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上海車險人傷理賠鑒定問題探究
【導言】車險人傷理賠法律困境探析導言
【1.1 1.2】上海市車險市場人傷理賠率高的原因分析
【1.3】上海市車險人傷理賠司法鑒定中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第二章】司法鑒定的主觀性和客觀性問題分析
【第三章】司法鑒定域外經驗借鑒
【4.1 4.2】制定統一的《司法鑒定法》,嚴格法律規制
【4.3 4.4】加強行政監督管控,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建設
【結語/參考文獻】車險人傷理賠鑒定制度優化研究結語與參考文獻
導 言
一、問題的提出
車險堪稱我國財產保險公司的“龍頭險種”,其收入已占財產保險公司業務總收入的 70%左右,是財產保險公司最大的業務來源。車險發展勢頭如此之快,這是與我國經濟社會持續快速發展,人民的物質生活不斷提高直接相關的。機動車增加,民眾對車險的需求則增大,意即廣大的車主對于車險在交通事故中轉移和化解風險的功能期許亦大大增高。
在上海,機動車保有量的快速提升、機動車駕駛人中新手多、道路交通情況復雜、行人亂穿馬路等引發交通環境惡化,交通事故人員傷亡案件及傷亡人員數亦持續走高。車險人傷理賠的賠款在各家保險公司中車險理賠總賠款的占比不斷提高,由于車險人傷理賠案件處理周期長、環節多,已成為各家經營車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車險理賠業務中容易受到外來“非法攻擊”和“利益侵蝕”的薄弱環節。毫無疑問,超出正常車險人傷理賠款的那部分不必要的支出,對保險公司的效益影響是巨大的。據上海市保監局的統計顯示上海市車險交強險的理賠賠付率持續高于盈虧臨界點 65-70%,使得上海市車險曾連續十年籠罩在虧損的陰霾之下。
車險人傷理賠時需要就傷者的損傷程度作出傷殘等級司法鑒定,從實踐中來看,傷殘等級司法鑒定已是導致上海市車險市場人傷理賠率走高的決定性因素。因此,車險人傷理賠中傷殘等級司法鑒定直接關乎廣大車主和保險人的利益,經過理賠后賠付成本率核算的層層傳導影響,使得廣大的車主不得不長期背負著高昂的保費負擔,最終會影響到與車險有關的所有民眾,這已成為一個關乎民生的問題,嚴重危及到我國車險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更會影響我國和諧社會的建設。
二、研究價值及意義
目前司法鑒定機構的“市場化”定位,監管的法律法規不完善、不配套、不健全,以及“人傷黃?!钡壤婕瘓F直接參與下,司法鑒定也暴露出了諸多問題,如鑒定標準掌控的“主觀性”過大、評定分析不夠科學嚴謹、低殘高評等,由此,傷者、投保人、保險人及司法部門等在案件處理中因司法鑒定結論而起的“對抗”不斷出現,社會各階層對司法鑒定的公正性、權威性頗有微詞,負面評價越來越多。
本文從上海市車險人傷理賠中司法鑒定存在的問題著手,分析其根源問題所在,指出司法鑒定機構及人員的監管不足、未建立保險反欺詐機制是當前的主要問題所在。為此,擬以健全司法鑒定法律規制為主線,輔之以加強保險反欺詐機制建設,建立多維度、多部門參與的合作機制,對車險人傷理賠中鑒定行為進行規范,以期提高司法鑒定的公正性與權威性、促進車險理賠反欺詐工作的推進及車險市場的穩定發展。
三、文獻綜述
隨著車險市場的發展和保險理賠的需要,車險人傷理賠中司法鑒定業務已成為司法鑒定行業重要的業務來源的同時,鑒定活動中亂象頻出。近年來已有不少學者對此領域的問題進行了研究。筆者通過收集相關文獻資料,發現對我國及上海市車險人傷理賠各個環節(一部分包含司法鑒定)中存在的問題分析的文章較多,但針對鑒定中存在的問題展開專項的精細研究,并能理論聯系實際地提出具有系統性、理論性和可操作性之良策的文章卻少之又少,不能不說這是一個缺憾。以下,筆者對這一領域相關文獻進行必要的梳理后歸納如下:
黃巍在《傷殘鑒定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一文中,就車險人傷理賠中司法鑒定存在的問題做了一些概括。該文認為,“問題鑒定”中,既有出自鑒定技術標準存在較大的主觀判斷空間的問題,又有鑒定人把握不嚴、分析推理不嚴謹的情形,更有非法中介的鼓動和參與下屢屢出現鑒定造假、無殘定級和低殘高評等問題。1這些都是目前車輛保險中人傷理賠司法鑒定中普遍存在的共性問題。
凌衛、呂國慶、李福涵在《淺議車險人傷案件的管控要點》一文中提出,在鑒定機構的社會化以及在高額利益的驅動下,保證鑒定機構中立性不能單憑司法鑒定行業的自我約束機制,2而應多管齊下。
現有的研究中,也有從不同視角提出了完善司法鑒定制度的各種建議和方案。例如,李偉群在《上海市車險中人傷理賠的問題及對策》一文中提出,應健全和完善鑒定人出庭制度、優化傷殘鑒定意見采信規則、適當放寬重新鑒定申請標準、完善和強化鑒定機構監督機制、建立上海市保險行業協會鑒定機構和鑒定人黑名單制度等一系列措施,3以期對車險人傷理賠中司法鑒定問題進行糾偏。
彭乾芳在《保險訴訟與保險糾紛調處機制存在的問題與建議》一文中,結合上海市保險糾紛調處的現狀分析認為,保險同業公會層面的調解機制因被保險人方缺少信任感,未能大規模進行;保險合同中少有約定仲裁條款,也讓仲裁難以進入保險糾紛領域。4如此這樣,法院就成為解決保險糾紛最后也是最主要的一道防線,導致車險人傷理賠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資源。
一些法官及鑒定人員也有他們各自的不同觀點。如,蘆絮在《司法鑒定質量控制法律制度的完善》一文中提出,具有準司法性質的司法鑒定的過程必須遵循程序規則,應納入審判監督的范圍,5他更多的強調了司法鑒定的“司法”性,認為應加強法院對司法鑒定人和機構的監督職能。
而張精華在《淺析法醫學鑒定結論存在問題的成因及對策》一文中提出,政府監管部門要進行更多的監督管理投入,應健全鑒定機構的資質評估以及鑒定質量評估體系,完善鑒定投訴受理機制以及責任追究機制,同時應培養一批法醫學技術專家人才,對鑒定行業進行有效的業務指導及審核工作,讓法醫學鑒定走上法制化、規范化之路。6
其次,通過對海外經驗相關文獻資料的收集梳理,針對車險人傷理賠司法鑒定問題解決的可參考文獻極其有限,從司法鑒定人制度建設的角度是有借鑒價值的。如中國司法鑒定培訓團在《司法鑒定培訓團赴荷蘭考察報告》中介紹的荷蘭對司法鑒定人的考核制度,7陳金明在《德國司法鑒定的特點及其對我國的借鑒》中介紹的德國司法鑒定人的宣誓制度等,8對于我國規范司法鑒定人制度建設有啟發意義。
而李偉群、洪曉蕓在《韓國保險詐騙的現狀與對策》介紹的韓國反保險欺詐經驗中的建立保險犯罪檢舉中心,9和毛大春、林征在《海峽兩岸保險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比較研究》介紹的臺灣地區金融保險消費爭議糾紛處理機制,10對我國相關問題的解決有著現實的借鑒意義,有助于探索具有我國現實特色的車險人傷理賠鑒定問題的解決之道。
四、主要研究方法
(一)實證研究法
筆者擁有法醫學專業畢業的背景優勢,且曾經從事保險公司理賠服務、現又律師執業中以專職代理車險人傷理賠糾紛案件處理為主。筆者憑借這種獨特的專業背景和交叉、復合的特殊工作經歷,為自身展開本文的實證研究提供了絕好的條件。此外,通過對上海保監會、市保險同業公會、財產保險公司及經紀公司等調研活動,還獲取了豐富的“一手”資料、翔實的數據和重要的判例,在這些基礎條件之上,本文以實證研究為手段,從上海市車險人傷理賠中司法鑒定的現狀根源分析入手,解析、歸納司法鑒定中存在問題的產生原因,探究解決問題的關鍵所在,從而提出解決建議。
(二)比較研究法
通過對荷蘭和德國的司法鑒定人制度、韓國的反保險欺詐舉措以及臺灣地區保險爭議糾紛處理等問題進行比較研究,借鑒它們在司法鑒定人準入要求、評級規范、國家層面的反保險欺詐舉措和法定的保險爭議評議效力等方面的經驗,結合上海市車險人傷理賠中司法鑒定的現狀,探尋完善車險人傷理賠中司法鑒定制度、車險人傷理賠處理模式的思路和對策。
五、論文結構
本文由問題的提出、原因分析、域外經驗借鑒及解決問題對策研究和結語五個部分組成。
首先,從上海市車險人傷理賠現狀分析入手,著重人傷理賠率高的原因梳理,聚焦到人傷理賠中司法鑒定的重要性及其存在的問題。其次,從學理的角度,闡述了司法鑒定意見的主觀和客觀屬性,以及兩性相統一的目標和方法。再次,通過對荷蘭和德國在司法鑒定人制度、韓國的反保險欺詐舉措以及臺灣地區保險爭議糾紛處理等制度的介紹和分析,采用經驗借鑒的手段為解決上海市特有的司法鑒定問題提供了具體的對策。最后為結語部分。
六、論文的主要創新及不足
筆者原為法醫學專業畢業,有保險公司理賠工作經驗以及律師執業經驗,通過參與大量的車險人傷理賠糾紛案件處理所積累的實務經驗,以及大量調研所獲取的“一手”數據和案例,采用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方法,圍繞上海市車險人傷理賠中司法鑒定存在的問題及相關的法律對策研究等具體指向,提出了可以落地的、具體的、可操作性的建議,例如將司法鑒定監督管控納入保險反欺詐體系中;又例如,建立多維度、多部門參與的合作機制,對車險人傷理賠中司法鑒定的行為進行規范等。這些建議比較獨特,具有一定的創新特點。
在收集相關文獻資料時,筆者發現針對車險人傷理賠司法鑒定中存在的問題,展開深入研究及兼具理論與實踐意義的文章較少,可資參考的文章更是十分有限。而且,域外經驗中,因其司法鑒定人制度以及針對車險人傷的保險制度和傷殘評定制度與我國現行制度有較大的差別,首先需要甄別,在此基礎上,再結合我國車險理賠的實務,通過選擇性的引進和有針對性的借鑒,以期移植到我國的制度能夠避免“水土不服”,盡快實現“本土化”.可是,由于筆者學術水平有限,在體制引進和制度架構的過程中,還缺乏一定的理論高度,往往過多站在實務和實踐的角度考量問題,從而使學理總結提升不夠,成為本文的短板和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