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消費者后悔權的行使與發展研究
【引言】消費者后悔權面臨的問題探究引言
【第一章】消費者反悔權的概念界定
【2.1】消費者反悔權的適用范圍
【2.2】消費者后悔權的適用例外
【3.1 3.2】新消法適用及消費者退貨欺詐及其預防
【3.3】拓寬和改進消費者救濟渠道
【結論/參考文獻】消費者后悔權使用困境探析結論與參考文獻
結 論
通過第一章的論述,筆者以“反悔權”可以避免“撤回權”、“撤銷權”、“解除權”等稱謂的特定含義與我國《合同法》相關法律用語產生沖突,且該稱呼具有其自身獨立的價值,得出了使用“反悔權”這一表述更優的結論。另外經文本分析證明,我國新《消保法》第25條仍未納入“服務”等無形商品,落后于同時期的國外立法水平,構成此次修法較為遺憾的地方。
在第二章,筆者通過研究反悔權行使的條件與例外,厘清了反悔權產生的原因并深入探究,最終提出了擴大反悔權行使范圍的構想,即反悔權保護的范圍已超出傳統民法,構成了對消費者個人“沖動消費”的實質保護。故隨著經濟發展水平提高,民眾信用意識增強,可以順勢逐步過渡到不區分線上、線下銷售模式,尤其是對包括知識產權商品在內的廣大商品適用反悔權的構想。雖然具體實施的細則仍需要進一步商榷,且現階段用統一法律的形式確認還存在巨大困難,但我們必須看到這一未來的趨勢。尤其是走在法律規定之前的企業憑此積攢了非常高的商譽,同時擴大了銷售,從而為自己贏得了更多的市場競爭優勢,這便是極有力的推進動力。
在最后一章,筆者分別研究了消費者反悔權行使中的幾個特殊問題。對于第25條第2款在代購和拍賣這兩種交易形式上,應該區分對待。如果是經營者按消費者特殊需求下單訂購的,可以據該條款不賦予消費者反悔權,但對于有庫存的現貨式代購商品,則喪失“特殊性”而應當賦予消費者以反悔權。同時,《消保法》應明確經營者的定義。對于網絡拍賣,筆者認為必須尊重《拍賣法》的規定與拍賣制度的要義,允許拍賣者通過援引《消保法》第25條第2款之規定排除反悔權的適用空間。在消費者行使該權利的實踐中,又存在消費者惡意退貨及其預防的問題,應由經營者健全退貨機制,自行把關,篩除存在欺詐行為的消費者,并通過執法機關協作,將消費者的不法行為錄入個人誠信系統。而當消費者作為弱者,面臨可能不履行退貨義務的經營者時,需要借助于消費者協會與工商部門更好的配合,比如通過新建更為透明、統一管理的“網絡經營者誠信信息系統”來指導消費者網上消費時選擇優質的經營者,同時督促經營者所在地的工商部門看到公示后及時處理違法行為等。
無論如何,消費者反悔權在我國此次修法中實現了“從無到有”的巨大改變,與其他新增制度一起,讓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施行二十多年后終于走進了“從有到優”的時代。消費者反悔權一方面發揮著督促經營者努力提高產品品質、鼓勵誠信經營的作用,另一方面解決了消費者購物中的后顧之憂,起到了促進消費的作用,有助于市場經濟的繁榮發展。最為重要的是,消費者與經營者都需要正確對待這項權利,遵守立法本意,杜絕權利濫用,共同營造更好的社會消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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