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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政法論文 > > 我國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的重構
我國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的重構
>2023-08-31 09:00:00

題目:我國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的重構

目 錄

摘要\\(詳見正文\\)

關鍵詞

引言

一、我國民事訴訟簡易程序之現狀

(一)民事簡易程序立法之現狀
(二)民事簡易程序司法實踐之現狀

二、民事訴訟簡易程序之反思

(一)立法過于粗糙,不能滿足實踐的需要
(二)規定太過籠統,缺乏應有的操作性
(三)簡易程序不簡易

三、民事訴訟簡易程序之重構

(一)民事簡易程序重構之理念
(二)簡易程序案件適用范圍
(三)嚴格控制程序轉換
(四)簡化訴訟程序

結語

參考文獻


以下是正文

摘要:民事訴訟法中的簡易程序是一種簡化了的訴訟程序,這一制度的設計是為了合理配置司法資源、提高審判效率,保護人民群眾訴訟權利和民事權益。然而在實踐中卻是不盡人意,暴露出不少問題,究其原因是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中對簡易程序的規定表現得過于粗疏、原則、籠統,肇因于此,民事簡易程序在司法實踐中的各種缺陷也日漸顯現,導致適用中的混亂,其作用難以充分發揮。隨著經濟的發展,訴訟案件的急劇增加,民事簡易程序愈顯重要,若要充分發揮其制度價值,必須與時俱進,因此對民事簡易程序的重構已成為民事訴訟立法的重要課題。
關鍵詞:簡易程序 范圍 重構

引 言

我國在20世紀90年代初完成了新民事訴訟法的制定,并于90年代中期掀起了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熱潮,迄今方興未艾。作為“法制經濟”的市場經濟,將法院和司法程序推向了各種糾紛和矛盾解決的前臺。與日俱增的司法訴訟數量給法院造成了相當大的壓力,特別是民事簡易程序已經越來越不適應當前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實際需要。因此,對民事簡易程序問題進行理性思考并積極探索和改革完善已是刻不容緩。本文通過借鑒國外立法中的簡易程序和考察我國民事簡易程序,對其進行全方位、多角度的透視之后,最終提出了一些關于構建我國民事簡易程序的設想與預測,以期對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重構有所裨益。

一、我國民事訴訟簡易程序之現狀

(一)民事簡易程序立法之現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程序。它對于解決我國案多人少、效率低下的審判矛盾有著獨特的價值。隨著社會的發展,根據實踐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關于貫徹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之第168-175條和2003年12月《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又分別對簡易程序做了更細致的規定。因此,簡易程序不是普通程序的附屬程序,也不是其分支程序,而是一種與普通程序相對而言、并列而存的獨立的第一審程序。

(二)民事簡易程序司法實踐之現狀

依照相關的法律規定,不難發現,民事簡易程序有著自身的特點:第一,適用簡易程序的法院只能是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適用的案件只能是第一審案件,除此之外,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均不得適用簡易程序;第二,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只有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那么在實踐中簡易程序的適用狀況又如何呢?從近些年我國民事審判實踐的情況來看,適用簡易程序審結的民事案件呈現出逐年大幅遞增的態勢,全國各地法院幾乎都不同程度地加大和拓寬了簡易程序適用的力度或空間,有的制定或出臺了相應的規則或意見。盡管如此,由于這些改革思路及措施是在盲目和“各行其是”的狀態下展開和運作的,因此難免具有較大的隨意性。于是諸多問題也不可避免的隨之滋生:第一,不利于法制的統一;第二,缺乏相應的理論指導和制度結合;第三,改革及其運行的方向不確定且呈現出較為混亂的局面。此外,就各地法院出臺的有關簡易程序的具體規定來看有的本身也不夠嚴謹,致使案件的審理要么“公正有余而靈活不足”,要么為求效率而不惜犧牲公正為代價;甚至有的法院錯誤的把簡易程序作為清理積案的一種方式,將其作為提高辦案效率的途徑。上述情況造成了簡易程序實際運用上的嚴重失范。

二、民事訴訟簡易程序之反思

簡易程序的設立,本應該既有助于保障和方便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也有助于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民事案件。但在實踐中卻是公正與效率難以兼顧,甚至公正與效率都未實現,簡易程序出現這種現象,值得我們反思:

(一)立法過于粗糙,不能滿足實踐的需要

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雖然對簡易程序作了專章規定,但整個章節只有5個條文,不能滿足我國司法實踐中的需要。從內容上看,民事訴訟法中關于簡易程序的這5個條款,僅就訴訟階段進行了簡化,而其他未作規定的方面,仍然依照普通程序的規定處理。立法上的這種處理與“實踐中將近80%以上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現象顯然是不符合的,也就是說立法上沒有給予簡易程序相應的地位。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雖然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陸續公布了關于簡易程序的相關規定,如1992年7月14日《關于貫徹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之第168-175條,1993年11月16日《關于經濟糾紛案件適用簡易程序開庭審理的若干規定》以及2003年12月1日《若干規定》等,但依然只能算“杯水車薪”,難以倚重。雖然條文的多寡并不能成為我們評價一項法律制度優劣的唯一標準,但太過偏少卻無論如何都難以有效地規范相關主體的行為,同時也給使用者留下太多的自由空間,從而會使該制度本身失范。

(二)規定太過籠統,缺乏應有的操作性

程序從一定意義上講,就是一種操作規程,因此操作性應當是其自身所應有和必備的屬性。但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簡易程序的規定卻顯然太過原則和籠統。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適用的案件范圍不明確,把“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作為“簡單的民事案件”的標準,從而以此來確定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二是對程序的內部結構,及具體環節及其銜接沒有明確的規定。作為程序內部結構的每一個環節應該是環環相扣,只有這樣,才能確保程序本身順利推進。而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有關的司法解釋除了籠統的提及簡易程序中的起訴、傳喚當事人及證人的方式,法庭審理的時機以及審判組織等以外,對于具體運行環節則幾乎是只字未提,從而致使審判實踐中依簡易程序對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出現了不規范的運作局面。

(三)簡易程序不簡易

簡易程序本應是獨立的完整結構的第一審程序,但立法上和實踐中往往將其作為普通程序的附屬程序,只是與普通程序相比有所簡化,并沒有完全表現出其應有的簡便功能,而且在法官的實質操作中也習慣將其作為普通程序的前置程序。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論案件的繁簡,一律按簡易程序處理;如果在簡易程序規定的3個月審限期內未審結的,則轉化為普通程序審理,從而導致案件的積壓和轉換。司法實踐中此種做法濫用了“簡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轉化”的條款,其實質就是變相的以審理期限決定案件是否適用簡易程序,從而掩蓋了司法效率低下的現狀。

三、民事訴訟簡易程序之重構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民事訴訟案件與日俱增,簡易程序因其快捷、低成本而受到了世界各國立法者的青睞,成為當今世界各國民事訴訟制度改革和發展的

一大趨勢。然而一項制度的改革,往往牽一發而動全身。對我國民事簡易程序的改革,必須立足于我國的國情,結合我國的訴訟制度、訴訟文化及其他機制,相應地借鑒國外的經驗,走一條適合我國審判實踐需要的改革之路。

(一)民事簡易程序重構之理念

改革和重構民事簡易程序并不是全部推倒重來和全盤否定,而是對國外好的制度引進消化和對本土化的改造,為此必須堅持一些最基本的理念作為指導,并將其作為改革簡易程序不可動搖的基石,以杜絕改革陷入誤區和不良循環。

1.簡易化與正當化和諧擴張的理念。簡易化與正當化從某種意義上講,實質就是效率與公正的關系。二者相輔相成,正當化是簡易化的前提和基礎,簡易化是正當化的載體和實現途徑,簡易化與正當化發生矛盾是應以正當化優先,它們和諧生長,協調發展。二者和諧擴張的結合點應是以正當程序理論為基本點,以當事人自愿選擇簡易程序和訴訟合意為出發點,從而做到能簡則簡、能省則省。具體到簡易程序的重構,就是審理民事簡單案件必須依法而行,有專門民事簡易程序的規定。就實務而言,應確保法官的獨立,須告知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能限制或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因此,簡易化和正當化的和諧擴張的理念應貫穿簡易程序重構的始終,從而確保審判的公正與效率。

2.當事人主導權與法官職權動態平衡的理念?;厥?0世紀世界各國司法改革的進程,可以發現,強化法官職權和加強法院的程序控制權是改革的一條主線。強化法官職權和加強法院的程序控制權有助于提高審判效率,這一點與簡易程序的本質相符,但如果對此毫無限制,則會嚴重傷害當事人的有關權利,進而損及訴訟根本。法官職權與當事人主導權的動態平衡的標準實質上就是民事訴訟的基本目標,即公正與效率,如果法官職權與之相悖,就屬于不公正、不效率、不合理。在簡易程序中,程序的簡便與高效雖然得到更多的重視,但絕不意味著因此來削弱當事人的程序保障機制,相反地應更加重視和保護當事人的各項訴訟權利,如在訴訟的提起、訴訟標的額的確定和當事人的和解等問題上,法官不得以自己的意志來取代當事人的意志,從而侵犯當事人的程序保障權,法官職權應該限于程序的管理權,如期間控制權、庭審保障權、證據主導權等。

因此,法官職權受當事人主導權的制約,當事人主導權以法官職權展開,只有這樣,才能達到二者的動態平衡,才能保障簡易程序審判中的公正高效地運轉。

(二)簡易程序案件適用范圍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42 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度舾梢幎ā穼喴壮绦蜃隽烁氈碌囊幎?。但總的來講,這些規定仍過于籠統,實踐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仍不利于具體操作。因此,科學界定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以訴訟標的額或價值作為確定簡易程序的標準。這是世界各國界定簡易程序適用范圍比較統一的標準。只不過我國在以訴訟標的額確定簡易程序適用的時候,應充分考慮我國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現狀,由各地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確定一個比較合理的數額作為標準。

2.擴大以案件的性質所涉及的法律關系或類型作為確定適用范圍的標準。在《若干規定》第14條之外,還應增加租賃合同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簡單的侵害人身權的糾紛、追索醫療費用糾紛、追索撫恤金糾紛等。由于這種確定簡易程序的標準不同于訴訟標的額,所以案件所涉及法律關系符合其規定的,一律適用簡易程序,而不問其標的額的多少。

3.擴大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根據《若干規定》的第2條的規定,應從三個方面進行改進:一是取消人民法院的審查,減少人民法院的干預;二是訴訟中雖然當事人沒有合意選擇適用簡易程序,但人民法院根據案情裁定適用簡易程序,并告知當事人,如果當事人對此沒有提出異議并予以抗辯的,推定為當事人之間已有適用簡易程序的合意;三是當事人選擇簡易程序不僅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也可以適用于中級人民法院。

(三)嚴格控制程序轉化

在司法實踐中,缺乏適用簡易程序的專門機構。同一法官既審理普通程序案件,又審理簡易程序的案件,這使簡易程序運作的專業性不夠強,為司法實踐中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的混用大開方便之門。簡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轉化,法官的隨意性很大,往往將此作為處理積案的一個工具,因此很難保證案件處理的公正性和高效性,因此有學者提出建立簡易法院,專門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筆者認為就目前我國基層法院的現狀來看,把基層法院改革成單一的簡易法院,專門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并不現實。在保留現行兼系適用簡易和普通兩種程序的情況下,設立獨立的簡易庭,配備專門的人員從事簡易程序的適用,是切實可行的。這樣一方面可以克服在實踐中存在的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界限不清、轉化隨意和法官規避法律的問題,另一方面也可以改變傳統上一個法官既處理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又處理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的問題。從而使法官從“ 多面化”向“ 專門化”轉型,使他們成為民事簡易程序領域內真正的法官和專家。

(四)簡化訴訟程序

簡易程序的優勢在于其簡便、快捷的解決糾紛的功能,但現實中,簡易程序并沒有顯現出其應有的功能。隨著社會的發展,民事糾紛快速增長,客觀上要求訴訟程序盡可能便民,為此,筆者認為從以下幾方面入手加以簡化。第一,簡化庭審程序,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適用于簡易程序的案件一般爭議金額小,案情簡單,雙方爭點較明確。如果允許再次開庭或多次開庭,會直接影響效率的提高和審判公正的實現。第二,縮短簡易程序審理期限。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43條規定,簡易程序之審理期限是三個月。這個期限相當于普通程序已顯然縮短,但相對于簡易程序的速審、速結的目的,仍顯得太長。筆者建議,將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縮短為1個月,特殊情況經批準可延長半個月。第三,簡化文書。其一簡化裁判文書,對判決文書可采用表格式或填充式,也可以把送達載有宣判或裁定、調解協議內容的庭審筆錄復印件、摘錄件視為宣判文書的正式傳達,也可以把當庭宣判推定為判決文書的正式傳達,法院不必另行制作判決文書。這樣既可以簡省程序、節約時間,又不違背公正、合法的原則。如美國加州即采用表格式裁判法,我國臺灣地區以庭審筆錄正式或節本的送達代替判決書的送達。其二是簡化筆錄,省略審理報告。對口頭起訴、答辯的,簡要記載其訴訟請求與事實即可;提前書面告知訴訟權利義務,提前核對當事人,直接進入法庭調查和辯論,簡化庭審筆錄;庭審筆錄須記明爭議的焦點及當事人自認權利處分意見、調解協議,不必所有的辯論都記載;至于審理報告,因案情較簡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所以沒有必要都進行分析。

結 語

總之,重構民事訴訟簡易程序已經成為學界和實務界的共識,至于如何改革和完善,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但無論什么樣的改革路徑和方法,都要實現簡易程序高效低成本的價值,因此簡化再簡化、優化再優化,使簡易程序的傳神之處——簡便,得以淋漓盡致地發揮出來。同時,還需要注意簡易程序也是國家設置的一種司法程序,其必須具有正當化程序的基本要件。簡易程序絕對不是隨意、粗糙的程序,而是根據需要精簡了的程序,只要它能被科學的設計并嚴格的遵循,訴訟程序的公正依然可以得到維護。這不僅是實現公正與效率主題的必然,也是推進審判制度規范化、正規化的必然,更是與國際接軌,順應市場經濟和國際潮流的一種必然。

參考文獻:

[1]章武生:《民事簡易程序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調研小組編:《民事訴訟程序改革報告》,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黃松有主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簡易程序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運用,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陳光中:《訴訟法理論與實踐》(下卷),2003年?民事、行政訴訟法學卷。
[5]鄭文輝:《中國程序法》,中山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6]廖中洪主編:《民事訴訟法?訴訟程序篇》,廈門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7]章武生、段厚省著:《民事訴訟法學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11月版。
[8]江偉:《民事訴訟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9]喬欣主編:《外國民事訴訟法》,廈門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10]范愉:《世界司法改革的潮流、趨勢與中國的司法改革》,載《法學家》1998年第2期。
[11]張聞昊:《我國民事簡易程序的缺憾與完善》,載《內蒙古財政學院學報》2003年第1期。
[12]章武生:《民事訴訟簡易程序改革的若干認識誤區之剖析—兼論我國多元化民事簡易程序體系的構建》,載《中國法學》2004年第6期。
[13]李忠民:《試論我國民事簡易程序的完善》,載西北政法學院《法律科學》2005年增刊。
[14]劉祥紅:《略論民事簡易程序的完善—兼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載《經濟與社會發展》2006年第4期。
[15]江德平,李衛華:《反思與重構:略論我國的民事簡易程序》,載《桂林航空工業高等??茖W校學報》2007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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