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技術的迅速發展向著作權法提出了挑戰,產生了各種各樣的網絡版權侵權糾紛。網絡版權的保護對象是網絡作品,即只要是以數字化狀態存在并且已經與互聯網絡進行聯結的作品,[1]通常將其分為上網作品和網上作品兩類,“上網作品”即作品的數字化,“網上作品”即直接以數字化形式表現并在網絡上傳播的作品。網絡版權,即網絡作品的著作權,是網絡作品的版權人基于網絡作品的傳播所享有的版權及相關權。一般情況下,網絡作品的版權歸作者享有,針對“上網作品”,其網絡版權人為未經數字化作品的作者及相關權利人。針對“網上作品”,其網絡版權人主要是網絡作品的創造者,也可以是網絡作品的傳播者,如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用戶等。未經網絡版權人許可而行使專有版權人享有權利的行為,即是網絡版權侵權。在網絡環境下,要實現社會公共利益和網絡版權人利益之間的平衡,就有必要對網絡版權侵權問題進行深入探討。
一、網絡版權侵權的含義
在定義網絡版權侵權時,有人認為數字化與互聯網絡并不會將其的版權侵權行為性質改變,故將網絡版權侵權定義為: “未經網絡上傳播的作品的版權人許可,而從事法律授權版權人所控制、限制或禁止的那些活動?!庇械膶W者將傳統版權侵權的概念與網絡自身的特點相結合,將網絡版權侵權定義為“未經版權人許可,又無法定的依據,擅自上傳、下載、轉載或在網絡上以其他不正當的方式行使專有版權人享有權利的行為?!?/p>
筆者認為第二種定義更為合理全面。網絡版權侵權是對網絡作品著作權的侵犯,由于網絡作品傳播具有區別于傳統作品傳播的特點,網絡版權侵權也必然區別于一般的版權侵權行為,在侵權行為方面更多地體現出網絡傳播的方式,如擅自上傳、下載、轉載等。在定義網絡版權侵權行為時將傳統版權侵權的概念與網絡自身相結合是必要且合理的。
二、網絡版權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
通說認為,網絡版權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大致可以分為三類: “上網”、“網上”和“下網”.
( 一) “上網”侵權
“上網”侵權是指擅自將權利人尚未公開發表的作品或者在傳統媒體上已經發表但尚未存在于網絡中的作品上載到網頁上。上載引起的侵權有兩種形式: 一是將作品數字化后上載到網上,二是將本身就是數字化形式的作品直接上載到網上,應注意的是,該數字化形式的作品尚未存在于網絡中?!吧暇W”侵權多表現為未經網絡版權人的許可,以數字化形式將其作品在互聯網上發表或發送,如有的個人網站的所有人將復制他人存在于網絡之外的作品上載到自己的網站上當作是自己的作品。又如網絡使用者或網絡服務商將原先以網絡之外的其他形式登載的作品上載到自己設立的網頁、電子公告欄( BBS) 等論壇區以供他人瀏覽或下載。有關作品的數字化問題,中國現行著作權法并無明確規定,但通常認為,數字化作品與傳統作品區別僅在于作品形式和載體的不同,傳統作品并不會因為數字化而喪失其獨創性與可復制性,依然存在版權,“上網”行為若不經傳統作品版權人許可而擅自上載,即構成了網絡版權侵權。
( 二) “網上”侵權
“網上”侵權是將發表在一個網站上的作品在網絡上加以非法使用,更多的是對其他網站信息資源著作權的侵犯。應注意此時針對的是已在網絡中存在的作品,這是與“上網”侵權針對尚未存在于網絡中的數字化形式作品相區別的?!熬W上”侵權最主要的形式是轉載,即指發表在一個網站的作品被另一個網站擅自復制使用。如網絡使用者或網絡服務商將原先登載在他人網頁、電子公告欄等論壇區的內容私自轉載到自己的網頁、電子公告欄等論壇區以供他人瀏覽或下載。此外還表現為: 整理編輯網絡信息時,刪除作者簽名檔案或在他人作品上簽署自己的姓名; 在網絡上使用他人存在于網絡中的作品時,擅自進行修改、刪節等等。
( 三) “下網”侵權
“下網”侵權是指將網上作品擅自下載并非法使用。網絡上的各類信息資源極為豐厚,往往會出現傳統媒體對網絡作品的抄襲、復制、下載等。下載是指將發表在網上的作品擅自復制并發表在報刊上,或儲存在存儲器,或打印在紙上。下載者如果是通過合法的渠道獲得作品則不構成侵權,但下載者非經合法渠道獲得作品,其行為就直接構成了對版權人的侵權。如 BBS 站網絡管理者提供設備,引導并鼓勵用戶獲得游戲軟件,經版權人告知侵權事實后,仍拒絕刪除或采取其他合法措施; 又如將在學術網絡上的電子布告欄中發表的文章,下載并復制到隨書附贈的光盤中,隨書一起銷售,獲取利潤。
三、網絡版權侵權行為的認定
( 一) 對特殊的網絡版權侵權行為認定的必要性
要認定構成網絡版權侵權行為與否,需要從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方面判定,網絡版權侵權與傳統的一般侵權在構成要件方面并無不同,需符合“存在網絡版權違法行為”、“存在網絡版權損害事實”及“網絡版權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三個要件。但由于網絡傳播具有開放性、交互性、不穩定性和虛擬性等特點,網絡版權侵權也必然存在著區別于一般侵權的特點,表現為侵權的全球性、隱蔽性、便易性等,因而在對其進行認定時也區別于一般侵權的認定,對網絡環境下一些特殊行為的版權侵權認定是非常有必要的。
( 二) 對特殊的網絡版權侵權行為的認定
網絡版權侵權行為表現為“上網”“網上”和“下網”三種形式,對其具體劃分后大致有十多種。因網絡產生初衷之一是資源共享,而超鏈接技術是這種初衷在網頁技術上面的反映,是網絡生命力的重要因素。因而可結合網絡版權侵權構成要件主要針對超鏈接這一典型網絡行為的侵權認定進行分析。
超鏈接是指使用文本標記語言指示電腦或專門軟件,在兩個不同文檔不同部分建立聯系,使訪問者能夠通過一個網址訪問到不同網址的文件,或通過特定欄目訪問其他欄目。需要認識到的是鏈接人通過鏈接向終端用戶提供的服務并不是自己的內容,而是對被鏈接對象的借用。因此,設鏈人在設置超鏈接時存在侵犯他人網絡版權的可能性。超鏈接根據不同標準有不同分類,其中最主要的分類是依據鏈接目標頁不同分為淺層鏈接與深層鏈接。淺層鏈接又稱“外鏈”,即是對第三方網站首頁或其他網頁的鏈接。用戶點擊鏈接之后,即會脫離設鏈網站,進入被鏈接的網頁。深層鏈接又稱“內鏈”,是對第三方網站中存儲的文件的鏈接。表現為兩種形式: 一種是利用超鏈接將他人網頁的內容作為自己頁面的內容的一部分,另一種則是利用超鏈接跳過他人網站的主頁,直接訪問該網站的重要內容。
一般而言,“淺層鏈接”中設鏈網站在其設鏈內容上明確地指出其鏈接的網站,明確地指出被鏈接網站的首頁,在這種情況下,用戶可以清晰地看到被鏈接網站,能夠意識到其點擊鏈接結果就是訪問另一個網頁。這種鏈接通常不存在侵犯網絡版權的問題。
而深層鏈接則容易發生網絡版權侵權糾紛。筆者認為,深層鏈接是構成網絡版權侵權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 1) 在行為方面,網絡版權違法行為是指不屬于法律允許的利用網絡使用作品的行為。深層鏈接的鏈接者在自己網頁上設置了超鏈接語言,或跳過他人主頁直接鏈接站點內容,或將他人頁面作為自己頁面的一部分,在技術方面雖未實際復制他人網頁,但用戶往往認為是停留在原來的網頁上,視覺上造成了復制的感受,且此類鏈接多是在被鏈接者渾然不知的情況下設置的,多未經其許可,鏈接行為并無法定或約定的依據。( 2) 在行為對象方面,被鏈接的對象是他人享有版權的作品。( 3) 從行為結果方面而言,深層鏈接行為可能對原網頁所有者的權利構成實際損害,如將他人頁面作為自己頁面的鏈接行為,用戶在點擊瀏覽被鏈接的頁面時,顯示的仍是當前頁面的網址,容易使用戶發生誤解,這對被鏈接網頁而言是一種無形的損失。又如直接跳過它人網站首頁到達被鏈接內容的深層鏈接行為,導致用戶接觸不到被鏈接網站的廣告,該網站因此而喪失了廣告可獲取的收益,其財產權益受到了侵害。( 4) 從因果關系上說,深層鏈接行為是造成原網頁所有者權益受到損害的主要的和決定性的原因。深層鏈接具備了網絡版權侵權行為的三個構成要件,且不屬于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的情形,構成了網絡版權侵權行為。
同超鏈接一樣,其他特殊的網絡版權侵權行為在認定時,除符合“存在網絡版權違法行為”、“存在網絡版權損害事實”及“網絡版權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三個要件外,都有自己在侵權認定方面的特殊性,對其認定時應具體分析。
四、網絡版權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 一) 歸責原則概述
所謂歸責原則,就是確定權利歸屬所必須依據的法律準則。對于網絡版權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理論界存在以下四種爭議: 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區分不同情況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
筆者贊同第四種觀點,認為區分不同情況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的做法是合理且靈活的,其他三種主張都存在弊端。由于網絡的無形性、開放性等特點,導致他人無過錯卻會使網絡版權受到侵害的情況十分普遍。這種情況下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存在弊端,一方面確認過錯侵權主體比較困難,另一方面,網絡版權人要舉證證明侵權人主觀上的過錯也是十分困難的。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以造成損害的客觀事實作為侵權認定的依據,對使用網絡信息的行為限制十分嚴格,即使無過錯也要承擔民事責任,這樣不利于網絡信息傳播,會阻礙網絡技術的發展。而過錯推定原則只是過錯歸責原則的特殊形式,其本質上仍是過錯責任原則,終究未克服過錯責任原則存在的弊端。而區分不同情況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是與當前我國網絡版權保護現狀相適應的。針對不同網絡主體應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針對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對于網絡作品提供者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同樣,針對不同的侵權行為應分別適用不同歸責原則,多主張對于直接侵權行為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間接侵權行為適用過錯歸責原則。
( 二) 不同網絡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在網絡環境下存在著直接網絡版權侵權行為與間接網絡版權侵權行為之分,且二者應適用不同歸責原則,現結合超鏈接進行論述。
1. 超鏈接直接侵權的歸責原則。超鏈接的淺層鏈接一般不會發生網絡版權侵權糾紛。而深層鏈接是構成網絡版權侵權的,設鏈人在無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對他人享有版權的作品直接進行深層鏈接屬于直接侵權行為,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設鏈人在傳播網上作品時,不考慮其主觀上是否意識到被設鏈的內容存在受保護的版權,只要其實施了深層鏈接行為且對被鏈接作品的版權人利益造成損害,即構成了網絡版權侵權行為,應承擔網絡版權侵權責任。
2. 超鏈接間接侵權的歸責原則。當用戶利用鏈接時,有可能被設鏈人指引到含有侵犯版權的材料的網站,即鏈接對象含有侵犯版權的材料。這種情形下,設鏈人如果并未進行深層鏈接,要承擔間接侵權責任。鏈接本身雖沒有直接侵犯版權,但通過鏈接使侵害的結果擴大了。也就是說,本來侵害結果的范圍僅限于侵權網頁的訪問人,而鏈接則使這種結果擴大到鏈接網頁的訪問人。對于鏈接造成的間接侵權,鏈接人應承擔過錯責任。因為要求設鏈者審查所有被設鏈內容的合法性是超出其實際監管能力的,對其采用無過錯歸責原則太過嚴格,只有在設鏈者明知被設鏈內容侵權或者經權利人發出確有證據的侵權通知后,設鏈者在沒有履行立即撤銷鏈接的義務時才應承擔侵權責任。
網絡的發展向傳統版權法提出了挑戰,傳統版權法在無法適應網絡傳播媒體需要時就必須進行自身的調整,這種情況下,對網絡版權侵權行為的一系列問題進行積極的探討是很有必要的,對網絡環境下網絡版權人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的平衡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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