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制社會建設及司法鑒定事業的發展,法律能力的量化及客觀性研究已經成為一種必然趨勢,如國外有學者對癡呆、精神疾病及做作性障礙者的民事訴訟行為能力進行研究,國內學者對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量化研究。但對于民事訴訟行為能力,國內目前主要由專業人員根據司法精神病學的知識和經驗進行鑒定,缺乏量化的客觀評定工具,對此類案件鑒定意見的一致性和法庭證據的說服力造成一定影響。本文研究者于 2007 年對民事訴訟能力的分級及影響因素進行初步探討,編制“民事訴訟行為能力評定量表”(the capacity assessment scale of civil lawsuit,CASCL),為目前國內外有關訴訟行為能力判定的研究提供新的思路,以期提高民事訴訟行為能力判定的系統性、客觀性和一致性。
1 對象與方法
1.1 研究對象
回顧性收集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2006年1月至2007年1月民事訴訟行為能力鑒定案例。納入標準:①3 名司法精神病學專家對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能力鑒定,并最終出具被采信的鑒定意見為有/無民事訴訟能力;②根據《中國精神障礙分類方案與診斷標準第3版》(Chinese Classification of Mental Disorders,CCMD-3)或《國際疾病與相關健康問題統計分類》(International 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and Related Health Problems,ICD-10)能明確當事人的疾病診斷。排除標準:一般資料和量表條目資料不全者。共納入116例案例。
1.2 研究方法
1.2.1 量表條目制定
根據前期研究,并參考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程序相關規定及司法鑒定實踐經驗,編制CASCL,用以判斷民事訴訟當事人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削弱程度,評估目前精神狀態是否影響其理解和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及承擔相應的義務。該量表為他評量表,內容包括理解所處訴訟地位、了解涉及訴訟的事項、訴訟要求、具有聯系代理能力、商討訴訟、能夠提交證據、法庭上可完成陳述、法庭上可就有關問題辯論、可參與并行使調解及處置、對裁決的應對能力、對判決的執行、情緒控制能力、社會功能、自知力等 l4 項條目。根據專家鑒定經驗對各條目的評分等級及評分標準進行設定,各條目按0~2分或0~3分評定,分數越高則能力受損越嚴重。詳見附錄。
1.2.2 一般資料收集和量表應用
采用CCMD-3配套的健康問題與疾病定量測試(rating test forhealth and disease,RTHD)(臨床版)部分條目收集研究對象的社會人口學資料。
實施量表評定前,對2名評分者進行RTHD使用和CASCL評定方法的培訓,以提高評定的一致性。采用盲法,根據鑒定檢查和調查材料對每一案例進行量表評分。以3名司法精神病學專家對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能力進行鑒定的最終鑒定意見為金標準,與量表的評定結果進行一致性分析。
1.3 統計學方法
運用SPSS 13.0 進行統計分析。采用受試者工作特征曲線(receiver operator characteristic curve,ROC)分析量表最佳劃界分。Cronbach’s α系數評價內部一致性信度;采用組內相關系數(intraclass correlation coefficient,ICC)評價評分者信度;間隔一個月后,根據Excel工作表隨機函數,從116例案例中隨機抽取20例樣本,由另一名評分者完成量表評定,采用ICC 評價重測信度。各條目與總分的Spearman關聯系數分析內容效度;因子分析評價量表的結構效度;Kappa檢驗分析效標效度。
2 結果
2.1 一般資料
116例案例當事人均為漢族。其中男性 58 例(50%),女性 58 例(50%)。年齡 22~93歲,平均(56.91±19.30)歲。文盲 18 例,小學文化程度28例,初中33例,高中18例,大專及以上19例。未婚14例,已婚83例,離異/喪偶19例。工人32例,農民4例,職員3例,個體7例,無業/退休70例。疾病診斷:精神分裂癥15例,心境障礙4例,精神發育遲滯13例,神經癥5例,應激相關障礙2例,人格障礙6例,器質性精神障礙(認知功能均受損)51例,無精神障礙20例。民事訴訟行為能力鑒定意見:無民事訴訟行為能力77例,有民事訴訟行為能力 39 例。民事訴訟行為能力評定量表得分1~30分,平均(15.09±7.41)分。
2.2 劃界分數確定
ROC 分析示,曲線下面積為0.923。見圖1。最佳界值點為12.5分,取13分為劃界分時約登指數為0.596。取12分為劃界分時約登指數為0.650,此時靈敏度為0.808,特異度為0.842,陽性預測值為 0.921,陰性預測值為 0.949。以 12 分為劃界分量表評定的結果與民事訴訟行為能力鑒定的結果見表1?!颈?.圖1】
2.3 信度
2.3.1 內部一致性 量表內部一致性信度分析示,所有條目的Cronbach’s α值為0.940。
2.3.2 評分者一致性 應用組內相關法檢驗評分者一致性,ICC 為 0.938,95%置信區間為(0.906,0.963)。
2.3.3 重測信度 重測信度 ICC 為0.934,95%置信區間為(0.900,0.960)。
2.4 效度
2.4.1 內容效度 量表各條目與總分的關聯系數在0.531~0.681間(均P<0.01),見表2?!颈?】
2.4.2 結構效度 采用因子分析,以特征根大于1為 標 準 ,共 提 取 2 個 因 子 ,其 累 積 貢 獻 率 為75.3%。因子1包括訴訟地位、涉訴事項、訴訟要求、聯系代理、商討訴訟、提交證據、法庭陳述、法庭辯論、調解處置、社會功能、自知力等 11 項條目,主要反映當事人對自己民事訴訟行為的辨認能力;因子2包括裁決應對、判決執行、情緒控制等3項條目,主要反映當事人對自己民事訴訟行為的控制能力。各因子及所含條目的旋轉后因子負荷見表3?!颈?】
2.4.3 效標效度 以專家出具的最終鑒定意見結果為金標準進行一致性檢驗,Kappa值為0.864。
3 討論
民事訴訟行為能力(civil lawsuit competence或civil action)也稱訴訟能力,是指當事人能夠親自進行民事訴訟活動,具有獨立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的能力。也可定義為具有訴訟權利能力的人親自進行訴訟活動的能力。如果當事人沒有訴訟行為能力,其訴訟行為將是無效的。一般認為,訴訟行為能力分為“有”、“無”兩級。筆者于 2007 年從醫學要件和法學要件的角度探討訴訟行為能力的影響因素,并初步編制民事訴訟行為能力量表。
本量表條目覆蓋的方面較廣,但結果簡單,評分人員易于掌握,而且測試時間短,通過對鑒定檢查及調查材料的全面復習,能夠比較容易地進行評分,有較強的實用性。本研究對量表進行ROC分析,ROC曲線下面積為0.923,取劃界分為12分,具有較高水平的靈敏度、特異度、陽性預測值和陰性預測值。信度(reliability)是反映測驗成績在不同條件下一致性程度的指標。本量表所有條目Cronbach’s α系數≥0.9,表明量表內部一致性好;以組內相關系數評價本量表評分者信度和重測信度,兩者ICC均>0.9,反映量表在不同評分者間和不同時間內作出的評定結果一致性、穩定性較好。效度(validity)是指測量的有效性,衡量達到測驗目的的程度。采用關聯系數分析內容效度,本量表各條目 與 總 分 的 關 聯 系 數 在 0.531~0.681 之 間(P<0.001),表明條目與總分相關,但關聯系數值均<0.7,故量表的內容效度尚需改進。本量表的效標效度 Kappa 值為 0.864,當 Kappa≥0.75 時,表明量表具有較好的效標效度,因此該量表的校標效度較好。采用因子分析對結構效度進行分析,提取2個因子,其累積貢獻率為75.3%,顯示量表有較好的結構效度。2個因子分別反映當事人對自己民事訴訟行為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與實際工作中民事訴訟行為能力鑒定考慮的要點相一致。
由于是回顧性研究,本研究也存在一定局限性。如對過去的情況是根據紙質記錄進行評分,可能存在偏倚,影響研究結果。個別案例的評分明顯偏離均值,所以對界限值的劃分尚需進一步研究與修正。并且 CASCL 細則的修訂還有待于通過橫斷面研究和縱向研究進一步加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