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個人信息使用中的民事規范構建探究
【引言 第一章】個人信息與個人信息合理使用概述
【第二章】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原則
【第三章】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正當性判斷
【第四章】個人信息合理使用民事制度的現狀
【第五章】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民事制度構建
【結語參考文獻】個人信息保護法建設探析結語與參考文獻
第 5 章 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民事制度構建
5.1 可行性與必要性分析
5.1.1 可行性分析
(1)法理基礎完善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相關立法,加強對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法律規制有著堅實的法理基礎。這主要源于法律對人權的保護作用以及法律對經濟秩序、正常生活秩序的維護作用。
第一,法律保障人權。法律對人權的確認、宣示和保障,使得人權能夠上升為法定權利,得以更好存在和發展。個人信息權利是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前提,是個人信息權利的基礎是人格權,而人格權是一項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權??梢?,法律通過對個人信息合理使用進行規制的同時保障個人信息權利的有效實現,進而更好的發揮法律保障公民人格權的作用。
第二,法律維護經濟秩序以及正常生活秩序。個人信息作為一項重要的社會資源,具有很高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圍繞個人信息而展開的經濟活動越來越廣泛。民法通過對個人信息的合理使用進行規制,明確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權利義務界限,進而規范使用個人信息的各種行為,維護良好的經濟秩序,防止個人信息侵權、犯罪行為的產生。因此,通過對個人信息合理使用進行法律規制,可以有效發揚法律精神,實現法律價值。
(2)憲法基礎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是其他各項法律的母體。憲法對權利的保護是其他法律對權利給予保護的前提,只有憲法對權利的確認和保障,才能樹立起權利崇高的法律地位和權威。
第一,個人信息的合理使用關系信息主體的人格尊嚴。憲法明文規定對我國公民人格尊嚴的保護,體現了憲法對人格權的重視和關注,反映了憲政確認和保障人權的核心價值和主要功能。促進個人信息的合理使用是當今社會有效保障公民人格權的重要途徑,只有我國公民的個人信息得以合理使用,個人信息權利得以有效保障,公民的人格尊嚴才能得到有力維護。
第二,個人信息的合理使用關系信息主體的言論自由。我國公民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這六項 “表達自由”之首便是“言論自由”.如果法律不能對個人信息的合理使用進行有效規制,將會嚴重影響公民的言論自由。因為此時,公民無法把握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限度,很可能在與朋友的隨意聊天中就出現了刺探、泄露他人信息的言論,對公民言論自由的行使造成障礙,違背了憲法的初衷。因此,對個人信息合理使用進行法律規制是憲法提出的一項重要要求,是維護憲法權威、體現憲政精神的必要手段。在憲法精神的引領下開展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立法保護工作是新時期憲法至上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護公民人格權與言論自由、維護公民人格尊嚴的重要方式和途徑。
(3)民法基礎民法作為個人信息合理使用法律規制的理論基礎,不僅源于其立法宗旨與調整對象,也源于民法關于人格權的規定。
第一,民法旨在通過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實現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個人信息的合理使用作為信息社會發展和進步的重要的方面,關系信息主體的切身利益,是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與此同時,個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往往涉及不同信息之間的關系與利益,這種關系與利益是否能夠處理得當將直接影響信息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與社會關系的和諧穩定,與社會的建設和發展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對個人信息合理使用進行法律規制是我國民法的立法宗旨與最終目的的集中體現,是民法精神得以有力貫徹的重要途徑。
第二,個人信息權利的基礎是人格權,而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民事主體維護人格獨立所必須的權利?!睹穹ㄍ▌t》明確規定法律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又列明了多種具體人格權。由此可見,民法對于人格權的規定是較為完備的。這就為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立法工作提供了豐富的理論依據,打下了堅實的理論基礎,起到了良好的指引作用。
綜上所述,民法是我國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立法工作順利開展的堅實基礎,也只有在此基礎之上出臺頒布的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法律規范才能真正發揮作用。
5.1.2 必要性分析
(1)個人信息侵權愈演愈烈個人信息的侵權伴隨著信息社會的產生、發展逐漸演化而來,近年來呈現出愈演愈烈的態勢。剛剛過去的 2014 年,個人信息侵權案件更是頻頻出現,不僅數量不斷增多、規模更加龐大、侵權方式也更加隱蔽,給信息主體及社會公眾造成的不利影響也更加廣泛,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強烈反響。
2014 年底發生的鐵路客戶服務中心 12306 客戶信息被傳播售賣的案件是 2014 年度眾多個人信息侵權案件中比較具有代表性的一個。因為 12306 網站作為鐵路部門的互聯網售票系統,給選擇鐵路出行的乘客帶來了極大的便利,從買票、取票到乘車,都極大地節省了乘客的精力和時間。當互聯網曝光 12306 中 13 余萬條客戶信息被泄漏的消息時,公眾一片嘩然,同時泄露的還有曾經購買過火車票的親人、朋友的信息。乘客辛辛苦苦搶到的火車票可能會被退掉而轉賣他人;賬戶中曾經幫忙買過票的親人、朋友個人信息泄露可能引發詐騙等等??墒?,究竟是 12306 網站所致還是第三方購票系統所致至今無法得知。但卻使得 12306 的廣大用戶人心惶惶,紛紛呼吁修改密碼,給乘客網上購票帶來了顧慮,也給大家原本和諧安寧的生活掀起了小小波瀾①.
2014 年出現的個人信息侵權案件不僅于此,還有小米手機 800 萬用戶個人信息泄露事件,快遞網站 1400 萬條用戶信息被轉賣事件,130 萬考研用戶信息被泄露事件,智聯招聘 86 萬用戶簡歷信息被泄露事件等等。這些事件都與我們的學習、生活、工作密切相關,讓人不寒而栗。
(2)個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可以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個人信息的合理使用不僅能夠保護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而且能夠產生相應的社會經濟價值,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當今社會,確實也出現了許多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事件,產生了較為理想的社會效果。
早在幾年前,網民就通過在互聯網上利用信息主體的個人信息在澄清事實真相,提供重要線索方面做出了重要貢獻。近年來,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形式更加多樣。較為流行的“誠信檔案”就是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最好例證?!罢\信檔案”是一個廣義概念,包括銀行誠信檔案、大學生誠信檔案等多個方面。例如,“考生誠信檔案”便是各級考試機構通過對考生考試誠信信息的記錄與收集,建立“考生考試誠信檔案數據庫”.考生誠信檔案也被應用到公務員考試中,各地的公務員招考機構都能夠對考生的誠信信息實現共享,對曾經有不誠信記錄的考生采取拒絕錄用或其他懲罰措施,從而促進公務員招考工作的公平與公正,也在一定程度上培養了考生誠信備考的品格,在全社會形成了誠實守信的良好風氣。同樣,銀行誠信檔案也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通過誠信檔案,客戶的誠信記錄被一覽無余,銀行便能很快得知客戶應當享受的貸款額度等情況,既提高了工作效率,保障了銀行的權益,又對客戶的借貸行為起到了切實好的督促作用,對良好經濟秩序的構建與發展意義重大。因此,個人信息能否得到合理使用會產生截然不同的社會效果。推動個人信息的合理使用,發揮其在促進經濟與社會進步和發展方面的重要作用不僅是國內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同時是信息國際化的集中體現。
5.2 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法律性質
5.2.1 公、私兼顧的綜合法
公法與私法根據調整對象的不同對法律作出的劃分。關于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法律性質理論界見仁見智。有觀點認為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法律性質是私法,屬于民法范疇,1①,這是作者立足于人格權保護的角度所得出的結論。也有觀點認為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法律性質是公法,屬于行政法范疇,德國著名學者沃爾夫、施托貝爾等均認為個人信息保護法是行政法②,這是從行政機關對個人信息進行處理的角度考慮的結果。
以上兩種觀點都有其合理之處,但又都只是看到了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單方面法律性質,而實際上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法律性質的公法與私法兼顧的綜合法。既有行政機關處理個人信息的行政法性質,也有民事主體之間處理個人信息的民法性質。這種“雙重性質”與公私法的劃分并不矛盾,因為二者的界限并不是絕對的,如德國“有關公產管理的法律部分屬于公法范圍,部分屬于私法范圍,并且這樣的法律及法律現象越來越多”③.因此,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法律性質不是單方面的民法或行政法,而是二者兼顧的綜合法。
5.2.2 制定法
制定法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制定和頒布的法律,是針對判例法而言的。大陸法系主要表現為制定法,而英美法系主要表象為判例法??墒?,在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方面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都表現為制定法,包括具有代表性的法國、德國以及英國、美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所體現出的制定法法律性質是由其獨有的特點和作用決定的。一方面源于個人信息的保護不僅關系到信息主體的個人信息權利以及正常的生活和工作,也牽涉到國家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和長遠發展;另一方面,個人信息的合理使用的界限難以界定,需要立法機關制定明確的規范對公眾的行為予以引導,從而保證社會秩序的安定與和諧。因此,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法律性質屬于制定法,需要立法機關對個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做出具體明確的法律規定。
5.2.3 強行法
1①,其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不隨當事人主觀意志發生改變。規制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法律規范,用來規定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行為要件以及規范個人信息處理和使用的各種行為,這些規定不能由當事人任意創設,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強行法性質不僅體現在法律效力方面,即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法律規范大多情況下具有絕對性,不允許當事人任意變更;也體現在特征方面,即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法律規范不具有選擇性,而是具有單一性,單一的肯定或單一的否定;同時體現在利益方面,即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法律規范不僅調整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保護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也體現著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正是這三方面內容的體現,決定了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法律規范所具有的強行法性質,使得信息主體以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更加有力。因此,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法律性質屬于強行法,不允許當事人任意變更或約定法律規范,從而保證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各項工作更加順利、有序的開展。
5.3 關于構建個人信息合理使用民事制度的建議
5.3.1 制定統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發揮行業自律機制的補充作用
一方面,要想使得個人信息侵權案件都能夠有法可依,信息主體的個人信息權利能夠得到切實維護,個人信息能夠真正實現合理使用,最根本的方法是加快制定完善統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步伐。通過完善統一的立法,使得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各項工作得到法律依據進而有序開展?,F階段,我們用當做的就是盡快對《個人信息保護法(專家建議案)》進行審議,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盡快頒布實施。此外,統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應當不僅規范政府機關處理、利用個人信息的行為,也應當規范平等民事主體之間處理、利用個人信息的行為,只有這樣才能對信息主體的個人信息權利實現全方位的有效保護。
另一方面,行業自律源于美國的“安全港模式”,即將國家立法模式與民事主體的自律模式相結合的綜合保護模式。這種立法模式既堅持了立法的強制性與統一性,又結合了具體民事主體的實際情況,具有一定的優越性。荷蘭、我國香港等部分國家和地區在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上都借鑒了這種的立法模式。我國由于行業自律的傳統不深厚、行業組織發展不夠健全、社會自治能力較弱等原因并不能照搬照抄這種立法模式,但可以在頒布統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基礎上建立相應的行業自律機制,使其成為《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有力補充,配合《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實施,進而彌補立法的穩定性需求與社會經濟技術發展的靈活性之間的矛盾和沖突,在保護個人信息權利的同時激發行業組織的活力與社會的良性發展,真正實現個人信息的合理使用。
5.3.2 明確界定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范圍與方式,實現有法可依
第一,要想在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的同時真正實現個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就必須在《個人信息保護法》中明確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范圍與方式,實現有法可依,通過明確具體的法律規定來規范民事主體的行為,真正減少個人信息侵權案件的發生,實現個人信息的社會價值。這就要求我們在立法時應當充分考慮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目的明確、權利主體同意、安全保密、過程監督、不損害國家及社會公共利益等原則,任何個人信息的收集者、使用者、管理者都應當嚴格遵循這些原則,在原則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活動,從而真正保證個人信息得到合理使用。第二,借鑒《個人信息保護法(專家建議案)》中的登記制度、美國的個人信息選擇系統、個人信息共享機制。我國臺灣的信息主體對個人信息的更改與補充制度以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優秀制度,同時結合我國的基本國情和立法現狀規定合法、合理的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范圍與方式。從而制定出符合中國實際、具有中國特色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在保護信息主體個人信息權利的同時有效發揮個人信息在信息社會中的獨特作用,充分體現構建個人信息合理使用民事制度的時代價值。
5.3.3 建立個人信息追蹤機制,走出“舉證難”泥潭
個人信息追蹤機制是指加強對個人信息收集、利用、流通過程的監督和控制,使得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與流通都能夠保持在個人信息管理機構以及信息主體的掌控之中,確保個人信息在合理使用的范圍之內。個人信息追蹤機制與《個人信息保護法(專家建議案)》中提到的個人信息保護登記制度相類似,但是更加強調過程的監督與管控,便于信息主體與監督管理部門能夠及時了解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情況,信息主體也可以在必要的時候對其個人信息進行更正和補充,以維護個人信息的完整性與真實性。
通過對個人信息使用過程的監督與管控加強了對信息主體的保護力度,可以在發現問題時及時處理,減少侵權事件的發生。此外,個人信息的及時更新與完善也提高了個人信息的利用效率,節省了人力、財力資源,對于促進個人信息的合理使用意義重大。
與此同時,個人信息的追蹤機制不僅有效預防了個人信息侵權案件的發生,也為進入司法程序的個人信息侵權案件提供了有力證據,有效解決了舉證難的問題,有效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了司法工作的效率。
5.3.4 建立完善的救濟制度,維護受害人權益
第一,個人信息侵權行為應當采用過錯歸責原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我們應當借鑒臺灣“資料法”與德國“資料法”中規定的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侵權行為適用過錯歸責原則,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筆者認為,過錯歸則原則作為侵權法上的一般原則,賦予了個人信息使用者一定的行為空間,為網絡、電子商務等新興事物的發展提供了較為寬松的法律環境,有助于促進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自由、靈活發展,符合人信息合理使用的立法初衷。與此同時,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從根本上解決了個人信息侵權案件中被侵權者舉證難的問題,將舉證責任賦予侵權行為人,不僅解決了被侵權者維權的后顧之憂,也在一定程度上對侵權行為人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因此,個人信息侵權行為適用過錯歸責原則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歸責原則是與我國國情及發展相適應的正確選擇。
第二,個人信息侵權的損害賠償制度建設。損害賠償是個人信息侵權的一項重要法律責任形式,對于懲戒違法者、救濟受害者具有重要作用。對于我國個人信息侵權損害賠償的責任形式應當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害賠償。這是由個人信息權利的人格權基礎及財產利益決定的。在確定損害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行為人的過錯程度以及案件情節的惡劣程度,對造成受害人精神損害情形的應當加大賠償力度。通過損害賠償制度的確立加大違法者的賠償責任以及他們的違法成本,對個人信息侵權的行為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
5.3.5 關注潛在的個人信息侵權,建設高素質的執法隊伍
第一,隨著社會的發展,個人信息侵權案件的類型已經變得更加復雜與多樣,侵權行為也更加隱蔽,以個人信息合理使用或其他理由為借口的個人信息侵權案件更為普遍。這就需要執法人員以及社會公眾提高對個人信息侵權案件的警覺性,不再將個人信息侵權固定在個人信息非法買賣、“人肉搜索”等幾種老套的侵權形式上,而是更加關注以高科技為載體的新類型個人信息侵權行為。比如下載手機軟件、關注微信朋友圈、打開陌生手機短信以及向陌生人透漏個人信息時都要提高警惕,謹防通過新途徑竊取、濫用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在遇到可能竊取或濫用信息主體個人信息的情況時應當及時查明事實,切實履行自己作為一名執法人員的責任。通過提高執法警覺性,更加關注潛在的個人信息侵權事件,有效保護信息主體的個人信息權利,促進個人信息的合理使用。
第二,執法人員是法律法規的執行者,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情況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執法者,執法者執法水平的提高將直接影響法律法規的效果。首先,提高執法者的執法水平。對執法者進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使其對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法律法規有較為清晰的了解和認知,在執法過程中嚴格遵循法律規定,提高自身的執法水平。其次,對執法人員進行專業培訓。執法部門要對執法人員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專業培訓,提高他們的專業水平和整體素質,不斷適應信息社會變化發展的現實情況,更好的服務于社會、服務于人民,以更加專業的方式維護信息主體的個人信息權利。第三,嚴格規定和執行相關執法人員的準入標準和制度。提高執法人員的整體素質就必須嚴格把好執法人員準入關,將不符合要求的人員排除在外,維護執法隊伍的專業性和純潔性,建設高素質的執法隊伍,為實現個人信息的合理使用添磚加瓦。因此,致力于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和執法水平,建設高素質的執法隊伍,是加強執法力度的重要途徑和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