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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政法論文 > > 我國現行民事送達制度的缺陷與完善
我國現行民事送達制度的缺陷與完善
>2024-03-24 09:00:00

題目:我國現行民事送達制度的缺陷與完善

目錄

摘要(詳見正文)

關鍵詞

一、民事送達制度概述

二、中外民事送達制度的比較

三、我國現行民事送達制度存在的缺陷

四、我國民事送達制度的完善路徑

結 論

參考文獻


以下是正文

摘要:送達貫穿于訴訟的始終,連接著訴訟環節,是不可或缺的訴訟行為。但我國在立法上尚有欠缺,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民事訴訟文書的送達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環節,直接關系到案件審理的公正和效率。由于種種因素的影響,當前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文書的送達工作面臨著很多的問題和障礙,送達難已影響到審判程序的進行,立法的空白和粗疏,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實踐操作中的混亂。在民事訴訟程序的建構中,送達制度如果被忽略的話,必然會導致程序的中斷或阻滯,環環相扣的各個訴訟程序也將無法正常的銜接和溝通,整個訴訟體制將會面臨前所未有的危機。因此,對于我國民事送達制度的研究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為了保障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為了我國司法改革的全面推進,并最終實現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針對民事審判實踐中所遇到的送達難問題,本文將從探究我國民事送達制度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入手,探討我國民事送達制度在實踐中所遇到的種種阻礙及其成因,并借鑒和學習國外的一些有關民事送達制度的比較有特色和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經驗,從而為我國民事送達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一些設想和建議。
關鍵詞:民事訴訟文書;送達;阻礙

一、民事送達制度概述

送達是一種重要的訴訟法律行為,它貫穿所有審判程序,是連接程序法與實體法的媒介,是裁判發生法律效力的重要條件,也是完成民事訴訟法任務和貫徹民事訴訟法原則的主要手段。一個民事案件,從立案受理就要向原告送達受案通知書,向被告送達應訴通知書和起訴狀副本。隨著訴訟程序的繼續,法院要向雙方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文書,有的案件還需要送達追加當事人通知書或加第三人申請書等文書。在案件審理終結后,有的案件還要進入強制執行階段,必須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傳票和報告財產令等,有時還要向其他相關部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來開展執行工作。無論簡單或復雜,每個案件都要向當事人或案外人送達法律文書。送達不應僅僅只是一種純粹程序性或技術性的送交文書的活動,而是一項訴訟行為,它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不僅對法院的案件受理和執行工作產生影響,同時也影響當事人的各項權益。它是法院、當事人與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訴訟行為的基本聯系方式,為主體之間傳遞信息提供手段。此外,通過實施送達,在法律上將使起訴、答辯、開庭、判決、上訴和執行等程序環環相扣,使各程序產生相應的獨立的法律效力,從而保障訴訟程序順暢、有效進行。

(一)送達的含義

關于什么是民事訴訟中的送達,有不同的意見,第一種觀點認為送達是指法院或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將訴訟文書交付給當事人及其它訴訟參與人的訴訟行為。這種意義上的送達與訴訟制度的產生是相隨相伴的,有著久遠的歷史。另外一種觀點認為送達以規范訴訟文書在當事人與法院之間的傳遞為內容,由一系列的法律原則和具體制度所組成。這一層面上的送達始于近代,全面體現法院與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法律關系。

“概念乃是解決法律問題所必須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沒有限定嚴格的專門概念,我們便不可能清楚和理性地思考法律問題。沒有概念,我們便無法將我們對法律的思考轉變為語言,也無法以一種可理解的方式將這些思考傳給別人?!盵1]所以有必要對民事訴訟中的送達進行科學界定。通說認為,送達,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將訴訟文書送交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行為。[2]

(二)民事送達制度的現代司法理念

送達雖然是為訴訟中處理程序性事務而專設的制度,但其也同樣承載著現代訴訟價值理念,即司法公正與訴訟效率。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永恒的主題。日本法學家谷口安平曾言:“民事訴訟的目的就是對當事人之間存在的私法上權利義務關系通過具有既判力的決定進行確認和宣示”, [3]實質就是通過司法活動,對當事人之間的程序性權利義務和實體性權利義務進行合理的重新分配。如分配合理,則表明司法是公正的,否則即為不公正??梢?,司法公正包含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兩項內容。有學者將程序公正的標準概括為:司法者中立性、程序的平等性、程序的參與性、程序的自治性、程序的公開性、程序的自愿性與可選擇性。[4]用以上述標準來審視我國目前的送達制度就會發現問題。例如根據現行法律,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對其實施公告送達。但立法未對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標準和查證責任加以規定,導致實踐中部分法院僅依原告的口頭陳述即行在報紙上發布公告,在被告未應訴的情況下即做出對其不利的缺席判決。而實際上被告始終在原居住地居住,卻無從知曉自己被訴的事實。一旦被告就此提出申訴,惡意隱瞞被告地址的原告將不會遭受任何制裁。送達方式的不科學、不嚴謹嚴重妨礙程序公正價值的實現。為避免出現上述弊端,有學者主張法院應先對受送達人進行廣泛的調查,看其是否有經常居住地,或有無其他方法可以聯系,用其他方式能否送達,如確屬下落不明,需找其所在基層組織形成必要的材料并記錄在卷,之后方可使用公告送達。但問題在于,法律不僅要保障司法的公正性,還要實現訴訟效率。若在個案中耗費大量的人力、財力、物力,拿其他納稅人的錢為個別案件的當事人服務,這不僅不公正,而且也無法確保訴訟效率。況且,各級法院的人員、車輛等硬件配置狀況和案件激增的現實也使法院力不從心。不合理送達方式在訴訟中會嚴重損耗個案的訴訟價值,導致司法公正與訴訟效率兩者間的失衡。因此,重新構建的民事訴訟送達制度必須將送達環節導致的不必要的成本控制在正當程序可以接受的范圍內,不能以犧牲某一價值來換取另一價值的實現,要使各項訴訟價值目標相輔相成,達到司法公正與訴訟效率的相和諧。

(三)民事送達制度的價值

送達制度作為訴訟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制度,訴訟的價值決定著送達的價值。送達的價值不僅有程序性價值,還有實體性價值。

1. 民事送達制度的程序性價值

首先,送達推動司法程序的進行。司法程序的進行是由相應的送達行為的完成而鏈接起來的,每個階段只有在相應的法律文書送達之后才可以進行下一個階段。因此,可以說,送達能夠推動司法程序的進行。 其次,送達能夠向當事人傳遞案件信息。每一個案件,從開始立案到最終結案,甚至在有些案件進入執行程序時,都要通過向當事人送達相應的法律文書,從而告知當事人的程序性權利。

2. 民事送達制度的實體性價值

送達關系到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司法機關在一定的期限內將相應的司法文書送達給當事人,告知其法律權利或義務,當事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主張自己的權利,維護自身的權益。

可見,送達制度和送達行為,其內在價值不僅使司法機關的司法行為受益,而且使參加到程序中的當事人受益。送達行為其價值和意義則是遠遠超出了送達的司法文書的效力意義本身了。只有充分和深刻地領會了送達制度的價值,才可能引起了在司法改革步伐層層推進的今天對送達制度存在的問題的充分反思和對送達制度改革的深刻啟發。

二、中外民事送達制度的比較

從國內外立法來看,我國有關訴訟送達制度的法律規定與外國還有一定的差距,通過比較分析,我國在修改民事送達制度時就可以揚長避短。

(一)外國民事送達制度的立法概況

1. 英美法系的民事送達制度

(1)英國民事送達制度

《英國民事訴訟規則》、《英國民事訴訟指引》、《英國最高法院規則》、《英國郡法院規則》對送達都有細致的規定。

第一,文書主要是由當事人和律師進行送達。

第二,送達方式包括直接送達、密封郵寄送達、留置送達、通過文書交換送達、電子送達、替代送達。

第三,當事人必須指定在管轄區內的送達地址。對于沒有指定送達地址的,規則區分受送達人性質的不同詳細列出了可以送達的地址。尊重當事人的選擇權是重要特點。

(2)美國民事送達制度

《聯邦民事訴訟規則》對送達有比較細致的規定。在美國,傳喚狀送達是訴訟能夠開始和運行的重要條件,因而關于傳喚狀的送達最具有代表性。結合該規則的其他內容以及美國司法慣例,送達有以下內容:

第一,傳喚狀的送達,可以由年滿18周歲以上的非當事人來一完成,但根據原告的請求,法院可以指定美國聯邦法警總長或法警副總長或者其他經法院特別委任的公民或官員送達。對原告因貧窮而接受訴訟救助進行的訴訟及原告以海員身份進行訴訟的,必須由法院進行指定送達。其他令狀的送達,應由聯邦法警總長、法警副總長或者為此目的而特別委托的人實施送達。訴答文書及其他文件的送達該規則沒有明確,但可以推知也可以由當事人或法警總長、副總長來完成。

第二,按送達對象的不同區分送達方式。有直接送達、留置送達或向代理人送達。 美國對于傳喚狀的送達充分考慮了程序的經濟原則,以訴訟費用來確保程序的高效、低成本進行,[5]是美國訴訟程序制度的一大特色。

2. 大陸法系的民事送達制度

(1)德國民事送達制度

德國有關送達的規定也十分詳盡細致,主要有以下內容:

第一,送達主體。通常情況下,送達依職權為之,只有在例外情況下才由雙方當事人及其律師進行。

第二,送達對象廣泛,送達方式靈活。

(2)日本民事送達制度

日本民事訴訟法典關于送達的規定相當簡潔明確。

第一,日本民事訴訟法采取的是依職權送達,具體的送達主體有執行官、郵政人員和書記官。

第二,送達方式有交付送達、補充送達、留置送達、偶遇送達、郵局送達、委托送達、公告送達。以上場合,法院書記官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公示送達。公告送達由法院書記官保管送達文書,在法院的告示板上貼出公示以便隨時將文書交付送達對象。公告兩周后產生送達效力,對外國的送達公告六周后產生送達效力。

第三,對送達對象也作了明確規定。對無訴訟能力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送達;在由數人共同行使代理權的情況下,可以向其中一人送達;對被監禁的人送達,應向監獄的長官進行。

(二)我國民事送達制度的立法概況

我國屬大陸法國家,送達主要由《民事訴訟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加以規范,大體框架如下:

第一,我國采用職權主義;送達在《民事訴訟法》中單列一節,另因案件涉及范圍不同,還分為普通送達和涉外送達。

第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機關為人民法院。

第三,送達方式:普通送達共有六種送達方式,直接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涉外送達增加了兩種特殊方式,即采用外交途徑送達和按照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的方式送達。

第四,送達證明:法院送達的訴訟文書均應附送達回證,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后,由送達人收回存卷。受送達人拒絕簽字的,由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注明情況后,收回在卷。

(三)中外民事送達制度的立法比較分析

通過對英、美、德、日四國關于民事訴訟送達的規定的了解可以看出,我國民事訴訟送達制度還存在一些不足:

第一,四國對送達都設專章或專節進行詳細規定,而我國關于送達的規定則比較少。雖然四國基本上都沒有明文規定送達制度的理念,但各國在送達制度上的理念都集中體現在這些規定上,如一般都以直接送達受送達人為原則,對各種方式的應用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第二,四國對送達的主體都有明確的規定,而我國關于送達的主體沒有明文規定。而在四國民事訴訟法或訴訟規則中,都規定了具體的送達機關和人員。從四國規定來看,主要有依職權送達和當事人送達兩種。在大陸法系國家,如德、日傳統上由法院依職權進行送達,在英美法系國家,更注重當事人的作用,送達很大程度上由當事人完成,只有在由法院準備的文書或其他需由法院進行送達的情況下才使用依職權送達。而但即使是在英美法系國家,也規定了法院送達的具體主體,如執行官或執達員等等。四國規定的送達主體具體名稱不同,但都明確了各種情況下特定的送達機關和人員。送達人員的特定化使得分工明確,責任得以落實,從而能夠有效抵制無人送達、送達無效或拖延等疏漏。

第三,四國關于送達方式的設定比較靈活。四國法律中關于送達方式的規定都是非常詳細的,怎樣的情形運用怎樣的送達方式,運用的條件和方法,送達主體不同送達方式也各異,送達的文書不同送達方式也不同,如英國對訴狀格式、美國對傳喚狀等規定的送達方式與普通文書的送達方式就有所不同。甚至送達的對象不同送達方式也不同。許多國家非常注重代理人、代收人在送達中的作用,這值得我國借鑒。就具體送達方式而言,直接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等送達方式都是許多國家共有的。對于公告送達,各國都比較慎重,規定了較高的適用條件,同時期限都比較短。

三、我國現行民事送達制度存在的缺陷

送達貫穿于訴訟過程的始終,送達事務曾一度擠占了基層法院40%的審判資源,送達難現象突出。近年來,由于法院對送達制度進行了改革,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司法資源與司法需求之間的緊張關系,但是送達在實踐中仍存在不少問題。導致送達難的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送達主體不明確

送達主體不明確,即送達主體沒有明確的規定。由于送達主體沒有明文的規定,導致實踐中出現很多的弊端。人民法院是送達的主體,是依職權送達。但是在執行送達的具體主體上,就出現了不同的意見。法院內部,到底由什么機構和人員實施送達沒有統一做法。有的法院由書記員送達,有的由司法警察送達,還有的由承辦法官送達,甚至為滿足送達須有兩名人員同時進行的條件,司機也成了送達人。[6]由承辦法官進行送達,既不利于保持法官的中立性形象,維護其威嚴,也不利于法官集中精力辦案,浪費審判的人力資源因為送達是審判的程序性、輔助性工作。

(二)簽收人范圍小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應該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或其他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痹撘幎▽⒃V訟文書的簽收人限制為三類:一是受送達人,二是同住成年家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三是法人或其他組織負責收件的人。這一范圍將簽收人的范圍限制的過于嚴苛。[7]實踐中,送達人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找到被告后,被告卻避而不見,而上述簽收人也拒絕簽收的現象屢見不鮮,這使得送達工作也受到限制,從而影響的法院的權威性,影響訴訟程序的進行。一些公民的同住人不一定是家屬,一些法人或其他組織內部工作人員的分工也不夠明確,而送達人員沒有事先驗證身份的權力和措施保障,因此可能出現送達簽收時受送達人互相推誘或主張送達無效的情況。

(三)送達地點過于苛刻

一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立案后,法院應當向另一方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我國 民事訴訟法規定以受送達人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在實踐中,受送達人的住所地往往是由當事人自己或對方提供,而當事人不一定能正確提供其他當事人的住所地。一旦提供的住所地地址有誤或者不明確,法院在其他地點向受送達人送達就處于無法可依的尷尬境地。況且,在當前市場經濟體制下,人口流動頻繁,很多人的住所地不一定是經常居住地。

(四)送達方式不合理

從司法實踐中可以發現,有的送達方式是便捷、安全的,但在立法中卻沒有相關規定,例如電子送達等。隨著科技的進步,通過先進的科技手段實施送達逐步成為可能,只要能夠有相關的法律對其加以約束和規范,送達的效率無疑將極大提高。就目前的立法來說,關于送達的方式存在很多的不合理之處。

第一,直接送達。直接送達是最主要的送達方式。民事訴訟中任何一項制度或程序性設計,它不僅要保證公正,也要講求效益,即用最小的訴訟耗費獲得最大的社會效益。以直接送達為主的送達體制則耗費了法院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隨著人們的維權意識不斷提升,案件數量也不斷激增,但法院的人員和車輛等資源有限,有些法院為節損送達費用,便要求當事人陪同送達,并支付費用。在這種情況下,就大大降低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度。

第二,留置送達。留置送達主要適用于被受送達人無故或借故拒絕簽收訴訟文書的情況,帶有一定的強制性。適用留置送達有三個條件:受送達人拒收;邀請特定身份的見證人見證;在受送達人住所留置文書。,關于留置送達的的規定較為嚴格,雖然有利于限制法院送達職權的濫用,但由于法院送達人員工作時間與受送達人員的上班時間重合,對于雙職工家庭,在工作日白天住所無人的情況相當普遍,就導致了受送達人住所無人,無法送達。遇到這種情況,按現有立法,既無法直接送達,也不能采用代收或留置方式進行送達。就可能導致訴訟法律文書無法送達,甚至送達人員不得不反復送達或采取一些非法律規定的方式將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

第三,委托送達。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能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對不在本轄區的當事人,受案法院可以委托受送達人住所地法院進行送達。委托送達本是為了提高送達效率,節約訴訟成本。但由于目前各法院的工作壓力繁重、經費緊缺,送達普遍困難,因此,大多數受委托法院很難從自己的工作時間中抽出時間來完成受托的事項。

第四,郵寄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郵寄送達以掛號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準。在司法實踐中,郵寄送達通常適用于受送達人居住地較遠的情況。由于涉及送達成本和工作效率問題,法院適用郵寄送達的情況較為普遍。但一般郵寄送達仍存在缺陷:法律規定以掛號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如果當事人拒絕在回執上簽字、蓋章或拒不領取郵件,則很可能導致郵寄送達無效。從郵政機構角度來說,由于壟斷性和利益驅動,掛號業務的利潤不足以使郵局在其工作中獲得了良大的經濟效益,加上郵寄周轉環節較多,郵政機構怠于送回掛號回執或無法送回回執的現象也時有發生。

第五,轉交送達。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受送達人是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或者勞動改造單位轉交;受送達人是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所在勞動教養單位轉交。這種方式不應只適用于這兩類受送達人,轉交人的范圍應該擴大。

第六,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是一種推定送達,僅適用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采用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進行送達的情形。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導致很多公告送達不能保證受送達人能知曉送達文書的內容,不能保護訴訟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并且公告送達的審判案件大多執行艱難,造成當事人對法律的不信任。

四、我國民事送達制度的完善路徑

(一)完善民事送達制度應考慮到的因素

1. 司法公正與訴訟效率之間的關系。司法公正與訴訟效率是一對既對立又統一的矛盾。訴訟的高效有利于促進司法公正的實現,司法公正也有利于促進訴訟效率的提高。國家司法資源的有限性又限制了司法絕對公正的實現,而對司法效率的片面追求也會損害司法的公正價值。由于法律文書的送達阻力過大,人力、物力嚴重浪費,訴訟效率低下,全國各級法院對于改進送達制度的探索多是致力于提高送達效率。但如前所述,過分追求司法效率會影響司法的公正性,所以我們應該堅持司法公正,同時兼顧訴訟效率。

2. 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原則。根據舉證責任理論,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對自己的實體權益主張和程序利益主張,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以及在無法證明時須承擔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的責任。送達作為法院受理案件后首先要實施的訴訟行為,其能否順利、有效實施直接關系到原告訴訟請求能否實現,可以說原告是法院送達行為的直接程序受益方。法院實施的送達還取決于原告是否提供了被告準確的送達地址或在被告去向不明的情況下其是否能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8]原、被告在訴訟前一般會有較多的接觸,由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及其他的聯系方式切實可行,這樣不僅可以避免當事人利用法律的漏洞為自己謀私利,也可以促進法院送達工作的順利完成。由此理論出發,民事訴訟的原告應在起訴時向受訴法院遞交一份被告送達地址證明,如其提供的被告地址系虛假或不準確,應將承受送達不能或負擔重復送達費用的后果責任。

3. 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依照誠信原則構筑送達自認規范。民事訴訟是當事人的私權糾紛,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主觀意愿,切實調動其主觀能動性和積極性。有學者提出,在我國審前程序的權利義務配置嚴重偏向法院和法官,因此建議將本屬于當事人的訴訟文件送達義務還給當事人。由于我國尚未規定律師強制代理和當事人經濟、文化水平參差不齊,暫不宜實施。但在當事人雙方均有律師代理或原告主動出具書面意見表示愿進行送達并承擔由此帶來的不利后果的情況下,則應準予其實施之。送達雖是法院依法應履行的訴訟職責,但作為送達相對人,原、被告雙方也負有積極協助和配合的義務。因此,在訴訟中,原、被告雙方均應向受訴法院提交送達地址確認書并簽章認可,如其提供的地址不屬實或在變更后未及時告知法院,則應視為其主動放棄了了解訴訟文書內容的訴訟權利,并自愿承受送達不能所帶來的不利后果,自此一切責任方可由其自擔。

4. 適當賦予法院靈活處理裁量權。社會實踐和法律關系的復雜性導致了送達工作要面臨許多不同的問題。針對送達事務,法律不宜一刀切,規定過嚴、限制過死,而應賦予法官靈活處理的自由裁量權。法官應有權利對訴訟文書的送達靈活采用“自己認為適當的方式”,不僅包括對已有的送達方式(除擬制送達即公告送達外)可以不分優劣地適用,還包括大膽采用新興的科技手段如傳真、電子郵件、可視電話等,但前提是其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送達行為有效,所送達的文件內容已為對方實際知悉。

(二)完善民事送達制度的具體措施

應針對我國現行民事送達制度存在的缺陷,在立足我國基本國情的基礎上,借鑒國外較完善的送達制度,完善我國民事送達制度。

1. 健全送達規章制度

針對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過于粗疏簡單容易導致司法解釋“法外解釋”和實踐操作混亂的缺點,在今后立法修正時,必須給予送達制度以充分的重視,充實《民事訴訟法》中送達的專節規定,并運用司法解釋進行合理的細化。[9]當前主要的任務是要將司法解釋以及實踐中的合理作法充實到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解決立法形式混亂效力沖突的問題。而從制度的全面性和提高人們對送達制度的重視角度出發,在送達這節設立送達的原則、目的等指導性規范是必要的。這種指導性規范對立法后的司法解釋工作也可起到一定的規制作用。

2. 明確送達主體

立法對送達主體沒有明文規定,造成實踐中做法不一,弊端很多。送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人民法院依職權進行。但是在執行送達的具體主體上,意見和做法各不相同。到底是由立案庭、書記員、法官還是司法警察進行送達,值得研究。立案庭在送達訴訟初期文書上是比較有優勢的,有利于各個階段的有序展開,但立案庭的任務是立案,再由其完成送達工作會加重立案庭的負擔??捎蓵泦T負責送達事務,司法警察負責具體的送達。

3. 擴大簽收人的范圍

受送達人是訴訟法律文書最終要到達并交付知悉的對象,而代收人是有權簽收訴訟文書的人。代收人不一定是受送達人。許多國家都非常重視這種區別,并在立法中善加利用。而我國民事訴訟法對簽收人的范圍規定過小,可以適當擴大。例如在應送達地不能遇見受送達人的,可以交給有相當識別能力的同居人或其雇用的人進行簽收。對于沒有固定住所的當事人可以要求其指定代收人,向指定代收人送達即視為送達。同時要充分發揮訴訟代理人的代收作用。一般來說,當事人與訴訟代理人的聯系是較多的,他們一般會主動與其代理人聯系,而訴訟代理人的地址往往比當事人的更容易確定,通過規定訴訟代理人相應的代收權利和責任,通過代理人代收并轉交是可行而且穩妥的。因此立法可以規定有訴訟代理人的,以向訴訟代理人送達為原則,向訴訟代理人送達的效力與向受送達人送達等同,除非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申請,才可以允許向其本人送達。

4. 擴大送達地點的范圍

現行民事訴訟法對于送達地點規定過窄,僅以受送達人住所地為送達地。應借鑒德、日等國的規定,擴大送達地點。除了當事人的住所地之外,當事人的居所、工作場所、以及法人的營業場所、事務所、包括法院都應該成為送達地點。

5. 完善已有的送達措施

具體送達方式的完善也是送達制度完善的重點,立法應在保障當事人能夠獲得通知的前提一下,注重法院送達的實效,對具體送達方式進行改革。

(1)規范已有的送達方式

第一,留置送達。應該擴大留置送達的適用條件,將送達場所無人的情形納入其中。在這種情形下,可在鄰居見證的前提下適用留置送達,并在送達場所醒目處張貼已送達文書的通知,告知受送達人已經送達的相關事項,如送達內容、送達過程、文書留置地點、法律效果等。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中可記明這些情況,將文書留置當事人的住所或固定郵箱即視為送達。當然,對住所無人而實施送達時,應注意幾個問題:要保證受送達人經常居住在該場所,才能適用,如果另一方當事人也同住該場所,則不能適用,以留置時間為送達時間,但應允許當事人以充分證據證明其實際受送達的時間與留置時間不符作為認定送達時間的例外情形。

第二,委托送達。應當在《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受委托法院應在指定的期限內完成送達,不能送達的,應將原因說明,在指定期間內告知委托法院;對于無正當理由消極怠慢委托送達的,規定相應的監督措施和責任規范。另外,考慮到上下級法院之間的關系,二審法院的法律文書應直接送達,或交郵政部門郵寄送達,盡量減少一審法院委托送達。

第三,郵寄送達。應堅持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前提條件,同時賦予當事人可以直接選擇郵寄送達的選擇權。對于法院專遞的適用應該考慮當事人的實際經濟情況,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對法院專遞費用的性質作出明確規定,將其列為其他訴訟費用,判決后由雙方當事人合理負擔。明確規定郵政機關的送達主體地位,[10]在法律上明確郵政部門的送達責任和準用法院送達人員的規定,加強對送達人員相關司法知識的告知和培訓,并將法院的送達與普通的郵寄相區分。

第四,公告送達。針對目前公告送達較亂的情況,立法修正時,對適用公告送達應強調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要嚴格把握公告送達的條件,杜絕公告送達方式的濫用。明確公告送達是例外,應盡量少用、慎用;應當注明受送達人的戶籍地或經常居住地,以使受送達人的身份更為特定。對關系受送達人程序利益和實體利益的訴訟文書內容應詳細列明,特別提醒;規定應在法院公告欄、受送達人經常居住地以及報紙上同時刊登公告,有條件地還可以同時在互聯網上刊登,對于公告方式的選擇應從專業化走向社會化,改善只能由人民法院報刊登公告的做法,而由各高級人民法院自行設定本地區內出售量最為廣泛的報紙或雜志作為法定公告媒介;縮短公告時間,增加公告次數。兩個月公告期限過長,可以參照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規定,將公告期限縮短為一個月甚至兩周。同時,至少進行兩至三次公告。

6. 有條件地采用先進送達手段

我國在立法時沒有規定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送達方式。隨著科技進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電話、傳真機、計算機網絡已經被普遍使用,采用現代化的送達手段已具備一定的條件。國外許多立法都將其納入其中,我國應加以適當規定??紤]到全國具體情況的不同,也必須賦予當事人對這些送達方式的選擇權。采用這些送達方式的一個必須要考慮的問題是送達如何具有送達回證。如采用電話送達時,應有兩名人員在電話機旁,核實受話人的姓名、身份等內容,表明在場人員的身份關系,簡要說明通話原由,當受話人對通話人身份無異議,且受話人系當事人或有權代收人時,即可進行正式送達。在送達內容上,電話送達一般限于開庭傳票、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等程序性文書,而判決書等實體性文書則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送達。不管哪種文書,都應設立相應的送達證明。如電話送達可以采取錄音方式,以磁帶作為證據;傳真和電子郵件送達,應當設置自動回復信息功能,送達人員將收到的回復信息記錄打印裝入卷宗備案。在送達后,都應在送達回證上詳細填寫送達人、送達時間、地點和方式等內容。

結 論

民事送達制度屬于民事訴訟制度的范疇,送達在民事訴訟中是一項不可或缺的訴訟行為,送達的缺失,將導致訴訟程序的中斷,如果忽略送達的作用,將會對案件審理的程序公正存在威脅。在構建法制社會和和諧社會的大潮流之中,我們更應該注重每一個細節。我國民事訴訟法對送達也做了相應的規定,但在我國理論研究還比較欠缺,在立法上存在缺陷,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許多矛盾和沖突,需要一個自我完善的過程。隨著依法治國的深入推進,送達制度更應充分發揮其自身作用。本文深入地分析了當前我國民事送達制度所面臨的問題及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科學地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具體舉措,希望此拋磚引玉之舉能夠喚醒理論界和實務界繼續深入探討,只要理論界和實務系統共同努力研究和探索并大膽的付諸于實踐,相信一定能得出完善民事送達制度的方式方法。

參考文獻:

[1][美]博登海默. 法理學[M].鄧正來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486.
[2]湯維建.民事訴訟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275.
[3][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義與訴訟[M].王亞新,劉軍榮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50.
[4]劉敏.當代中國的民事司法改革[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58.
[5]白綠鉉.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證據規則[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78.
[6]陳久松.略論民事送達制度的改革與完善[DB/OL]
[7]宋一林.淺析中國民事送達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完善[DB/OL]
[8]趙艷群.民事送達制度改革研究[DB/OL]
[9]潘宇.論我國民事送達制度的完善[D].廣西:廣西民族大學,2007.
[10]蔡力錚.淺論民事送達制度的改革與構建[D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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