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處分原則在我國民事訴訟中的局限
目 錄
摘要
關鍵詞
一、處分原則的理念基礎
(一)主體理念
(二)權利理念
(三)自由理念
(四)契約理念
二、處分原則的內容
(一)享有處分權的主體
(二)處分權的客體
(三)處分權的內容
三、處分原則在我國民事訴訟中的局限
(一)追加當事人
(二)撤訴權的使用
(三)財產保全與移送執行
(四)再審程序啟動
四、完善和充實處分原則
(一)訴訟模式的調整
(二)重構對處分權的限制
(三)完善具體的訴訟制度
結束語
參考文獻
以下是正文
摘要:我國正處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歷史時期,黨領導人民進一步深化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方略,但是由于我國的法治建設工作起步晚,經驗不足,導致在現階段的司法實務工作中,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司法保護,在極端情況下,還出現了司法權“侵犯”私法權的現象。處分原則作為民事訴訟中所特有的一項原則,是體現民事訴訟本質特征的重要原則,是由民事訴訟的對象即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所決定的。該原則既是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實現國家司法的指導原則,同時也是當事人據以對抗法院審判權、防止公權侵害的保護原則,該原則有著相當豐富的內容,其貫徹實施有重大理論與實踐意義。
關鍵詞: 處分原則;處分權
處分原則作為民事訴訟中所特有的一項原則,是體現民事訴訟本質特征的重要原則,是由民事訴訟的對象即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所決定的。但是何為處分原則,或者說處分原則的基本內涵是什么,國內外的學者們卻是仁智互見,眾說紛紜
一、處分原則的理念基礎
(一)主體理念
主體理念是民法理念的首要理念,也是根本理念。所謂主體意識,就是人的個體指導自己是一個人格完成的主體,可以喝他人平等地表示意志。主體理念之所以在民法理念中處于根本地位,這是由民法的人法性質決定的。主體理念的核心內容是人格關懷。它以人為本,強調尊重個人的同時更要尊重他人,因而可以超出民法領域甚至法律領域而進入其他領域??梢哉f,主體理念是形成處分原則的前提。
(二)權利理念
權利理念本是民法理念的核心理念,源于對私權的重視。并且非依公正的法律程序,不得限制或者掠奪他人私權。在民事訴訟中權利理念顯得非常重要。他主要體現在:民事訴訟既要保障民事實體權利,又要關注民事程序權利??傊?,權利理念使訴訟主體具備了充分行使處分權的主管意識,權利理念的形成處分原則的基礎。
(三)自由理念
自由理念來自于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則。意思自治,意味著當事人可以在民事活動中自由地支配和處置自己的民事權利??商幏中允敲袷聶嗬闹匾卣?,是實行私法自治原則的必然結果,也是民事訴訟法處分原則的根本原因??梢赃@么說,處分原則的直接依據便是“意思自治”原則。自由理念與其相通,在理念層面上體現出意思自治的精神和重要性。
(四)契約理念
契約自由,已經成為民法領域公認的基本原則之一,它意指私法主體之間可以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圍內自由自主地訂立契約,相互設定權利和義務,不受他方非法干涉。訂立契約的行為,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是處分權利的行為。如果說自由理念是處分原則的“根源性”理念,那么契約理念便是處分原則的“促成”理念。
二 處分原則的內容
(一)享有處分權利的主體
處分權的主體即為在民事訴訟中實際享有處分權的人。但并非所有的民事訴訟參與人都有處分權。通常認為,只有當事人和類似當事人的人才能享有處分權利,其實訴訟參與人不享有處分權利。委托代理人只能在當事人特別授權范圍內行使處分權。 (二)處分權的客體
處分權的內容是指權利主體行使處分權的具體方式,當然離不開處分權的客體。我們可以將處分權的客體分為三類:實體權利、訴訟權利和訴訟資料。實體權利是指民事權利,包括財產權和人身權。處分權的行使,主要是通過對上述三種客體的處分來實現。
(三)處分權的內容
按照訴訟程序的前后,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處分權:
1、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活著發生民事糾紛時,食肉向當地法院起訴,由當事人自己決定。
2、進入訴訟程序后,原告可以放棄活著變更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雙方可以自行和解。
3、是否提起上訴,由當事人在上訴期間自己做決定。
4、執行程序是否開始,由當事人決定。
三 處分原則在我國民事訴訟中的局限性
(一)追加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參加訴訟”。據此解釋,在必要的共同訴訟中,無論是原告、被告,還是第三人,在當事人不起訴、不主張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均可依職權通知其參加訴訟,并判決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法院沒有必要主動依職權追加共同原告活著共同被告。因此,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在這方面的規定實屬大大限制了當事人對訴訟主張的處分權。
(二)撤訴權的行使
《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一款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而根據處分原則,是否向法院起訴或者上訴,應由當事人決定。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實際上是設立了撤訴的“許可制”,限制了當事人的處分權。
(三)財產保全與移送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做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據此,當事人未提出申請執行的情形下也可以有“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而不考慮當事人的意愿。這顯然是對當事人處分權的侵犯。
(四)再審程序的啟動
《民事訴訟法》第177條、178條、185條和186條的規定,共同構成了我國民事訴訟中頗具特色的審判監督制度。當然,當事人也可以權衡得失后接受這樣的裁判,而放棄申請再審。這些本事當事人理所當然的處分權利,但法院、檢察院竟可以不顧當事人的意愿而主動啟動再審程序,嚴重侵犯了當事人的處分權利。
四 完善和充實處分原則
(一)訴訟模式的調整
現行民事訴訟法并未完全擺脫舊模式的束縛,職權主義色彩仍然濃厚。在這種訴訟模式中,注重的是法院職權的有效行使,以及追求所謂的“客觀真實”和“有錯必糾”,往往漠視了當事人的訴訟主體地位,嚴重限制了當事人的權利與自由。惟有借鑒當事人主義的一些優點方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從而落實處分原則在民事訴訟中的意義。
(二)重構對處分權的限制
為了安全和秩序,權利與自由必須受到法律一定程度上的限制。當事人的處分權也不例外,處分權應當在法律所限定的范圍內行使。這種有限性主要體現在某些訴訟類型上。但對當事人處分的限制也是有限的,若超出這個限度,便會造成對當事人權利的侵犯。我國民事訴訟中對處分權的限制就在于對所有的民事訴訟案件類型一律加以限制,造成了限制的擴大化,從而影響了當事人處分權行使的原則性。需要強調的是,法院不應享有過多的主動權,應以一位中立者的姿態。否則,法院便失去了功利性。
(三)完善具體的訴訟制度
努力借鑒其他國家的優點。結合我國的司法實踐。我認為以下訴訟制度需要完善:
1、法院不能追加當事人。 2、縮小對撤訴權的限制。 3、法院不能依職權進行財產保全和移送執行。 4、再審程序應當由當事人發動。
五 結束語
隨著我國司法的進步,我國國民對民事權利的意識也有多提高和認識。修改民事訴訟法勢在必行,推出一個完善的司法體制能有效的幫助國民提高法律權利的意識和認知度。當前國情下法院的處理方式和功利性要有所改善和完善。起到不偏不移,相信立法司法的改革會給我們國家的司法體制來一次大換血。使之更好的發揮作用。
參考文獻:
1.張衛平 主編:《民事訴訟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
2.常 怡 主編:《民事訴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修訂版。
3.王利明 主編:《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修訂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