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我國民事訴訟中答辯失權制度的建設
目錄
摘要(詳見正文)
關鍵詞
前言
一、民事訴訟答辯失權制度概述
二、我國答辯失權制度的現狀及原因考察
(一)立法現狀
(二)司法現狀
(三)現狀產生的原因考察
1.職權過度干預型訴訟體制的產物
2.對答辯權利性質的絕對化認識
3.過度追求實質正義的司法認知結果
三、我國民事訴訟答辯失權制度的具體構建
(一)適用答辯失權制度的構成要件
1. 適用答辯失權制度的客觀要件
2. 適用答辯失權制度的主觀要件
3. 被告逾期提出答辯與訴訟遲延之間的因果關系
(二)答辯狀的內容界定
1. 對于程序性事項的異議
2. 承認原告的全部或部分主張
3. 否認
4. 抗辯
(三)排除答辯失權效果發生的例外情形
1. 特殊的民事爭議不適用答辯失權制度
2. 簡易程序對答辯失權制度的特殊要求
3.對于逾期提出的答辯的規定
(四)構建答辯失權制度的相關配套制度
1.功能完善的審前準備程序
2.法官釋明制度
3.民事制裁制度
4.起訴書規則
結語
致謝
參考文獻
以下是正文
摘要:答辯失權制度是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和公正理念在訴訟制度中的體現。以答辯失權制度的建構為起點,建立起完整、高效、層層推進的訴答程序以及審前準備程序,并進而推動民事庭審實現集約化、規范化和專業化,是民事審判方式現代化的必由之路。本文從民事訴訟答辯失權制度的概述入手,通過分析我國民事訴訟答辯失權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現狀,并分析現狀產生的原因,在此基礎上提出我國民事訴訟答辯失權制度的具體構建措施與建議。
關鍵詞:訴訟效率;答辯失權;簡易程序
前 言
我國民事訴訟將當事人答辯行為視為訴訟權利的行使,即被告享有答辯的權利,被告可以通過審前提交答辯狀的方式來實現自己的權利,也可以放棄答辯的權利。隨著理論和實踐對民事訴訟審前程序的重視,任意答辯主義已經成為制約民事審前程序功能發揮的障礙。因此,構建民事訴訟答辯失權制度,對于破解我國民事訴訟遲延、突襲等問題,重構民事訴訟程序公正與效率的價值,具有重要的意義。
然而,理論界在探討構建我國的答辯失權制度時,對于其中的具體制度設計存在較大的分歧。主要體現在:一是關于答辯失權制度的正當性根據,尤其是答辯的性質問題;二是我國應當援引何種模式來構建我國的答辯失權制度。正是基于以上問題,本文試圖結合我國民事訴訟的理論與實踐,提出構建我國民事訴訟答辯失權制度的具體制度設計。
一、民事訴訟答辯失權制度概述
民事訴訟程序中規定了一系列的失權制度?!懊袷略V訟中的失權,是指當事人(含第三人)在民事訴訟中原本享有的訴訟權利因某種原因或事由的發生而喪失”。①有學者認為“答辯失權制度的定義,是指在簡易程序以外的訴訟程序中,由律師代理的被告在收到原告的書面起訴狀后,未在答辯期內提交答辯意見,即喪失部分程序權利或給予對方當事人以相應的程序性補償?!雹诒疚恼J為:答辯失權并不必然導致原告的訴訟請求可以不經過法庭審查就獲支持,而只能指被告方喪失了提出抗辯的權利。
由于訴訟活動的進行具有程序性要求,為保證訴訟主體在規定的時間內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就需要對訴訟主體的行為加以必要限制。主要的限制方式一般是在立法中明確規定當事人的訴訟行為應當承擔什么樣的法律后果。在訴答制度中,為了保證被告積極答辯,當今一些國家的普遍做法是設置答辯失權制度。即當法定的情形出現時,當事人將承擔不利后果,隨之失去某些訴訟權利,這種狀況稱之為失權。民事訴訟失權一般包括答辯失權、管轄異議失權、證據失權、上訴失權、申訴失權等。答辯失權制度作為域外許多國家所采用的民事訴答制度,其產生的原因,一般認為是由于當事人(一般為被告或被上訴人)在法定的期限內未做出符合法定要求的答辯意見。所謂未提出符合法定要求的答辯意見通常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指被告對原告的起訴沒有做任何反應;另一種情況是指被告的不完全答辯。所謂不完全答辯是指被告雖然提交了答辯意見,但卻故意隱瞞了其已經取得的抗辯理由。當出現上述某種情況時,便會導致被告承擔喪失答辯權利的不利后果。而不利后果應該包括哪些內容,在我國的理論界爭議頗大,概括起來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不利后果是指被告對原告事實主張的自認①;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僅僅導致被告在以后的程序中不得再提出防御主張。由于答辯失權中被告喪失的并非是對抗原告訴訟請求的權利,而是對抗原告事實主張的權利,即在以后的訴訟中針對原告的事實主張,被告不得再進行抗辯②。
二、我國答辯失權制度的現狀及原因考察
(一)立法現狀
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至今沒有對答辯失權制度做出明確的規定,因此,筆者僅對我國答辯制度的立法規定進行闡述,以揭示出我國實行的是答辯隨時提出主義。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對于答辯制度主要有以下規定:
1.《民事訴訟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钡?款規定:“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边@一條款體現出兩層含義:一是規定了被告提出答辯狀的期限;二是規定了被告不按時提出答辯狀的法律后果。由此條款可以看出,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法院的正常審理工作。因此,我國民事訴訟法并未規定答辯失權制度,而是容許被告在案件進入合議庭評議前的任何階段隨意提出答辯狀,實行答辯隨時提出主義。
2.1998年頒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中第7條重申了《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答辯隨時提出主義。該條規定:“按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開庭審理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并作好必要的準備工作后進行。當事人明確表示不提交答辯狀,或者在答辯期屆滿前已經答辯,或者同意在答辯期間開庭的,也可以在答辯期限屆滿前開庭審理?!北究顥l文雖然強調了開庭審理應在準備充分后進行,但仍未限制被告提交答辯狀的時限,而是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可不經答辯程序而直接進入開庭審理。
3.2002年施行的《證據規定》第32條規定:“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北緱l款的涵義包括:第一,首次使用“應當”一詞,規定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第二,答辯狀所載明的內容應包括被告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該條并沒有確立答辯失權制度,而僅僅是更強調被告有答辯的責任。盡管我國并未在立法中確立答辯失權制度,但是,對比《民事訴訟法》第113條和《證據規定》第32條可以得出,立法者的態度正逐漸向限制答辯方向傾斜,而這也體現出對答辯隨時提出主義進行修正的趨勢。
(二)司法現狀 我國長期奉行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在民事訴訟法的制定及實際運用中強調法院的職權,但是在當事人的某些訴訟權利中,卻存在崇尚當事人主義的英美法系國家都無法比及的自由放任,實行答辯隨時提出主義就是典型的體現。由于被告始終處于“防御者”的地位,①因此,這種對被告答辯權利不加任何限制的做法,很容易導致實踐中被告不應訴、不答辯或不作實質答辯的現象。這種現象的普遍存在又導致了原告為避免對己不利,而將起訴狀的提出趨于簡單化,進而形成了惡性循環,在訴訟實務界產生了消極影響。 具體來說,答辯隨時提出主義在實踐中容易導致以下不利后果:
1.造成審理中的“突然襲擊”,不利于庭審順利流暢進行。由于我國對被告提出答辯沒有任何時效和形式上的限制,被告出于客觀原因或出于訴訟策略往往拒絕提交或遲延提交答辯狀。而如果被告一方在法院開庭審理時方拋出自己的主張和證據,極易使原告陷入無法充分提出反駁的困境,造成審理中的突襲。而原告在沒有準備的情況下,必須重新提出反駁的主張及證據,這種新的攻擊防御方法的出現,又會重新啟動質證、認證等程序,導致整個庭審程序的重復進行,不利于開庭審理順利而流暢的進行。
2.拖延訴訟進程,降低訴訟效率。審前準備程序的主要任務之一就是固定爭點。由于我國實行答辯隨時提出主義制度,被告就不存在答辯失權的壓力,因而他可以在自己認為適當的時機提出答辯,這就很可能導致新的爭點的出現,從而影響審前準備的效果。而如果無法在開庭審理之前順利整理出雙方當事人的爭點,也就無法充分展示雙方當事人的所有攻擊防御方法,不利于預先排除不存在實質爭議的案件,或促進雙方當事人的和解①。這就必然會降低庭審的效率,拖延訴訟的進程,浪費訴訟的成本,也不利于減輕法院的司法壓力。
3.被告隨時提出答辯阻礙實質正義的實現。我國立法為最大化的實現實質正義,允許被告在訴訟程序的任何階段提出答辯,以避免錯判。但實際上,這種對答辯采取自由放任的態度恰恰阻礙了實質正義的實現。允許隨時提出答辯,就意味著雙方爭執的焦點始終處于不確定的狀態,已進行的訴訟程序就存在因提出新的答辯而全部被推翻的危險。法院無法通過審前程序將訴訟特定化、具體化,自然會給審判工作帶來困難和障礙,加大了法院錯判漏判的機率,顯然不利于當事人尤其是弱勢群體實質正義的實現。
4.無法吸收當事人的不滿,違反程序正義。程序正義在英美法系國家中被稱為“正當程序”,這種程序正當性的存在價值就在于通過程序的合理性、規范性,使人們信服法官作出的裁判,從而吸收當事人尤其是敗訴方的不滿。而由于我國并未構建答辯失權制度,原告無法通過答辯程序盡早獲知被告的攻擊防御方法,喪失了主體平等性和充分對話性等正當程序所應具有的原則,當事人自然會對程序的正當性產生疑問,從而難以認同依據此程序所作出的裁決,自然無法通過程序消除當事人的不滿,而這也是導致部分當事人不接受法院判決的原因。
(三)現狀產生的原因考察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我國長期推行答辯隨時提出主義,不對被告提交答辯狀加以失權的限制,是建立在多種原因的考量之下:
1.職權過度干預型訴訟體制的產物 職權過度干預型的訴訟體制是我國不存在答辯失權制度的根本原因。這種訴訟體制是在民事訴訟法的制定及實際運用中強調法院的職權,強調法院在訴訟中占主導地位。因此,被告提交的答辯狀不是面向原告而來,而是面向法院而來,它不是助益于爭點的形成,而是服從于法院職權調查的需要①。既然查清案件事實真相主要依靠法院的職權,那么就沒有必要依靠當事人的訴訟行為來發現真實,答辯失權制度這一促進被告盡早提出答辯的程序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
2.對答辯權利性質的絕對化認識 答辯權是被告享有的重要訴訟權利之一,我國理論界長期以來對被告的答辯權持絕對化認識。由于被告有權依其自由意志來任意行使答辯權,而提交答辯狀又是被告行使答辯權的一種方式,因而,被告當然有權決定是否提交、何時提交以及用何種方式提交答辯狀。從答辯的絕對權利性質中也可以推導出被告是否提交答辯狀并不會影響法院審理案件的進程,法官裁決結果的做出并不完全受當事人主張的約束。因此,被告是否答辯對法院的審判并不具有決定性意義,立法自然也不會設置答辯失權制度來強迫被告提出答辯狀。
3.過度追求實質正義的司法認知結果 現行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被告提出答辯狀持相當寬容的態度,在案件進入合議庭評議之前,被告可以隨時提出答辯,而這也是源于長期以來過度追求實質正義的司法認知?;谶@種司法理念,訴訟程序存在的價值就是為實現實質正義而服務,因此,任何新的答辯都可能對更加準確的裁斷案件具有重要意義,拒絕答辯的提出,就意味著可能出現錯判。所以,過度追求案件的真實,就必然出現犧牲程序正義來保證實質正義的實現,答辯隨時提出主義故而大行其道。
三、我國民事訴訟答辯失權制度的具體構建
(一)適用答辯失權制度的構成要件
適用答辯失權制度的構成要件是指被告逾期提出的答辯發生失權效果所應符合的條件,即被告是否是基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主觀心理而逾期提出答辯,其意圖在于“由此拖延訴訟或圖謀訴訟優勢”。①具體可分解為客觀要件、主觀要件和因果關系要件。
1.適用答辯失權制度的客觀要件
逾期答辯發生失權的效果,應首先符合客觀要件,即客觀上因被告的逾時提出答辯而造成訴訟的遲延。對于何為訴訟遲延,我國學者鮮有討論,而在德國的民事訴訟法學界,學者們爭論頗為激烈,主要理論包括:
(1)相對理論:主張如果適時提出答辯,則審理程序終結能較早發生時,視為訴訟的遲延。依據該理論,訴訟的遲延,應該在適時提出答辯與遲延提出答辯的訴訟經過時間進行比較后作出決定。這其中涉及預計程序經過時間和假設性程序經過時間,比較兩者發現,如果后者的時間短于前者,則可以確定發生訴訟遲延②。
但是,對于相對理論理論界一直存在反對意見,反對的理由是假設性程序經過時間變數太多,很難準確確定;這種比較方法,成本的耗費太大;當事人可以利用高明的訴訟技術,使訴訟遲延無法確定,從而會降低該理論的實用性。
(2)絕對理論:德國理論界的通說采用此理論,認為確定訴訟終結是否產生遲延,應考慮訴訟如果采納逾期提出答辯的情況下,是否比駁回該逾期提出的答辯更加費時,如果是,則構成訴訟遲延。
該學說提出的理論依據是:①根據德國民事訴訟法第296條規定,只有法官認為在答辯準許提出不致遲延訴訟的情況下,才準許提出。此條款顯然采取的是絕對理論;②德國舊民事訴訟法就以絕對理論作為通說;③訴訟是否遲延本就應由法官依其自由心證來決定,而采取相對理論,不僅排除了法官的作用,而且耗費了成本,無法達到促進訴訟的效果。但是,德國有學者提出絕對理論的運用存在過度促進的嫌疑。 對此,Kallweit教授提出所謂的積累理論,認為:除前述相對理論的要件外,還需要有絕對理論要件存在方可以。但學界普遍觀點認為,這一觀點并不是獨立的理論 ③ 。
筆者認為,理論的適用并不僅僅在于確定是否存在訴訟遲延,而更重要的是借此 來判斷是否承擔失權規定的效果,以促進訴訟的進行,避免訴訟遲延。因此,絕對理論因其顯著促進訴訟的功能而具有可采性,但此理論對于遲延訴訟的規定又有過苛之嫌。因此,應界定答辯失權制度的適用的其他構成要件,確立只有當逾期答辯符合失權效果發生的所有構成要件時,才對此答辯不予以采納。
2.適用答辯失權制度的主觀要件
適用答辯失權制度的主觀要件是:被告有意圖遲延訴訟的主觀故意,或對于逾時提出答辯有重大過失。
首先,答辯失權效果的適用對當事人逾期提出答辯的主觀意圖不應有所區分。臺灣有學者認為對于當事人對于遲延訴訟存在主觀故意,則無論其提出的答辯是否逾時,均應予以排除。但是當事人對遲延訴訟只具有重大過失時,應考慮是否為逾時提出,只有對逾時提出的答辯才產生失權的效果。①筆者對此觀點存在質疑,因為被告的主觀意圖在實踐中很難認定,因此,此觀點不具有可行性。筆者主張只要逾期答辯造成了訴訟的遲延,無論被告是基于故意或重大過失,都可能產生答辯失權的效果。其次,在判斷當事人的逾期提出答辯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應考慮當事人的訴訟能力和法律知識。如果當事人雙方都聘請了律師代理訴訟,由于律師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并且了解答辯失權制度的法律后果,因此,在此情況下被告如果逾期不提交答辯狀,則極有可能產生答辯失權的不利后果。而對于雙方都沒有律師代理或只有一方有律師做訴訟代理人的情況下,法官應斟酌被告逾期提出答辯的具體心理,只有在被告明知會造成訴訟遲延而仍逾期提出答辯時,才適用答辯失權的法律規定。
3.被告逾期提出答辯與訴訟遲延之間有因果關系
答辯失權效果發生的另一要件就是,被告逾期提出答辯與訴訟遲延之間有因果關系。換言之,如果被告逾期提出答辯的行為并非是造成訴訟遲延的單獨原因時,并不能產生答辯失權的效果。也就是說,只有被告違反訴訟促進義務而逾期提出答辯是造成訴訟遲延的唯一原因時,該答辯才不被法院采納。因此,訴訟遲延如果是因為第三人而引起的訴訟遲延,則不應該使被告蒙受失權的不利。理由是被告逾期提出答辯與訴訟遲延不具有完全的因果關系。
由此,根據答辯失權的構成要件,可以推導出如下結論:(1)被告雖然主觀上有拖延訴訟的故意,但卻在答辯期內提出答辯狀,不會產生失權的后果;(2)被告雖然逾期提出答辯,客觀上也遲延了訴訟進行,但并非出于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產生失權的后果。對此,立法上賦予被告說明義務,如果被告可以合理說明逾期答辯的原因,則由法官對此原因進行認定后做出是否采納逾期答辯的決定;(3)被告逾期提出答辯狀是由于不可歸責于被告本人的原因,即使遲延了訴訟,也不會發生失權的效果。
(二)答辯狀的內容界定
被告在審前準備程序中的答辯應該是實質性答辯,答辯狀的具體內容應在立法中進行明確規范。我國《證據規定》第32條中要求被告提交的答辯狀“應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由此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對答辯狀只要求被告提出意見,而無須附有相應的證據材料。但是這一立法規定仍然很不完善,需要在借鑒其他國家立法例的基礎上,進行合理的補充。
《意大利民事訴訟法》第167條規定:被告應當在答辯狀中提出所有的防御方法,詳細地列出在訴訟中所要提出的證據以及主張的基本內容。如果在第一次期日里要求有第三人出庭的,也必須在答辯狀中寫明?!秺W地利民事訴訟法》第243條第2款規定,答辯狀中“必須完全、簡潔的提出抗辯所依據的事實,并且應詳細的表示出為證明被告的事實主張而將在辯論中采用的各種證據方法。被告認為法院主管錯誤、管轄不合法、訴訟已系屬或已裁決等等時也都必須在答辯狀中提出其理由和事實。否則,法院將不予認可”。
由此,我國在建立答辯失權制度的同時,也應在立法中明確規定答辯狀必須全面、簡潔、直接的記載被告的意見,對原告的每一項事實主張必須具體敘明是承認還是否認。而在答辯狀中應載明的具體內容大致可分為以下幾方面:
1.對于程序性事項的異議
具體包括對原告起訴是否符合起訴要件的抗辯,管轄權異議等等。對于原告起訴是否符合起訴要件的異議,如果法院判定支持被告的異議主張,會產生起訴直接被駁回的后果。而對于管轄權的異議,《民事訴訟法》第38條已明確規定“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如果被告在答辯狀中不提出對此類事項的異議,則喪失以后再次提出的權利。
2.承認原告的全部或部分主張
這是一種承認對自己不利的事實而對原告的屈服。在德國還存在擬制自認,即如果被告在口頭辯論期日不出庭辯論,則視為對原告所有事實陳述的自認,法院可以據此作為判決的基礎。筆者認為,如果被告直接承認原告的主張,法院自然可將此直接作為判決的依據,而且免除原告的舉證責任。但對于在答辯狀中并未對原告的某些主張作出表示的,則同樣可能產生承認原告主張的效果。日本的法律就規定,如果被告作出不表示態度的沉默,而且不能通過別的陳述推測出其具有爭議意圖時,推定為自認。
3.否認
即否認原告的主張而進行的答辯。否認是對原告主張的消極答辯,普遍觀點認為:如果沉默視為對原告主張的承認的話,被告“不知道”的回答則視為對原告主張的否認。
4.抗辯
抗辯是被告對原告訴訟請求及主張的積極防御,具體指被告否認原告主張的同時又主張新的事實來積極抗辯,從而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罐q與否認存在本質上的不同,區別在于:(1)否認是一種消極的答辯,只是被告單純的對原告主張的否定;而抗辯則是一種積極答辯,被告不僅要否認原告的主張,同時還要提出新的事實主張進行反駁。(2)提出否認的被告無需對其否認承擔舉證責任,提出證據證明主張成立的責任仍然由原告來承擔;而如果原告對被告抗辯的事實提出異議,主張該抗辯的被告則必須拿出證據來證明其事實。
(三)排除答辯失權效果發生的例外情形
1.特殊的民事爭議不適用答辯失權制度
答辯失權制度雖然在通常的民事訴訟程序中具有約束力,但對于具有特殊性質的民事爭議案件卻排除效力的適用,人事訴訟就是典型的體現。 所謂人事訴訟即涉及公民身份關系,以確認、形成人的基本身份關系的民事訴訟。主要有三類:婚姻關系的訴訟、收養關系的訴訟和親子關系的訴訟。①這類訴訟由于涉及身份關系而對處分權和辯論權加以限制,答辯失權也同樣不予適用。日本《人身訴訟程序法》中第10條第1款明確規定:人身訴訟不適用辯論原則。而且該法規定婚姻案件和收養案件不適用擬制自認。因此,我們在建立答辯失權制度的同時,應對人事訴訟這類特殊的訴訟加以區分,排除失權效果的適用。人事訴訟對答辯失權制度的排除適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對于被告答辯的期間不設任何限制。在一般的民事訴訟中,被告必須在法定或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答辯,如果逾期提出答辯,則可能發生失權的法律后果,法官對于逾期提出的答辯內容拒絕采納。而有關的人事訴訟則不受此期間的限制,尤其是婚姻關系訴訟,被告可以隨時提出答辯,以盡可能的追求案件的客觀真實。
(2)答辯的內容不受準備程序中司法文書的筆錄限制。構建我國的答辯失權制度,就要求被告在答辯期間終結后,對于提交給法院的答辯狀中未記載的事項,在其后的階段不得提出,此即所謂“答辯適時提出主義”的限制。而人事訴訟由于排除答辯權的適用,進而對答辯也采取隨時提出主義,即使答辯狀中沒有記載的答辯內容,被告在其后的審理階段仍可以主張。
與此同時,人事訴訟還包括否定擬制自認等特性,這種對答辯采取寬容的態度是出于對人事訴訟特質的尊重。人事訴訟關乎自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對案件實質正義的追求要遠遠超過程序正義。但由于我國并沒有制定單獨的人身訴訟法,因此應在民事訴訟法中對其加以特殊的排除規定。
2.簡易程序對答辯失權制度的特殊要求
我國200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7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頭答辯的,人民法院可以當即開庭審理;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交答辯狀的期限和開庭的具體日期告知各方當事人,并向當事人說明逾期舉證以及拒不到庭的后果,由各方當事人在筆錄和開庭傳票的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捺印。由此可以看出,簡易程序中的答辯與普通程序存在不同,其最大的區別就在于簡易程序簡化了準備程序等階段,因此也沒有必要實行答辯失權制度。因為答辯失權制度的存在價值就在于整理爭點,以利于開庭審理的順利進行。但簡易程序適用的范圍就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因而,沒有答辯失權制度存在的空間。
3.對于逾期提出的答辯的規定
被告如果在準備程序中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不知某事項的存在,但又因逾期而不許其提出此答辯,則未免過于嚴苛。而且如果被告逾期提出答辯是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的發生,如第三人的原因,法院的過錯等,但又將失權的不利后果歸于該被告,同樣是對正義的違背。因此,在此情況下,應賦予被告救濟權,即他如果能夠對自己逾期答辯的理由做出說明,經法院裁量后認為理由正當,則該逾期提出的答辯不會產生失權的效果。這一失權的例外規定不僅符合程序上的正義,而且也會避免上訴審的提起,以真正實現訴訟經濟。
(四)構建答辯失權制度的相關配套制度
答辯失權制度的建構和實施必須以相關制度的建立與完善為基礎:
1.功能完善的審前準備程序
當然,把建立功能完善的審前準備程序看作是構建答辯失權制度的目的似乎更加妥當。但是如果不能在立法上明確一個相對獨立的、以整理爭點和固定證據為功能的審前準備程序,答辯失權制度似乎變得并不重要了。當然,即使訴答程序沒有被重視,答辯失權制度也可以運行,只是訴答程序相對獨立化會使其運行的更好罷了。
2.法官釋明制度
“當事人主義并不是至善至美,有其固有的缺陷,它過分強調法官的消極地位而忽視或淡化法官的職權,從而導致訴訟延滯,甚至帶來實體不公正,因此,采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國家和地區曾不斷修正民事訴訟立法調整當事人與法院之間的關系來彌補這一模式的不足”①。所謂的法官釋明制度是訴訟過程中通過法官的解釋使當事人能夠充分理解當事各方訴訟行為及其相應的法律后果,并將自己不完整的主張以及所依據的理由和證據補充完備。針對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中過分強調法官的中立而導致的訴訟遲延甚至實體不公正的現象,法官釋明權應運而生。具體到答辯失權制度,法官應當向當事人釋明答辯的期限、答辯狀應具有的格式和內容、不答辯的法律后果等。
3.民事制裁制度
實踐中經常出現這樣的情況:被告修改其答辯內容或原告修改起訴狀,對方當事人同意,此時法院也依法應當準許。但是這種程序倒流的情況嚴重影響了庭審效率,浪費了寶貴的司法資源。為了防止這種不顧審判效率的情況頻繁發生,應該規定相關的經濟制裁以及補償措施。我國有關于民事經濟制裁的規定,《證據規定》第46條規定:“由于當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內舉證,致使案件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因提出新的證據被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改判的,原審裁判不屬于錯誤裁判案件。一方當事人請求提出新的證據的另一方當事人負擔由此增加的差旅、誤工、證人出庭作證、訴訟等合理費用以及由此擴大的直接損失,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尚Х麓俗龇ㄒ允勾疝q失權制度有效運行①。
4.起訴書規則
起訴是訴答的起點,答辯狀與起訴狀密切相關。如果起訴書對案件事實和訴訟請求的描述就不明確,要求被告提交一份針鋒相對的答辯狀是不可能的。原告因依據民訴法提交詳盡、規范的起訴狀。同時我們既然要求答辯狀必須為書面形式,原告起訴時所提交的起訴狀也應該是書面格式的。
結語
由于我們對答辯行為性質的認識受傳統權利觀的影響,所以我國民事訴訟中采用了答辯任意主義。在此思想的指導下,對答辯行為缺乏制約機制的立法規定造成了審前準備程序與證據失權制度未能發揮其實質作用。所以對審前準備程序進行改革的呼聲愈來愈高,其中是否建立答辯失權制度也成為了爭論熱點。
隨著我國訴訟法學界對答辯失權制度的研究,答辯失權制度在審前準備程序中的所發揮的重要作用已經得到認可,但是關于如何建立既與我國傳統民事訴訟文化和民眾價值觀念相符,又與其它訴訟制度相互協調的答辯失權制度則需要進做一步的研究。
致謝
本論文在選題及研究過程中得到王晴老師的悉心指導。在論文的寫作過程中,王晴老師多次詢問研究進程,并為我的論文進行指點,幫助我開拓思路。經過長時間的整理修改,我的論文也終于完成,這與老師的精心點撥、熱情鼓勵是分不開的。在此衷心感謝王晴老師長期以來對我的幫助,謝謝。
同時,也要感謝法學院的各位老師、同學,謝謝你們對我的幫助,讓我可以寫出今天的這樣一篇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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