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比特幣法律監管問題研究引言
【1.1 1.2】比特幣的產生及發展趨勢
【1.3】比特幣的性質
【第二章】美國對比特幣的監管
【第三章】我國對比特幣的監管制度
【第四章】我國比特幣監管的法律完善
【結論/參考文獻】比特幣交易監管體制優化分析結論與參考文獻
第四章、我國對比特幣監管的完善
《通知》在頒布之后取得了一定成效,為原本火熱的比特幣炒作市場降了降溫。但是,通過對《通知》內容、影響、目的以及缺陷的分析,筆者認為央行現在采取的措施是短期內的一個“應急措施”。比特幣交易中所存在的問題并沒有完全解決。這些問題出現的根源在于比特幣仍一直處于法律的灰色地帶,缺乏相適應的法規和管理辦法,給監管帶來了較大的困難。
從通知在現階段采取的措施來看,央行似乎想要暫時與比特幣“劃清界限”,采取了一種先穩定市場再依據情況變化制定措施的態度。然而,隨著各國對比特幣的態度逐漸明確,一些國家對比特幣的監管架構也慢慢變得清晰。一方面,這引導著比特幣的發展從以炒作為主到以實際應用為主進行轉變。另一方面,這也使得比特幣的發展不再孤立。伴隨比特幣共同發展的還有前文中提到的相關行業以及多種相同原理的虛擬貨幣。這也預示著虛擬貨幣已經成為了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現象與發展趨勢。在此之前,就曾有學者提出:“中國政府層面上的監管思路應持更積極的立場,這種立場基于對長遠金融安全的考慮和對策準備,更基于將互聯網本身作為經濟形勢下的經濟整體性、各種數字貨幣長期存在并發生作用的系統性政策框架體系的準備,而不僅僅是針對某一現象的調控和監管?!?/p>
一、對比特幣的發展進行重新審視
當然,這不是對《通知》現存意義的否定。但是,從長期監管的角度來看,想要依靠《通知》中的相關規定去解決全部比特幣交易中存在的問題是難以實現的。對于比特幣現階段所存在的問題以及未來發展中可能會引發的風險,需要通過建立完善的相關監管體系這一方式來解決。
比特幣這種存在于互聯網的虛擬貨幣出現在互聯網金融的大背景之下,在未來會與互聯網支付產生緊密的聯系。從類別上看,比特幣雖然具有一些獨特性,但是它并非是孤立存的。它屬于一種特殊的虛擬貨幣?,F階段,我國對于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監管不成體系,虛擬貨幣的絕大部分交易處于法律的灰色地帶之中。而對于比特幣的監管,首要的一步是對其進行分類和定性。
我國對虛擬貨幣已有的監管主要局限于對網絡游戲中虛擬貨幣的監管。但是,經過這些年的發展,虛擬貨幣已經不僅僅存在于網絡游戲當中,也演變出了幾種不同的形式。以比特幣為代表的這類去中心化虛擬貨幣出現后,更是被大量的應用到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的兌換以及現實世界的交易之中。這樣的現象給部分虛擬貨幣帶來了現實意義,并且體現了未來的一定發展趨勢。除此之外,隨著互聯網金融的飛速發展,存在于互聯網之中的虛擬貨幣在未來會對現有的貨幣體制發出挑戰。人類社會可能重新回到中央銀行法定貨幣與私人貨幣并存的狀態。
前文分析了《通知》中將比特幣定義為虛擬物品在將來可能會引發的問題。貨幣的形式不僅限于與法定貨幣,尤其是主權貨幣在將來還會受到沖擊。比特幣經歷了低潮,現在又在慢慢復蘇。其實正是因為這種貨幣在互聯上有其生存的空間和必要。因此,有必要在互聯網金融的語境下重新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進行定義。所以,要正視比特幣帶來的沖擊,在對這類虛擬貨幣進行界定的同時應當對其進行包容而不是排斥。具體到對虛擬貨幣進行定義的過程中,要注意對不同類型的虛擬貨幣進行分類和區分。在進行區分的過程中,可以依照以下幾個較為明確的特點進行區分:
(1)根據虛擬貨幣的流通范圍進行區分。例如,一些虛擬貨幣只可用于購買某一特定公司的產品。相反的,另外一些虛擬貨幣可以在市場中廣泛的進行流通。(2)根據虛擬貨幣是否具有中央發型與管理機構進行區分。(3)根據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的兌換模式進行區分。根據以上分類,可將比特幣定為一種公開流通、去中心化且可以與法定貨幣進行雙向兌換的虛擬貨幣。對比特幣這類虛擬貨幣監管應當根據其特點區別于其他幾類虛擬貨幣。通過對虛擬貨幣進行重新的界定,可以繼續保持《通知》的所要達到的效果。并在此基礎之上,提供了將比特幣納入金融監管體制的可能。
二、對比特幣交易平臺進行資質審核
從比特幣在國際上的發展趨勢來看,將它作視為投機炒作工具不足以涵蓋它的全部屬性。本文開篇便提到了比特幣的兩層含義,我國現在僅有的一份對比特幣監管的文件中,很難體現出對比特幣這兩層含義上的監管?!锻ㄖ分刑岬降谋忍貛潘嬖诘耐稒C、洗錢等風險都是從比特幣作為一個記賬單位在于法定貨幣進行兌換時而產生的?!锻ㄖ分械拇胧┮彩菓糜趯τ谶@些風險的防范,但是卻忽略了比特幣本身構建的支付機制。事實上,比特幣的相關行業的出現于發展也是建立在比特幣這兩層含義之上的。美國的監管模式告訴我們,政府雖然難以對比特幣本身進行監管,但是相關的監管機構可以對比特幣與實體經濟發生轉換的過程進行管理。
《通知》中第二部分內容切斷了銀行、支付機構參與比特幣交易的聯系,使投資者對比特幣的熱情下降。這樣的做法看似降低了風險的產生,實際上卻增加了監管的難度。在互聯網金融的語境下重新定義比特幣的要解決的一大問題就是比特幣的交易不再是“以物換物”的交易模式。比特幣的交易實質上是一種資金轉移的形式,對于提供比特幣與法定貨幣兌換業務的相關交易平臺以及支付商應當視為一種資金轉移服務。因此,要對比特幣相關交易平臺等設立許可制度。加強對比特幣交易的監管,防止非法交易的出現。對這一行業進行規范,從而保障消費者的利益。
在設立交易平臺監管過程中,可以將虛擬貨幣用于實際用途的交易納入《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的貨幣資金轉移業務。首先對比特幣的交易平臺、支付服務商設立相應的許可制度,再對其實施具體的監管措施??梢詫ι暾埲?、注冊資本以及申請所需要提交的相關申請材料等相關條件作出規定。由此可以解決以下幾點問題:(1)比特幣交易平臺的設立現在只需要按照《互聯網信息管理服務辦法》進行備案,缺乏相關部門對其資質的審核。在電信機關的備案只應該作為監管比特幣交易網站的一個輔助措施。對于交易平臺、支付商到底有沒有資格成立應當交由特定的主管部門審核。(2)會造成交易平臺資質參差不齊的情況,可能會引發由網站內部運作失誤而導致消費者承受損失。近來出現交易平臺圈錢跑路現象的出現增加了比特幣使用者的風險。在審核過程中要注意對比特幣的相關業務的原理、運作模式進行深入的了解。對于人為增加比特幣交易風險的業務以審慎的態度對待,限制融資融幣、杠桿交易等相關業務的出現。
三、以行業自治作為短期過渡
比特幣是一種點對點、去中心化的虛擬貨幣。與此前存在的虛擬貨幣不同,它最大的特點是不具有中央發行和管理機構。同時,比特幣的網絡構建了一套依據網絡節點進行運算的支付系統,從而移除傳統網絡支付中所依靠的第三方支付機構。
它的出現先是引起了自由主義者的關注,引發了人們對于現有貨幣體系的爭論與反思?,F在比特幣仍然處于發展的初期,風險存在于整個比特幣的市場以及相關的行業之中。但與此同時,比特幣在小額支付、跨境支付、捐贈以及金融包容方面相比于傳統金融行業有著無法比擬的優勢。但這些優勢與其存在的風險都需要監管者對其進行足夠的研究,具體的監管措施是完全建立在監管者對比特幣及比特幣行業的深入理解之上的??梢灶A見的是,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監管構建并非是短時間內可以完成的。
在未來一段時間里,比特幣的市場與相關行業的發展仍然會處于法律的灰色地帶之中。從提供比特幣服務的企業的角度來看,他們比監管者處于一個更為主動且有利的位置?,F在,這些公司更加了解比特幣市場所出現的問題,也更清楚自己所從事的業務的運作原理。他們可以通過一些特定手段去繞過現有的監管措施。但是,比特幣的發展必然要離不開監管。比特幣的整個行業應該加強與監管部門的溝通配合,在監管制度尚未完善的階段以行業自制來彌補監管的缺失。一個產生良性循環和健康發展的行業也更可能得到監管者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