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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政法論文 > > 我國對比特幣的監管制度
我國對比特幣的監管制度
>2024-05-04 09:00:00

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中美對比特幣的監管策略對比
【引言】比特幣法律監管問題研究引言
【1.1 1.2】比特幣的產生及發展趨勢
【1.3】比特幣的性質
【第二章】美國對比特幣的監管
【第三章】我國對比特幣的監管制度
【第四章】我國比特幣監管的法律完善
【結論/參考文獻】比特幣交易監管體制優化分析結論與參考文獻

第三章、我國對比特幣的監管

一、《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的內容與影響

相比于比特幣在美國的不斷發展與創新,我國的比特幣市場以炒作為主。此前的研究表明:截止 2013年 5月,從事比特幣“挖礦”工作的中國“礦工”已達到 8.5萬人,人數躍居世界第一。同時,平臺交易量驟增,排名躍居世界第一。由此也產生了許多大量持有比特幣的“莊家”,不斷的炒熱比特幣的價格。因而也吸引了大量懷有投機心態的投資者加入。2013年 12月,正是比特幣的價格瘋狂飆升的時期,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根據以上這些現象在此時下發了《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以下簡稱為《通知》)(一)《通知》中對比特幣的定性?!锻ㄖ肥俏覈F在關于比特幣的唯一一份規范性文件,從其性質來看屬于部門規章。從內容上看,《通知》共分為五部分,分別包括:正確認識比特幣的屬性、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比特幣相關業務、加強比特幣互聯網站的管理、防范比特幣可能產生的洗錢風險、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及投資風險提示。其中第一部分是關于比特幣法律性質的界定。中間三個部分闡述了幾點具體監管措施。最后一部分中對投資者進行了風險提示。

比特幣不是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這是我國監管部門對比特幣做出的定性,也為現階段對比特幣的監管做奠定了基調。同時,央行給出的信息是比特幣本身并不是非法的。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筆者認為,我國在現階段將比特幣定性為虛擬商品來可能出于如下兩點考慮:

第一,為已被過度炒作的比特幣市場降溫。2013年 12月是比特幣價格飆升至歷史定點的時期,大量的媒體對其進行報道,大量資金涌入比特幣市場,比特幣的莊家在不斷的進行炒作,在國內已經引起了很大的反響。比特幣在美國的不斷發展沒有引來相關部門的禁止,而是對其展開了監管的研究與探討。這在很大程度上給予了比特幣擁護者繼續堅守其陣地的信心。因為比特幣本身并不違法,人們的觀念已經開始逐漸改變了,比特幣不只具有黑市交易等非法交易的用途。美國對比特幣持開放態度所造成的影響范圍不局限于美國國內,而是對包括中國在內的許多國家都會產生影響。如果此時我國央行同樣給出了對比特幣的過多肯定評價,必定會給這個市場帶來更大的激勵,造成更大范圍的炒作。而在《通知》中,央行還提到利用比特幣炒作存在投機性,要預防這種投機風險。將比特幣定性為虛擬物品,很有效且適當的抑制了民眾對比特幣炒作的參與熱情,減少了投機炒作的參與者。第二,比特幣有可能對現有的貨幣體制造成沖擊,現階段的貨幣涉及國家主權,央行要提示人民幣在我國的法定貨幣的地位。比特幣自問世以來,被炒作這冠以“未來貨幣”的名稱進行宣傳,價格最高時幾乎與金價持平。法律明確了人民幣在我國的法定貨幣地位,而比特幣卻先入為主的以一種“未來貨幣”的姿態進入到人們的視野,這是央行所不愿意看到的?;谝陨蟽牲c原因,央行在《通知》中將比特幣定性為虛擬商品。

(二)對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的限制

《通知》在其第二部分規定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從而切斷了比特幣交易所與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之間的業務聯系。在《通知》發布之后,各個銀行與支付機構也都積極響應了這一號召,終止了與比特幣交易所的業務往來??傮w來看,《通知》中的這項規定,加之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對此規定的落實,對比特幣交易的炒作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分別體現在比特幣價格的下降與交易平臺交易量的下降這兩方面。另外,銀行與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也是對《通知》中第一項規定在實踐中的一定延伸。但國內各大交易所也對此舉相應地采取了不通過程度對策,例如開通線下現金交易、開設比特幣ATM機或開設境外賬戶進行交易。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對比特幣監管的難度,并提升了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風險。

(三)對比特幣網站的管理

《通知》的第三部分中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應當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痹诖颂岢龅膫浒笐斒侵敢罁痘ヂ摼W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所進行的備案?!锻ㄖ穼氖卤忍貛畔嚓P服務網站的監管事宜交予了電信管理機構。其實在此涉及到的是網站成立的基本條件問題,并不會對比特幣相關行業產生過大的影響。只要提供比特幣相關服務的網站按照規定進行備案,服從電信管理機構管理進行運營就不會產生問題。這一措施也可防止發生比特幣交易平臺“圈錢跑路”這一現象的發生。

(四)對比特幣風險的提示

《通知》對比特幣可能產生的洗錢風險與投資風險進行了提示?!锻ㄖ返牡谒牟糠种?,對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比特幣交易網站、各金融機構與支付機構分別提出了防范比特幣洗錢風險的要求。防止比特幣的洗錢風險,應當是監管的首要任務之一。通過比特幣進行洗錢,更多的體現在使用比特幣在于法定貨幣進行兌換這一步驟之中。只要按照通知中的要求,做好相應的防范措施,就可以限制比特幣被用于洗錢等非法目的。而在《通知》的最后一部分中,對比特幣的投資風險進行了提示,引導社會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

二、《通知》中存在的問題

在《通知》發布之后,得到了各部門和金融機構、支付機構的共同支持,對我國現階段的比特幣市場起到了警示效果,提示了比特幣交易的洗錢風險以及比特幣炒作中存在的投機風險??梢哉f,《通知》的發布對于防控這些風險取得了初步的效果。但是,從長期監管的角度來看,《通知》中的相關規定還有欠缺之處,并可能為將來的監管留下隱患。具體而言,《通知》可能存在以下疏漏:

(一)對比特幣的定性值得商榷

將比特幣定義為一種虛擬商品,可以使火熱的比特幣炒作市場快速的降溫,幫助人們快速區分比特幣與法定貨幣的概念。但與此同時,對比特幣這樣的定性可能會對將來的監管造成困難。比特幣的整個網絡還處在發展時期,雖然現在我國范圍內以炒作為主,但不能否認比特幣這種形式的“虛擬貨幣”具有作為一種新型支付工具的潛質。央行現在認為:比特幣不是貨幣,使用比特幣“付款”行為更接近于“以物換物”。而我國沒有將比特幣本身列為違禁品,人們還有交易比特幣的自由。如果將來比特幣或者其它某個類似的“虛擬貨幣”的交易網絡成熟,我國的監管部門需要面對的就是世界范圍內 24小時不間斷的大量交易。而央行現在認為的這種“以物換物”的交易模式會為相應的監管帶來極大的困難。除此之外,也為比特幣交易平臺的定性帶來了困難。央行現在的監管模式是將比特幣排除出金融系統以防止其引發交易風險、對現有金融系統造成沖擊,任其自生自滅。從長期監管的角度預測,應當將比特幣的相關交易納入到金融監管的體制之內。因此,現在將比特幣定義為虛擬商品,顯然會對長期監管產生不利的影響。

(二)對比特幣交易平臺資質審核的缺失

《通知》中提出了對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服務的互聯網站應當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的要求。然而對于比特幣交易所這類相關網站,僅依靠電信備案進行監管是遠遠不夠的。依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備案只是互聯網合法存在的前提之一。特定行業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網站要在申請備案手續之前,應當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由此產生的問題是,比特幣交易網站不屬于《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第五條所列舉的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中的一類,在尋找法律依據時,也缺乏可以依照的法律、行政法規。央行將比特幣定義為虛擬商品后,對于從事比特幣交易的網站在定位上就顯得十分尷尬,沒有特定部門對他們的成立資質提出相關規定并進行審核。這可能會引起比特幣市場一定程度的混亂。

(三)對比特幣業務形式的監管的缺失

央行認為比特幣存在的主要風險之一是由于它價格的劇烈波動引發了極大的投機風險。雖然《通知》明確了金融機構與支付機構現階段不能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但是,我國并沒有將比特幣的交易平臺視為金融機構或支付機構,無法對其業務形式進行限制。實踐中,部分比特幣的交易所在《通知》頒布之后推出了“融資融幣”業務。融資融幣業務的操作過程與證券市場的融資融券業務十分相似。交易所自己或者提供平臺給比特幣用戶借款借幣,從而通過買賣比特幣進行獲利。對于比特幣這個已經存在極大風險的市場而言,融資融幣業務增加了杠桿交易,使得現有風險被成倍的放大。融資融券在證券市場也是一項風險較高的業務,在證監會的監管下,經過四年的研究才啟動了試點業務。并對申請融資融券業務的客戶提出了開戶時間以及資產等方面的“參與門檻”要求,以確保投資人可以對風險有合理的認識及一定程度的掌控能力。相反的,比特幣交易所開展的相關不需要任何主管部門的審批,對投資者的參與條件沒有做出任何的限制,這無形中增加了利用比特幣炒作的投機風險。盡管現在我國幾大比特幣交易所已經聯合發表聲明停止融資融幣業務,但是這仍然暴露了缺乏主管機構對其業務審批產生的問題?,F在比特幣衍生品的交易平臺幣琪(Coinarch)已經進入我國市場,監管者所需要面臨的問題將十分艱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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