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由締約和履約兩個環節構成。實踐中,違法采購行為如果在合同履約前發現,依法可以責令當事人改正或是重新開展采購活動,但如在履約過程中或是履約結束才發現則是較難處理的。因為,一方面,交易行為違法影響結果的情形,當事人雙方簽署的合同無效,但另一方面,因已經履約,此時如宣布履約結果無效,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并無益于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為此,《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均對締約行為予以規范,以約束采購人、代理機構及供應商的締約行為,本文則著重分析在此情形下,兩部法律如何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一、締約違反法律規定影響結果無效
《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為合同訂立規定了嚴格的招標投標與政府采購締約程序和行為規范,以約束當事人的締約行為?!逗贤ā芬幎?,有下列 5種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以,締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影響或可能影響中標結果或者成交結果的,其簽訂合同自始至終沒有法律約束力。
二、政府采購行為違法影響結果的處理
《政府采購法》對政府采購行為違法影響或可能影響采購結果的,采用 :①認定中標或成交無效 ;②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③對采購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而不回避的,或是評審專家不依法評審、泄露依法應當保密信息的,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以及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⑤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方法。例如,《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進行采購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采購結果按發現違法采購的時間,其第七十三條分 3 種情形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例如,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或者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等《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規定情形,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①未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終止采購活動 ;②中標、成交供應商已經確定但采購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從合格的中標、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③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給采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這當中,情形①和②處在履約之前,即履約事實尚未形成,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以及宣布撤銷合同,重新在合格的中標、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的補救措施,有利于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避免二次采購的成本支出,并打擊違法締約行為。但情形③已經履約,注意,這里的“已經履約”指中標人或供應商已經提供了符合合同約定的工程、貨物或服務,對于政府工程、服務已不可能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對于政府采購貨物,雖可以退貨,重新開展采購活動,但一方面,供應商是依雙方意愿簽署合同,其貨物符合合同約定,按照契約自由、“一諾千金”精神,接受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并無侵害,另一方面,因采購行為違法,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相應的行為必須承擔違法責任,即由責任人賠償采購人、供應商的損失。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對《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三條進一步進行了明確和細化,要求有《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之一,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依照以下 4 種規定處理 :①未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終止本次政府采購活動,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與《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三條第一種情形相同 ;②已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無效,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沒有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的,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對《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三條第二種情形進行了補充,即已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處理辦法 ;③政府采購合同已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沒有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的,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前半句與《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三條第二種情形相同,后半句為補充,即沒有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上述②③均采用了《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四條的處理辦法 ;④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給采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與《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三條第三種情形相同。
三、招標投標行為違法影響采購結果的處理
《招標投標法》對招標投標行為違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采購結果的處理采用 :①明確中標無效 ;②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罰款 ;③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④暫?;蛉∠麖臉I資格 ;⑤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方法,比《政府采購法》情形多但實質一致。例如,《招標投標法》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
值得注意的是,《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對發現招標投標行為違法影響采購結果的情形明確了“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處理,但未明確規定發現類似違法行為的時間是在締約過程中,還是在履約或是履約結束,而是按違法行為什么時候發現,什么時候處理的思路,其原因在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大都為大中型工程建設項目,其實際情形遠較政府采購中的“工程”復雜得多,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一方面,對招標采購中的違法行為,無論在締約還是履約過程中發現,《招標投標法》均授權行政監督部門責令其改正并實施行政處罰以維持市場秩序,同時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責任人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樣就有效保護了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各方的權益 ;另一方面,“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守信”,即契約自由的合同訂立原則要求當事人誠實守信地履約,履約過程中發生爭議的,按《合同法》規定由當事人雙方按合同約定解決,必要時,交由仲裁或訴訟機構處理。
對建設工程無效合同履約中爭議的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 號)規定,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同時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經竣工驗收不合格但修復后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反之,修復后仍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則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三條,《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和第七十六條,《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四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均對締約過程中出現違法行為影響或者可能影響采購結果且已履約的情形進行了明確,規定對違法責任人及其相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處罰,以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處理,進而實現規范采購行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的采購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