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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政法論文 > > P2P平臺的法律風險與監管原則
P2P平臺的法律風險與監管原則
>2024-01-17 09:00:00


P2P 傳承于孟加拉國格萊珉銀行(Grameen Bank)的貸款模式 ,英國的 Zopa,美國的 Lending Club,Prosper 都是著名的 P2P借貸平臺。2007 年我國出現第一個 P2P 平臺拍拍貸,P2P 平臺發展迅猛,截至 2014 年 11 月,全國范圍內活躍的P2P平臺 1540家,累計融資 2451 億元 ,與眾籌、第三方支付、大數據金融等互聯網金融被視作金融創新的重要力量。同時關于 P2P 平臺的負面消息也不時見諸報端。金融創新背后勢必存在法律風險,對其加強監管勢在必行。本文就P2P的法律風險與監管原則作一淺談。

一、金融創新與政策支持

P2P 是 peer-to-peer 或 person-to-person 的簡寫,所謂 P2P 借貸是通過互聯網金融信息平臺,為投資方(出借人)與需求方(借款人)建立直接借貸關系的互聯網金融創新模式。P2P 平臺作為中介機構,為借貸活動提供信息發布、風險評估、信用咨詢、交易管理、客戶服務,向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服務以獲得服務費。從法律上定性來看,P2P 網貸平臺扮演者居間人的角色,其通過自身的專業服務將投融資雙方撮合起來,并與借貸雙方形成借貸合同關系提供居間服務,其自身并不是借貸合同的借貸雙方,也不是借貸合同的保證人,其僅作為居間人,P2P 網貸平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因此,P2P 平臺的法律性質符合《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 的規定,其性質為金融中介/居間服務商。

作為互聯網技術與現代金融的結合,P2P是金融創新的產物,從國務院到各級地方政府一直給予鼓勵支持,出臺專門文件予以規定。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到“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3〕107號)肯定了包括P2P在內的“影子銀行”的積極作用,認為其產生是“金融發展、金融創新的必然結果,作為傳統銀行體系的有益補充,在服務實體經濟、豐富居民投資渠道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及河北省均出臺文件鼓勵、扶持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逗颖笔∪嗣裾P于加快金融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冀政〔2014〕113 號)提出“發展互聯網金融,成立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組織,研究制定行業準入門檻和行業標準,在防范風險前提下,力爭 3-5 年打造一批P2P 企業。支持一批傳統金融企業發展互聯網金融業務。鼓勵互聯網企業和金融企業融合發展。支持社會資本發起設立互聯網金融產業基金,鼓勵各類機構投資有發展潛力的互聯網金融企業。探索建設互聯網金融產業聚集區?!薄逗颖笔‰娮由虅瞻l展 3年推進計劃(2014-2016 年)》(冀政辦函[2014]56號)指出“創建一批互聯網金融平臺。圍繞互聯網個人對個人借貸(P2P)和網上融資業務,不斷創新發展模式,推進網上融資,推動河北省銀行系統、保險系統等金融領域變革運營模式,打造互聯網金融創新服務體系”。

二、法律風險與防范舉措

與任何新生事物一樣,在法律與行業規范缺位的情況下,往往潛伏著很大的法律風險,充分認知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提出防范舉措,才能在創新中穩健發展。結合筆者工作經歷,提示如下風險,并簡要提出防范建議:

(一)刑事法律風險

1.洗錢犯罪、高利轉貸犯罪風險,因 P2P 平臺無法核查投資人的資金來源,為不法分子洗錢提供了更為便捷、隱秘的通道,P2P 平臺面臨更大的洗錢犯罪風險;同時,不排除某些投資人將銀行貸款通過平臺轉貸以謀取高額利息,可能構成高利轉貸罪。因此,應在交易規則中應明確要求投資人保證其資金的合法性,特別是承諾其資金系自有資金,非銀行貸款。

2.非法集資犯罪、詐騙犯罪風險。如 P2P 平臺將借款標包裝為理財產品出售給投資人,歸集資金后借給借款人形成資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如P2P平臺采用虛構事實的方式發布虛假借款標,將投資人的資金占為己有,則涉嫌集資詐騙罪。因此P2P 平臺應堅持中介地位,不參與借貸交易,投資人資金由第三方機構托管,保證借款標的真實存在。

3.挪用、占用犯罪風險。P2P 交易中,資金并非直接打入借貸各方賬戶,大量在途資金可能為平臺掌控,如公司疏于管理、內部人員疏于自律,存在挪用資金罪或職務侵占罪的可能。因此,P2P 公司應加強與第三方合作,由其對交易資金進行托管。

(二)民事法律風險

1.借貸合同無效風險。就企業間借貸而言,對不具備金融從業資質,但實際經營放貸業務、以放貸收益作為主要利潤來源的,可能被認定合同無效。因此,P2P 平臺對企業間借貸,應審核借款人是否為生產經營需要而融資及投資人是否以資金融通為常業。

2.借款人違約風險。P2P 平臺借款人大都為中小微企業主,本身信用等級及償還能力較低,對借款人信用主要依據其提供的身份證明、財產狀況證明、消費記錄及上門考察等,無法作出全面準確的評價,且交易本身使得借款人存在很大的投機心理,存在較大的違約風險。因此,投資人應加強對借款人資信的審核,如已建立P2P聯盟組織的,可在聯盟內部建立信用評級及黑名單制度。

3.擔保不能或無效風險。P2P 平臺一般設立了應急準備金、自然人擔保、合作商擔?;虻谌綋C構等風險防控體系,一般不設定不動產抵押或權利質押,借款人逾期后,基于擔保形式的單一,則實現擔??赡艽嬖谡系K。如 P2P 平臺引入第三方擔保,要審查擔保人的資質,看是否與P2P平臺具有高度關聯性,是否屬于法律不得為擔保人的情形,避免無效。

4.債權催收風險。P2P 平臺為居間人,僅起聯系介紹作用,不承擔保證責任。如借款人逾期未償還借款,P2P 平臺僅有催收義務,因投資人人數眾多,且分布廣泛,借款合同借款人未書面簽署,如提起訴訟,可能面臨立案障礙及證據效力的問題。

5.居間人未如實報告的風險。P2P 平臺與借貸雙方形成了居間關系,如投資人因網絡平臺不客觀真實披露借款人信息而遭受損失的,可《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追究公司責任,這方面的訴訟隨著平臺業務增多會逐漸顯現。因此,P2P 公司應當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風險。

6.個人信息隱私風險。P2P 平臺的保密技術如被破解,客戶信息容易發生泄露,可能存在P2P及員工利用客戶信息非法謀利等泄密風險。因此,P2P 平臺應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客戶信息,不得出售、非法提供、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同時應通過技術改善保證網站安全。

三、綜合監管與穩健發展

因法律缺位與監管缺失,P2P行業魚龍混雜、良莠不齊,目前已經有 150 家平臺出現跑路 ,現實與潛在風險較大,應及時出臺適度監管措施,合理劃定金融創新與政府監管的邊界,真正實現有序市場競爭。在具體監管細則出臺前,P2P 應明確行為底線與運營準則,從行業自律做起,才能實現健康發展,引領金融創新。

(一)堅持底線思維,不得觸及“四條紅線”

1.要明確平臺的中介性質。

2.要明確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

3.不得將歸集資金搞資金池。

4.不得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

(二)堅持規則意識,努力做到平臺自律、行業自治目前情況下,需要落實如下運營規則,對于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必須堅持互聯網思維,不能以傳統思維扼殺產業創新:

1.落實實名制原則,投資人與融資人都要實名登記。

2.堅持短期、小額借貸,不要觸及大標業務。

3.明確行業門檻,就注冊資本、高管人員、治理結構、風險控制、資金托管等提出明確要求,同時對退出機制作出規定。

4.落實投資人資金由第三方托管規則,平臺本身不觸碰資金,避免非法集資。

5.堅持可持續發展之路,不盲目追求高利率、高風險的融資項目。

6.堅持信息、風險充分披露、提示原則,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和披露信息的真實性。

7.建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在用戶注冊和投資時反復進行風險提示。

8.建立行業規范、行業自律機制,在行業聯盟建立征信信用體系,對違約者建立黑名單。

盡管統一的監管細則一直未能出臺,但我們欣喜的看到,P2P行業一直努力推進行業規范與行業自律,且已出現可喜成果。中國小額信貸聯盟于 2013 年 8 月發布并經 2014 年 11 月修訂《個人對個人(P2P)小額信貸信息咨詢服務機構行業自律公約》,上海市網絡信貸服務業企業聯盟制定了《網絡借貸行業準入標準》,對P2P 行業規范建設進行了很好的探索。

四、結語

以法律的思維認知問題,善于發現新生事務中潛在的法律風險,提出專業合理的建設意見,是執業律師的責任。本文以金融創新為題,但更多談及風險及監管,并非危言聳聽,而是提請各方注意,在以商業思維擴張業務的同時,應當換一個視角,審視下前行的方向與路徑,道路決定命運,細節影響成敗——P2P 的發展大勢不可阻擋,但其經營成敗取決于風險防范的每個細節。認準大勢、把控細節,P2P 行業發展才會走上康莊大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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