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中國農地流轉法制構建探析
【第一章】我國農地流轉法的變遷與現狀
【第二章】農地流轉法律制度的理論基礎
【第三章】農村土地流轉制度的經驗借鑒
【4.1】農地流轉法律制度中政府角色研究
【4.2 4.3】農地流轉主體法律制度研究
【結語/參考文獻】國內農地流轉立法體系研究結語與參考文獻
4.2 農地流轉主體法律制度研究
2014 年 11 月 20 日印發的《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指出,加快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一是要發揮家庭經營的基礎作用。家庭經營是農業生產的主力軍,應加大對家庭農場的資金扶持,注重典型示范引導。二是要探索新的集體經營方式。單個農戶的力量是有限的,集體經濟組織可以為農戶提供各類生產服務,整合零散土地,大大降低了農業生產成本,農業生產效率大大提高,鼓勵農戶以承包地入股,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組織,將土地折合成股份并進行量化、確權到戶,農戶按股分配最終的經營收益。三是加快發展農戶間的合作經營。農戶之間分享使用農業機械,聯合一起經營銷售,發展聯戶經營。鼓勵規范發展各類農民合作組織。四是鼓勵發展現代種養業。幫助涉農企業實現現代化、企業化經營,經營內容涉及農產品加工、流通等多個行業,招商引資,農戶與企業共同經營,實現規?;F代種養業,探索出農業混合所有制經濟的發展道路。五是加大扶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如針對這部分主體新增農業補貼,減免相關稅費,大力興建農業配套設施,加大信貸支持力度,減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經濟負擔,同時,引導金融機構投身農業發展中來,提供更多的農業金融產品和服務。
4.2.1 農業從業人員。
農業從業人員,即從事農業生產的人員。在我國,農業從業人員絕多大多數是以土地為生產要素的農民,他們具有豐富的種植經驗和吃苦耐勞的優良品質,但文化素質較低;隨著經濟的發展,涌現出一批具備專業農業知識和技能以及土地熱忱的高素質人才,投身到農業生產中來,成為新型農業從業者,壯大了農業從業者的隊伍。農業從業人員是最為基層的農地流轉主體,分散性強、自主性高,如何調動其生產積極性,提高其素質,對農業規?;洜I起到關鍵作用,因此應充分發揮家庭經營的基礎地位,培育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組織新型職業農民教育培訓,培訓內容包括農機使用、選用良種和化肥、耕作養殖知識與技巧、現代立體農業的介紹、管理與銷售、政策法規的普及等等,改善農業職業學校的辦學條件,興建圖書館,為教學樓配備計算機、投影儀等等,發展現代農業遠程教育,增加農業從業人員的文化儲備量,提高農業技能,培養農村實用人才。
4.2.2 涉農企業。
剛剛提到的農業從業人員是農業經營者的一種,而涉農企業就是農業經營者的另一種,是農業經營者的骨干力量。涉農企業,即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公司,泛指一切從事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研發、服務等活動,和從事農業生產資料生產、銷售、研發、服務活動的企業,還有一些"依法成立的,有必要的財產,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對外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農業經濟組織,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兩種。公司內的所有職工都是農業從業人員,專門從事農業相關工作,并以此收取報酬,成員中很多是農戶,即代表了廣大農戶的利益,也充分發揮了自身的技能。較為成熟的農業法人的種類是企業與農戶合作,企業與農業基地、農戶結合,還有一些新興的模式,如企業與合作社、農戶結合等等。農業生產法人采用統一經營與分散經營統一的模式,從農民手中租入土地,進行統一管理,再將土地交給種植能手,分散經管理。
其經營內容豐富,涉及農畜產品的種植與生產、加工、銷售等。法人公司這種模式,生產效率高,更有助于實現農業現代化。
其優點有:一、經營管理能力強,擁有大量專業技術人員為其提供豐富的農業信息、專業的農業技術與指導,有效避免農業經營風險,提高農業資源利用率,提高收益。二、信用高,融資容易,法人可以利用資金進行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興修水利、培育良種、提高農業科技水平為農業規模經營創造條件。三、模范帶頭作用,由于農業生產法人具有很多優勢,收益高,得到廣大農戶的認同,越來越多的農戶愿意將自己的土地交由它經營,促進了農地流轉,同時,農業生產法人也吸收了農村剩余勞動力,實現農民增收。
國家制定了一系列涉農稅收優惠政策、措施,支持涉農企業的發展:國家有條件地放寬涉農中小企業的貸款,鼓勵金融機構為涉農企業提供信貸、保險支持,拓寬融資渠道,分散規模經營的風險,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開設融資擔保專項資金,積極探索創新農業擔保風險補償基金。同時,加強對涉農企業的監督管理,嚴格執行涉農企業的資格審查、項目審核,從源頭進行控制,以避免浪費農業資源、侵害農戶合法權益,督促其建立完善風險保障金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不定期檢查與定期檢查相結合,對租賃土地的企業是否改變土地用途進行反復檢查,對違規涉農企業嚴厲處罰,包括取消涉農資格、罰款等。近年來,涉農企業發展勢頭迅猛,展現了自身的優越性,值得大范圍推廣與發展。
4.2.3 農民合作經濟組織。
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指農民依法自愿聯合組成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實行民有、民管、民享原則,為其成員提供生產經營服務的經濟合作組織。由于農民思想觀念老舊、文化素質相對較低,缺乏先進的管理經驗,在農業生產中越來越不占優勢。因此,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出現就顯得十分必要,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實行資金、技術、生產、購銷、加工等全方位互助合作,在農機的推廣上、農業信息的掌握上具有明顯優勢,能夠指導農民選擇種植項目、規避經營風險。
2006 年 10 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二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入社農戶的盈余主要按照交易量比例返還,國家通過財政支持、稅收優惠對合作社大力扶持,并在資金融通、農業科技、農業人才方面予以傾斜,進行產業政策引導,有力推動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前進?!吨腥A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合作社的設立登記、人員組成、組織機構的設立及章程內容、解散清算進行了詳細的約束,對農戶的保障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從制度上保障了農戶的權利,實現農戶的收益最大化。
4.2.4 農地流轉中介服務機構。
中介機構是依法設立的,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利用自身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術,為他們提供公證服務、代理服務以及信息技術服務,并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其服務內容展現出多樣性、服務方式靈活性的特點。農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獨立于政府與市場主體,提供農地價格評估,法律咨詢(調節土地糾紛、訂立合同等)、會計服務(土地流轉價格參考等),發布農地流轉信息,提供農業政策信息、農業生產的咨詢、介紹等,避免了行政干預,加強了市場主體之間的有效聯系,成為推動農業發展、農地流轉的中堅力量,近年來,隨著農地流轉市場的發展,農地流轉中介服務機構的數量也不斷攀升,其服務市場主體的功能與影響也越來越大。目前,農地流轉中介服務機構比較成熟的有:
土地融資公司、土地投資經營機構,在一些大中城市,還出現了土地托管中心、土地信托服務公司。
4.2.5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伴隨著農業合作化運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誕生于 1950 年初,為了響應黨中央關于開展公有制改造的要求,擔負起農業生產經營的責任,通常以農村生產隊為單位,廣大農民本著自愿原則,共同使用自己的農業生產資料,充分發揮集體組織的優越性,一起勞作,按勞分配?!锻恋毓芾矸ā焚x予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和管理本村集體土地的職能,但對于不存在此組織的社區,則由村民委員會對本村進行經營和管理。在土地流轉實踐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作為決策機構,通常自我決定本村事務,并進行自我約束,在對土地使用權歸屬的決策中,代表農民作為承包合同的發包方,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決策代表大多數農民的意見,這對土地承包合同的穩定性具有一定的作用。但這過程中不免會忽視少數村民的利益,農村經濟組織的決策并不能代表所有村民的意志,通常只代表本集體五分之四農民的意志。持不同意見的村民通常無處救濟?!锻恋毓芾矸ā焚x予了農村經濟組織享有對本村土地經營和管理,但在實踐中,有些村并不存在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作為土地發包方的合法地位就受到不同程度的質疑,有必要通過立法確定村民委員會土地發包方的主體地位。因土地關乎農民切身權益,在本村的土地流轉與承包的過程中,應確保流轉土地農民的權益地位,但目前關于保障流轉土地農民權利的法律仍處缺失狀態?,F實中也有不少農民在土地流轉的過程中成為失地農民,失地農民這一現象產生對社會穩定及農村發展都是一種威脅,故應完善現有的法律,避免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出現失地農民及村民委員會作為發包方的主體地位受到質疑的現象。
4.2.6 供銷合作社。
供銷合作社在我國已有八十多年的歷史,一直充當著農業發展的主力軍,新中國成立后,黨和政府更是對供銷合作社的作用給與高度重視,將其視為促進農村方方面面進步的助推劑,是有效解決三農問題的關鍵,必須加強引導,加大支持,不斷推動供銷合作社的完善。供銷合作總社自 1995 年恢復成立以來,秉持為農服務的宗旨,對重要農業生產資料、農副產品的經營認真組織、協調、管理,開展農業生產資料連鎖經營與全國分配送達業務,為農民建立科學試驗示范田,進行測土配方施肥,為農民提供技術培訓和相關信息咨詢,提供種子、種苗 20 億元,同時還促進了城鄉物資的交流;惠及了億萬農民同胞,農民得到的實惠真實可見。如今合作社已進入聯合發展的新階段,在新的歷史時期,應繼續發揮供銷合作社的優勢和作用,供銷合作社應進行自我改造與完善,推進綜合改革試點,努力成為服務農民的的綜合平臺。進一步擴大農資經營渠道,加強與各行業的交流與合作。此外,不斷研究新的服務方式,如為農民提供訂單式服務,實現服務的規?;?。
4.3 農地流轉行為法律制度創新
4.3.1 激勵農地租賃,擴大農場經營規模。
農民的農地惜售心理很重,因為農地不僅有保值、增值的功能,而且農民的土地情結也重,尤為重要的是,大陸農民的非農就業更不穩定。所以我們應該重點鼓勵農民保有農地承包經營權的農地流轉方式,如轉包、出租等,而非賣斷[19]
農地承包經營權的農地流轉方式,如轉讓等??山梃b我國臺灣省的經驗,采取以下措施。
(1)農地轉出方面的引導措施。
獎勵、補貼轉包、出租面積較大、期限較長的農戶,而且實行級差獎勵,面積越大、期限越長獎勵、補貼越高,各地應該根據各地的情況確定獎勵的面積、期限;領取養老保險金的老人在 60 歲以后以農地轉包、出租的方式退出農地經營的,另外給予一定的退休補助金,確保他們生活無憂;當然,如果農戶有充分的非農就業收入愿意而轉讓農地的,也給予鼓勵,一次性賣斷農地承包經營權的,也給予額外的財政補貼。
(2)農地轉入方面的激勵措施。
對租入、轉包農地面積較大的農業經營者給予金融信貸方面的優惠措施,也實行級差優惠的政策,轉入面積較大者給予低息貸款,轉入面積特大者給予無息貸款;對于租入、轉包面積較大形成中型、大型農場者給與種子、化肥、農藥、技術以及農業生產基礎設施等各個方面的財政補貼;以中等農場的生產成本為基本依據確定農產品價格和其他相關的保護政策;農業稅收的優惠也向大中型農場傾斜,對規模越大、經營能力越強者實行輕稅乃至某些方面免稅等激勵措施。
4.3.2 推進共同經營、委托經營以及合作經營,創新農地流轉模式。
應該學習臺灣省共同經營的方法,由農地相鄰的農戶組成擴大農場經營規模小組(臺灣省叫做擴大農場經營規模研究班),對組內農戶的耕地制定共同經營計劃,以同一時期栽種相同作物,有效利用土地、勞動力與資本為原則,實行共同作業。國家應該對每個小組的共同設施或購買農機費用給予一定的補助(臺灣地區給予每個研究班補助 6萬元新臺幣)。"委托經營"[20]
是指小農戶由于自己的勞動力不足、資金太少、經營能力低下或者技術裝備太差等原因而自愿將部分或者全部耕地委托他人,在不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情況下,自己離開土地從事非農產業。擴大經營規模小組可以接受小組之外的農戶委托的代理作業,小組內部的部分勞動程序也可以委托給其他較有優勢的組織和個人來完成。另外,農民土地股份合作社保留了農民的土地承包權,是以土地承包權中的經營權投入合作社,這樣實際上是實現了土地所有權歸集體、土地承包權歸農戶、土地經營權歸合作社的"三權分離",是一種較好的農民合作方式和土地流轉方式。在合作社的狀態下,農地可以用股權的形式實現抵押,農地的使用權較為全面,農地的收益權更加充分,農地的流轉權更為自由。我們完全可以在條件允許的地區讓農民保留一部分土地,剩下的土地集中起來組成農地股份合作社,以便在更大的規模上實現農業的專業化、集約化和現代化經營。
4.3.3 實行土地規劃,促進農地規?;?。
在條件許可的地區,可以探索實行土地規劃。具體措施應該是,逐步劃分農地整理的一定區域,凡是在這個區域內的土地都得參加農地整理,經過土地平整、配套建設、土壤改良、重新區劃后[21],一部分農民可能要退出土地,主要是這部分農民非農經營的稟賦較高,有著不錯的非農收益,生產活動、生活活動、房屋、孩子上學都已轉移到城里,就趁著這次土地被重劃的機會,把土地轉讓或者出租出去。這樣,土地被重新集中分配,一戶只能得到一塊或兩塊集中的土地,選擇要優等土地的農戶在面積上就會較少,選擇要劣等土地的農戶在面積上就會較大,也比較公平。不退出農地經營的剩下的農戶得到連片且面積也較大的農地之后,就易于實行規?;鳂I。
4.3.4 實施農業保護政策,保證農業經營者一定的收益由于我國大陸的農業基礎設施比較落后,所以實施農業保護政策時不僅要進行農產品價格保護和貿易保護,更應該對農業生產的根本--農業基礎設施特別是農田水利建設進行大力投資,同時對生產資料和經營資金也應給予一定程度的補貼、優惠和方便。
這些措施可降低農業經營者的成本,提高其收益,擴大其利潤。能夠保證農業經營者有較高的利潤,才能促進農地經營規模的進一步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