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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政法論文 > > 對家事訴訟特別程序的理性考量和實踐檢思
對家事訴訟特別程序的理性考量和實踐檢思
>2024-05-30 09:00:00


婚姻家庭領域的家事糾紛,因其不僅涉及當事人之私益,還涉及家庭秩序之公益,涉及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所以,很多國家在傳統民事訴訟之外,特設了專門針對該類案件的程序———家事訴訟程序。家事訴訟有廣義、狹義之分,狹義的家事訴訟,專指解決涉及家庭身份關系紛爭的民事訴訟,又稱人事訴訟;廣義的家事訴訟,是指規范特定家事糾紛的民事訴訟。本文所稱的家事訴訟是從廣義層面上進行的理解和運用,即以家事身份關系案件為核心,同時涉及家事訴訟事件、家事非訟事件的程序,是一種廣義的、綜合性的訴訟程序。

從我國現行立法看,1991年民事訴訟法典對家事訴訟只字未提,2007年、2012年民訴法兩個修正案也未有涉及,不能不說是一件令人遺憾的事。在我國婚姻法及其三個司法解釋在實踐中屢屢遭遇程序困境以及新民事訴訟法實施的現實背景下,本文擬通過對家事訴訟特別程序的理性考量和實踐檢思,探討家事訴訟制度化的可能性及其趨勢,以期為我國家事訴訟立法提供一點有益的啟示。

家事訴訟程序的多維背景家事訴訟程序是隨著民事訴訟法典化而逐步產生和形成的,它的制度化既具有一定的內在動因,又具有很多外在因素,正是在這些內外因素的交錯作用下,各國在涉及以離婚等家事身份關系為核心的家事糾紛領域,頒行體現家事糾紛特殊規律的家事訴訟特別程序法。

\\(一\\)現實背景:以離婚為核心的家庭事件日益增多,且日趨復雜化

家事訴訟程序是以家事身份事件為核心和對象的程序,沒有一定數量的家事案件,便不可能產生家事訴訟特別程序。從比較法視野考察,在歐洲中世紀,離婚事件極少發生,因為歐洲多數國家信奉天主教或基督教,而宗教教義往往告誡人們,婚姻是神合之作,不能用任何世俗力量解除婚姻關系,因此,世俗的普通法法院無權作出離婚的判決,人們只能通過宗教法院獲得別居。確因重大事由需要離異的,須經國會單獨的私法案,被稱為“立法離婚”。

由于整個程序進行起來非常艱難且花費不菲,所以只有少數特權者可享受這一權利。但隨著離婚事件的世俗化以及離婚法改革的不斷推進,離婚變得越來越容易,離婚率隨之不斷上升。

其次,近現代以來的工業化、城市化對家庭結構和家庭關系產生巨大影響,使得家庭事件、離婚事件的性質和數量發生變化。工業化、城市化不僅使產業和經濟獲得迅猛發展,對勞動力的構成和家庭結構模式也產生重要影響,因為過去固守家庭的婦女開始走出家門走進工廠參加工作,傳統的“男主外、女主內”的家庭分工模式逐步瓦解。由于有了一定經濟基礎,女性更加注重婚姻的質量,關注精神需求,她們對待離婚的態度愈發理性。以前離婚是一件很丟臉的事情,而現在,越來越多的女性對不幸的婚姻說不。在我國很多地方,女性提出離婚的比例已經大大高于男方提出離婚的比例。

最后,隨著親屬法的發展演變和日漸完善,家事糾紛的類型也呈現不斷擴展之勢,家事案件不僅僅包括離婚和離婚附帶事件,還進一步涵蓋了婚姻無效、婚姻撤銷、婚生否認、解除收養關系、撤銷收養關系、確認收養關系無效、遺囑確認和否認等糾紛。

家事案件的復雜性和多發性,給法院處理家事案件帶來了巨大的挑戰,鑒于此,許多人主張該類案件應有不同于商事或刑事案件的特別程序,以便于更為妥當地解決家庭內部的紛爭或事件。

\\(二\\)制度背景:對抗制的訴訟程序不適合處理家事案件

從民事訴訟制度產生和發展的歷史看,多數國家的民事訴訟都采用當事人主導型的訴訟模式,呈現“對抗與判定”的基本結構。

但這一程序并不適合家事案件。

首先,對抗模式訴訟的前提假設是雙方當事人在競爭力與資源掌握程度上基本相等,以當事人自我負責為中心展開。而家事糾紛當事人之間的實際地位往往極不平等,夫妻之間、親子之間很難進行平等競爭,多數情況下,妻子和未成年子女處于弱勢地位,無法與對方進行平等辯論。更何況,家事糾紛當事人通常不享有完全的處分權,如婚姻無效案件中就婚姻的效力問題不允許當事人和解或撤訴,離婚案件當事人所達成的不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協議不產生效力,當事人關于家事身份關系的自認不拘束法院等。之所以如此,是因為這類案件可能超越個案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常常涉及第三人利益和社會公序良俗,為此必須實行一定程度的國家干預。

其次,對抗式訴訟的裁判對象是可確定的過去的事實,是經過辯論后才能納入法律框架內的個案事實,法院通過裁判實現的是抽象意義上的一般正義。而在家事糾紛中,法律的適用對象不一定是可確定的過去事實,因為家事審判的對象不僅僅是單純的案件,還包括與案件相關的人本身。因此,家事法官為了妥當處理案件、完善程序運行并提出成熟的解決方案,不僅要調查“法律上的事實”,還應關注“生活上的事實”,并在此基礎上透視案件全貌。

可見,家事案件沒有“一般的、抽象的”正義可供遵循,它所實現的是“個別的、具體的”正義。

最后,對抗式訴訟主要解決的是陌生人之間的紛爭,以判決作為主要的裁判方式,無需顧及當事人內心的感受,而家事案件的主體間的關系具有繼續性、永久性的特征,這種紛爭不適合在公開的法庭上對抗,而適合通過不公開的方式調解解決。

“調停中心主義非常符合家事案件的內在要求。而且,在人事訴訟和家事訴訟中果敢地運用調停中心主義可以緩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沖突?!?/p>

\\(三\\)法理基礎:特殊訴訟標的需要特殊訴訟程序

民事糾紛的多元化,當事人利益訴求的多元化,必然要求程序設計的多元化,唯有如此,才能針對不同糾紛之特性為妥當解決。家事糾紛具有不同于財產契約關系糾紛的顯著特性,為其設計特別的訴訟程序體現了“程序相稱性原理”的要求,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礎。

首先,家事訴訟的標的———婚姻家庭中的身份關系———具有鮮明的公益性?;橐黾彝ブ械纳矸蓐P系,系建立于男女間之婚姻及親屬間血統社會自然之事實關系,性質上不容私人任意處分而變更。此種身份之法律關系,不僅涉及當事人之私益,還涉及社會秩序之公益,影響第三人之利害關系。一旦發生身份關系之糾紛,民事訴訟法不能不顧及訴訟影響之全面問題,從而對于身份關系之訴訟,遂采實體真實主義、職權主義、職權探知主義、裁判絕對效力原則為訴訟原理。

正因為家事糾紛具有顯著的公益性,一些國家在家事訴訟中特許檢察官參加訴訟,以代表國家維持公益。

其次,家事糾紛更多涉及親屬間的感情和親情,難以簡單地分清是非,需要作具體的、個別的處理。由于家事糾紛多與個人的婚姻、血緣和家庭相關,所以當事人之間一般都存在某種血緣或情感的聯系,其中的權利和義務表現得相對復雜,很難簡單作出是非分明的處理。

再次,家事糾紛具有面向未來性。如夫妻離婚之后,可能有很多未來事務需要協作進行,包括未成年子女養育費的分擔和支付、離婚后生活困難配偶扶養費的支付、探望權的行使等。按照訴訟程序的一般理論,對于“過去”的糾紛,法院通常沒有必要進行過多的職權干預,應當主要由當事人自我負責,因為當事人是事件的親歷者,他\\(她\\)最了解事實的經過和本來面目。而家事事件的面向未來性,使得當事人無法借助傳統訴訟程序獲得救濟,因為當事人不可能對未來的情事進行辯論,此其一;其二,未來之事多半涉及未成年子女之扶養和教育等利益。為了防止父母通過放棄權利等方式損害兒童利益,法院不能無所作為,而應當積極參與。在這種案件程序中,“辯論主義向糾問主義作出讓步,雙方當事人的處分權受到限制”。法院作出裁判可以不依當事人提出的基礎事實為限,甚至“法院有權和有義務考慮配偶雙方沒有提起的事實和證據手段”。

制度層面的家事訴訟程序:我國的立法現狀及反思

\\(一\\)我國家事訴訟程序的立法

從民事訴訟制度角度看,我國沒有家事訴訟的專門程序,但在婚姻法、收養法等親屬法領域已經初步確立了家事訴訟的一些基本程序規范,具體包括:

1.對婚姻無效案件和撤銷婚姻案件之當事人作出規定。

\\(1\\)明確了婚姻無效案件的申請人?!盎橐龇ń忉屢弧钡?條規定,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分別情況,包括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2\\)明確了撤銷婚姻之當事人。\\(3\\)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準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4\\)婚姻無效案件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死亡,明確規定如何列明當事人?!盎橐龇ń忉尪钡?條規定,“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10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對與婚姻無效案件相關的程序問題作出系統規定。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條至第7條的規定:\\(1\\)婚姻無效案件禁止撤訴。\\(2\\)在離婚案件中發現婚姻無效的,直接作出無效婚姻宣告,不能判決離婚或者駁回起訴。\\(3\\)婚姻無效之訴與附帶事項分別處理?!叭嗣穹ㄔ簩徖頍o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制作裁判文書?!盶\(4\\)離婚案件和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競合時,優先審理婚姻效力。

3.對變更監護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起訴離婚作出規定?!盎橐龇ㄋ痉ń忉屓钡?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后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4.對妨礙查明親子關系的后果作出推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2條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反之,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5.對解除收養關系和收養無效作出明確規定。如《收養法》第26條第2款規定: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6.對家事訴訟中的調解規定了不同的原則。如《婚姻法》第32條確立了離婚案件“應當調解”之原則,“婚姻法解釋一”第9條則確立了婚姻無效案件“禁止調解”的原則。

\\(二\\)評價與反思

從立法層面而言,我國相關實體法對家事訴訟程序作出規定,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根據家事糾紛特點設計特別程序進行應對的理性要求,不僅解決了家事糾紛救濟有法可依的問題,具有較強的實效性和針對性,而且填補了我國民事訴訟法對于家事案件程序缺失的空白,其積極意義可見一斑。

但是,不得不承認,婚姻法、收養法及其司法解釋對婚姻事件、收養事件進行程序規制存在諸多缺憾:

首先,上述程序規定是不完備、不系統的,具有先天不足之缺陷。在實體法、程序法兩分的成文法國家或受成文法影響的國度,通過實體法而不是訴訟法對程序事項進行規制是非常規的,其對于訴訟程序的規范必然是抽象的、零星的、不系統的,否則即違反了實體、程序規范兩分的制度前提。從法律規范的內部邏輯看,實體法具有自身的內在邏輯,它的條文、內容和篇章結構都是為了實體內容的合理表達。如果實體法中規定了相關程序事項,則該程序內容必然是圍繞實體內容而作出的規定,必然遵循實體法的邏輯,體現實體法的整體價值追求,它不可能按照程序法的規律表達程序的價值和目的。

其次,上述程序之規定還具有法律效力偏低等缺陷。因為司法解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其效力顯然低于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這同時也注定它不可能全面承載相關程序的價值和功能。

最后,實體法雖然對家事訴訟作出了相關規定,但多半語焉不詳,給司法實踐帶來了諸多困惑。如“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這里的“特別程序”是何種程序?現有的民事訴訟特別程序中并沒有指定監護人的特別程序。再如,“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9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p>

這里的婚姻無效案件,到底適用什么民事訴訟程序?是通常的民事訴訟普通程序、簡易程序還是特別程序?如為前者,則不是一審終審的程序,無法適用;如為后者,則沒有針對婚姻無效案件的特別程序規定,是無法可依。

實踐層面的家事訴訟程序:探索與思考

\\(一\\)實踐探索

根據筆者調查和網絡檢索,我國各地法院在民事司法改革中積極探索妥當解決婚姻家庭案件的方式、方法,隨著案例積累的增多,其中的共同性規律逐步呈現,進一步確證婚姻家庭案件的審判具有非常明顯的特殊性,這些將為家事訴訟的系統化立法奠定實踐基礎。

早在20世紀90年代,各地已經開始了家事審判專門化的試點,如1997年5月,湖北省襄樊市中院成立了婚姻家庭合議庭,專門從事婚姻家庭類案件的審理工作。在力量配備上,堅持以女性為主,注意選拔那些綜合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審判經驗豐富、事業心責任感強、善于做調解工作、具有較強社會責任感的女法官組成合議庭。

在審判中,合議庭還創造了“調解優先”、“情法交融”等審理方式,收到極好的效果。

2010年,鑒于家事案件數量較大,增速較快,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7個法院試點組建家事審判合議庭,集中審理因婚姻、親子關系引發的人身權糾紛以及與此相關聯的財產權糾紛。家事合議庭由熟悉婚姻家庭案件和審判經驗豐富的法官組成,至少配備一名女法官,必要時邀請婦聯干部、心理專家擔任人民陪審員。

審判實踐中,廣東家事審判機構在“發現客觀真實、追求實質公正”價值取向指導下,探索形成了符合家事案件糾紛特點的證據規則和訴訟規則:\\(1\\)針對家庭暴力案件,降低證明標準,合理分配舉證責任,擴大法院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的范圍。\\(2\\)促進調解,試行當事人親自到庭制度。\\(3\\)建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制度,加大對家事案件當事人的保護力度。\\(4\\)探索契合家事審判特點的調解機制,形成“勸、批、談、教”的調解新模式。

2011年3月,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法院試點設立家事審判合議庭,專業審理婚姻家庭類案件。

2012年5月2日,賈汪區法院家事審判庭經過一年試點正式獲得該區機構編制委員會批準成立。

針對家事糾紛的特殊性,賈汪區法院制定了《家事審判工作實施意見\\(試行\\)》、《家事審判案件審理工作規則\\(試行\\)》等規定。根據上述規定,家事案件的范圍,主要包括親屬身份爭議和以親屬身份為依據所發生的財產爭議案件,家事審判遵循調解優先、不公開審理、維護家庭成員關系的改善與和好、保護家庭弱勢成員的利益四項原則和訴訟釋明、調查取證、民意吸納、綜合治理、司法關懷延伸五項審理程序制度。

除此之外,北京、四川、河北、湖北、陜西、西藏等地的基層法院都有相應的試點和實踐。

\\(二\\)評價與反思

上述情形表明,在我國的審判實踐中,法院早已對離婚、婚姻無效、親子關系等涉及身份的家事案件采用特別程序進行審理和裁判,并逐步形成了較為特殊的審理方式和審理理念。相對于民事訴訟法層面的立法空白而言,家事審判的實踐一定程度上彌補了這一缺憾,其積極意義同樣不可小視。

需要反思的是:實踐運行中的家事審判,是否真正體現了家事案件的特殊性?是否真正承載了家事訴訟的核心價值和精神?是否合理協調了家事審判與民事審判、家事實體法與家事程序法之間內在邏輯聯系?當前實踐運行中的家事審判存在諸多局限性。

其一,家事案件的范圍到底包括哪些?根據廣東省《家事審判合議庭操作指引》的規定,家事審判合議庭\\(含獨任庭\\)主要受理下列案件:\\(1\\)離婚糾紛;\\(2\\)婚姻無效糾紛;\\(3\\)撤銷婚姻糾紛;\\(4\\)家庭成員間損害賠償糾紛;\\(5\\)撫養、扶養、贍養糾紛;\\(6\\)監護權、探望權糾紛;\\(7\\)同居關系析產、子女撫養糾紛;\\(8\\)收養關系糾紛;\\(9\\)確認親子關系糾紛;\\(10\\)分家析產糾紛。后來又增加了、離婚后財產糾紛、法定繼承糾紛、遺囑繼承糾紛三類案件,共計13類。

江蘇徐州賈汪區法院則認為,家事糾紛案件是指涉及婚姻家庭關系的婚姻、家庭、繼承及其他親屬關系糾紛的民事案件,主要包括親屬身份爭議和以親屬身份為依據所發生的財產爭議,具體包括:第一類,身份關系案件,指以親屬身份或身份關系為訴訟對象的案件。\\(1\\)婚姻案件:婚姻無效之訴、撤銷婚姻之訴、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離婚之訴、離婚無效之訴、夫妻同居之訴\\(別居\\)等;\\(2\\)親子案件:否認子女之訴,認領子女及認領子女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確認或者宣告停止親權、監護權或撤銷宣告之訴等;\\(3\\)收養案件:收養無效之訴、撤銷收養之訴、確認收養關系成立或者不成立之訴、終止收養關系之訴等。

第二類,身份財產案件,指以親屬身份為媒介的財產案件,或者基于身份關系而發生的財產案件。

包括撫育、贍養、扶養、遺贈扶養、遺產繼承、家庭或者婚姻關系析產、親屬之間侵權賠償等民事財產爭議之訴。

不難看出,關于家事案件的種類范圍,上述試點法院是有差異的。有些家事案件與實體法相脫節,有無中生有、生造案件類型之嫌。如我國婚姻法并未明確規定夫妻同居義務,也沒有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制度,因此,夫妻同居之訴、認領子女及認領子女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便沒有現實根基,應當從案件范圍中剔除。

筆者認為,對家事案件需要在內涵和外延上進行更加合目的性、合邏輯性且更為周延的劃分,這樣才能指導法官針對不同類型家事案件靈活運用不同程序法理,妥為審理,審慎裁判。我國臺灣地區在其新頒布的《家事事件法》關于家事事件范圍的立法理由中闡明,由于家事事件所包含之事件類型范圍廣泛,為因應各該事件類型之特殊需求,以便定其審理時應適用之程序法理,爰依各該事件類型之訟爭性強弱程度、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程序標的所享有之處分權限范圍及需求法院職權裁量以迅速裁判程度之不同,將性質相近之事件類型分別歸類為甲、乙、丙、丁、戊五類,每類又分為若干具體案件類型,共計40類。

借鑒臺灣地區的立法規定,我國大陸的家事案件的類型至少應當顧及以下幾對關系范疇:家事身份關系案件與家庭財產關系案件;不可處分的家事案件與可處分或相對可處分的家事案件;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家事身份關系的附帶事件與家事案件的相關案件。這樣劃分有利于運用不同的程序法理為各類家事案件設計不同的程序規則,使家事案件得到更為妥當的解決。

其二,各類家事案件尤其是離婚案件在家事案件總量中的構成比例如何?是否具有同質的規律性?

根據筆者了解的實務狀況,一般而言,家事案件占整個民事案件的比例大約25%左右,其中離婚案件又占家事案件80%左右,如2010年全國法院一審受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共計1374136件,其中離婚案件1164521件,撫養關系糾紛案件50499件,撫育費糾紛案件24020件,婚姻財產糾紛案件24676件,離婚案件占到整個家事案件的84.7%。再如根據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統計數據,蘇州地區兩級法院2010年至2012年上半年審結的家事案件中,離婚案件約占85%左右。

根據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統計,2010年至2012年上半年,在審結的一審家事案件中,離婚案件占到80.5%;在審結的二審家事案件中,離婚案件占到53.1%。

另外,廣東東莞市第二法院在其發布的2011年審理家事案件調研報告中,也顯示該院2011年審理家事案件442宗,其中離婚案件372宗,占家事案件總數的84.1%。

家事案件中,離婚案件占到如此高的比例,進一步的問題是,當今離婚案件的主要焦點到底是什么?各種類型的離婚案件是否具有相同或類似的特點?

對現實中的離婚案件,我們至少可以分出如下類型:農村離婚案與城市離婚案;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人群的離婚案;年輕人的離婚案與中、老年人的離婚案;女方起訴離婚案與男方起訴離婚案;有子女的離婚案與無子女的離婚案;首次婚姻的離婚案與再婚后的離婚案;因多次家庭暴力而申請的離婚案與沒有家暴沖突的離婚案……從調研的情況看,在城市以及發達地區人群的離婚案件、年輕人的離婚案件、無子女夫妻的離婚案件、再婚人群的離婚案件中,關于離婚與否的問題在很多情況下已不是問題,爭執的焦點主要在于財產分割和補償、子女撫養與監護。如在東莞法院2011年審結的372宗離婚案件中,涉及財產分割和債權債務處理訴求\\(含原告訴請提出和被告抗辯提出兩種情況\\)的,超過270宗,占70%以上。

與此同時,在一些特定地區、特定人群中,離婚訴訟當事人之間不僅“經濟上”難以離婚,“感情上”更難以離婚。雙方當事人對于離婚問題存在巨大的反差,調解難以奏效,判離和判不離都是問題。實踐中,因判決離婚而不懈上訪的時有發生;與此相反,判決不準離婚,一方當事人可能堅持不懈反復起訴,如江蘇實踐中曾經有當事人8次起訴離婚、法院8次判不準離婚的情形,個中滋味可見一斑!

在家事案件中,同樣是離婚訴求,現實中呈現出的原因卻是多元化的,其性質和特征存在明顯的差異,當事人的感受和態度也截然不同。相應地,在一類案件中適宜的審理方法,在其他案件中可能并不奏效,如有試點法院在家事審判中提煉出“感情預修復、情緒先疏導、視頻再教育、甜蜜勾回憶、親情齊規勸、社會同介入、秘密重保護、案后必回訪”的“親情彌合八步法”,這對于鄉土背景尚存、人員流動性較小的地區可能作用顯著,但在移民人數占較高比例的大中城市,可能效果有限。再如,利用親情規勸當事人,這在家族紐帶較為緊密的傳統型家事糾紛中,利用親族長輩出面,可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積極效果,但在城市核心小家庭的格局下,就不一定行得通,因為親族長輩已經沒有權威和能力參與糾紛的解決。

可見,與家事糾紛的多元性、復雜性相比,實踐中法院對家事訴訟的探索顯得相對簡單和單一,缺乏完整的理念向導和制度指引。

其三,家事訴訟是一個什么樣的程序?有著怎樣的程序構造?

實踐中的家事審判之所以能獨立出來,其前提是有一定數量的性質特殊的家事案件,有特殊的家事審判程序。從目前實踐看,試點法院在家事審判中所體現的程序特色主要是普遍強化調解等。從結果看,多數地方的家事案件調撤率高達80%以上,普遍高于一般民事案件的調撤率。

但家事調解之外的家事訴訟程序有著怎樣的程序構造,多數地方的實踐中并沒有明確而又細致的規范,導致的后果之一是用同一種家事訴訟理念、同一種訴訟程序來應對不同類別的家事案件。導致的后果之二是家事審判的實效不高,如判決離婚的案件,屢有當事人因強烈不滿而多次上訪討說法;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當事人屢判屢訴,堅決要求離婚。

家事案件多元化的現實昭示我們,家事案件沒有普遍適用的萬能程序規則,它需求的是多元化的、靈活的程序,這需要根據家事案件的類型在家事訴訟的內部進行細致劃分,否則,必然難以滿足日益復雜的家事糾紛的救濟需求。我國家事訴訟程序:在實踐理性與制度理性之間\\(一\\)家事訴訟程序的尷尬:從肯定到否定。

我國是否需要制定家事訴訟特別程序?在十多年前,包括筆者在內的諸多學者極力論證并鼓動這一特別程序的制度化,基本原因有二:其一,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契約、財產性糾紛日益增長,原先的職權審判模式越來越難以滿足現實的要求,于是我國啟動了審判方式改革,至20世紀末,我國的民事審判已經越來越接近當事人主義,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已經深入人心,法官變得越來越消極,訴訟程序已然向著“對抗化、規范化、專業化、高成本化發展”。而這一程序恰恰不能適用于家事案件,家事案件有無所適從之危機,亟需制定專門的家事訴訟程序進行應對。其二,法院調解日益式微,裹挾在民事調解中的家事調解比例也隨之降低,判決的比率上升,需要法院職權干預的家事審判的困境由此產生,對家事訴訟特別程序的需求日益凸顯。

基于上述背景,筆者認為,設立與財產契約型訴訟程序不同的家事訴訟程序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這是民事訴訟程序多元化、專業化、精致化的應然要求,是制度理性的必然體現。

但在2003年之后,民事司法發生了很大變化,面對轉型時期的多發矛盾,我國采取了重新重視調解的民事司法政策,與此同時,體現公正、效率等現代司法價值的民事司法改革逐步淡化,法院調解迎來二次復興。法院調解因其能夠鈍化矛盾、減少上訴、有利于和諧社會等優越性,而被不斷強化,法院的調撤率不斷攀升,全國的一審案件調解撤訴率已經達到60%左右,一些基層法院更是達到80%以上。在鋪天蓋地的調解大潮中,家事糾紛也被裹挾著,以更高的調解率漂亮回應,此情此景,家事訴訟特別程序的建構似乎成為多余。

正因此,2007年、2012年《民事訴訟法》的兩次修正,對家事訴訟程序只字未提,或許立法的主導者認為家事訴訟在實踐中并不存在緊迫的問題。

\\(二\\)家事訴訟程序的理性回歸:否定之否定

理性檢思我國的家事立法以及家事訴訟實踐,筆者認為,近年來我國所倡導的法院調解對構建家事訴訟程序并不構成障礙,理由有三:

首先,盡管法院調解具有諸多優越性,但調解不是萬能的,它有著自身難以克服的局限。從現實情況看,法院調解在鈍化社會矛盾、妥善解決轉型時期各種復雜糾紛方面具有極高的實用價值,但它有著自身難以克服的局限性。如調解并非可以適用于所有類型的民事糾紛,一些身份關系案件就不允許調解,這類糾紛“屬于國家審判權嚴格控制的范圍”,此其一;其二,大量民事糾紛雖然具有可調性,但最后并不都能調解成功,一旦調解不成,必然需要通過審判來最終解決。

調解的局限性表明調解不可能替代審判,對那些禁止調解以及調解失敗的案件,必須利用訴訟程序加以解決。而現行單一的民事訴訟程序已經不能妥當解決以身份關系為核心的家事案件,所以,有必要建立和完善專門針對家事糾紛的家事訴訟程序。

其次,重視法院調解不等于削弱訴訟機制。面對洶涌而至的調解浪潮,的確有一些法院或法官對訴訟與調解的關系產生了錯誤的認識,如有的法官認為,法院調解由冷變熱,這是法院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的民事審判方式改革宣告失敗的重要標志,是走回頭路。實踐中,部分法院的做法確有矯枉過正之嫌,如有的法院硬性規定民事案件調解結案率要達到多少比例。事實上,調解與審判是我國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兩種手段,就好象法官的“左膀右臂”,二者功能互補,沒有孰優孰劣之別,片面強調任何一個方面都是錯誤的,調解和判決誰也不能“包打天下”。

在筆者看來,強調程序正義,強化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從調解型審判模式向判決型審判模式過渡,從強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向以當事人為主導的訴訟模式轉變,仍然是民事審判專業化的必然要求,絕沒有走回頭路之說。換言之,只要我國“依法治國”的憲法原則和治國方略沒有改變,訴訟制度的法治化方向就不可能有錯。重視調解并不等于放棄了訴訟程序的規范化進程,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此番重提調解不是最高人民法院放棄了從調解型審判模式向判決型審判模式過渡的改革方向,而是修正純粹法治主義,對調解制度在新時期否定之否定的重構!

既然調解的復興并不是以吞并訴訟為己任,那么,調解之外的訴訟程序仍應在其原有的發展軌跡上繼續完善和發展,程序的改革目標和理念應當仍然是遵循程序的規律,符合法治社會的要求,滿足民眾對民事司法的需要,使民眾接近正義變得更加容易。依循這一邏輯,民事訴訟程序改革,不能再以過去的粗線條為特征,而應當為各類糾紛解決度身打造合適的程序,真正實現精致司法的法治目標。家事訴訟程序,作為專門針對家事糾紛的綜合程序,理應在立法層面受到特別關注。

最后,民事訴訟調解和家事訴訟調解具有不同的理念和程序,強化法院調解,應當關注家事調解的特殊性。民事訴訟中的調解主要涉及的是當事人的利益之爭,而家事訴訟中的調解不僅涉及當事人的利益,更涉及當事人的情感和心理因素,有時候訴訟到法院的糾紛并不是當事人的本意,真正的糾紛可能是表面糾紛之外的事項。因此,構筑調解制度不能僅僅局限在一般民事訴訟層面,而應當將家事調解放在家事訴訟程序的建構中系統設計,使家事審判的理念和精神與家事調解的價值相互融通,和諧一致,實現二者效益的最大化。

\\(三\\)家事訴訟程序之制度化:立法路徑選擇

前已述及,家事訴訟程序規范零星散落于實體法中,既不全面,又不規范,還與民事訴訟法相關程序不相協調;家事訴訟的實踐,雖然已經形成了關于家事審判特殊理念的部分共識,但還存在著“頭疼醫頭,腳疼醫腳”、各自為政的格局,對家事審判特殊規律還缺乏系統研究和應對,對家事調解與家事審判的關系缺乏理性認知。為此,有必要在立法層面對家事訴訟程序進行規范化和制度化。

在筆者看來,既然家事案件呈現多元化樣態,家事訴訟程序不應當是一個單一的程序,而應當是一個綜合性程序,在其內部可以劃分為五個子程序:\\(1\\)涉及身份關系的家事訴訟程序\\(人事訴訟程序\\),此類程序事件當事人之間具有訟爭性,但當事人對于程序標的并無處分權或者相對無處分權,如婚姻事件、親子事件、收養事件。\\(2\\)家事調解程序,除了性質上不能調解的家事案件外,家事案件在審判之前應當進行調解,實行調解前置。\\(3\\)涉及家事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程序,家事案件中的財產案件,如家庭成員侵權、婚約財產返還、婚姻損害賠償、繼承糾紛等,不僅具有訟爭性,且當事人對于程序標的亦有處分權限。此類事件本來應以一般財產權事件處理,但由于此類財產權事件與身份調整關系密切,且所應適用之程序法理亦與一般財產權事件未盡相同,為因應其事件類型之特殊需求,此類案件歸入家事案件,雖適用一般民事訴訟程序,但是在整個家事訴訟程序中統合加以運用的。\\(4\\)家事非訟程序,針對的是家事事件中較無訟爭性,而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于程序標的無處分權限者。此類事件有:宣告死亡事件、撤銷死亡宣告事件、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撤銷監護事件、確定監護人事件等。\\(5\\)家事保全程序,包括家事財產保全和家事行為保全,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還可以有專門的人身保護令。\\(6\\)家事執行程序,包括涉及生活費債權的執行、探望權執行等。

結語:

期待中國家事訴訟法典早日出臺家事訴訟程序在中國的制度化不僅有法學理論的支持,而且有一定的法律基礎和實踐基礎。相信不遠的將來,我國將在吸收和借鑒外國和我國臺灣地區家事審判立法的基礎上,出臺自己的《家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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