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安全視角下加強消防產品監管的重要性
從公共安全的視角出發,消防安全至關重要
維護消防安全是政府履行自身職責和保障社會穩定的重要內容,是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措施。維護消防安全,消防產品的安全至關重要。消防產品是重要的公共安全產品,是消防部隊和人民群眾預防和撲救火災的主要工具,是專門用于預防、撲救火災和火災現場防護、救生使用的產品,主要包括消防車、消防泵,滅火劑、滅火器、消防槍炮,火災報警設備、固定滅火設備、搶險救援器材、建筑防火構配件等21 大類。消防產品的質量、安裝、正確使用對于維護公共安全是非常重要的。據統計,30% 的火災隱患是由假冒偽劣的消防產品造成的。但現行消防產品監管的法律法規還沒有形成一個協調統一的體系,在監管的具體工作中仍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完善科學、不斷適應社會需要的管理監督法律體系對加強消防產品的監督管理至關重要,是加強消防產品監管的前提和至關重要的措施之一。
二、現行消防產品監管法律法規的現狀
目前,對于消防產品生產、流通、安裝、使用,涉及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還有各個省的消防條例。
從《消防法》等相關法律、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來看,存在對消防產品監督的規定相對滯后、內容不完善、程序不規范、消防產品監督管理的法律責任不明晰等問題。由于相應法律法規自身的局限以及消防產品監管涉及消防工商質檢等多個部門,綜合執法的約束和可能需要移送司法的復雜性,目前尚未形成一個科學的、系統的、適應當前社會發展需要的消防產品監管法律體系。這樣,質檢、工商、消防在行使監督管理職權時缺乏系統的法律依據,執法時仍不能相互協作,對消防產品生產、銷售、使用等的監管效果還不理想。
三、消防產品監管法律法規存在的問題
( 一) 尚未形成消防產品監管的法律體系
當前,消防產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三十四,六十五、六十九、七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章等,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外,大部分法律法規只有部分法條對消防產品的監督管理提出籠統簡單的行政規定,還缺乏對涉外消防產品監管的法律依據,法律法規之間缺乏銜接,對于缺陷消防產品的召回也沒相應的規定,沒有形成一個完善的法律系統。法律法規對于消防產品的關注和消防產品作為公共安全類產品的重要性之間的遠沒有畫上等號。
( 二) 消防產品監管的主體責任不明晰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五條: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狈稍谠瓌t上規定了質檢、工商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但對三部門的職責具體內容、監督管理的方式、信息共享等具體內容未作規定,監管主體的責任內容不明確,需要進一步予以明確?!吨腥A人民共和國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第四章的相關內容雖然對主體責任的規定比《消防法》詳細得多,但只對消防機構方面的規定更加具體,而對質檢、工商方面的規定,由于《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作為部門規章的局限性,對于這兩者責任的規定比較籠統。
( 三) 消防產品的監管標準存在問題
根據《消防法》的規定,消防技術標準具有法律效力。目前,在監管領域的消防技術標準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消防產品的準入規定有漏洞。在現實的操作中,消防機構對各經營、使用單位消防產品的生產廠家、形式認可、合格證及強制性認可證書進行了全面登記、造冊。目前,消防產品型式認可的認證后現場監督檢驗是在企業中進行,被監測產品的標準可能與已進入流通領域產品的標準不符。對于這一問題,應依照《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在市場上或者企業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樣品。第二,某些消防產品的技術標準滯后于社會發展的步伐。這導致產品的功能滿足不了市場的需求或生產出來的新產品無法使用。另一方面,技術標準水平還不夠高,無法與國際標準接軌。第三,消防產品的質量檢測標準需要統一完善。
( 四) 消防產品的監管程序不規范統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規章規定,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對生產領域、流通領域、使用領域的消防產品進行監督管理。由于消防產品的監管需要多個部門的綜合執法,每個部門執法的法律依據、監管的內容、監管的要求有所不同,導致執法的程序也不盡統一,這必然給執法帶來一定困難。
( 五) 消防產品的監管責任追究機制不完備
當前,消防機構十分重視消防產品的監督管理工作。但在實踐操作中,政府部門“重效益、不重監管”的現象還比較普遍。從現今涉及消防產品監管的法律法規來看,生產、銷售、使用領域的具體實施人員的法律義務規定得還是比較詳細,但對于每個領域監管者的法律責任則規定得相對模糊。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條第一款: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睂φ撠煴拘姓^域的消防工作做了義務性的規定,但對政府不履行義務并沒有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四、完善消防產品監管法律體系的探索
( 一) 完善消防產品監管法律體系
有學者提出制定新的法律來彌補消防產品監管法制不完善的問題。從實踐的角度看,這一觀點不太現實。相比而言,制定相應的行政法規來不斷完善這一問題,更具有實踐意義,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行政法規是對法律的有效補充和進一步完善,是法律在執行層面的具體化,使規定具有可操作性,立法的目的得以真正實現。從我國《立法法》的相關規定來看,如果一個行為涉及兩個部委以上共同操作,要提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針對在監管中各部門協調執法困難,法律間缺乏一定的銜接。涉外消防產品的監管還存在空白,違法犯罪如何移送,缺陷產品如何召回等問題可以制定相關的行政法規來加以規范,應該結合已有法律法,制定消防產品的監管法律體系,使消防產品監管有法可依。
( 二) 明確消防產品監管的主體責任
完善相應的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地方性法規對當前消防產品的三大監管主體的監管在職責分工、責任內容、監管方式上進一步細化。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消防產品的生產單位進行監管,確保生產的產品達到相應的標準,建立全國聯網的維修點,對消防產品的質量提供有效保證; 工商部門具體監管消防產品的銷售單位,監管銷售單位嚴把進貨、銷售的環節,銷售人員應接受一定的專業培訓,具備一定的消防產品專業知識。消防機構負責轄區內使用著的消防產品的監督檢查,根據不斷出現的新問題和社會的需求對消防產品的日常監督檢查和監督抽查進行規范。
( 三) 統一明確消防產品的標準體系
目前,應立足于現階段產品的發展需求,完善產品的準入標準,緊隨市場需要修訂新的技術標準。同時,消防產品的三大監管責任主體應聯合,與消防產品的技術標準管理部門一同及時完善、統一、修訂消防產品的標準體系,使之盡快與國際接軌,確保消防產品這一重要的公共安全類產品在生產、銷售、使用各個環節的質量得到保證,符合實際的需要。針對消防產品在不同領域的要求,制定消防工程檢查驗收標準,確保消防產品的質量最終得到保證,使對其的驗收檢查有據可依。
( 四) 統一規范消防產品的監管程序
當前,對于消防產品的監管工作,法律法規的實體規定比程序規定要多。針對目前綜合執法的復雜性,通過立法,統一協調消防產品監管三大責任主體的執法程序,使其執法有章可循,責任明晰,分工明確,確保監管工作各行其責。同時,通過立法,賦予各責任主體相應的強制執行權,加大執法力度,使監管能得以有效實施。
( 五) 完善消防產品的監管責任和追究機制
當前消防產品監管的法律法規大多設定的是行為模式,對于后果模式的規定較為缺失。通過立法,明確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法律責任,對其履行相關職責進行有效的監管,把消防安全責任制從上到下層層落實; 強化內部、社會、司法監督,建立健全監管主體的責任追究機制; 同時,也要完善對消防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追究,提高違法行為的違法成本,從源頭上有效遏制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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