作性,需要進一步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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