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我國現行繼承法的漏洞與完善探究
【序言 第一章】繼承法修改的背景
【第二章】繼承法與民間繼承習慣的關系
【第三章】對繼承法修改中吸收民間繼承習慣的設想
【結語/參考文獻】我國繼承法優化研究結語與參考文獻
摘要
我國現行繼承法在 1985 年 4 月 10 日頒布,并于當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至今已有二十八年時間。這部繼承法共計五章三十七條,立法較簡潔。這是與當時繼承糾紛較少、較簡單的社會背景相適應的,但是從今天的角度來看,許多重要制度規定過于粗略,已不能適應社會需要,主要表現在法條規定過于原則化,許多制度難以執行,如遺產管理人制度、遺囑執行人制度。
另外,在整個法律體系中,許多與財產相關的法律、法條的頒布與修改也促使繼承法應作出相應的修改以與其他法律相適應。改革開放幾十年間,社會經濟發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巨大提高。作為遺產繼承對象的私人財產在結構上隨之產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這與當年立法時民眾私人財產較少的狀況對比強烈,人們日益重視繼承問題。
在計劃生育政策下,核心家庭增多,繼承人結構發生變化,需要繼承法對相應內容做出修訂。在上述法律背景與社會背景下,繼承法的修改已被列入立法工作計劃。
繼承習慣是為民眾所認同的民間繼承規則,在遺產范圍、繼承人制度、遺囑繼承、遺產管理及債務清償等方面均有自己的特色。本文試圖從民間繼承習慣這一角度對繼承法的修改提出自己的建議。
繼承法與民間繼承習慣相互沖突又相互協調,共同調整著社會中的繼承關系。兩種制度中,遺產范圍不同,繼承人范圍和順序不同,遺產處理方式也有所差別。但是繼承法尊重民間繼承習慣,雖然我國繼承法沒有明確以立法形式吸納民間繼承習慣,但一般認為,法無明文規定的,只要不違背相關法律禁止性規定,可以以繼承習慣為準。繼承法也與民間繼承習慣在在調整社會關系過程中相互補充。繼承法可以以國家強制力保護繼承各方利益不受落后繼承習慣的侵害;繼承習慣則可以在繼承法沒有規定的領域發揮補丁作用。
在繼承法修改過程中可以參考、吸納優秀的民間繼承習慣。繼承法對民間繼承習慣的吸納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對繼承法已有制度的完善,另一類是對繼承法制度空白的填補。在本文所述內容中,前一類主要涉及繼承人范圍和順序的修改、完善遺產管理人制度;后一類主要涉及建立歸入與扣除、繼承合同制度。
關鍵詞:繼承法 民間習慣 法定繼承 遺產處理
目錄
序言
一、繼承法修改的背景
(一)繼承法修改的法律背景
1.重要制度規定粗略
2.相關法律的頒布修改
(二)繼承法修改的社會背景
1.私有財產結構發生變化
2.家庭結構發生變化
二、繼承法與民間繼承習慣的關系
(一)民間繼承習慣現狀概述
1. 遺產范圍方面
2. 繼承人范圍和順序方面
3. 遺囑繼承方面
4. 遺產管理及遺產債務清償方面
(二)繼承法與民間繼承習慣的沖突
1.財產范圍不同
2.繼承人制度不同
3. 遺產處理方式不同
(三)繼承法與民間繼承習慣的協調
1.繼承法尊重民間繼承習慣
2. 在調整社會關系過程中相互補充
三、對繼承法修改中吸收民間繼承習慣的設想
(一)對現有制度的細化完善
1. 擴大法定繼承人范圍
2. 修改繼承順序
3. 完善遺產管理人制度
(二)對立法空白的填補
1. 增加遺產歸入與扣除制度
2. 創立繼承合同制度
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