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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政法論文 > > 電子商務市場交易規則的法律制度考察
電子商務市場交易規則的法律制度考察
>2024-04-13 09:00:01



一、電子商務的界定及問題的提出

全球經濟貿易一體化和無邊界時代的侵蝕,隨著互聯網的快速推廣、運用,當前市場上出現一種全新的市場交易模式———電子商務。從20世紀90年代到現在,是以國際互聯網為技術平臺發展電子商務的高級階段。

Intemet的出現及其與商業的融合標志著現代意義的電子商務的產生[1]。國際商會(ICC)舉 行 的 “世 界 電 子 商 務 會 議”(TheWorldBusinessAgendaforElectronicCommerce)上,專家和代表從不同的角度闡述了電子商務的內容。電子商務是指實現整個貿易活動的電子化,從涵蓋范圍角度,電子商務是指交易各方以電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過當面交換和直接面談方式進行的任何形式的商業交易;從技術角度,電子商務是一種多技術的集合體,包括交換資料如發送電子郵件、獲得資料如共享數據庫、自動捕獲資料如條形碼等。電子商務主要涉及三個內容:信息、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資金轉賬[2]。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認為電子商務是指商業交易,包括組織與個人在基于文本、聲音、可視化圖像等在內的數字化數據傳輸與處理方面的商業活動[3]。上世紀六、七十年代產生的電子數據交換技術和電子資金轉賬系統為企業間電子商務的應用建立了雛形[4]。能以光速來傳遞數據信息的電子商務網絡早已打破了常規物理世界的時空限制,大大加快了交易的效率,擴展了服務的范圍[5]。

隨著電子商務信息化、網絡化和虛擬化的特點不斷被接受,互聯網所帶來的便利優勢益發明顯,我國電子商務市場交易已進入快速發展軌道,交易規模逐年增長(見圖1)。

但是,我國當前的電子商務在發展過程中頻繁出現網絡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網絡交易詐騙等問題嚴重影響和制約了電子商務市場的交易秩序和誠信力;自然人經營者的身份認定難、追責難,使得消費者的維權存在困難和障礙;電子商務市場消費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嚴重受損;傳統的統一監管方式已經不能滿足電子商務市場現代化管理的需求;電子商務線上或線下市場的經營主體不均衡呈畸形,內在創新推動力弱,虛擬性和不確定性現狀明顯等原因導致我國電子商務市場的運行機制不夠成熟,投訴現象居多(見圖2),嚴重違背公序良俗原則,相關法律制度體系有待建立和完善。我國目前的電子商務市場交易規則法理制度體系呈塌陷狀態,即:行政部門多頭立法,有關規定散見于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中,缺乏統一的、專門的市場規則制度體系?,F實中影響具體法律規范的規則沒有及時修訂,導致難以保證電子商務交易的法律公平性和公正性。也就是說,應該為技術的發展留下一定的相應環境空間促使國家法律穩定有效,使其能夠健康發展。毋庸置疑,由于立法主體的多元化以及監管機構職能交叉重疊與沖突并存,且沒有相應規則對各監管機構的職權和職責范圍進行協調和具體劃分,導致電子商務市場交易的法律規則存在沖突或空白,行政監管存在脫節和監管真空現象?,F階段依法治國理念下的電子商務市場交易法律規則的頂層設計必須符合中國國情,凸顯國際化特色,因為“中國法律改革的目標就是尋求一種市場平衡,使法律制度和市場供求之間從不均衡過渡到均衡,最后達到一種平衡的和諧狀態。這種均衡應當體現在立法和司法等各個方面”[6]。

二、電子商務市場交易規則的法律制度考察

(一)電子商務主體和傳統民事主體的關系

根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的相關報告顯示,上世紀90年代初互聯網絡全面開放以及在線商用系統獲準開發之后,真正的電子商務才在全世界范圍內取得了蓬勃的發展,它從尖端科技的形象走進平常百姓人家,成為當今世界經濟、社會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個領域[7]。那么,我國電子商務交易經營者在電子商務市場中以何種法律身份出現尤為重要,任何一個電子商務主體均與傳統線下市場主體具有唯一的對應關系,線上與線下經營的公司并非兩個民事主體,而是同一民事主體,他們之間的法律主體存在一定的捆綁關系。由此,電子商務主體并非真正虛擬,而是線下民事主體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的另一種法律身份,電子商務主體在從事電子商務經營活動時,同樣是以線下民事主體的名義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實踐中對電子商務主體的注冊登記和注銷登記,以及對主體經營行為的日常監管采取相應法律手段強制其退出市場,規范與傳統民事法律主體的關系,直至限制其再次進入電子商務交易市場獲得主體資格。在交易過程中防止對線上市場主體或線下市場主體中的一方給予歧視性待遇,這樣會使得線上或線下的經營主體一方獲得法律或政策上的競爭優勢,導致網絡經濟與實體經濟發展的不均衡甚至是畸形,不利于整個市場持續穩定運行和發展。

(二)電子商務主體與線下商事主體的區別

“電子商務法采用功能等同法作為其立法原則僅僅是在電子商務立法尚不成熟時期的臨時應急措施,一旦電子商務立法已經成熟,建立起了一套屬于自己的規范體系時,功能等同原則就應當在電子商務立法活動中被摒棄”[8]。當前我國電子商務市場交易的法律體系構建基本滿足其市場的交易,如《公司法》、《合伙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條例》、《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等商事主體登記規則以外,還有專門的特殊規定。此 外,《電 子 商 務 模 式 規 范》(SB/T10518-2009)、《網絡購物服務規范》(SB/T10519-2009)等行業標準以及《網絡交易平臺服務規范》等行業規范,也對電子商務市場經營者主體的資格作出了相應規定。如國家工商總局、北京市工商局和江西省工商局發布的規定要求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開辦經營性網站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備案。而《廣東省電子交易條例》則要求電子交易服務提供商到省信息產業主管部門進行登記備案。在這一階段,針對不同電子商務主體設置的準入規則并沒有區別對待,而是一律要求取得營業執照后才能開展電子商務。

根據我國電子商務交易市場規則的法律操作程序,電子商務主體與傳統線下市場主體有所不同,線下商務主體,如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等,一定可以成為電子商務主體,只要其具備法定條件并經法定程序就可以成為電子商務主體。但是,電子商務主體不一定是線下的商事主體。這主要是指自然人,自然人只要從事電子商務活動并符合法定條件,也可以成為電子商務主體,具有在線上進行經營活動的能力和資格。但在線下傳統市場上,自然人卻不是商事主體,沒有經營資格和能力,其只能以個體工商戶的身份進行經營活動。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文件均表明政府對電子商務市場交易產業的重點關注并創造了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環境。

三、與發達國家電子商務交易規則法律制度比較分析

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把發展電子商務作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加速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進程、提高國民經濟運行質量和效率的戰略決策”,要求各地區和部門“積極發揮職能作用,密切協同配合,制定并不斷完善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具體政策措施,推進我國電子商務健康發展?!?/p>

之后,商務部制定了《關于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關于加快流通領域電子商務發展的意見》、《“十二五”期間電子商務發展指導意見》,八部委聯合發布了《關于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出臺了《電子商務“十二五”發展規劃》等文件,從國家層面設計促進電子商務產業發展的政策。此外,各地政府部門也制定了各自的電子商務發展計劃,如《北京市關于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意見》、《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廣東省《關于鼓勵和支持我省網絡商品及有關服務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等等。上述法律文件均表明我國政府對電子商務產業的重點關注以及大力促進和扶持的政策傾向,為電子商務產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環境。

美國國會也就全國性的電子商務立法展開磋商、討論,1999年7月底在全美統一州法委員會上獲得通過了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和《統一電子交易法》,并建議各州于9月起開始在立法中采納[9]。數字簽名作為一種“高級電子簽名”,被視為具有完全等同于手寫簽名和簽章的效力,其它電子簽名形式也在法律上得到承認,但其法律約束力仍取決于各成員國的國內法規定[10]。對于經營者,包括是自然人經營者從事電子商務經營活動沒有進行特殊的限制[11]。美國政府以及行業組織對于電子商務市場的監管主要集中在對交易安全和合法性的監管,以及通過稅收等手段對交易結果的監管。

美國政府不直接介入電子商務市場的準入及退出監管,而是成立行業組織“電子商務協會”,由協會制定本行業的經營和競爭規則,包括登記域名、注冊網站、仲裁糾紛和調查公布網站信用等,并通過完善成熟的市場信用機制約束行業內經營者,促成行業自律,對違法行為則通過司法手段予以制裁[12]。從而折射出美國對電子商務市場監管以間接監管為主,直接監管為輔,大部分主要職能由公共機構和社會中介性組織共同承擔,這與其發達的市場交易體系以及成熟完善的市場信用體系密不可分。在電子商務立法方面,歐盟以其獨特的超國家組織的優勢,為整個歐洲國家制定了政策和法律規范,并進而影響整個世界的電子商務法[13]。

四、構建可行性電子商務市場交易規則的法律平臺

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指出:“我國仍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國是世界最大發展中國家的國際地位沒有變”。市場經濟正處于發展和培育階段,由此可以看出,電子商務領域所具有的特殊環境對電子商務市場交易規則制度的設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能照搬美國等國家的政策和規則,而是要結合我國電子商務的具體情況以及整個經濟和社會環境,制定出一套具有中國特色的電子商務市場交易平臺,并構建和實施可行性操作規程,為我國電子商務產業的健康持續發展保駕護航。

(一)采取政策放寬路徑措施

我國對電子商務市場交易采取放寬措施,未設置相對細化的強制性規則,交易規則主要是在相關法律框架之下選擇和探索最佳的發展模式路徑,并積極使立法機關和行政監管部門在對電子商務市場交易規則的經營模式和管理行為進行考察的基礎上對實踐進行反思和總結,提煉出行之有效的法律和監管規則。本著同一功能相同對待的原則,電子形式具備書面形式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且符合傳統形式中書面形式的基本功能,法律必須認同電子形式的法律效力,受到同樣的法律保護。實踐證明,要充分尊重電子商務市場交易規則的自治,盡可能滿足自由競爭和發展空間,防止帶來不必要的經營成本和負擔,進入交易規則的主體也充分認識到盲點和避規,使得電子商務市場交易產業在不斷嘗試和矯正的基礎上獲得持續性發展。

(二)監管法律措施不斷創新

為電子商務市場的穩定持續發展提供一定的保障,不斷創新監管方式,加大監管力度。針對電子商務市場在發展過程中呈現出的新特點,監管部門不斷地創新對電子商務市場的監管內容和方式,讓監管服務與電子商務產業的發展相適應。如北京市于2000年就搭建了專門的經營性網站備案信息登記管理平臺,并實現在全國性的大網站上粘貼工商紅盾標識,明確網站經營主體的真實信息,成為電子商務發展初期的探索性監管措施。江蘇省等地建立電子營業執照制度,并要求電子商務主體在其經營的網站或網頁上進行“亮照經營”。深圳市創新提出電子商務公共平臺的設計,該平臺可以整合市場主體身份信息、網站域名、產品信息、商標等相關信息,為第三方交易平臺和電子商務企業提供市場主體資格認證、產品信息查詢、企業信用和市場咨詢四項公共服務[14]。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的“到達主義”中,受要約人發出的承諾只有到達要約人所支配的范圍內時才生效[15]。目前,國家工商總局已對網絡監管信息系統和平臺建設工作展開深入研究,著手建立全國一體、統分結合、功能齊全、上下聯動的網絡監管信息系統和平臺。

(三)監管法律制度靈活、有效

監管部門針對電子商務市場交易設置的規則應當放開視野,無需電子商務市場交易程序創設更多繁雜的內容,而是要對已有規定稍加修改后的合理運用,及時把握市場的靈敏度,對于電子商務交易的發展也將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及時、高效、有力地查處網絡商品和服務交易中的違法行為,是網絡商品和服務交易發展的重要保障,是構建公平、公正、規范、有序的網絡市場發展環境的重要基礎,是監管部門對電子商務市場交易者的經營行為起到時時跟蹤監管的目標。消費者與經營者是相對應的,他們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在商品交易中也是平等的主體,但在經濟上卻是不平等的,消費者常常是弱者[16]。一旦電子商務市場在交易過程中出現較大的違反交易規則的現象時,要及時制定相關規則或通過監管對存在非法經營行為、擾亂市場秩序的經營主體實施行政處罰,避免電子商務市場秩序受到更大的波動和影響。監管制度的靈活、有效使得電子商務市場秩序得以維護?!傲⒎夹g是指在法的創制活動中所應體現和遵循的有關法的創制知識、經驗、規則、方法和操作技巧等的總稱”[17]。電子商務市場規則程序的設立應當堅持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安全的基本原則,確保準入條件合理實現,同時保證程序高效。

(四)加強法律服務意識

監管部門積極支持和響應國家對電子商務產業進行扶持的產業政策,充分發揮其作為政府部門的服務職能,確保電子商務產業持續性發展。由此,提倡監管部門采取較為先進的服務理念,促進和服務電子商務產業發展,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作為監管工作的出發點和立足點,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服務發展”作為其工作的根本目的,堅持“兩促進”、“兩維護”原則,全力服務電子商務科學發展、全力促進電子商務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18]。此外,積極開展實踐調研活動,認真聽取電子商務市場交易者對于法律規則以及行政監管的意見和建議,在制定有關電子商務法律規范時,將立法草案及時向社會公眾公布,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的反饋意見,讓法律規范更加符合電子商務參與者的需求,滿足電子商務產業發展的需要。在線信息產品交易是指軟件、多媒體作品、數字化文字作品等數字產品,均可通過網絡傳輸、下載實現買賣合 同 標 的 物 的 “交付”[19],在這樣的情況下,發揮服務者和推動者的自我責任意識,讓電子商務市場的相關法律規則和行政監管行為真正起到為電子商務產業發展服務的效果,推動社會公平正義,保障穩定有序的交易行為。

五、總結

在電子商務市場交易法理分析中,電子商務市場交易的準入和退出是電子商務法律制度和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電子商務主體制度立法的內容,關于市場準入和退出的研究和制度設計也就是關于電子商務主體的研究和制度設計。為了方便建立統一的電子商務市場監管體制,形成更有效的行政監管和社會監督機制,需要通過電子商務市場的信用信息系統將電子商務主體的相關信息進行公示。相對于傳統線下市場主體而言,電子商務主體具有較大的虛擬性和不確定性,這直接導致對于電子商務主體的身份確認、定位和跟蹤監管存在較大的困難和障礙,完全通過行政監管的手段對電子商務主體進行監督管理,需要極高的監督執法成本。我國在監管行為和監管決策方面應當客觀、適度、符合理性,做到既保護市場主體進出電子商務交易市場的自由,又維持電子商務市場交易秩序的穩定,避免以行政手段不當而干預電子商務市場主體,從而真正達到懲罰違法者,保護守法者,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電子商務市場交易規則的法理分析目的是建立和維護電子商務市場的正當競爭和正常秩序,提升市場活力、降低交易成本,能夠吸引更多的經營者從事電子商務交易經營活動;提高電子商務市場的交易效率、保護交易安全,保障其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推動和促進電子商務市場交易規則的健康發展,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參考文獻:

[1]齊愛民.電子商務法原論[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0:4.

[2]李雙元,王海浪.電子商務法若干問題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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