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針對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之概念界定及行為特征
\\( 一\\) 家庭暴力之概念界定
家庭暴力是一個國際術語,也是當前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存在的比較嚴重的社會問題,界定其概念,因各國歷史文化背景、社會意識形態、社會生活環境的差異,對家庭暴力的范圍對象、研究角度、認識程度的不同等各因素,各國對家庭暴力的概念尚未形成公認或統一的標準.
綜合國內外的相關規定和學界看法,在理解家庭暴力的概念時,應該持這樣的觀點: 家庭暴力是對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和人格尊嚴進行侵犯.因此,可將家庭暴力定義為,一切基于法律和血緣為紐帶的,具有家庭關系的成員間,侵犯受害者的人身權利和人格尊嚴的暴力行為.
家暴主體是基于法律和血緣為紐帶的家庭成員.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包括身體暴力、語言暴力、性暴力及達到一定程度的冷暴力.之所以認為應涵蓋冷暴力,是因為冷暴力雖沒有以粗暴的暴力行為表現出來,但其通過躲避、冷漠、輕視及疏遠等行為致使受害者精神和心理受到傷害,足以侵犯受害者的人身權利和人格尊嚴,直接造成很多社會悲劇.
\\( 二\\) 針對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之概念及構成要件
針對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在目前尚無統一的明晰的界定.根據《兒童權利公約》19 條的有關規定,所有締約國均應采取一切措施,保護兒童在受照料時,包括受父母照料、法定監護人照料或其是其他有責任照管的人照料時,不受到任何形式的侵犯.包括,凌辱或者傷害,身心摧殘,照料不周或者忽視,剝削或虐待,及性侵犯.結合《兒童權利公約》的相關規定及上述關于家庭暴力的概念界定,可將針對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定義為,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撫養職責的人及其他家庭成員對未成年人實施的足以達到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和人格尊嚴的暴力行為,包括身體暴力、語言暴力、性暴力及達到一定程度的冷暴力,其行為一般表現為傷害或凌辱,照料不周或忽視,剝削或虐待及性侵犯.
因此可推知,針對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構成要件如下: 第一,施暴人是具有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家庭成員或者基于各種原因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撫養職責的人.一般來說家庭成員之間都具有親屬關系,但也存在例外,人們往往基于道德層面,將和自己沒有親屬關系的成員看作家庭成員,一起生活并互相扶持,這樣的情況在實際生活里也是客觀存在的.第二,存在違法的家庭暴力行為.既包括身體暴力、語言暴力、性暴力,還應該涵蓋達到一定程度的冷暴力.但如果施暴者僅僅有想法而未付諸行為,則不構成家庭暴力.值得關注的是冷暴力的程度鑒定,可作原則性的規定,法官可根據這一原則性規定自由裁量.第三,施暴行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即施暴行為必須侵犯法律所保護的未成年人的社會關系,給未成年人造成身體、心靈及精神等方面的嚴重傷害后果,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和人格尊嚴.第四,行為人要有實施家暴的主觀故意.施暴人在施暴過程中要具有主觀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構成家庭暴力而故意為之.
二、針對未成年人家庭暴力之成因
針對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有著復雜又深刻的因素.
\\( 一\\) 傳統歷史文化影響,"棍棒出好人"教育理念的誘發
在中國,懲罰孩子的現象歷史悠久."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等自古以來的理念根深蒂固.雖然時代在進步,但"棍棒出好人"、"不打不成才"等傳統的教育理念在現今依然很受歡迎.尤其是在廣大農村地區,子女稍有錯誤,稍微違反家里的制定的"規矩",父母長輩便是拳打腳踢."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人們對使用暴力的'打'的行為在不同的情景中,有不同的接受程度.'子不教,父之過'等傳統教育理念說明,使用暴力是培養出孝敬、順從的子女的有效方法."很多家長都認為孩子是自己生養的,自己管教甚至打罵孩子是正常的應有的權利.在他們看來,打罵孩子只是他們教育孩子常見的方式,是培養子女成才的一種有效途徑,根本談不上暴力.固執的思想、陳舊的觀念,加之未成年全體薄弱的維權意識,甚至認為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員的施暴行為是自己"犯錯誤"后應承擔的后果等原因,是誘發針對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導火線.
\\( 二\\) 社會不和諧因素大量滋生,復雜矛盾的家庭關系導致
隨著經濟的發展,市場化對家庭的沖擊力極大.人們追求利益最大化,卻忽視了對親情和家庭的培養和鞏固.在現實生活中,我們也會時常感受到一些家庭已經逐漸變成松散的沒有凝聚力的聯合體.在家里,成員之間的交流越來越少甚至淡漠,隨著工作、經濟、就業、學業及精神等壓力的不斷增加,在快節奏又浮躁的社會環境下,人們常常又習慣將長期積累的各種類型的壓力發泄到日常家庭生活中,從而誘發家庭暴力.據有關調查分析得出,針對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與未成年人家庭情況有著密切聯系.父母關系不和諧、沖突頻繁的家庭,或者家庭結構不完整的家庭,子女遭受暴力的比例更高.同時,據調查顯示,現實生活中很多夫妻都把對婚姻的失望、不滿及憤怒轉嫁于子女身上.
因此,未成年人在這樣的環境下就成為父母婚姻的出氣筒和犧牲品,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群體之一.
\\(三\\) 法律原因
1. 立法的不完善
家庭暴力雖然已經作為一個法律概念寫入《婚姻法》,但我國目前尚未有專門針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反對家庭暴力的規制只是零散的分布在相關法律中.通過分析得知,我國關于家庭暴力的規定,在憲法層面上,還存在以下不足: 具有分散性,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制是分散的,而不是系統地統一的規定于某一法律; 防治方式存在混合性,針對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的解決方法具有間接性,我國目前并沒有為受害者提供具體可行的補救措施的某一法律,尚無直接針對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的保護法; 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是不全面的,中國的現行法律法規對家庭暴力規定也是比較粗心的,一般只規定受害者有權獲得救濟的權利,但對家庭暴力的相應情形并沒有作出明確和詳細的規定.例如,我國法律盡管將受害主體分為婦女、老人、殘疾人、未成年人等,然而對其暴力類型并沒有作出精神、身體和性方面的分類.也就是說,我國目前對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制尚不完善,在其立法上還存在漏洞.
2. 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強及執法上的不重視
首先,我國法律中的關于家庭暴力的禁止性規定都只是原則性的規制,實際操作性差,并無具體的詳細的處理針對未成年人家暴案件的法律和條例.關于針對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之索賠問題、其與虐待事實之間的認定等問題上并沒有明確的規定,法官裁決起來缺乏明顯的法律依據.其次,我國在處理家庭暴力的案件上,采取"告訴才處理"的原則.眾多施暴者正是基于此原則性的規定,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會導致受害者或者其他人員的"告訴",為所欲為."告訴才處理"的原則性規定也讓司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出現"想制止卻沒有根據"的窘境.加上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識淡薄,沒有及時保存證據,給執法上也帶來一定的困難.執法上的重視程度不夠,誘發家庭暴力案件的頻發,而在針對未成年人家庭暴力案件中更為突出.
三、防治針對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建議對策
家庭,作為社會的細胞,對一個人的成長極其重要,對社會的安定和諧也至關重要.針對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其社會危害性不言而喻.因此,防治家庭暴力、保護未成年人免受家庭暴力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
\\( 一\\) 法律規制
1. 嚴格執法,重視制裁針對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法律是剛性的價值判斷的基礎.法律規范只有在被遵守和適用的基礎上才能體現出其不可替代的價值作用.而在現實生活中,極少有父母、其他家庭成員因毆打未成年人而被處以拘留罰款.一方面是家庭成員不愿意"家丑"外揚,很多其他未施暴的家庭成員在孩子遭受暴力行為時,往往為了家庭的和睦和自己的面子,選擇"忍一時風平浪靜",對他們而言家庭和睦和自己的面子遠比孩子遭受幾次辱罵、禁閉要重要得多.而未成年人又無強烈的明確的法律意識,自己尚未認識到自己遭受的家暴行為是違法行為,很多兒童在遭受家暴時誤以為自己所承受的暴力行為是父母管教自己的方式,自然也未"告訴"相關機關.另一方面,公安機關等有關機關認為,家庭成員之間毆打行為屬于家務事,是父母長輩管教孩子的策略,不用管.況且"打是親罵是愛",有些執法人員對于針對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這一行為認知不明確,導致在執法過程中,執法不嚴.
"由于沒有專門的家庭暴力的法律,無論是在家長眼里,還是在執法人員的觀念里,均未對家庭暴力給與足夠的重視,'家庭暴力是小事'、'清官難斷家務事'等陳腐觀念始終難以改變."因此,必須建立健全打擊針對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執法機制,加強執法人員關于針對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認知,提升執法人員的法律素養,改變某些執法人員"棍棒教育"的陳舊觀念,嚴格執法,重視制裁針對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將反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落到實處,以此體現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原則.
2. 完善針對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立法,預防針對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我國《憲法》、《婚姻法》、《刑法》等法律雖然零散地為"反家庭暴力"的綜合立法提供了理論基礎,但我國目前尚未制定全國性的、專門反家庭暴力法.因此,盡快開展"反家庭暴力"的綜合立法卻有必要.
隨著家庭暴力案件的增多,與之對應的法律的缺失,現實情況也急需"反家庭暴力"的綜合立法.因此,吸取自身在反家庭暴力法律規制中的教訓,并借鑒國外已有的成功經驗,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是解決家暴的有效途徑.在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中,需要對家庭暴力的情況進行分門別類、細致具體的規定,將針對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作為重要對象做出具體的規定,在概念、特點、行為認定、法律責任、救濟手段等方面都需要以明確的法律條文羅列出來,為未成年人提供充足的法律救濟.
\\( 二\\) 強化法律意識,遏止針對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數量
法制觀念不僅僅是一個知法、守法的問題,關鍵還在于樹立法治信仰、建立規則意識、尊重法治的權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因此,即使是在家庭生活中,也要尊重家庭成員之間的合法權益.法律意識淡薄,是導致家庭暴力的一大因素.因此,要不斷提升家庭成員的法律意識,遏制針對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一方面,通過學校課堂、宣傳片、情景劇、講座、辯論會等形式和途徑的學校教育和社會宣傳,向未成年群體灌輸法律知識,增強未成年群體的"人權"和自我保護意識,并幫助他們掌握有效的自我保護方法,以反對針對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另一方面,要強化施暴者的法律意識.可以采取多種途徑,傳遞先進的科學的教育孩子的觀念,消除錯誤認識,讓施暴者意識到自己的施暴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對施暴者進行心理輔導,強制接受法制教育等.通過強化未成年人及施暴者雙方的法律意識,來真正達到遏止針對未成年人家庭暴力案件的數量.
\\( 三\\) 轉變家長群體的錯誤教育理念,增強未成年群體的"人權"意識
當今社會對未成年人權利的呼吁并未明顯改變家長們的傳統棍棒教育理念.要解決針對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這一問題,還需要依托政府部門、基層組織、社會機構、新聞媒體等相關部門及人員,積極引導施暴者轉變傳統的教育理念.教育家庭成員以非暴力方式處理家庭沖突,尤其是針對施暴者,進行引導和教育,轉變其"棍棒底下出好人"的傳統教育理念,與未成年人進行心平氣和的溝通交流,采用先進的科學的保護孩子健康成長的教育方式培養子女.此外,要強化未成年群體的"人權"意識,幫助他們提高維權意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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