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份關系案件執行的基本特征
(一)身份關系案件執行當事人之間關系特殊
一般的民商事糾紛大多發生在陌生人之間,但是身份關系案件基本都是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所以,此類案件的執行當事人之間必然存在親情或血緣關系。比如發生于父母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間的遺產繼承案件,執行當事人之間的這種親緣關系不會因為遺產繼承完畢而消失。
(二)身份關系案件執行性質兼具私益性和公益性
民事訴訟本身就是公益與私益兼顧的復雜綜合體,執行也不例外。一方面,身份關系案件與一般民商事案件一樣,關乎當事人某項權益的實現,涉及當事人的個人私益,如贍養費、撫養費案件就直接涉及到當事人的生活費,離婚財產分割涉及到當事人的個人財產權利;另一方面,由于身份關系案件往往發生于家庭成員之間,涉及到以婚姻及血緣為基礎的身份關系。如果無法執行此類案件,那么必然會導致家庭的不和諧,甚至從而引發未成年人犯罪、家庭暴力、虐待老人等等一系列社會問題,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由此可見,身份關系案件執行又與社會公益緊密相關。
(三)身份關系案件執行內容的隱密性
因為婚姻家庭糾紛往往發生于家庭成員之間,所以這類案件通常都涉及到當事人的隱私。受“家丑不可外揚”的傳統觀點的影響,人們通常不希望自己家庭內的事被他人得知,因而在家庭糾紛發生后,人們理所當然會希望在家庭內部解決,以免傳到外面丟面子。
另外,現在許多國家已經將隱私權確認為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公民的隱私權受到憲法和法律的保障,免受他人的侵害。因此,在身份關系案件執行過程中還需要特別注意顧及當事人的個人感受,尊重當事人的人格尊嚴,維護當事人的隱私權。如果處理方式不當,不僅會侵害當事人的權益,而且還會傷及當事人的情感,反而阻礙糾紛的解決。
二、身份關系案件執行的現實窘境
(一)身份關系案件執行難在何處
1.被執行人難找
在一些身份關系案件中,有些被執行人為了逃避義務的履行,在義務履行期內自己躲藏起來,并斷絕與家人的聯系,讓執行人員無從找尋;有些被執行人舉家遷移,消失得無影無蹤;更有甚者直接移民國外,被執行人的這些逃避行為給法院的執行工作帶來巨大的難處,也讓權利人手中的裁判文書成為“一紙空文”。
2.履行方式令人難堪
在一些身份關系案件,尤其是“三費”案件的執行中,執行人員通過各種方式讓被執行人答應給付費用,但是被執行人在真正給付時卻又以令申請人難堪的方式進行履行,讓申請人難以接受。如有些子女在支付父母贍養費時對父母進行百般刁難甚至凌辱,使權利人的人格尊嚴盡失,子女的冷酷無情更是讓他們深受傷害,所以即使他們通過強制執行得到了一部分費用,也無法得到精神上的慰藉。這種被執行人侮辱、為難申請人及相關當事人的情況在離婚財產分割、探望權等身份關系案件執行中同樣屢見不鮮。
3.協助執行人難求
在司法實踐中,探望權案件以及強制交出子女案件中最常見的問題便是協助執行人不配合執行。很多夫妻離婚后,根本不再顧及彼此之間的夫妻情分,而是從熟人變成仇人,相互憎恨。有些離婚父母甚至利用自己的孩子來侮辱、為難對方。與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不愿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當權利人前去探望子女時,根本不予協助,即使執行人員前去強制執行,他們也會想方設法進行阻礙。例如,他們會慫恿自己的子女將自己的父親或母親視為仇人,當父或母來探視時,拒絕見面。另外,我國法律中僅規定了夫妻的一方有協助另一方探望小孩的義務,并沒有規定與小孩一起生活的其他親屬有協助探望的義務。而現實生活中,一些未成年子女在父母離異后并沒有和父或母一起生活,而是和自己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當孩子的父或母前去探望時,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也會進行阻撓,這讓執行人員無法應對。
(二)身份關系案件執行因何而難
身份關系案件執行為何如此之難?仔細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1. 立法存在疏漏,執行操作細節無法可依是身份關系案件執行難的主要原因
據前分析,身份關系案件執行具有不同于一般民商事案件執行的特殊性,其特點對民事執行程序提出了特殊的要求,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并沒有針對身份關系案件執行的特殊性為其量身定做配套的程序制度。這就使得此類案件的執行在實踐中與一般民商事案件執行無異,其特殊性經常被忽視,長此以往,出現“執行難”問題是必然的。由于缺乏立法的引導,實踐中一些法院忽視身份關系案件的特殊性,機械地對其進行強制執行,卻造成相反效果。例如探望權案件,法院執行人員強制要求與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交出子女,讓對方探望。這倒是確實實現了申請人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權利,卻也很可能因此造成離異雙方當事人之間更大的矛盾和誤會,甚至造成未成年子女對父母行為的不理解,對前來探望的父或母產生恐懼、排斥和不安的情緒。這樣的執行達到了執行的目的了嗎?
不無疑問。在贍養費、撫養費等案件的執行中,同樣因為立法的疏漏,法院強制執行義務人的財產,結果導致被執行人與申請人之間的親情關系從此徹底破裂。由此可見,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在身份關系案件執行方面立法的疏漏和不完備是導致身份關系案件執行難的主要原因。
2.執行機制落后,配套措施不完善是導致身份關系案件執行難的重要原因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中關于執行措施的規定共有十余條。2007 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進行了第一次修改,其中針對“執行難”問題做出了許多新的有針對性的規定。但是,這些新規定更多地還是針對財產的執行,其大部分強制執行措施對身份關系案件執行并不太適用。即使適用,其效果也只是差強人意。另外,現實中,由于缺乏恰當的法定執行措施,一些身份關系案件的被執行人明目張膽地違反裁判文書規定的內容,拒不履行義務,使得權利人的權益無法得到實現, 也使得法院的執行陷入被動境地。
3. 當事人自身素質較低,且受不良社會風氣影響等是身份關系案件執行難的又一重要原因
被執行人想方設法逃避法定義務,拒不配合執行是身份關系案件執行難的最大障礙。他們拒絕履行義務一部分原因是其與申請執行人積怨太深,但一個更重要的原因就是其自身法律素質、道德素質低下,其本性自私自利,再加上受不良社會環境和風氣的影響,使其愈演愈烈。
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一些人道德素質低下,拋棄傳統美德,不是尊老愛幼,而是嫌棄、虐待老人和兒童,視老人和孩子為包袱。據有關統計,近十幾年來,我國的身份關系案件幾乎每年都以 5%-10%的速度增加。由此可見,被執行人個人素質不高,受不良社會風氣和社會環境的影響等是造成我國身份關系案件執行難的又一重要原因。
三、身份關系案件執行的立法完善建議
鑒于身份關系案件執行的特殊性,我國民事訴訟法應當借鑒域外的可行制度,為身份關系案件“量身”設計水土相服的執行制度,只有這樣才能使身份關系案件執行難問題真正地、全面地有所解決。
(一)借鑒我國臺灣地區的規定,建立多樣化的執行措施
一方面,為了維護好身份關系案件執行當事人之間的特殊親緣關系,在該類案件的執行過程中應盡量避免強制執行措施的適用,另一方面,法律應當根據身份關系案件執行的特殊性建立一個合適的、完備的強制執行措施體系。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拒不履行的個人規定了財產報告制度,對拒絕報告或虛假的進行罰款或拘留、限制被執行人出境、通知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人的信息等制裁措施,這些制裁措施對督促和迫使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義務有一定作用,但該規定還是不夠全面。
借鑒我國臺灣地區的執行措施立法,筆者認為在我國《民事訴訟法》執行措施一章中可規定多樣化的執行措施,例如“對于拒不履行義務的個人,可以增加規定對其采取訓誡、罰款、拘留、追究蔑視法庭罪等措施”,而且,對于有協助執行義務而拒不履行的個人和單位(尤其是探望權案件執行)可參照適用上述規定。
(二)借鑒法國的規定,建立身份關系案件執行的特別程序
在普通法程序明顯不足的情況下,法國設立了新程序來保障生活費債權的收取。我國的民事執行立法應該借鑒法國的做法,基于身份關系案件的特殊性,建立身份關系案件執行的特別程序,特別是法國的家庭補助費管理處參與收取并支付生活費的程序。在該程序中,首先設置真正負責結清沒有得到支付的生活撫養費的公共服務機構,由該公共服務機構向生活撫養費的債權人事先墊付款項,然后再向生活撫養費的債務人收取墊付的款項,以確保生活撫養費的債權人享有的債權能夠得到全額支付。
筆者認為,可以在我國人民法院內部也成立一個家庭補助金管理機構,機構內設家庭補助專項基金,由我國司法部進行財政撥款。當身份關系案件(主要是“三費”案件)裁判生效后義務人拒不履行義務時,權利人便可依據裁判文書向原審法院的家庭補助金機構申請補助金,以解決現實生存問題。家庭補助金機構再通過代位權向義務人求償,所得款項作為家庭補助基金。
(三)借鑒日本的規定,建立身份關系案件履行確保制度
日本的履行確保制度由勸告履行、履行命令、金錢寄托等三部分內容構成。其中,履行勸告與我國執行中的說服教育原則具有類似的效果,將其制度化既可以體現我國民事訴訟法對人權的尊重和保護,又有利于對當事人進行思想疏導和法制教育,讓其自動履行義務;履行命令是要求被執行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義務,否則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這與我國執行程序中的遲延履行金制度有著一定的類似度。只是我們應當加強對不自動履行債務的被執行人的制裁力度,以確保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金錢寄托是指裁判文書生效后,義務人將執行財產交原審法院寄托,法院再在權利人申請時將金錢交給權利人本人。該制度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同樣體現了對人權的尊重和保護,其以一種恰當的方式很好地解決了當事人可能因當面履行金錢義務所產生的尷尬局面或沖突,在實現當事人權益的同時又保全當事人的人格尊嚴。筆者認為,在我國,也可以針對以金錢為支付內容的案件規定,人民法院作出身份關系案件的裁判文書生效后,義務人可以申請將執行財產交原審法院寄托,權利人再向法院提出交付金錢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