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南方周末用“1.6億元,環境公益訴訟天價破冰”為標題對江蘇省泰興市中院審理判決的一起普通的非法傾倒危廢案進行了報道。
肇事者被判令民事賠償1.6億元,這是目前我國環境損害民事賠償最高的判決。其對以后的環境公益訴訟具有指導借鑒意義。通過對案件梳理我們看到,第一,省高院派駐專門辦理環境污染案件的行政庭法官來泰州中院指導案件審判工作;第二,檢察院在本次訴訟中,不管是在取證方面還是法庭審理,均支持起訴方,這就避免了環境訴訟取證難和立案難的問題。以這個案件為藍本,主要探析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問題,尤其對檢察院享有原告資格的理論探討。
一、環境公益訴訟的概念
羅馬法最早對公益訴訟和私益訴訟進行了分類,其認為公益訴訟一般是由市民提起,目的在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意大利羅馬法學者彼德羅·彭梵得在考察了古羅馬的法律后認為:“為維護公共利益而設置的罰金訴訟為民眾訴訟,任何市民都有權提起它”。
根據羅馬法對公益訴訟的界定,我們認為環境公益訴訟就是指為了維護環境公共利益,社會成員基于其享有的環境權,依據法律的規定,在環境和生態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壞的情形下,對相關民事主體或者不作為的行政機關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制度。環境問題已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問題,作為司法救濟途徑的環境訴訟仍不健全,在環境公益訴訟原告主體資格方面的法律規定仍制約著環境公益訴訟的發展,檢察院能否作為原告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也關系著環境訴訟是否能夠得到有效的實施。
二、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之解讀
\\(一\\)我國關于原告資格的立法現狀
1.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2012年8月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確立了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其第55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惫嬖V訟寫入民事訴訟法將大大有利于對群體利益的保護,但其對原告訴訟資格并沒有做出具體性的規定,例如對“法律規定的機關、有關組織”沒有相關具體的解釋,導致缺乏可操作性而淪為原則性和概括性規定。且在環境保護領域的公益訴訟僅限于污染環境,對生態破壞也沒有相應規定。新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在環境訴訟方面沒有達到所期待的良好效果。
2.新《環境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2014年4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新《環境保護法》草案,并將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環保法在環境公益訴訟方面的新規定是本法修訂的一大亮點。
其第58條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符合前款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p>
該條規定成為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構建的基本依據,將會極大推動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的進程。其明確了社會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條件,將生態破壞列入了環境公益訴訟的范圍,彌補了《民事訴訟法》的缺陷,擴大了環境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有利于公眾全方位參與環境保護。
3.相關單行法的規
我國目前的環境保護單行法規例如:《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棄物防治法》等法規在對訴訟原告資格僅僅在總則中做出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的可操作性的內容。其中在單行法規中,《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了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提出損害請求的原告主體是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
\\(二\\)明確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必要性
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構建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原告資格的確立,即明確哪些機關、組織和公民個人享有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權利。從上述內容中看到我國目前法律法規對環境公益訴訟原告主體資格的確立判斷標準和程序是缺失的。原告主體資格的確立應堅持適度原則,平衡多方利益,既要有助于打擊危害社會環境利益的行為,又不至于造成濫用環境權利出現濫訴的情況。
三、檢察院納入環境公益訴訟原告主體資格之可行性分析
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要“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边@也是我國首次正式提出檢察機關可以提起公益訴訟的規定,雖然沒有具體的操作程序和細化的規定,但是也應看到在未來的環境公益訴訟中檢察機關將發揮重要作用。下面簡要分析檢察院納入訴訟主體資格范圍的法律基礎和現實基礎。
\\(一\\)法律基礎
檢察機關作為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代表社會公共利益,根據我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檢察權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同時,根據“訴訟信托”理論,當不特定多數人無法完成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時,檢察機關可基于信托理論,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應充分利用其專門化的優勢以及較高的司法權威和訴訟能力,尤其是在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發展還不充分的情形下作為環境公益訴訟原告參與到環境公益訴訟中來。
\\(二\\)現實基礎
1.檢察院具有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在我國已有先例08年無錫市中院設立環保審判庭,明確各級檢察機關具有環境公益訴訟原告主體資格;接著2011年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也設立環保審判庭,根據其發布了《關于開展環境資源民事公益訴訟試點的實施意見》,檢察院可作為原告提起訴訟;而且在我國環境法庭建設和環境公益訴訟發展比較靠前的貴州省,也有多起有檢察院作為原告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案例。
2.我國的司法現狀。目前,我國的司法體制改革還沒取得良好的效果,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并不是完全的獨立??v觀泰州案件取得這么好的社會效果,其與省高院督辦,地方政府的不干預是分不開的,保證案件能夠得到獨立的審判,不受各方干擾。在環境公益訴訟中被告一般為地方上的龍頭企業、納稅大戶,在陷入訴訟中地方政府基于其經濟角度的考慮會干預司法機關辦案。且目前我國法院的人事任命、財政仍依賴于政府,受到地方政府的制約,因此環境公益訴訟立案就比較困難。
3.檢察機關自身具有的優勢。檢察機關作為國家司法機關,其具有專業人員和充足的資金保障的優勢,在調查取證時可以利用專業知識,且受地方政府的干擾較小,更有利于環境公益訴訟的取證和立案、審理、判決。尤其在針對不作為的行政機關時,可以充分發揮權利制衡的作用,從而彌補公民個人和社會組織的不足立法部門應盡快通過立法確定檢察機關在環境公益訴訟中的原告資格和相關訴訟程序,以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更好地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四、結語
面對我國日益嚴重的環境問題,應當暢通環境公益訴訟的渠道,明確原告資格,只有明確和細化誰有權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以及完善相關的程序才能在司法領域推動生態文明社會建設,實現社會可持續發展。在立法時候應當吸收社會實踐中較好的制度,明確檢察機關原告資格,確立檢察機關及其公益訴訟的具體操作程序,推動美麗中國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