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絡經濟環境下,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應當遵循何種原則、體現何種理念是立法必須權衡的問題,相關立法所確定的原則也是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的重要方向性指引。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雖然確立了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基本原則,但這些原則是涉及到消費交易的一般原則,而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應當遵循特別保護原則以適應網絡經濟發展的需要。
一、同等水平保護原則
(一)同等水平保護原則的基本內涵
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模式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別,通過網絡這種特殊介質進行交易的消費者在客觀上是否應當與傳統交易的消費者享有同等水平的保護是需要探討的問題。筆者認為,網絡交易中消費者的保護應當遵循同等水平保護原則,即消費者在網絡交易中獲得的保護應不低于在傳統交易領域獲得的保護。同等水平保護原則也是功能等同理論(Functional Equivalence Theory)在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集中詮釋,“從理論上講,所有消費者是平等的,因此,國家對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利遭受侵害時所提供的保護水平也是一致的,應實行同等保護準則”.2000年,歐盟在《電子商務指令》中也對“同等水平保護原則”予以確認,即不降低歐盟各項立法所確立的關于公共健康和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水平。在電子商務領域,同等水平保護原則可歸納為兩種涵義:第一,對于既有立法和規則可以調整的網絡消費問題,應當在既有立法和規則的框架下予以適用;第二,對于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出現的新問題,應當明確同等水平保護并非適用同一規則,應當針對這一領域構建新的法律規則。
(二)在具體問題中的適用
從電子商務領域的特點來看,應當在網絡交易合同、電子簽名以及電子證據等方面對同等水平保護原則予以重點關注。
從電子商務交易合同來看,大部分合同都采納的是網絡交易合同形式,因此,確認其法律地位非常重要。網絡交易合同雖然從技術上采取了數據電文形式,但其性質和法律效力與傳統書面合同并無區別,只是在媒介上有所不同。因此,應確認網絡交易合同與書面形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在電子簽名方面,網絡交易環境下文本簽名也多為電子簽名所代替,因此,電子簽名的效力也須予以確認。我國《電子簽名法》即明確了電子簽名與文本簽名的同等效力,并且提出了電子簽名可靠性的判斷規則.從證據方面來看,電子證據相對于其他證據而言更具技術性和易偽造性、易篡改性。從學術界的觀點來看,對于電子證據構成證據的一種形式基本不存在疑義,但對于電子證據的類屬尚不明確,這將導致在證據判斷時的模糊,并對經營者和消費者的責任劃分造成很大影響。筆者認為,電子證據歸入目前任何一種證據形式都難以確切反映其性質,應考慮作為獨立的證據類型予以具體規定。
二、政策一致保護原則
(一)政策一致保護原則的提出
為了保證同等水平保護原則的有效執行,電子商務領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應當沿用立法中原已確立的消費者保護政策,此即政策一致保護原則。如不堅持這種政策上的連續性,電子商務領域的消費者保護制度將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對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法律保護所做的探討和規范化的努力,其目的并非是要建立一系列新的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而是要在電子商務領域通過調整、修訂和補充相關法律來進一步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這一原則也是歐盟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所一貫堅持的原則。目前,歐盟立法已形成了一系列有利于消費者積極參與商品和服務貿易的政策和法律,針對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在市場與信息占有方面的不平等的狀況,強化對消費者的保護,這些政策和法律的宗旨也必須在相關的電子商務立法中予以有效貫徹和執行。因此,在電子商務立法中,現有的消費者保護政策的基礎性原則必須在相應立法中得到遵循和體現。
(二)政策一致保護原則的內容
在電子商務領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中,應遵循的基礎性原則包括:
1、經營者持續性信息披露義務和消費者知悉權。在交易前及交易后,消費者有權獲知所有有關經營者信息及交易活動的有效信息。
2、禁止差別待遇和歧視行為。在提供商品和服務方面,對消費者作為弱勢群體的消費權利和需求予以尊重。
3、禁止欺騙性和不公正的經營行為。應當禁止經營者濫用商業手段對消費者進行不正確的引導,并應當鼓勵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效手段對商業廣告進行過濾和篩選。
4、對消費者的經濟權利予以保護。應當對風險和責任進行合理劃分,使電子商務經營者承擔應有的責任,并為消費者實現自主選擇權創造條件。
5、保護消費者的個人隱私權。在電子商務領域,應當更為重視保護消費者的個人隱私權,保護消費者的個人數據和個人信息不被濫用。
6、保護消費者的受教育權。針對電子商務這一新型交易方式,應當對消費者進行適當的教育和宣傳,使其獲得必要的消費知識及自我保護知識。
三、綜合輔助保護原則
(一)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為主
網絡經濟的特殊性決定了對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不能局限于單一的模式,純粹的法律保護不能充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對網絡交易中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需要在法律保護之外采取綜合的輔助保護模式,強化消費者組織及社會公益團體的作用,形成政府監管、行業自律與消費者自我保護相結合的保護體系。
互聯網是技術性和專業性較強的行業,技術更新周期的加快使各種法律法規明顯滯后于互聯網的發展。在電子商務領域倡導行業自律對政府監管和行業發展是一種較為有效的方式,這也是很多國家和地區達成的共識。歐盟在1998年《關于信息社會中與消費者有關的若干問題的決議》中對此形成了原則性規定:“消費者組織和公共管理當局應對在新環境下尤其是提供信息服務過程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采取協調措施以發揮重要作用,在這方面,企業也同樣可以采取自律方式發揮重要作用?!蔽覈?998年誕生第一個自律性的行業協定到2007年多家電子商務經營者自發頒布《網商誠信自律公約》,互聯網產業經歷了從被動管理到行業自律的轉變,這種行業自律模式也將對網絡企業的誠信經營起到帶動作用,并引領我國電子窗體頂端窗體底端商務市場步入下一個快車道。目前,世界很多國家的電子商務企業都形成了行業自律組織和行業自律規范,行業規范和準則也為電子商務立法提供了重要參考。從交易原則角度來看,自治原則是網絡交易的主導原則,在網絡交易中實行行業自律也是電子商務發展的精髓。在綜合輔助保護原則指導下,政府的角色定位也是必須明確的重要問題。政府管理和調控的力度和范圍是電子商務發展的關鍵,目前以政府的管理推動企業自律,是受到廣泛認可的管理構架。發展互聯網產業,必須有政府的參與和支持,否則將無法實現產業的高速發展?!吧鐣髁x國家對經濟生活是管理而不是干預,是作為一種內部力量,且是作為一種內部領導力量進行管理的,而不是從外部介入干預的”.政府應當致力于對電子商務的引導和規范,達到科學和高效的管理,實現行業的規范和自律。
(二)消費者自我保護為輔
在綜合輔助保護原則下,消費者的自我保護不可或缺。消費者應當具備理性消費意識,在處理糾紛時應當理性維權。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的提升是其維護自身利益的首要保障,具體而言,應當包含自我控制和自我選擇兩方面內容。自我控制是消費者應當加強網絡技術知識的積累,適當運用網絡軟件和技術手段對網絡交易環境進行清掃,確保個人信息及帳戶的安全。自我選擇,是要求消費者知悉經營者的經營策略及營銷陷阱,使自己不被蒙蔽或受到欺詐,能夠實現自主選擇。另外,在產生糾紛時,消費者應當采取理性維權的方式,在不激化矛盾的前提下妥善處理糾紛,達到預定目標。
綜合輔助保護原則構建了行業自律、政府管理和消費者自我保護三位一體的保護模式,如果夠切實貫徹這一原則,將會極大地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和網絡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參考文獻:
[1]王利明:《電子商務法律制度:沖擊與因應》[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2]劉文華:《中國經濟法基礎理論》[M],學苑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