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消費者公益訴訟現狀
新消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賦予了消費者組織的原告資格,然而,由于缺少相關訴訟程序的保障,消費者實體權益的實現仍然受到很大的限制。尤其是當侵害消費者公共利益行為發生時,若無實效性的回報,尋求司法救濟的訴訟程序異常艱難[2]。主要存在問題如下:
\\(一\\)原告資格與范圍的立法不完善
在我國法院受理訴訟案件中,公益訴訟案件所占比例小,其中由消費者和消費者社會團體作為原告提起的旨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公益訴訟案件數量更少,且不論由何種主體作為原告的消費者公益訴訟的案件勝訴率都不高,其次,公民、機關沒有成為適格原告主體,如此規定有利有弊,但隨著公民自我保護意識的增強、法律素養的提高、行政機關服務意識和執政觀念的改變,相信消費者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也會得到擴充。
\\(二\\)主要為宣示性立法
新消法和新民訴法將消費者公益訴訟制度正式納入法律框架,但是,新法對于原告資格的規定還是過于模糊,亟待完善。民訴法將原告限定為法定機關和有關組織,但是沒有明確機關和組織的具體范圍。新消法雖然將之限定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但并未見各地消協出臺更加具體可操作的規定。
\\(三\\)起訴與受理存在較大困難
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當事人提起訴訟并不存在太大困難,但是提起訴訟后,案件能否被受理并進入實體審理卻存在問題。由于內部政策限制,出現在審理起訴階段法院將不能裁判或暫時不能裁判的案件事先拒于實體審理的大門外,以免造成實體裁判上不能或暫時不能的尷尬的情況。
另外,新法上對于原告資格的模糊界定,也成為法院受理此類案件的障礙。
二、建立法律援助式消費者公益訴訟的必要性
公益訴訟本身由于其公益性、大眾性的特點,在司法程序方面的保護相對較差,因此,法律援助式的消費者公益訴訟建立,對于我國消費者公益訴訟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作用。
\\(一\\)法律援助式公益訴訟的建立,有助于減少公眾的厭訟、畏訟的心理
公益訴訟本身是針對對公益的不法侵害提起的訴訟行為,現行法律規定消費者公益訴訟必須由省級以上消協提出,而在公益訴訟中,面對大型企業或者政府,消協作為弱勢群體的一方,常常處于不利地位,因此,在面對權益受到侵害時,公眾不愿選擇采取訴訟手段,更多的愿意去依賴政府,而獨立的法律援助有利于公眾對于自身權益的維護。
\\(二\\)法律援助與公益訴訟所共同保護的社會價值具有趨同一致性
法律援助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護社會的弱者、貧者的合法權益,是國家責任的體現。公益訴訟也是由于社會中處于分散的個體公眾的同一權益受到侵害而采取的維權措施,法律援助與公益訴訟的最終目的是推動符合現代訴訟的“個人本位”向“社會本位”的發展趨勢[3],二者的結合,是對于公益訴訟的一大保障。
\\(三\\)法律援助式公益訴訟有利于解決公益訴訟經費短缺問題
公益訴訟不同于個人訴訟,訴訟費用來源是制約公益訴訟發展的重要方面,消協作為一個公益性組織,其經費并不足以支持其完成相應的訴訟活動。公益訴訟中引入法律援助,是對訴訟費用的一大保障。但法律援助在我國已經發展了二十余年,經費來源包括財政撥款、援助基金甚至是國際援助,同時我國法律法規還為法律援助提供了司法上的便利條件,包括法律援助中律師開展工作時所產生的相關費用的減免。
\\(四\\)法律援助與公益訴訟的結合,有利于實現公益訴訟的專業性
我國目前形成了以法律援助機構專職律師、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社會律師為主力,輔之以工會、婦聯等社團組織、法律院校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員為輔助的工作網絡,建立起社會共同參與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可以解決公益訴訟中法律保障問題。
三、關于建立法律援助式消費者公益訴訟制度之構想
\\(一\\)建立“消費者公益訴訟法律援助專項基金”
2008年1月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推出的“2008法律援助綠色行動”活動,建立“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援助專項基金”,我們可以仿效建立“消費者公益訴訟法律援助專項基金”,匯聚社會力量支持消費者公益性法律援助。
一方面我們可以加大宣傳力度,引起全社會對法律援助事業的關注,號召社會成員為該專項基金捐款,鼓勵企事業單位、律師事務所等有經濟實力的人捐款,并通過網絡或者現場途徑舉行大規模募捐活動,另一方面,可以借鑒財政宏觀調控中的彩票調控法律制度,仿效政府獲得財政收入的途徑,發行公益訴訟福利彩票。彩票公益金是社會互助對政府調控的補充,應體現出公益性和慈善性。
\\(二\\)擴大受援人范圍
我國現行《法律援助條例》中規定的受援人僅為公民,而不包括法人、各種團體等。筆者認為,可以將公益性團體作為納入法律援助的對像。這些公益性團體雖然在本領域內有著豐富的信息資源和維權經驗,但是在涉及運用法律知識解決糾紛時仍要請教律師業,高額的律師費、訴訟費用會讓這些本來就經費短缺的社會團體無法支付。而將公益性團體納入受援人范圍,有助于充分發揮社團組織自身的信息優勢、專業知識優勢,也有利于整合法律援助機構在法律訴訟方面的特長,兩全其美。
\\(三\\)明確可納入法律援助式消費者公益訴訟范圍
筆者認為,能列入法律援助框架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公益訴訟主要有產品質量案件和壟斷案件兩類。對于產品質量案件,當之無愧要納入公益訴訟范圍。
據各級別的消費者協會統計,每年有關質量問題的投訴局各項投訴前列。毒奶粉、毒膠囊、有毒食品、劣質產品,嚴重干擾了人們的正常生活秩序,極大地損害了消費者權益。
而受害者往往是普通百姓,維權十分艱難。因此,將產品質量案件納入公益訴訟范圍,完全有必要。
對于壟斷案件,主要表現為定價過高、收費不合理等現象。目前,我國很多公共事業是由政府部門或企事業單位壟斷經營的,如電信、鐵路等等。提供服務方憑借自己的壟斷地位,肆意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等諸多權利。對于這些案件,消費者明顯處于弱勢地位,維權相當困難,因此十分有必要納入公益訴訟受理范圍。
四、小結
由于配套制度的缺失,目前的消費者公益訴訟實踐領域仍是處于空白階段,因此,通過完善立法來加以規定,從而保障公益訴訟的提起也就顯得格外重要。倘若因為缺乏費用或者專業律師的援助而使得公民無法為公共利益維權,產生畏訟、厭訟心理,實為可惜,而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作為法律保障制度從1994年始已有之,經過二十余年的發展,無論是理論還是實踐層面,都已較為完善,借助于這一成熟的制度,相信可以為消費者公益訴訟的發展提供詳實可操作的經驗借鑒,從而保障作為弱勢群體的廣大消費者利益。
參考文獻:
[1]伍玉功.公益訴訟制度研究[M].長沙:湖南師范大學出版社,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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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莊晶萍.論法律援助形式的公益訴訟[D].廈門大學,2008.
[4]張向達,張敏.彩票公益金價值的正義性分析[J].財政研究,2008\\(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