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消費者后悔權的行使與發展研究
【引言】消費者后悔權面臨的問題探究引言
【第一章】消費者反悔權的概念界定
【2.1】消費者反悔權的適用范圍
【2.2】消費者后悔權的適用例外
【3.1 3.2】新消法適用及消費者退貨欺詐及其預防
【3.3】拓寬和改進消費者救濟渠道
【結論/參考文獻】消費者后悔權使用困境探析結論與參考文獻
引言
一、選題背景和研究意義
2013 年 10 月 25 日,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其第 5 次會議上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在她生命的第 20 年終于迎來首次修改?;厮莸?1993 年 10 月 31 日,《消保法》在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上首次通過,剛好距離中共“十二大”明確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一年的時間。
由此可見,“消費者”不僅僅是一個法律概念,它也還是一個與市場經濟緊密相連的經濟學概念。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從經營者(比如各地公辦的“供銷合作社”)到商品(數量、種類、價格等)都受到政府的嚴格管控,使得消費行為受到了極大的束縛,從而遠遠無法達到“自愿”、“平等”、“公平”等現代消費原則所確立的交易狀態,消費者的身份更是根本無從論及。所以只有在市場經濟體制得到確立之后,“消費者”一詞才有了真正的內涵,也才有了我們討論如何去對消費者進行保護的基礎。
在“中國知網”對“消費者保護”進行關鍵詞檢索可知,在上個世紀八十年代,我國已經有研究消費者保護和介紹國外相關制度的論文,但數量極為有限并且內容非常簡單。自 1993 年《消保法》頒布后,這方面的研究才日益增多。
消費者保護的具體制度與措施林林總總,涉及交易自由、全面獲得產品信息、保障人身安全等多個方面,其中大部分都可在現代市場經濟制度與其它民商法律中找到依據,故較容易獲得認可與實施,世界上主要國家的立法也均予以肯定。
而本文論及的“反悔權”則是一個徹徹底底的舶來品(同時存在于該領域研究中的還有“后悔權”這樣的稱呼,例如張嚴芳在其《消費者保護法研究》中便使用了“后悔權”1,但筆者認為,這兩種表述并無實質性差異,可以通用),而且是從消費者保護制度非常成熟的發達國家移植而來,最初確立該制度的英國 1964年《租賃買賣法》、1972 年《冷靜期規則》目的也僅僅是為了解決直銷模式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在法律移植過程中,“由于移植國與被移植國擁有不同的政治、經濟與文化背景,移植的法律必須和本土資源結合起來才能在受體國發揮有效的作用,這便涉及法的本土化問題2”,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在主持這次修法的過程中,基于赴德國調研、學習德國制度的基礎,又保守地加入了一些“中國式”的限制條件,以期達到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利益的平衡。即便如此,這項制度的引進還是引發了許多爭議。
新《消保法》中有關“反悔權”的規定集中于該法第 25 條3: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該條明確規定,退回商品的運費應由消費者承擔,這是很多消費者不滿的地方,因為在歐盟,消費者亦無須支付該項費用;而“淘寶網”的個體賣家則認為自己也是弱者,不僅不應當承擔運費,甚至不該接受顧客沖動消費后的退貨行為4.在“商品應當完好”的界定問題上,盡管在新法頒布之初,相關負責人便解釋:“商品完好指的是商品本身完好無損。一般來講拆包裝是必須的,也是必要的。所以拆包裝后不能叫商品不完好”5,但一些大型電子商務公司,如京東商城和索尼在線商城還是表示:“一些通訊類數碼產品不拆封不能判斷其是否完好,但拆封后又很難作為新品來銷售”、“數碼產品一旦使用或者啟用會在產品系統留下數據記錄,難以擦除,影響二次銷售,而退貨再包裝產生的成本誰來承擔也是問題”6,由此拒絕接受拆封后的退貨行為,從而導致了不少糾紛。
經營者與消費者雙方的諸多訴求是否合理,能否得到法律的確認與保護是一個復雜的問題,要在兼顧多方利益與結合實際的基礎上綜合考量,而絕不是某一方的一廂情愿。所以,在新形勢下必須對我國消費者反悔權進行新的考察和研究:這項權利究竟是什么,保護的對象為何。本文即是嘗試對這些問題進行回答。
二、本文的創新之處
本文及選題的創新之處首先在于,其構想的產生與開始寫作均始于《消保法》修改之后,此次修改的最大亮點即為我國首次以全國統一法律的形式確認了消費者的反悔權,這使得本次寫作可以有一個明確的國內法律文本作為討論、研究、與國外立法進行比較的基礎。這是以往的同類文獻,無論是期刊論文還是學位論文沒有做到,也在事實上無法做到的。但筆者在此必須肯定這些寫在前頭的論文,它們無論是介紹國外相關制度,還是提出我國的立法建議,都對這項權利的引入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其次,本文的寫作內容并非一個各國(地區)立法的列舉與綜述。以往的文獻中,大多遵循“介紹該項制度的產生背景與境外的立法狀況、強調該項權利對消費者保護有重要作用、我們國家尚未引入故亟待修法確立”這樣一個套路,本選題一方面已經不具備這樣的寫作背景:因為我國已經明文立法制定了這項制度,在短期內不會再有改動;另一方面,作者在搜集資料的過程中,發現對于“反悔權”的權利名稱使用混亂,影響了相關文獻的檢索,因而在一開始轉向如何在我國法律語境下對這項權利進行“命名”;在之后的部分,本文也力求創新,將研究重點放在反悔權行使中的問題上,尤其是反悔權行使的限制與例外,包括知識產權商品(尤其是數字化商品)、網絡代購、網絡拍賣等,這些內容也將是預期成果的重要組成部分。
最后,本選題注重實證研究,使用了有影響力的案例(如谷歌公司訴臺北市政府因原告對 APP 應用程序不實行七天退貨期遭罰一案)與國內外一些知名互聯網經營者(如亞馬遜、蘋果、谷歌)的在線商城使用條款,在討論法律制度的過程中適當援引佐證,以達到增強說服力、緊密結合實踐的的目的,避免空談權利、紙上談兵。
三、本文使用的研究方法
一、規范分析的方法
規范分析是法律研究的基本方法,本文的研究內容是消費者反悔權,必將涉及到這項權利在實定法(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德國民法典》、臺灣“消費者保護法”以及歐盟相關指令)中的具體規定,并從這些規范本身出發,就權利的屬性、行使條件與法律效果進行全方位的分析。
二、比較的研究方法
本文將上述幾個國家和地區的消費者反悔權制度進行了比較分析,探討這項權利究竟如何予以界定、權利的行使各有何種限制以及我國最新立法中的進步與不足。并進而發現權利運作過程中各國出現的問題,經過比較分析,提出最適合我國未來立法的方向。
三、實證的研究方法
純粹的理論分析與文本分析還應有實證研究作為補充。本文將使用搜集到的案例,增強觀點的說服力與可靠度;筆者還搜集了經營者交易實踐中的常用規定,通過進一步闡釋,讓這項權利從法條中走出來,使消費者更為直觀地了解這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