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司法實踐中關于惡意訴訟的案件屢見不鮮。常見的案件類型或體現為當事人惡意串通,偽造債務糾紛而損害第三方利益的虛假訴訟,或體現為當事人基于防范訴訟風險而隨意列被告的濫訴行為等。
惡意訴訟的興起不僅干擾法院正常裁判,擾亂司法秩序,還違背了社會的誠實信用原則。因此,我國新《民事訴訟法》對惡意訴訟行為進行了立法與程序上的規制,以避免與杜絕權利濫用現象的發生。
一、惡意訴訟基本范疇的理論闡述
\\(一\\)惡意訴訟涵義的理論概述
目前我國立法對惡意訴訟的規定仍不明確。理論界觀點認為,“惡意”具有兩個意思,一是無正當理由故意從事某種違法行為,二是指具有不正當的動機。第一種情形是指故意。惡意訴訟是具有不良動機的惡意。如楊立新教授認為,“惡意訴訟”是故意以他人受到侵害為目的,無事實根據和正當理由而提起訴訟,致使對方遭受損失的行為。梁慧星教授對惡意訴訟的涵義進行擴充,認為“惡意訴訟”是指惡意對他人提起民事訴訟或進行違法犯罪告發,起訴或告發的事實被證明不成立,并且給被起訴、被告方造成財產損失,名譽、隱 私 或 者 其 他 人 格 尊 嚴 構 成 嚴 重 損 害 的行為。
《美國侵權行為法重述》第653條—第682條將惡意訴訟劃分為民事惡意訴訟、濫用訴權的侵權行為①和刑事惡意告發②三種民事侵權行為之訴,統稱“無正當理由的訴訟”。此規定與梁慧星教授的觀點契合之處在于肯定惡意訴訟在民事與刑事訴訟領域中存在,認為惡意訴訟具有侵權的性質。
從民事訴訟法角度,根據啟動惡意訴訟程序的當事人的訴權有無,將惡意訴訟行為劃分為虛假訴訟和濫用訴權兩種。虛假訴訟指訴訟當事人一方無正當的訴權,通過虛構事實或采用虛假證據獲得法院勝訴判決的行為。通常表現為虛構合同關系來轉移財產、利用偽造的物證或證人證言使對方面臨被追究責任的風險。濫用訴權指訴訟當事人一方有正當的訴權,通過利用程序漏洞來支持自己不合法的訴訟動機。表現為:訴前濫用財產保全;訴中濫用反訴權、先予執行權或回避權;訴訟后濫用上訴權來拖延債務履行時間。
主觀目的在于使對方遭受訴訟風險,產生訴累。
綜上,惡意訴訟是訴訟方惡意構筑虛假的事實、虛構證據,通過利用程序來支持自己不當的訴求,致法院作出錯誤的事實認定或實體裁判的訴訟。
\\(二\\)惡意訴訟構成要件的理論解讀
惡意訴訟與一般侵權行為共同點是兩者均侵犯被訴人的正當權益,而前者較后者的最大區別在于“惡意訴訟的侵權手段是借用國家正當的訴訟機制,形式合法而實質違法”。侵權行為構成要件要求行為人基于主觀過錯,發生違法行為并因此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因此,可從其構成要件對惡意訴訟進行界定。
主觀要件。訴訟主體主觀存在損害他人而非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且其過錯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在惡意訴訟的侵權責任中,一般認為過錯只能是故意。過失不被認為是訴訟當事人利用程序欺詐案外人的主觀要件。
行為要件。缺乏正當訴由,即訴訟主體缺乏合法合理的實體法或程序法的訴由。如實體上采取偽造或變造證據以獲得虛假訴權;程序上缺乏起訴主體資格或虛構爭議事實惡意起訴以達到非法目的,拖延履行債務時間等。
結果要件。相對方受到的損害是由于訴訟一方的違法行為所導致,“損害”包括實體法上的權益和程序法上的權益受損害。前者包括人身權利的損害\\(如健康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受損害等\\)和財產權利的損害\\(如財產權、可期待的利益等\\)。
因果關系。訴訟主體虛假訴訟或濫用訴權提起惡意訴訟的行為,直接或間接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此時應追究侵權人的侵權責任。認定損害結果的大小可以一般社會公眾的認識水平作判斷的標準。
綜上,惡意訴訟行為應滿足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即行為人有主觀故意;其訴訟行為缺乏法律\\(實體法與程序法\\)上的正當訴由;訴訟行為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即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三\\)惡意訴訟行為類型的理論界別
根據民事訴訟不同的爭議焦點來劃分,惡意訴訟的行為類型可分為三種:指向法律關系類惡意訴訟、指向程序類惡意訴訟、指向證據類惡意訴訟。
1.指向法律關系的惡意訴訟
即當事人惡意構筑虛假的法律關系來干擾法院裁判,擾亂司法秩序。此類惡意訴訟行為具有偽造事實的惡意。訴訟目的帶有一定隱蔽性,如利用糾紛解決程序欺詐案外人等。
訴訟參加人惡意串通的行為。訴訟方明知串通的行為會損害國家、社會或第三方利益,采用虛構法律關系來轉移財產或獲得不法收益。表現為原被告惡意調解處分涉案財產的虛假之訴;雙方偽造合同關系以逃避一方應負債務等。
訴訟一方惡意行使起訴權或抗辯權。通過虛構訴訟請求或法律關系來干擾法院裁判,以獲得對自己有利的判決。如惡意申請追加當事人為被告;虛構被告虛假身份來獲得相關法院管轄等。
2.指向程序類的惡意訴訟
此為濫用程序性權利來獲得訴訟優勢地位的惡意訴訟行為,包括原告方實施的和被告方實施的訴訟行為。
原告操作訴訟運行,通過虛假信息提出惡意請求。表現為在心理上不以追求勝訴,僅在于給相對方帶來訴訟中的麻煩。如原告在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以給相對人造成訴累而起訴;原告濫用保全請求權、申請法院取證等請求權,浪費司法資源、擾亂司法秩序的行為。
被告阻礙訴訟運行,通過虛假的訴訟理由提出惡意請求。行為方式體現為濫用異議權包括管轄權異議、回避申請權、保全異議等程序性權利,從而獲得包括期限利益、對方因遭遇訴訟風險而使己方獲得間接收益等。
3.指向證據的惡意訴訟
針對涉案證據,訴訟主體通過虛構證據效力與證明力,捏造事實或偽造證據來支持不當的訴求,致法院作出錯誤的事實認定或實體裁判,以獲得法院勝訴判決的訴訟。其行為表現為:在證據形式上做偽證如在物證、書證、證人證言、鑒定結論等方面造假使假;在訴訟過程中捏造事實與證據誣陷他人的情形。
二、惡意訴訟的立法現狀評析
以下從我國與外國關于惡意訴訟的立法規范的現狀兩方面進行闡述。
\\(一\\)我國惡意訴訟的立法現狀
我國惡意訴訟的程序立法不完善,對惡意訴訟概念及實質規定甚少,部分實體法如我國《憲法》第51條③、《民法通則》第5條、第6條、第106第2款④等法條均有所提及。上述法律未明確提及惡意訴訟行為,但對民事惡意訴訟行為這一侵權行為仍起到立法懲戒的作用,新民事訴訟法重點強調通過程序立法對惡意訴訟進行法律規制。
1.將惡意串通的行為納入民訴法立法規制《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對當事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規制的問題,第113條規定對被執行人與他人存在惡意串通,逃避履行義務的責任追究問題。對訴訟主體惡意串通來損害他人利益的訴訟行為,屬于利用糾紛解決程序欺詐案外人的行為,新民訴法規定法律處罰方式包括罰款、拘留或刑事責任追究。
2.將法院的調解書納入民訴法再審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98條規定將調解書納入審判監督程序的范圍;第208條明確了對于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調解書,檢察院進行法律監督的方式包括抗訴或直接向同級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兩種方式。民訴法將法院生效的調解書納入再審程序,加大了對調解書的程序規制,利于約束原被告通過意思自治原則達成調解結案而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3.第三人有權提起撤銷之訴的權利救濟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3款⑤增設了第三人在其民事權益受損時,有權提起撤銷之訴并參加到原被告正在進行的訴訟程序中。此規定能防范實踐中出現的,原訴訟當事人惡意串通,通過調解等方式息訴來損害第三人權益的現象。法律規定第三人可選擇的司法救濟是以原訴訟的原告與被告為共同被告,向作出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起訴。此豐富了第三人對執行異議申請再審的制度,屬于事后救濟途徑。
\\(二\\)域外惡意訴訟的立法現狀
總結境外法在規制惡意訴訟行為方面的經驗,歸納域外立法和司法程序防范惡意訴訟的措施及特點如下三方面。
1.對惡意訴訟行為進行程序制約
以羅馬法為例,對惡意訴訟行為的制約主要有兩種方式:第一,“誣告宣誓”。根據其憲法令,訴訟中的一方當事人有權以對方誣告為由要求對方宣誓,對方無正當理由不肯宣誓者需承擔不利后果;第二,“誣告訴”。原被告雙方均可能提起“誣告訴”,被指責誣告的一方不宣誓則視為自認,敗訴方將被處以罰款。這說明外國法通過程序制約來確保當事人訴訟過程中行為的一致性,即訴訟中的任何一方因其做出的保證行為與其后作出的行為相反,將被認定為不誠實的行為而承擔法律后果,或被加以罰款或喪失訴權或訴的利益。
2.對惡意訴訟行為進行罰款處罰
《法國民事訴訟法》第581條規定,上訴申請人濫行上訴或以拖延訴訟為目的提起上訴,由受理的法院科以100法郎至10 000法郎的罰款及損害賠償。體現了訴訟過程中出現的惡意訴訟行為,法院是以增加罰款和擴大賠償等措施作為司法制裁的方式,以提高當事人濫訴行為的訴訟成本,減少惡意訴訟行為的發生。當事人以拖延訴訟為目的或濫用訴權,法官可以依法對該當事人處以罰款。該罰款不影響對方當事人向第三人提出利益損害賠償。
3.對第三人參與訴訟提供權利救濟
對于惡意訴訟損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救濟方式是允許第三人參與惡意訴訟中的的權利和事后申請撤銷生效判決的程序權。前者為事前救濟,如法國的“任意參加”制度。當訴訟的原被告合謀侵害第三人權利,第三人可依據法律規定參與到訴訟中。日本結合此制度,設置了“詐害防止參與程序”,我國臺灣地區的“訴訟告知制度”也做了借鑒4。事后救濟措施如第三人對法院做出的生效判決有權提起異議。我國新民訴法就賦予第三人的再審程序異議權及第三人撤銷之訴,此符合訴訟主體之訴的利益,有效擴大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立法保護范圍。
三、我國惡意訴訟法律規制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民事立案受理程序的規定不完善
我國《民事訴訟法》關于立案受理程序較為簡單,即注重原被告方的主體資格、訴求和理由、法院的管轄權,而缺乏對證據審查方面的規定。雖然這有利于增加民事案件受案率,但也為惡意訴訟者打開方便之門。如訴訟當事人通過提供虛假證據和偽造事實,干擾法院裁判。一旦法院對證據的把關程序審查不嚴,對自認的審查、當事人的撤訴行為審查力度不夠,則容易導致錯誤判決的產生,放任惡意訴訟的現象出現。
\\(二\\)惡意訴訟及其后果的規定不明確
我國民事程序法與民事實體法均未明確規定惡意訴訟的侵權行為性質。目前的民事法律條款中僅《民法通則》第106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因過錯致使他人財產、人身受損害的,應承擔民事責任”?!睹袷略V訟法》第112條和第113條增加了對惡意串通行為進行法律制裁。對其他惡意訴訟行為如一方濫用回避申請權 等無立法規定,此客觀上導致了惡意訴訟案件的頻發。
\\(三\\)防止第三人濫用撤銷之訴的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6條設置了第三人撤銷之訴,立法初衷是為第三人提供切實有效的權利救濟途徑,但也要注意實踐中可能出現的第三人撤銷判決、裁定、調解書所造成的惡意訴訟的情形。因此,需嚴格審查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條件,包括三方面:第三人未能參與訴訟是因不可歸責于己的原因;第三人有證據證明原生效裁判存在錯誤且權益受損害;第三人通過另行起訴方式保護權益。
四、完善我國惡意訴訟法律規制的路徑
針對我國民事立法與審判實踐中存在的立案受理制度不完善;證據審查與撤訴行為審查不規范;惡意訴訟的行為及后果規定不健全;第三人濫用撤銷之訴等問題,下文將探討完善我國惡意訴訟行為的法律規制的路徑。
\\(一\\)完善立案審查制度和撤訴審查制度
針對文章第三部分提到的惡意訴訟的法律規范運行中存在的問題的“立案受理制度不完善”“濫訴現象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以發揮程序規制功能。
第一,加強對立案受理過程中的訴由、證據、法律關系的審查,嚴格審查起訴。按照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法院在受理案件時對于缺乏正當訴由或發現虛假證據的訴訟行為的,應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其次,在審前程序當事人必須如實提供真實的證據材料,如果故意提供虛假材料、偽造、變造的包括證人證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甚至刑事法律責任;此外,嚴格審查是否存在虛構法律關系或混淆法律關系的情形。
第二,對訴訟主體的撤訴進行嚴格的程序性審查和限制。實踐中訴訟主體的撤銷行為是否存在權利濫用,是否損害相關案件的第三人利益,有必要進行程序性審查和限制。對訴訟當事人的不當撤訴或濫用權利行為,法院應直接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必要時對妨害司法程序的行為進行處罰;對符合撤訴條件的,法院應允許在先起訴人撤回起訴,駁回請求人的賠償請求。
第三,可設立訴訟保證制度。借鑒外國法中的訴訟保證制度進行程序制約。即對于訴訟雙方惡意串通來損害第三方的權益的情形,由訴訟當事人承諾保證或繳納一定費用保證不干涉第三人權益的行使,違反約定的一方承擔相應責任。訴訟保證制度遵循意思自治及誠信信用原則,運用正當合法的程序來維護司法秩序。
\\(二\\)建立惡意訴訟的侵權損害賠償制度
對于因惡意訴訟行為引起的直接或間接損害,無過錯方有權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首先,對惡意訴訟這一侵權性質加以認定,尋求在理論上和立法中能取得一致。有學者主張,可將惡意訴訟侵權損害賠償作為一種獨立的案由列出來,以促使使惡意訴訟的受害方有法可依。其次,對惡意訴訟的行為認定從其構成要件上來把握,即行為人有主觀故意;行為缺乏法律上的正當訴由;該行為導致權利人的損害結果的發生。最后,關于如何進行侵權損害賠償問題,可借鑒法國和日本的做法。由法院進行一定數額的罰款或拘留,以擴大惡意訴訟者的賠償范圍,如喪失訴權或訴的利益,駁回其訴訟請求,必要時追究刑事責任等來提高濫訴行為的訴訟成本。
\\(三\\)明確惡意訴訟的損害賠償范圍
惡意訴訟的損害賠償范圍包括實體法上的損害和程序法上的損害,前者如財產損失,后者如程序終結等?!耙蚯趾嗬说呢敭a或人身權利而造成受害人經濟上的損失,凡是權利人遭受的一切且具有財產價值的損失均為財產損害?!?/p>
因惡意訴訟行為造成的機會損失是否屬于賠償范圍?針對實踐中因不正當的競爭引發惡意訴訟,受害人喪失某種機會的現象。有學者認為,應該看受害人主張的機會損失賠償是否具有確定性,即證明這種機會的實現能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
最后,對于故意致使對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按照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法律規定處理。對于因過失導致他方權益受損的,可依據法律的特別規定,如《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46條,一方當事人請求提出新的證據的另一方當事人負擔差旅、誤工、證人出庭作證、訴訟等合理費用及因此擴大的直接損失。
綜上,惡意訴訟的損害賠償范圍包括給訴訟對方當事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損失賠償,還包括妨害司法秩序所承擔的損害賠償。前者表現為財產損失、人身損失,或喪失特定機會的必然損失,可包括差旅費、誤工費、訴訟費等合理費用,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輕微的民事責任追究;后者如法院對惡意訴訟方的罰款、拘留或刑事責任追究等。
\\(四\\)確立案外人的訴訟告知的制度
針對文章第二部分講述的訴訟告知制度,案外人有“詐害防止參與程序”的權利,以實現事前救濟與事后救濟同步進行,真正維護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霸V訟告知制度”即案件審理過程中,與案件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第三人,有權獲得法院告知訴訟事實的權利,以了解訴訟的進行及確定是否參加訴訟。此外,對于第三人濫用撤銷之訴惡意提起訴訟的行為,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2條⑥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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