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上市公司間的競爭力也越來越激烈。改善上市公司治理機制,并在這個基礎上努力培養企業的核心競爭,不斷拓展企業的可持續發展空間,不僅關系著企業自身的成敗,對我國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增長也具有極其重要的戰略意義。而法律機制作為治理機制的一個外部機制,更是關系到上市公司的發展的外部競爭環境的安全保障性。
二、上市公司治理法律保障的必要性
雖然法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確實不如我們通常想的那樣重要。但是法律作為上市公司治理機制中的外部機制中的一個內容,仍然起著它應有的作用。首先,法律作為一種外部機制,是在內部機制的基礎上對上市公司的治理發揮效用的。公司治理機制發揮有效的作用,就必須將內部機制和外部機制結合起來,在內部機制的基礎上發揮外部機制的保障功能。其次,法律是對上市公司內部機制失靈時的有效補救方式。但法律并不是隨時對上市公司的治理發揮主要作用,只是在內部機制出現漏洞時才會發揮輔助效用。最后,法律是一種權益救濟保障機制。近些年,上市公司侵害股東權益的情形有所增加,股東維護自己的權益的最有效的方式就是運用法律手段。
三、我國上市公司治理法律機制中存在的問題
( 一) 立法原則不足
只有有效地保護上市公司各種利益關系人的利益,保持公上市司各利益間的協調,才能使上市公司健康發展并取得共贏。由此可見,利益均衡原則是我國立法應當遵循的基本的原則。但是,通過我國現行法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立法實踐中并沒有將此原則采納。而在立法中我國現行法將誠實信用原則和信義義務都已經列入法律當中。而這兩個原則中,誠實信用原則本身就是對股東的最底線的規定,而信義義務卻是更高的一種義務要求,要求股東是在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保障其他股東得到更多的利益。但對此二原則的規定適用尚不規范,實踐適用存在一定難度。
( 二) 具體規定尚缺
通過我國現行法律規范的具體規定不難看出,我國對上市公司進行管制的法律規范很少,在公司法中規定的內容也是相對很少,這就很難使法律對上市公司進行更體系化地規范。同時,對上市公司進行規范的法律的位階不高,而位階的高低決定了法律的適用的先后順序,這就更不利于對上市公司進行有效的管理,從而使控股股東侵害其他股東權益的情形得不到有效的法律制約。
( 三) 司法實踐不力
上市公司糾紛案件的處理在司法實踐中更是面臨著訴訟費用高昂、訴訟周期過長等困境,從而使股東權益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因為上市公司糾紛案件是民事糾紛案件,它的訴訟費用是按照爭議財產比例收取,訴訟費都比較高,對提起訴訟糾紛的原告來說是一筆很大的負擔,尤其是小股東起訴或股東代表權訴訟時將可能成為維權障礙。同時,在這類案件審理過程中,由于涉及內部股東控權問題,會出現證據采取難的問題,就會導致訴訟周期比較長。這些問題都導致此類糾紛在司法實踐中不易解決。
四、對上市公司治理法律機制的完善
( 一) 完善立法。
法律機制要發揮作用,關鍵是要通過立法的方式將對上市公司的規制方式制定成為法律,從而有法可依。首先,要加強對上市公司方面管理的法律規范的制定。只有這樣,才能對上市公司治理從法律機制上加以外部管理和監督,從而發揮法律這一外部機制應有的功能。而且,這樣也有利于形成法律體系,從而對上市公司進行體系化管理。
其次,在對上市公司進行立法時,要提高法律位階,從而對其管理更加具有權威性和司法可操作性。最后,對立法原則進行全面、細致地落實到法律規范的內容之中。將利益均衡原則、章程自治原則等這些基本公司治理原則落實到法律規范,并且將誠實信用原則和信義原則的法律適用上通過立法加以區別,從而使司法裁判適用法律時有更明確的法律依據。
( 二) 健全司法,完善監督體系。
一方面,降低訴訟費用,減少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從而提高受侵害股東的訴訟保障心態。比如,對于非直接與財產分割或損害賠償有關的訴訟,按照無財產爭議的案件按件收取。另一方面,要加強監督體系的完善。通過法律機制,將股東會的權利落實,保障董事會和監事會對上市公司的監督效用,促進提升中小股東保護自己權益的公司內部機制。在完善公司股東權益保障的內部機制的基礎上,再用法律機制加以外部保障,內部監督機制和外部監督機制相輔相成,促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正當地行使自己的權利,尊重和保障其他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從而維持上市公司的良好運作和持續發展。
五、結語
隨著上市公司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公司重視公司治理機制的健全和完善。因為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可以提高公司的運作效率,提升公司的發展業績,給予各方利益更多的保障。而法律作為一個有效的外部治理機制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因此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機制同樣值得我們重視。然而,這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我們要在實踐中不斷改進,從而尋找更適宜發展的法律治理機制。
[ 參 考 文 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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