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界到現在都沒有對仲裁第三人下一個合理的定義。在本文中,我們暫且用此定義: 仲裁第三人是指與正在進行的仲裁案件的當事人間不存在仲裁協議,但與仲裁標的存在利益牽連的人。我國目前沒有建立仲裁第三人制度,但是從立法趨勢來看,適當的引入仲裁第三人制度是大勢所趨。
一、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合理性
\\( 一\\) 此制度是仲裁理念與仲裁性質的完美詮釋
仲裁與訴訟是兩個具有不同理念的糾紛解決的方法。仲裁相較與訴訟,具有更大的便捷性、靈活性、兼容性、和諧性。仲裁的性質也是眾說紛紜,筆者比較認同: 契約論和民間論。契約論認為: 仲裁權并不是從法律或者司法當局獲得的權力,而是從仲裁中當事人那里獲得的權力; 仲裁的過程中體現更多的是當事人的意志而非國家意志。民間論認為: 仲裁體現了更多的社會自治性。仲裁權不是源于國家權力而是來自當事人的認同和信譽。
仲裁第三人制度看似無法體現仲裁理念,但是仔細分析,我們會發現: 仲裁第三人制度不但沒有影響仲裁制度的理念和性質,反而增進了這一制度的功效。
首先,仲裁第三人制度體現了仲裁的便捷性和靈活性。如果將仲裁第三人制度適當的引入仲裁機制,那與仲裁標的存在利益牽連的第三人便可省去許多麻煩的工序,只要符合相應的條件就可以參加仲裁,這樣既不會有損第三人利益,也使程序變得更加便捷靈活。其次,仲裁第三人制度體現了仲裁的兼容性和和諧性。我國目前還沒有建立仲裁第三人制度,但是訴訟已經有了訴訟第三人制度。目前的仲裁制度根本不能兼容所有的現實情況。建立仲裁第三人制度可以兼容一些不能解決的現實問題。最后,仲裁第三人制度詮釋了仲裁的性質。仲裁第三人制度體現的更多的是社會的自治,而非國家權力的運作。這也是仲裁性質的體現。
\\( 二\\) 此制度是程序公正與效率的體現
仲裁程序與其他程序一樣,都追求: 公正與效率。試想,仲裁程序中沒有第三人制度,那享有獨立請求權或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是與案件的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就不能得到救濟,利益就得不到保障。
這樣會導致程序法與實體法的脫節,也會影響到仲裁程序的公正。公正都不復存在了,那公眾對仲裁程序的信任何在?
另外,效率是仲裁程序追求的另一個目標。當事人選擇仲裁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仲裁能夠迅速的解決雙方糾紛。如果仲裁將第三人制度納入范疇之內,也就是把同一糾紛中的當事人或者有數個有牽連的糾紛納入到一個程序中合并處理。這樣,無論是對仲裁機構還是對當事人,第三人都意味著效率的提高。公正與效率是辯證的關系。效率的提高,換來的也是仲裁裁決結果的公正。
二、對仲裁第三人制度的限制
仲裁第三人參加到仲裁程序中應當有嚴格的限制。一旦引入仲裁第三人制度,相應的限制機制也應當快速建立。
\\( 一\\) 對第三人權利進行限制
設置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目的是: 賦予第三人實體權利,使第三人能參與到仲裁程序中來,最終使各方都獲得公正的裁判。為了實現此目標,需要賦予第三人一定的權利。但是,第三人的權利并不是無限的,應該受到一定的限制。這樣,才能保證不影響仲裁當事人權利的行使。
一方面,由于與仲裁標的有利害關系,所以第三人可以就所爭議的事實提出自己的主張,并且提出支持此主張的證據。另一方面,因為仲裁主要解決的是仲裁協議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問題,因此第三人一定要受到仲裁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仲裁協議的限制。對第三人權利的限制主要表現在: 不能對仲裁的管轄權提出異議,不能選擇仲裁程序,不能選擇仲裁員等等。
\\( 二\\) 對第三人主體身份的限制
仲裁第三人應當是除仲裁當事人以外的對爭議標的有獨立請求權或者利害關系的人。筆者認為: 仲裁第三人要想進入到仲裁的程序中,首先需要審查第三人是否與仲裁標的有利害關系。其次,需要審查第三人是否是除仲裁協議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此句話的涵義是: 仲裁第三人應該與仲裁協議擴張理論中的當事人相區別,不能將兩者相混淆。最后,一旦第三人參與到仲裁中來,仲裁員就要嚴格審查第三人的主體身份。
\\( 三\\) 對第三人參加仲裁程序時間的限制
仲裁第三人參與的時間,必須是仲裁活動已經開始后,仲裁程序終結前。這一時間限制,是由仲裁本身的性質來決定的。因為第三人與仲裁協議的當事人之間不存在仲裁協議,所以第三人應該視自己的情況來決定到底參加不參加仲裁程序。
三、結語
第三人制度的設立是仲裁法發展的必然趨勢。我們需要做的是對第三人制度進行完善的制度設計,這樣才能有益于糾紛的解決。
參考文獻:
[1]周江. 也談仲裁第三人[J]. 仲裁研究,2006\\( 4\\) .
[2]法律教育網. 仲裁的性質[EB/OL].
[3]葉永祿,曹莉. 論我國仲裁第三人的理論基礎及制度構建[C]. 中國仲裁與司法論壇暨 2010 年年會論文集,2010.
[4]鄒淵. 走出設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禁區————寫在 < 仲裁法 > 頒布十周年之際[J]. 貴州民族學院學報\\( 哲學社會科學版\\) ,2005\\(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