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調解制度作為我國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化解民事糾紛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該制度作為解決糾紛的一種機制,不但在我國歷史上經久不衰,生命力頑強,更因為它在司法實踐中所擁有的獨特價值,從而在世界上享有“東方經驗”之美譽。
所謂民事調解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員主持下,當事人雙方就他們之間具體的民事糾紛,通過自愿協商的方式達成協議以解決糾紛的一項司法制度?,F筆者欲從哲學、文化、經濟等角度簡要分析該制度在我國存在的必要性。
一、從辯證唯物主義看民事調解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根據辯證唯物主義的觀點,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在紛繁復雜的市民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民事糾紛既是無處不在的,更是不可避免的。但是,矛盾也存在一個質變與量變的過程。在矛盾積累到發生質變之前,矛盾將不定期地處于一個量變的過程中。所以,當矛盾仍處于量變的過程之中時,緩和矛盾的措施的必要性就顯現出來了。
具體言之,在眾多的民事糾紛中,有相當大一部分糾紛遠未到達一種不死不休的地步,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它們是可以被調解的。此時,民事調解制度就有了用武之地。在民事調解制度的作用下,當事人就無需花費數周乃至數月的時間來解決糾紛了。
二、從民族文化看民事調解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眾所周知,我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在我國漫漫歷史長河中,形成了多種多樣的文化思潮,但正如錢穆先生于晚年所得出的感悟,我國文化思想的至高境界便是“天人合一”。何為“天人合一”?簡單來說,“天人合一”便是“和諧”二字,即人與人的和諧,人與社會的和諧,以及人與自然的和諧。論語也曾提到“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民間也常說“和氣生財”、“以和為貴”。由此可見 ,“和”的思想在我國文化中的占據了非常重要的一席之地。
即使是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的今日,和諧的思想仍在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自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也相應產生了許多負面的問題,社會各種矛盾日益激化。在這樣一種社會背景下,強調建立和諧社會的理念也就順理成章地出現了。
民事調解制度有利于調解多種民事糾紛,緩和相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矛盾,既符合我國民族文化中有關“和”的思想內涵,又有利于和諧社會的建設。
三、從經濟上看民事調解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相對于紛繁復雜的民事糾紛而言,國家所掌控的司法資源總是有限的。這就意味著,國家必須將有限的司法資源集中起來使用,而不能奉行絕對平均主義,否則只能使更多的案子處理不好。
民事調解制度的運用使得許多小的民事糾紛可以迅速解決,提高了司法效率,從而使得更多的司法資源可以被集中起來使用以便解決更多的大案、要案。而對于當事人而言,民事調解制度同樣也有極其重要的作用。
中國人自古以來便有一種“懼訟”的思想,這不僅是因為受到傳統文化的影響,更是因為訴訟所花費的時間、精力與金錢非同小可。一場訴訟,短則數周,長則數月甚至于數年。于此期間,當事人不但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與金錢搜集相關的證據,還要出庭接受法院的審理。訴訟其間,當事人不但要承擔不菲的訴訟費用,還需承受心理的巨大壓力。倘若當事人的糾紛可以通過民事調解制度予以解決,那么,相關的花費都將被大大節省。從小的方面來講,是幫當事人節約了成本;從大的方面來講,則是幫社會節約了相當可觀的一筆資源。
四、從法律的局限性看民事調解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縱觀古今中外,無論多么優秀的法律,只要被制定出來,就一定會存在漏洞。這既是由立法技術的局限所導致的,也是由法的滯后性的特征所導致的。我們所處的社會無時無刻不處在一個不斷變化的過程中,而立法的速度不可能完全跟上社會環境變化的步伐,所以,法律漏洞也將始終伴隨法律發展的整個過程,法律的局限性也將伴隨始終。但是,倘若一部法律在適用的過程中屢屢出現漏洞,屢屢讓人發覺在它的調整下彼此的糾紛反倒不易解決,如此一來,則法律的威望也必將隨之降低,法律的尊嚴也就無法得到保障。那么,這樣的法律自然也就無法得到大家的普遍遵守。
因而,民事調解制度于此也就顯現出它存在的必要性了。當法律因自身的局限性顯得笨拙僵硬的時候,民事調解制度可以更為便捷有效地解決相應的民事糾紛。在該制度的運用下,法律的局限性將更少地被民事糾紛所觸及。如此一來,則法律的尊嚴亦將得到更好的維護,繼而法律的威望也將與日俱增,最終法律必將得到大家的普遍遵守。
總結
民事調解制度在中國源遠流長,長期存在。雖然,在司法實踐過程中,該制度存在著種種缺陷,但任何制度都是有缺陷的,作為享譽世界的“東方經驗”,它的存在有著諸多的必要性。本文簡要的從哲學、文化、經濟與法律的局限性等四個方面分析了民事調解制度在我國存在的必要性,同時,希望該制度能繼續存在下去并發展的越來越完善。
參考文獻:
[1] 梁漱溟 . 中國文化要義 .
[2] 梁治平 . 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 .
[3] 錢穆 . 中國文化對人類未來可有的貢獻 .
[4] 徐忠明 , 任強 . 中國法律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