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瑕疵欠條認定存在的問題
1.1 瑕疵欠條概念界定
何為瑕 疵 欠 條?目 前 學 術 界 觀 點 不 一,存 在 一 元說①、二元說②、三元說③。但這三種學說都將瑕疵欠條之瑕疵限定在表現形式、實質內容和收集程序三個領域,筆者認為實質內容和收集程序上的瑕疵在本質上屬于非法證據之列,已不屬于瑕疵欠條的范疇。因此,筆者偏向于一元說的觀點,認為所謂瑕疵欠條是指形式上有瑕疵的欠條,即載體有毀損、拼貼、變造等情形,或者字跡有增添、刪除、涂改等痕跡,導致其實質證明力大小受到影響的欠條,即欠條載體上的瑕疵和欠條字跡上的瑕疵④。
1.2 瑕疵欠條認定存在的問題
瑕疵欠條在社會活動中表現各異,情況復雜,但立法卻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下面將從兩個案例入手,分析目前我國對于瑕疵欠條證明力認定存在的問題。
[案例1]杜強訴劉威貨款糾紛案⑤劉威欠杜強貨款,劉出具了欠條,杜憑該欠條的復印件向法院起訴。一審中,被告劉稱自己還款后隨手撕碎欠條扔到垃圾桶。原告杜強當庭展示被拼湊完整粘貼在襯紙上的欠條原件,欠條所依附的紙張被粘貼后有大量不規則的皺紋,不過記載的內容完整且字跡清楚。杜強對于欠條破損原因,一審稱欠條在兩年內自然出現了破損。二審稱欠條瑕疵是因杜妻不慎將欠條誤為廢紙撕毀造成。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在法庭上展示的欠條存在極其嚴重的瑕疵,并且無法進行正確、合理的解釋,所以無法認定瑕疵欠條的證明力。故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該瑕疵欠條的證明力沒有被法院采信。
[案例2]王某訴陳某貨款糾紛案⑥陳某向王某出具二張欠條,雙方對結賬過程說法不一。原告稱陳某假借核對欠款,索要欠條,僅支付部分后撕毀,原告及時搶回撕破的欠條并帶人到被告處交涉,被告答應解決至今未兌現。被告稱結賬時原告拿出兩張欠條,自己也拿出一張原告出具的發票欠條\\(被告曾付貨款一部分\\),沖抵后被告還了剩余欠款,原告將欠條自己隨手撕破扔垃圾桶。經當庭質證,原告提供的欠條系被告出具,已撕成六大塊,現原告又將欠條粘貼在一起,恢復了欠條原貌。
法院審理認為:撕破的欠條雖是瑕疵欠條,但毀損程度較為輕微。根據本案的相關事實,再結合原告帶人到被告處交涉,可知道兩人的貨款還未了結。故法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該瑕疵欠條的證明力被法院采信。
兩個案件相同之處在于:欠條都是被撕毀后重新拼貼,都存在瑕疵情形,且該瑕疵欠條均是定案的關鍵依據,但是法院對于這兩份瑕疵欠條證明力的認定卻不一致。
案例1法院不采信瑕疵欠條的證明力,即瑕疵欠條持有者敗訴,而案例2瑕疵欠條的證明力法院予以采信,即瑕疵欠條持有者勝訴。由此可見,欠條雖存在瑕疵,但有時可左右訴訟的進程及結果。當然,瑕疵欠條對于案件產生的影響是不同的,應視具體的案件而定。
然而,需要引起我們注意的是:瑕疵欠條同為案件關鍵證據,為何會出現如此大相徑庭的判決結果呢?現行立法對于瑕疵欠條的證明力沒有明確的條文規定,學界對此進行專項研究的更是寥寥無幾。這樣的“灰色區域”導致了對于瑕疵欠條證明力的認定標準模糊不清,給司法從業者以及當事人帶來諸多不便,其主要問題表現在對于瑕疵欠條證明力的認定不一致。
2 瑕疵欠條證明力的實踐認定
2.1 我國立法現狀
某種意義上來說,瑕疵書證與瑕疵欠條是種屬概念,瑕疵欠條類只是瑕疵書證的一種。在我國大陸地區現行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對于瑕疵書證的立法規定幾乎沒有涉及,對于瑕疵欠條更是不用說了。如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贝送?相關立法對于自由心證原則、補強證據規則也只是做了一些較為籠統的規定,但是這些簡單而又籠統的規定已經不能適應復雜多變的司法現狀。這樣的立法現狀只會引起現實司法實踐的混亂,導致各地法院對于瑕疵欠條證明力認定不一致的問題更為突出。
2.2 具體實踐認定
司法實踐中,對瑕疵欠條證明力的認定目前沒有統一標準,相關法律也未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瑕疵的表現形式復雜,有欠條被裁剪、以假名出具欠條等情形,法院對這些不同情形下的瑕疵欠條證明力的認定也不一致,具體如下表所示:【表】
\\(表中案例不能列齊所有瑕疵情形,僅列舉代表性案例\\)從上表六個案例可以看出,前三個案例屬于欠條載體的瑕疵,而后三個案例屬于文字字跡的瑕疵,從而導致其實質證明力下降或者處于待定狀態。
3 瑕疵欠條證明力的實踐梳理
3.1 諸案件的求同比較
以上六個案件的關鍵證據,都是一份有明顯瑕疵的欠條,因為存在瑕疵,使其證明案件事實的能力明顯下降。
對于這些情況,一方面,當事人必須作出說明解釋,以便于法官考察案件事實。另一方面,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根據法律的規定并結合案件事實,正確認定瑕疵欠條的證明力,正確運用自由心證原則、補強證據規則來認定案件事實,比如公開自由心證的事實和理由,使自由心證客觀化。只有將這些步驟落實到實處,才能正確認定瑕疵欠條的證明力,才能卓有成效地確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2 諸案件的求異比較
盡管每個案件的欠條都存在瑕疵,但瑕疵程度畢竟不同。因此,法官對其證明力的認定并不是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而是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結合案件事實來認定欠條的證明力。前三個案例屬于欠條載體的瑕疵,而后四個案例屬于文字字跡的瑕疵,從以上六個案例,我們可以比較得出法院對于欠條載體瑕疵和文字字跡瑕疵的審查判斷規則是不同的。
3.2.1 欠條載體瑕疵的審查判斷規則
用于衡量欠條載體瑕疵的證明力并無不可。欠條瑕疵程度的不同影響著其證明力大小,按照欠條載體瑕疵程度的不同,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形來處理:
3.2.1.1 載體的毀損程度極其嚴重案例三中,欠條的瑕疵就屬于載體的毀損程度極其嚴重的情形。其通常表現為記載欠條內容的紙張已經被撕毀為許多截或者紙張有大量不規則的皺紋,致使其內容模糊不堪,文字不清晰,已經無法恢復欠條的原貌,也無法知道原來欠條記載的重要事項。在這種情形下,該類瑕疵欠條的證明力幾乎為零,完全被摧毀。面對這種情況,法官只能根據證據補強規則并結合經驗法則來認定案件事實,從而對案件作出正確的判斷,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3.2.1.2 載體部分被毀損且記載內容重要案例一就是屬于這種情況,欠條被撕去了對被告有利的重要部分,且記載著重要事項,但結合其他案件事實,法官亦采信了該欠條。放眼于司法實踐中,這里的毀損可以是欠條部分被撕或者被裁剪,要想確認某些重要的案件事實,只有將毀損的欠條與完好的部分放在一起比對才能認定??傊?這類瑕疵欠條的證明力大大降低,可以說此類瑕疵欠條的證明力對于案件事實的認定只是杯水車薪,因此法官必須結合當事人說明解釋、鑒定意見來認定案件事實。
3.2.1.3 載體部分被毀損但記載內容少且不關鍵這種毀損情形類似于案例二,法院認為孫某除了親自簽名和時間外,欠款部分是季某所寫,且不排除裁掉部分有其他內容的可能性。司法實踐中因為毀損的部分是比較次要的內容,因此對該類瑕疵欠條的證明力影響還是比較小的,只是降低了其證明力而已,仍然有大部分的證明力。對于這類瑕疵欠條的證明力,法官還是可以依據案件事實,結合當事人的說明解釋來認定其證明力的。
3.2.1.4 載體毀損重拼貼后,文字清晰可表明內容通常來說,對于此類瑕疵欠條的證明力法院通常是予以采信的,但其降低的程度往往是因案而異的。對于載體毀損后又重新拼貼的瑕疵欠條,其證明力或多或少是受到限制的,因為欠條已不能充分地證明案件事實,而只能證明曾經發生過這種法律行為。舉個例子,在通常情況下,當事人撕毀文書那么我們就可以知道該文書已經作廢,基于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我們可以合理推定當事人已經廢棄所撕毀的文書,文書上做記載的有關事項,比如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也應當相應終止。
3.2.2 文字字跡瑕疵的審查判斷規則
文字字跡瑕疵,主要是指欠條的文字有涂改、增添、刪除或者大小寫不一致等情形。對于這類瑕疵情形,可以劃分為兩類,即基于雙方合意而改動的瑕疵和單方擅自改動的瑕疵。
3.2.2.1 雙方合意改動欠條造成的瑕疵若基于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改動的瑕疵,這是雙方當事人自愿而作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為合法、有效。只是因為原來在訂立文書時的疏忽遺漏了部分重要事項,或者對原來事項又有新的意見,這種經雙方合意改動文字形成的瑕疵,具有較強的證明力。那么該瑕疵欠條的內容,法官還是該采信的,可以作為判斷案件事實的依據。
3.2.2.2 單方擅自改動欠條造成的瑕疵案例五中,欠條出具人與簽名人不一致,就屬于單方擅自改動的情形,這存在惡意的可能,明顯違背了雙方當事人真實、自愿的意思表示,不合法律的規定,致使該瑕疵欠條的證明力幾乎為零,因此法官不能依據此欠條來判斷案件事實,應結合其他案件事實來判案。
3.2.2.3 諸案件的比較結論通過求同比較和求異比較,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
瑕疵欠條證明力的補強是解決對瑕疵欠條證明力認定不一致問題的重要途徑。補上欠條出現的瑕疵,也就相當于提升瑕疵欠條的證明力,這樣有利于法官對案件事實作出正確的認定,同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真正做到司法公正。
4 瑕疵欠條證明力的補強
各種瑕疵欠條的證明力在具體的案件中各不相同,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就欠條而言,一字之差,將會使其證明力下降,甚至成為無用的證據。瑕疵欠條的種類更是多種多樣,就列舉的案例根本不能把所有瑕疵的情形羅列完畢,然現行立法也未對瑕疵欠條的審查判斷作出明確的規定,作為立法者是很難找到統一標準對其徑行規定的。那么,本文從當事人和法官角度來提出如何補強瑕疵欠條的證明力。
4.1 當事人角度
4.1.1 當事人的說明解釋
以上列舉的六個案例中,每一個提出瑕疵欠條的當事人都會主動向法官就瑕疵的產生作出解釋,不管解釋的合理還是不合理,他們都盡了解釋說明的義務?;诖?法官再根據案件實情,結合經驗法則,對案件作出正確的判斷??梢姰斒氯说恼f明解釋也是判斷瑕疵欠條證明力大小的一種方法。此外,當事人的說明解釋,一般應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因此提出瑕疵欠條的當事人就必須承擔說明解釋的義務,主動向法官交代相關事實。比如,解釋欠條為何會出現瑕疵以及瑕疵的存在是否使欠條的證明力受到影響等重要事項,否則將會面臨訴訟上的利益,承擔敗訴的風險。
4.1.2 相對方的自認
與當事人的說明解釋相對應的就是相對方的自認,在新堂教授看來自認是指“當事人表明不對對方當事人主張的于己不利之事實進行爭執之意思的辯論陳述”。對于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瑕疵欠條,如果相對方在法庭上對法官承認瑕疵的產生如實,那么,一方當事人將產生免除證明的法律后果,即瑕疵欠條可以被法院采信,彌補了欠條的瑕疵。相對方的自認,可以免除提出方的說明解釋義務。當然,在一些特別的情況下,比如法官對于瑕疵產生的原因、瑕疵產生時間等的疑惑,依然可以要求提出方作出說明解釋。
4.1.3 雙方當事人的質證
《證據規定》第47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辟|證是法院采信證據的前提和基礎,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梢娫谫|證環節嚴格把關,加強雙方當事人對于瑕疵欠條的質證,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了解到欠條之瑕疵的形成原因,進而對該瑕疵欠條的證明力有一個判斷。比如前文案例三,原告訴稱被告向其借款出具欠條,被告辯稱那欠條是偽造的,不欠錢也沒出具欠條。在庭審過程中,對于原被告對該欠條的質證進行嚴格把關,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看出改欠條的破綻的,可見雙方當事人的質證也是補強瑕疵欠條證明力的方法之一。
4.2 法官角度
4.2.1 參考鑒定意見
鑒定人員運用其專門知識或技術對訴訟中的疑難問題,進行分析、對比、嚴格推理后得出肯定或者否定的意見。在一定程度上,鑒定意見的權威性對于法官正確認定案件事實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當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請對瑕疵欠條進行鑒定,特別是對于文字字跡的瑕疵,通過鑒定意見的佐證,正確認定瑕疵欠條的證明力,使法官對案件事實作出正確的斷定,從而打破瑕疵書證真偽難辨、法官難以裁判的局面。
4.2.2 補強證據規則
以案例二來說,法院認為,簽名的位置不符合常規,證明力不強。根據其他證據認為不排除裁掉部分有其他內容的可能性;且存在介紹信被季某拿走的可能,因此不采信該欠條,很明顯法官在此運用了補強證據規則。司法實踐中,由于大家法律意識不強,樸素地認為白紙黑字想賴也賴不了,所以當事人對于欠條的瑕疵就沒有放在心上,甚至一些惡意當事人會偽造欠條,使事實變得真假難辨。針對某些瑕疵欠條的證明力不足,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如果通過其他證據來佐證,補上瑕疵欠條出現的瑕疵,提升瑕疵欠條的證明力,就能正確認定案件事實。
4.2.3 自由心證原則
對于瑕疵欠條的證明力,法律不作具體的規定,而完全交由裁判者自由裁量。對于法官來說,是一種審判經驗的挑戰。在案例三,原告僅提供斷為三截的欠條,對法官來說這尚難確認被告已償還欠款,只能根據其對案件的了解,運用經驗法則對案件作出判斷,欠條終被采信。顯而易見,法官在審理此案用自由心證原則來彌補欠條的瑕疵。在司法實踐中,雙方可能沒有證據或提供了其他證據后仍然不能作為定案依據,這就使法官自由心證變得極為必要。它可以有效地彌補欠條存在的瑕疵,提升瑕疵欠條的證明力,對案件事實作出具體明確的判斷。
總結
目前,我國的立法現狀可操作性不強,甚至會引起法官辦案標準的混亂現象,立法上的語焉不詳造成實踐中的尺度不一,使人們對于瑕疵欠條的證明力難以產生預期效果。對于瑕疵欠條證明力的認定,應該在堅持基本的審查原則的基礎上,充分重視經驗法則在審查過程中的重要作用。此外,不斷地在司法實踐中積累各類不同類型瑕疵欠條的案件作必要的類案研究,找出規律與經驗。因此,文章從瑕疵欠條的證明力入手,力求能夠得出判斷瑕疵欠條證明力大小的標準,最大程度上解決司法實踐中出現的不和諧問題,才能真正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田平安.民事訴訟法原理[M].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9.
[2]張衛平.外國民事證據制度研究[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3.
[3]喬欣.外國民事訴訟法[M].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8.
[4]常怡.比較民事訴訟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2.
[5]中村英郎.新民事訴訟法講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6]何家弘.證據法學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