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上海車險人傷理賠鑒定問題探究
【導言】車險人傷理賠法律困境探析導言
【1.1 1.2】上海市車險市場人傷理賠率高的原因分析
【1.3】上海市車險人傷理賠司法鑒定中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第二章】司法鑒定的主觀性和客觀性問題分析
【第三章】司法鑒定域外經驗借鑒
【4.1 4.2】制定統一的《司法鑒定法》,嚴格法律規制
【4.3 4.4】加強行政監督管控,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建設
【結語/參考文獻】車險人傷理賠鑒定制度優化研究結語與參考文獻
第三章 域外經驗借鑒
第一節 荷蘭和德國的經驗
荷蘭和德國與我國同屬于大陸法系國家,對于司法鑒定意見的采信程序較為相近,都要求司法鑒定意見必須經過法庭的質證,經由法官自由心證確認后才能被采信,司法實踐中司法鑒定同樣有較高采信率。由于社會誠信和法制化程度的不同,荷蘭和德國在司法鑒定人的考核準入等標準上與我國相比有著高的標準。
一、荷蘭的經驗
荷蘭在司法鑒定人的準入及考核上有較高的限定條件要求。以荷蘭司法鑒定研究所為例,其是荷蘭唯一的集司法鑒定、技術研究、知識轉化為一體的國家級鑒定機構,是歐洲司法鑒定聯盟的創始者和秘書處永久所在地54,為了保證司法鑒定人的能力,荷蘭司法鑒定研究所對人員培訓和評估有嚴格的要求:
(一)培訓內容豐富,時間跨度長
進入該研究所的人員必須是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在該所經過 3 年培訓,再經過 1-2 年實習,55才有資格參加考試。
培訓內容包含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公共知識部分:法律知識、法庭知識和鑒定質量控制等;二是專業知識部分:除了鑒定專業的知識和技能培訓外,還有出庭應對技巧等的培訓;三是在職培訓:按不同學科的要求,對鑒定人一般分四個階段進行,從觀摩、在指導下進行鑒定、在有限指導下進行鑒定、獨立工作,需要有 1-4 年的周期進行定期評估或考試。
(二)嚴格的會審式面試考試
完成前期培訓的司法鑒定人資格申請人,還需要提交一定數量的、參與完成的鑒定報告后,才可以申請參加資格考試。
資格考試是由檢察官、外單位的司法鑒定人、本單位司法鑒定人等組成的考試委員會56進行的,考試通過者可獲得資格證書,再經過荷蘭司法鑒定人注冊委員會評估和注冊,才可以成為正式的司法鑒定人。
(三)資格的時限性和終身教育
司法鑒定人的資格證書和注冊有效期一般為 4 年,57期滿后需重新申請、注冊,也即司法鑒定人的資格并非是終身制的,一勞永逸的,而是每隔 4 年必須依流程重新申請獲得資格的延續,才可再次注冊。
建立終身教育培訓制度,規定司法鑒定人每年要有 15%的工作量用于接受繼續的教育培訓,58這是與司法鑒定所依據的科學技術不斷發展進步和法律規則的演變等相契合的,司法鑒定人必須掌握了解“前沿”的科學技術和法律規定。
二、德國的經驗
(一)司法鑒定人的公信度分級
在德國,按司法鑒定人的公信度由高到低可將鑒定人分為五級:公開任命宣誓的鑒定人、德國認證委員會及所屬認證機構認證的鑒定人、公共機構和國家認可的鑒定人、專業協會認證的鑒定人、自命的鑒定人。
從司法鑒定人的公信度分級看,等級越高對誠信程度和道德品行的要求越高。公開任命宣誓鑒定人的標準要求中,申請人須通過書面考試以及面試、口試,考核內容涵蓋專業技術知識和法律法規知識,除此以外最具特色的是對申請人進行歷史審查,要走訪申請人的單位、親屬、同事、朋友以及調閱其檔案資料,考察了解申請人過往的誠信程度和道德品行。59
司法鑒定人的公信度分級是選用鑒定人的重要標準,德國民訴法和刑訴法也都明確規定法官選用鑒定人時應優先選用公開任命宣誓的鑒定人。60
(二)公開任命宣誓的鑒定人的宣誓制度
申請人通過考核后,在正式上崗執業前,還須進行公開宣誓61.申請人宣誓中應對自己作為鑒定人已經具有科學技術、專業能力和法律知識等必備素質,已充分了解鑒定執業活動應承擔的職業和法律義務,以及必須遵循合法合規的原則履行職責等做出公開承諾。
在鑒定人執業后的日常監督檢查中,若發現鑒定人有違其宣誓遵循的執業準則時,則鑒定人可能面臨著被撤銷其鑒定人資格的處罰。
(三)鑒定人必須出庭質證的義務
德國訴訟法律規定,法院庭審時鑒定人必須到庭接受法庭和當事人的質證,就專業性鑒定問題做客觀公正的解釋62.
若鑒定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質證,對于造成的訴訟當事人損失應由鑒定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且鑒定人也將因為其行為受到相應的處罰、影響其誠信程度和道德品行記錄。
第二節韓國經驗
根據韓國金融監督院的研究,2010 年保險欺詐損失金額推算有 3 兆 4105 億韓元(約合人民幣 172 億元),這幾乎與 2011 年人壽保險業界整個行業的同期純利潤持平,相當于詐騙了每個國民 69,024 韓元(約合人民幣 357 元)、每個家庭 198,837 韓元(約合人民幣 1011 元)。63可見,當時保險欺詐在韓國也是十分普遍的。就連在韓國熱播的電視劇和電影中,如《我人生最后的緋聞》,都時常會提及保險欺詐這個話題,對韓國人來講,保險欺詐可以說是與每個人切身利益都密切相關的事情。但是,韓國政府通過多年持續努力,集合多個部門力量,已有效地控制了保險欺詐的泛濫勢頭。
目前我國保險中發生的問題與韓國早幾年的情況較為相似,又同為東亞鄰邦,經濟和民間往來日漸緊密,隨著經濟社會現實的急劇變化,近年我國保險欺詐形勢也越來越嚴峻。因此研究韓國在“國家層面采取的有效對策”,對我國有著現實的借鑒意義:
一、組織架構上的保障
成立政府聯合保險犯罪專門活動對策班。64政府通過國務總理(首相)主管的國家政策調整會議,提議通過強化檢察、警察、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聯合協作,設立有效、專門、持續地應對保險犯罪的組織“政府聯合保險犯罪專門活動對策班”.金融監督院與警察廳在人才支援、信息交流、制度改善、共同搜查以及加強犯罪預防宣傳等方面進行緊密合作。
二、構建保險詐騙認定系統
2004 年以前,由金融監督院進行的保險欺詐認定和調查,主要依賴于調查官個人的直覺和經驗,并不能保證有效應對保險欺詐。為了改善這一狀況,金融監督院組織開發了一套保險詐騙認定系統,65綜合分析保險合同、事故及保險金支付資料等保險欺詐調查中的信息,通過動向分析和早期預警的指標分析,在不同的指標發出異常征兆時,向保險公司發出警示通知,檢查應對的情況;通過加強除針對個人嫌疑人的查找功能、篩選出嫌疑人外,追加構建以醫院和修理業者等保險事故處理參與者為中心的關聯分析功能,有利于追索到嫌疑人之間的共謀關系。
三、建立保險犯罪檢舉中心
金融監督院從 2001 年開始運營保險犯罪檢舉中心,廣泛呼吁一般公民提供信息、線索。66另外,保險協會、保險公司也常態化地接受網絡檢舉。當向金融監督院和保險業界檢舉的內容有助于揭發保險犯罪時,各保險協會和保險公司會給予檢舉人獎金。
統計顯示,2012 年度中,韓國各保險協會和保險公司向有助于揭發保險犯罪的 2802 名檢舉人支付了總額為 17 億 1883 萬韓元的獎金,比 2011 年增加了139.3%,67保險欺詐檢舉已日漸深入民心。
第三節臺灣地區經驗
為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臺灣于 2011 年制定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同時依法要求“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專門負責金融消費爭議糾紛處理的機構。臺灣地區借鑒英美等國家的做法,在法律規制下逐步形成了金融消費爭議糾紛處理新機制,其實體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設立中立、獨立的爭議糾紛處理機構
在金融監管機構之外另行設立了中立、獨立的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68.該機構運營資金主要來源于政府及民間捐助,少量來源于金融服務業繳納的年費和服務費,屬非營利性的民間組織。機構內設評議委員會,作為評議處理爭議糾紛事件的具體機構,人員構成是由具有專業知識和實務經驗的人士組成,可以根據爭議糾紛事件涉及的不同專業領域和事件性質分組處理。
如保險爭議糾紛事件處理中,保險爭議評議委員會就邀請保險法學、保險公司、醫學專家以及消費者代表逾 80 人組成,其中醫學專家近 50 人,占比近 60%,69這與臺灣地區的傷殘評定是由??漆t師承擔的模式直接相關。
二、爭議糾紛處理的法定效力
臺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應于法定期限內通知爭議糾紛處理機構是否接受或拒絕評議決定。一經當事人雙方接受,評議即成立。同時,如果金融服務業者被評議認為應當賠償的,按商品或服務在一定額度以內的賠付金額,金融服務業者必須接受書面評議的結果。
此外,消費者在法定期限內可申請爭議糾紛處理機構將評議書送請法院審核認可,經法院審核認可的評議書,與民事判決具有同等效力,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或依法申訴、申請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