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投標保證金是投標人在參與投標活動時隨投標文件一同遞交給招標人的一定形式、一定數額的投標責任擔保。[1]投標保證金制度是針對招標投標過程中易引發的信用問題而采取的一種特定擔保制度。[2]在投標過程中,投標保證金制度能夠促使投標人誠實信用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的規定,維護招投標市場的秩序,它是確保投標方對投標行為負責的一種財力擔保,也是確保投標人遵守招投標法律法規和招投標交易程序的資金保障,可避免招標人因投標人的不當行為遭受經濟上的損失,并確保這種行為發生后能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因此,投標保證金主要有兩個作用 :一是在招標人定標之前預防投標人撤銷其投標 ;二是在確定中標人之后預防中標人反悔或者改變其投標文件中的實質性內容。
一、當前投標保證金管理實務中面臨的難題
雖然《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等法律法規對投標保證金管理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但具體的實務操作中沒有對應的實施細則對其管理流程或模式予以嚴格規定,甚至全國各地在投標保證金的繳納、收退、監管等關鍵環節管理形式多樣、隨意性大,暴露出的實質問題是投標保證金管理制度不完善、監管不能及時跟進。由于缺乏足夠的法律依據,推進保證金管理合法合規運行存在諸多困難。筆者認為,保證金管理實務中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
1. 以個人名義繳納投標保證金
有些投標人代表辦理投標保證金繳納業務時,對“投標人”的法律涵義不理解或有意地曲解其含義,將“投標人”等同為“投標自然人”,為個人名義繳納形式尋找所謂的“法律依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憋@然,這里提及的“投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包括“自然人”.
2. 繳納形式隨意、漏洞多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投標保證金除現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盵3]由于現金形式時效性強,投標人更愿意選擇,但財務保管風險大、來源查證困難。和現金形式相比,轉賬支票、電匯方式符合單位財務管理制度規定,但其時效性較差。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方式對于投標人來說快捷方便,但收款方在辨別真偽時存在一定風險。
3. 退還規定不明確
對于投標保證金退還形式、退還比例、利息、退還信息(企業名稱、銀行賬號等信息)的對稱性等,目前沒有相關法律法規作出具體的、操作性很強的規定。
二、投標保證金制度不完善帶來的潛在風險
上述存在的問題和漏洞給保證金管理帶來了很大的風險。
1. 加大了財務管理難度、財務監管缺少抓手
在實務操作中,現金繳納方式的保管風險較大、不符合單位財務制度 ;同時現金方式查證來源困難,給有些投機商人進行“圍標串標”等違法活動提供了可乘之機。
2. 增加了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成本
轉賬的時效性會直接影響投標人參與公共資源進場交易活動的有效性,有些項目的投標保證金因非投標人本身因素而未按時到賬,影響了開標活動的正常開展,增加了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成本。
3. 削弱了招標人對中標的投標人的約束
缺失固定統一的退還模式,給投標人中標后違約而隨時撤離投標保證金增加了可能性。有些中標的投標人違約后,以投標保證金時限要求為理由請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將投標保證金款項退還給非原賬戶或原投標人,有的投標人甚至為了避免風險開設不同銀行的多個賬戶,以投標人名稱未變、僅僅是賬戶改變,或者賬戶未變、投標人名稱也未變為由索退投標保證金,給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投標保證金管理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
三、依法合規管理投標保證金的幾點建議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加強市場社會主義經濟法律制度建設,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4]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作為我國政府推行職能轉變、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的前沿陣地,更是要加快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法律法規的步伐,做到依法行政、按章辦事,維護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公正、公平地開展,樹立為民、務實、清廉的政府窗口服務形象。相關的招投標法律法規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投標保證金管理作出明確規定,為依法合規管理投標保證金提供制度保障。
1. 規定單一繳納方式。單一繳納方式不僅便于財務管理,還可以提高財務監管透明度。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局規定所有投標人以電匯方式繳納投標保證金,強化了財務管理、避免了公共資源交易成本徒增現象。在 21 世紀“信息時代”的大背景下,采用網上銀行轉賬查詢方便,即時到帳,應該可以成為投標保證金繳納的最佳方式。同時,要規定投標保證金必須是從投標人基本賬戶轉出方為有效繳納,提高對中標人的約束力,維護招標人交易活動結束后的權益。
2. 規定固定的退還模式。實行基本賬戶進出、多家銀行參與,確保退還信息的對稱性。對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來說,確保投標保證金的退還安全、準確至關重要。因此,應該出臺相關辦法規定投標保證金必須退回到原賬戶(即款項來源賬戶)。與此同時,采用單一退還方式(網銀或電匯方式)既節省資金流動成本,又快捷方便。
3. 建立投標人、行業監管部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三方確認”投標保證金收退模式。
4. 建立投標保證金監管制度。當地審計部門、紀檢部門應定期依法開展保證金財務管理的督查工作,維護招標人和投標人的權益。
四、結束語
投標保證金的管理在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中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除了約束投標人在定標前撤銷投標和中標的投標人違約兩個作用外,投標保證金是否可以納入合規合法開展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管理抓手,以維護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不受人為干擾,是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這一新興領域里一個值得思考和商榷的課題。
參考文獻 :
[1] 李新忠 . 淺談投標保證金 [J]. 經濟建筑,2006(3)。
[2] 徐延新,余廷亮 . 淺談建設工程投標保證金制度缺陷及創新管理嘗試 [J]. 建筑市場與招標投標,2009(1)。
[3] 汪才華 . 工程投標保證金問題法律之思考 [J]. 中國招標周刊,2009(41)。
[4]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EB/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