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公益訴訟的建立賦予了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群體以程序救濟,從而維護社會的公共利益。目前,消費者公益訴訟空有法律規定,卻并無與之相配套的程序構建,僅有的起訴主體的規定也存在一些不足。
一、立法背景與觀點
2012 年 8 月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正式確立了公益訴訟制度,但對于公益訴訟提起的主體,學說上一直存有爭議,它也是公益訴訟中討論最多的話題,焦點主要集中在是允許檢察機關、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公民中的某一類還是某幾類主體提起訴訟。更多的學者傾向于起訴主體多元化,以便更好地發揮公益訴訟的作用,最大限度地滿足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現行法律規定
2012 年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 55 條首次明確規定了公益訴訟制度,并將公益訴訟的起訴權賦予“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這一概括性的規定并未給出明確和具體的起訴主體。因此,對于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看似有法律規定,實質上卻并無規定。2013 年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 47 條將消費者公益訴訟的起訴權賦予給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從而使消費者公益訴訟起訴主體的爭論暫時告一段落。
三、存在的不足及完善
\\( 一\\) 法律條文的缺失
2013 年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 47 條將消費者公益訴訟的起訴權賦予給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它們“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庇袑W者認為,該法律規定中“可以”應改為“應當”,這并不是可為可不為的,而是不可放棄的法定義務。當然,這種說法更嚴謹,更符合消費者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目的。然則,若立法者的立法本意就不在于將消費者公益訴訟的起訴權賦予給中消協和省一級消協獨有,那么這種說法就實屬不必要。2012 年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將公益訴訟的起訴權賦予給“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這一規定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但是模糊性反而更強,目前針對消費者公益訴訟,只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消費者協會”這一社會組織。根據立法原意,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及今后的立法會對“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作進一步明確的規定和解釋,可能賦予其他機關或者組織以消費者公益訴訟起訴權,因而消費者公益訴訟的起訴權尚不能理解為消費者協會所獨有。對于法律條文規定的缺失,這需要司法解釋和今后的立法來加以解決。
\\( 二\\) 缺乏對消協起訴權的監督機制
消費者協會是社會組織,它的起訴主體資格來源于法律的授權,但這并不足以改變它與具體的消費者公益訴訟案件并無直接利害關系這一事實,因此消費者協會在消費者公益訴訟案件中存在懈怠的可能,這就需要對消費者協會的起訴權進行監督。有人認為,若消協不起訴,消費者個人可以不適用消費者公益訴訟,而以個人的名義向法院起訴,但是消費者公益訴訟制度建立的目的就是為了給符合條件的消費者訴訟提供一條新的救濟途徑,若仍然回到個人起訴,那么建立消費者公益訴訟就失去意義了。對于消協的懈怠或者不當行為,我們可以考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其進行處罰,甚至取消其消費者公益訴訟的起訴資格,由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檢察院代為行使。
\\( 三\\) 消協能力不足
消費者協會已經承擔了足夠多的社會責任,而將消費者公益訴訟的起訴權賦予給消費者協會之后,消費者協會在原有的責任基礎之上,還需進一步承擔消費者公益訴訟原告的責任。這對消費者協會自身來說,存在一些困難。一方面,需要更多的經費支持; 另一方面,自身的能力有限。案件多,還需要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法律常識。以廣東省消費者協會所公布的數據為例,2013 年全年受理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118132 件,平均每天 324 件,若其中 10% 是消費者公益訴訟案件,以現階段民事訴訟審理的時間來看,這都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以及人力物力,而這完全超出了消費者協會的能力范圍。因此,需要給予消費者協會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專業知識支持。
\\( 四\\) 消協的獨立性難以保證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 37 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責應當予以必要的經費等支持”,事實上消協的經費來源更多的是財政預算撥款和工商部門的支持,而財政撥款最主要的來源就是稅收,稅收絕大部分又來源于經營者。在消費者公益訴訟中,就會形成很微妙的“三角關系”,作為原告的消費者協會的經費來源于政府,政府的財政稅收來源于經營者,而經營者又是消費者公益訴訟的被告。很難保證處在“三角關系”居中者的政府不對消費者公益訴訟施加影響,尤其被告是納稅大戶的時候,這種影響就難以避免。另外,消費者協會是社會組織,以中消協為例,協會掛靠在國家工商局,業務上接受國家工商局、國家標準局和國家商檢局的指導,其事實上也是“半公”性質組織,具有很強的附屬性。在這種情形下,消協作為社會組織本身的獨立性就難以得到保證,從而會影響到消費者公益訴訟案件的公正公平處理。
消費者公益訴訟為屬于弱勢群體的消費者群體提供了保護公共利益的救濟程序,然而它在我國畢竟才剛剛起步,需要完善的不僅僅是起訴主體的規定,更需要構建和完善與消費者公益訴訟相配套的程序,以便最大限度地發揮其作用。
參考文獻:
[1]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編. 民事訴訟法立法背景與觀點全集[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2.
[2]趙紅梅. 有關消費者公益訴訟的三個關鍵性問題[J]. 中國審判,2013 年\\( 6\\) \\( 總第 88 期\\) .
[3]張曉瑞. 我國消費者協會公益訴訟的困境與出路[J]. 牡丹江教育學院學報,2013\\( 5\\) \\( 總第 141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