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于2008年作出建設全國性電子票據系統的決定,2009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建立的電子商業匯票系統(ECDS, Electronic Commercial DraftSystem )正式上線運行。2010年6月28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順利在全國推廣完成,截至2011年11月底,接人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機構共有325家,至2012年1月31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處理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總數為1214972筆,金額34152. H億。電子商業匯票的每月出票、承兌、貼現、轉貼現主要業務呈現波浪式增長的趨勢??梢哉f,我國真正進人電子票據發展的快車時代。但不論國外國內,電子票據都是一個新事物,施行于1995年的我國現行《票據法》不可能針對電子票據作出立法規范。電子票據與傳統紙質票據有共同之處,而差異也很明顯。共同之處說明,傳統票據法的有些規定可直接適用于電子票據;而電子票據與傳統票據的差異性則對《票據法》提出了挑戰,《票據法》必須對電子票據的特殊性作出回應。銀行業人士指出: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已成為電子票據發展的瓶頸。法律制度的完善離不開理論上的充分研究。學術界對電子票據的概念進行了厘清,在此基礎上對電子票據的性質進行了研究,對電子票據的書面形式、電子簽章等問題進行了探討,指出我國《票據法》應該承認電子簽章與手書簽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拓展票據法書面形式的外延等。但也有學者通過對美國的支付命令進行分析,認為電子票據在本質上是支付命令,并提出電子商務立法中不能將“功能等同”作為一項原則。③這種觀點的必然推論是電子票據并非票據,不能納人《票據法》調整。電子票據與傳統票據是否等同,直接關系到電子票據的立法模式選擇,是一個需要從理論上進行詳細說明的問題。本文將以電子票據的票據屬性作為出發點,提出《票據法》確立電子票據與傳統票據效力等同原則的具體措施。當然,現有《票據法》側重于票據作為支付手段的調整,忽視了票據融資功能的發揮,在電子票據逐步推廣并被廣泛使用的情況下,《票據法》應如何做出回應以保障電子票據融資功能的實現呢現有《票據法》是一個系統,該系統經過數百年的發展趨于定型化,電子票據進人《票據法》的視野后,《票據法》中某些具體制度就需要進行深層地修改,從而保持其內部合理性,也是一個非常值得思考的問題。
一、票據種類法定下電子票據的屬性
為保護交易安全,維護票據的流通性,充分發揮票據的作用,各國《票據法》普遍采取票據種類法定主義,我國《票據法》也不例外。我國《票據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票據,是指匯票、本票和支票。
該款雖然沒有對票據在內涵上進行界定,但此處的票據顯然不包括電子票據。以至于有學者提出,電子票據在《票據法》正式規定并由人民銀行主持制作可全流通的標準化統一電子票據系統后,才會產生。確實如此,在票據種類法定背景下,電子票據被票據法正式確認之前仍不是票據而只能是一種付款的指令。那么,我國《票據法》應否承認電子票據呢?
作為一個新事物,電子票據在不同國家或地區有不同的內涵與外延,對其性質的界定迥異,主要形成了以下兩種處理方式:一種處理方式是:電子票據并非票據,它是一種支付指令。例如,美國《統一電子交易法》第16條用“可轉讓記錄”(Transferable record)來指稱電子票據、電子記錄的發布者明確承認的可轉讓記錄以及該電子記錄與由不動產擔保的貸款相關??梢?,美國《統一電子交易法》提出了一個全新的概念--“可轉讓電子記錄”,用來表述電子簿記式證券或票據。在美國《統一商法典》第4A編中也沒有采用“電子票據”的概念,而是以“支付指令”取代電子票據,“支付指令”的概念與票據的概念居于同等地位。因美國法律的支付指令不限于票據的電子化,還包括了其他在線支付方式,所以電子票據是支付指令的一種具體形式,并非票據。另一種處理方式認為:電子票據與傳統票據的主要差別在于其存在形式,由此而造成了簽章等具體制度上的差異,但現有《票據法》的大部分規定對電子票據是適用的。例如,我國臺灣地區則直接使用了電子票據的概念,明確電子票據包括電子匯票、電子本票與電子支票,將電子票據與其他電子支付方式區別開來,而與《票據法》聯系起來,并規定電子票據適用《票據法》的規定。日本則在2001年6月,國會通過了第一個里程碑式的電子商業票據法,它實際上是傳統紙質票據在信息時代的電子化,與我國臺灣地區的做法基本一致。針對科技發展帶來支付方式上的變化,美90國將電子票據與其他在線支付方式統一起來立法,這不得不說與其實用主義的立法理念有關。而日本、我國臺灣地區等大陸法系國家或者地區,崇尚法律的體系性,明確區分電子票據與其他在線支付方式,將電子票據作為票據在信息時代的新形式,并且根據電子票據本身的特殊性制定專門的規則。參照上述兩種立法方式,我國學界關于電子票據本質主要有二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采支付指令說。該說認為,電子票據的內涵是指:
借鑒傳統紙質票據的功能,由發送人依法發行的,通過發送銀行向接受銀行發出的或通過發送銀行向另一家銀行發出的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的貨幣給受益人的電子指令。簡而言之,電子票據本質上即是一種資金傳遞的電子指令。③支付指令說認為,美國《統一商法典》創造了“支付指令”和“安全程序”的概念來解決計算機技術在支付領域中的應用所產生的支付指令的電子化及支付指令認證的電子化問題,并取得了極大的成功,具有革命性的意義。另一種觀點采票據說,認為:“電子票據中應重點加以強調的是票據而非電子化,那么其法律問題研究當然要以現行票據法為依托,探討其電子化之后產生的問題?!雹蓦娮悠睋谋举|是票據。票據說認為,電子票據應適用《票據法》的規定,《票據法》應針對電子票據的特殊性做出相應的修改以協調與電子票據之間的關系。
我個人認為,要準確把握我國電子票據的本質,必須從我國的實踐出發,而不能脫離我國的實際情況。
2007年6月,我國支票影像交換系統上線運行,該系統綜合運用影像技術和支付密碼技術,將紙質支票轉化為影像和電子信息,利用信息網絡技術將支票影像和電子清算信息傳遞至出票人開戶行提示付款。中國人民銀行2009年頒布的《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電子商業匯票是指出票人依托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以數據電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電子商業匯票分為電子銀行承兌匯票和電子商業承兌匯票。
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業金融機構、財務公司(以下統稱金融機構)承兌;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由金融機構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承兌。電子商業匯票的付款人為承兌人?!笨梢?,在我國電子票據實務中,沒有將電子票據與其他在線支付方式一并作為支付指令而制定適用統一的規則,而是將電子票據與票據相聯系,我國法上的電子票據不過是票據的電子化而非支付指令;且將電子票據作為支付指令,將妨礙電子票據的流通,尤其是融資功能的實現。
我國實踐中已經將電子票據作為票據處理,且電子票據仍沒有與傳統紙質票據嚴重脫節,《票據法》應該對電子票據作出回應,使票據的內涵與外延都能夠包括電子票據《在我國已經將電子票據界定為票據且在實務中已經將其作為票據使用的背景下,我國《票據法》應該確認電子票據的正當性而非否定。
二、電子票據與傳統票據效力等同原則
電子票據的本質屬性是票據而非支付指令。那么,電子票據與傳統票據必然存在效力等同的問題,這應該是《票據法》修改的一個核心問題。我個人認為,《票據法》應該從以下三個方面人手實現電子票據與傳統票據效力等同的目標。
{-)堅持功能等同原則下的特殊調整
計算機技術在經濟貿易領域中的應用對傳統民商法的許多制度造成了挑戰,最為典型的是意思表示的工具由紙面變成了數據電文。為解決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問題,許多學者和立法者通過將數據電文的效用與紙質功能進行類比,將傳統書面規范體系分層剖析,從中抽象出功能標準,再從電子商務交易形式中找出具有相應效果的手段,以確定其效力,所采取的對策是對傳統制度中的概念進行重新解釋,以使其適應新技術的需要,此即所謂電子商務立法的“功能等同”(Fuctional equiva lent) 方法。我國很多學者將“功能等同”作為電子商務立法的根本方法,甚至有人認為應該將“功能等同”作為基本原則寫人電子商務法之中。當然,也有學者對功能等同問題提出不同看法,劉穎教授從功能等同方法違背了 “立法的科學化”原則和“立法的法治化”原則、交易工具發展史上往往是由介質的不同發展為法律關系的不同、電子商務產生了新的主體等三個方面對功能等同方法提出了質疑,進而認為“功能等同”不僅不能成為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唯一方法,更不能成為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基本原則,而只能是解決電子商務法律問題的一種過渡方法。③無論是支持還是否定功能等同方法,不過是對電子票據與傳統票據共性與個性認識在量上的差異而導致的質變。其實,電子票據作為電子商務發展的表現形式之一,是傳統票據在計算機時代的表現,它與傳統紙質票據在功能上等同,即電子票據不但具有支付功能,還具有信用功能與融資功能等。因此,在功能等同方法的背景下,現有《票據法》同樣適用于電子票據,但現有《票據法》必須以修訂或擴大解釋的方式對電子票據的客觀存在進行回應,例如《票據法》可以在簽章部分承認電子簽章的效力等,如果以另立電子票據法旳方式調整電子票據關系,則電子票據法與現有《票據法》在內容上勢必存在很多重復。所以,功能等同能夠避免立法重復,節省立法成本。且電子票據畢竟是一種新的票據形式,隨著電子票據的推廣,傳統紙質票據將逐步退出歷史舞臺,例如從2006年5月起,丹麥政府拒收來自40萬家供應商的紙質票據,規定只接收電子票據。紙質票據將逐步消亡,未來的《票據法》調整的對象將僅剩電子票據。通過修訂《票據法》或擴大解釋《票據法》的方式能夠提供《票據法》的生命力,功能等同仍然是處理電子票據立法的恰當之選。中國人民銀行正在籌建全國電子票據交易中心,該中心一旦建成,將承擔起包括電子匯票在內的所有電子票據集中登錄保管職責。
(二)介質效力等同原則
電子票據的介質是電子數據,從我國《合同法》第11條的規定來看,電子數據也屬于書面形式。但從我國《票據法》第108條與《支付結算辦法》第9條的規定來看,不論在票據立法還是票據實務中,票據的書面形式都有嚴格的限制,只能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制的票據,它不但要求書面形式,還有固定格式和內容,《票據法》并不承認票據的電子化形式。而我國電子票據業務首先由各商業銀行推出,是一個自下而上的過程,不是自上而下的?!白韵露稀钡暮蠊?,各家商業銀行網上操作系統不一致,電子票據的格式各有特色,銀行經辦人員很少接觸他行的網上銀行系統,對本行簽發他行接收或他行簽發本行接收等網銀操作流程不了解。在電子票據領域形成了 “政出多門”的局面,嚴重影響了票據的使用與流通,電子票據格式化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中國人民銀行創建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后,對電子商業票據的格式、制作等都作出專門規定,在實務上統一了電子商業匯票的格式。但是,電子形式的票據尚需要在《票據法》這一更高層次的法律上得到確認,建議《票據法》第108條之后增加第3款規定:“電子票據的格式和制作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倍吨Ц督Y算辦法》第9條也應作出相應的修改,承認票據的電子化形式,實現與《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的銜接。
將來一段時間內,電子票據與紙質票據并存將是一個客觀事實。電子票據與紙質票據之間相互轉化就是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例如,辦理電子票據貼現業務暫時沒有與此配套的便捷操作指南,客戶辦理電子票據貼現業務的需要在網上提出申請的同時仍需要提供紙質的貼現憑證、貼現申請書和貼現協議;而在沒有開展電子票據業務的銀行與開展電子票據業務的銀行之間也存在著電子票據與紙質票據轉換的實際需要。2005年W月26日發布了《電子支付指引》,該指引規定電子支付指令與紙質支付憑證可以互相轉換,兩者具有同等效力。個人認為,二者相互轉化必須遵循下列兩個原則:其一,同一性原則。同一性原則要求紙質票據與電子票據的權利主體、權利內容等必須同一,二者在權利上不能存在任何差異。其二,存一原則。電子票據與紙質票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紙質票據轉化為電子票據的,電子票據生效,紙質票據失效;電子票據轉化為紙質票據的,紙質票據生效,電子票據失效。在《票據法》承認電子票據的條件下,我國《票據法》必須對電子票據與紙質票據的轉化作出回應。
(三)電子簽章與手書簽章效力等同原則
電子簽章具有身份識別性、資料完整性及不可否認性等特征,可防止冒名傳送假資料、防止資料內容被篡改、防止當事人否認傳送資料的功能,比傳統手書簽名具有優越性。
2005年4月1日生效的《電子簽名法》確認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確定了電子簽名與手書簽名效力等同原則。但現行的《票據法》并不承認經過數字簽章認證的電子票據的支付和結算方式,所以二者還存在相互承認的沖突。有的人提出,2005年10月26日發布了《電子支付指引》,巧妙地解決了這一問題。②所以又有92學者提出,該指引確認了在電子票據中數字簽名的法律效力與手書簽名效力等同,但該指引并不是從法律層面上進行的立法,也不能取代《票據法》。我們應該從法理角度分析《票據法》與《電子簽名法》兩個法律之間效力的關系,《票據法》于1995年通過,而《電子簽名法》于2004年通過,《電子簽名法》屬于新規而《票據法》屬于舊制,且《票據法》為一般法,《電子簽名法》是關于電子簽名的特別法,關于電子簽名的效力認定應適用《電子簽名法》的規定。無需對《票據法》進行修訂。③我個人認為,《電子簽名法》已經對電子簽章的效力做了規定,但《票據法》成立在前,《電子簽名法》生效在后,前者沒有對《電子簽名法》的援引性規定而造成學者之間的爭議,現有《票據法》關于簽章部分的規定必須修改,明確電子簽名與手書簽名的效力等同。
三、票據法要保障電子票據的融資功能
與紙質票據不同,電子商業匯票使支付和融資變得更加便捷,匯票交易效率得到很大提升交易時間由幾天縮至幾小時、幾分鐘甚至幾秒,足不出戶就能完成匯票在全國范圍內的交易和流轉,使匯票交易過程更為靈活、方面、經濟、高效。且在實務中,電子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從6個月延長至1年,融資成本更低(一年期也可執行貼現利率,電子銀行匯票開票手續費僅為0.05%),能夠吸引企業選擇電子商業匯票作為支付和融資工具,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題,并對現有的其他短期融資品種形成競爭優勢。我國《票據法》必須對電子票據融資功能做出回應,修改不適應票據融資與投資業務的相關規定,對電子票據融資中出現的法律問題做出回應,以滿足電子票據融資與投資業務的現實需求,我國《票據法》至少應從以下三個方面做出回應:
(-)突出票據法促進融資的立法宗旨
我國《票據法》第1條是關于票據立法宗旨的規定,本條沒有將保障票據的流通、促進票據融資作為票據法的功能之一。在電子票據尤其是電子匯票出現后,票據的流通與融資功能愈顯重要,我國《票據法》第1條關于票據法的功能也必須發生變化,以適應電子票據融資的實際需要,建議增加促進票據的融資功能的立法。
(二)進一步明確票據的無因性
從票據流通角度看,票據的后手對其前手取得票據權利是否存在真實交易關系則多無法查證,也無須查證,否則將有損票據的流通性,更遑論票據的融資功能了。電子票據尤其是電子商業匯票推上市場后,其流通功能也即融資功能顯著增強,作為一種理財產品越來越受到投資者的青睞?!镀睋ā返?0條以及《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第35條、第40條要求“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顯然對票據的流通性與融資性具有致命性的打擊。
又因為直接授受票據的當事人對他們之間“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是否存在真實的交易關系以及是否存在對價是知情的”,所以是否存在真實的交易關系或者是否支付對價等票據原因關系產生對人的抗辯事由。因此,筆者建議將《票據法》第10條修改為“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直接授受票據的當事人之間可以不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或對價主張抗辯?!?一方面維護了票據的流通性,另一方面又平衡了直接收受票據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峨娮由虡I匯票業務管理辦法》第35條、第40條也應作出類似的修改,否則電子商業匯票的流通功能、融資功能將大打折扣。
(三)延長電子票據尤其是電子匯票的付款期限
電子票據較傳統紙質票據的流通性更強,如果投資者將其作為理財產品,實現企業融資,就需要一個更長的有效期間。我國《票據法》第25條規定了匯票的付款日期、第78條規定本票的付款日期為2個月、第90條規定支票限于見票即付,沒有付款日期。電子支票的主要功能是結算或支付手段,其融資功能較弱,而匯票與本票的融資功能較強?!峨娮由虡I匯票業務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電子商業匯票為定日付款票據。電子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長不得超過1年?!倍鴤鹘y紙質定日付款的匯票的付款期限為6個月??梢?,實務中已經延長了電子商業匯票的付款日期,這對電子匯票的融資具有積極意義,《票據法》必須對此加以確認。
四、保持票據法內在體系旳科學性與合理性
一部法律就是一個整體,保持法律內部整體的科學性、協調性對實現立法的目的具有重要價值?!镀睋ā纷鳛橐徊糠?,其內在體系的科學性與合理性關系著票據功能的實現,對票據司法、守法也具有重要意義。電子票據與傳統票據效力等同說明《票據法》的規定對電子票據同樣適用。但電子票據在介質、簽章、功能等方面又存在一些特殊之處。通過修訂或擴大解釋《票據法》的方式將電子票據納人《票據法》的調整范圍,立法者必須考慮《票據法》內在體系的科學性與合理性,使《票據法》各種規范相得益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