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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政法論文 > > 人民法脘民事調解書的書寫改革
人民法脘民事調解書的書寫改革
>2024-03-15 09:00:00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既可以通過判決,也可以通過調解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爭議.按照解決糾紛方式的不同,可分為民事判決和民事調解兩種.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的,應當制作民事判決書;由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達成協議的,除法律明文規定可以不制作調解書的情況外,應當制作調解書.《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和第九條分別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由此可見,民事調解書是人民法院對正在審理中的民事案件依法進行調解,在訴訟雙方當事人自愿、合法地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后,而制作的予以認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與民事判決書相比,民事調解書有自己的特點:首先,解決糾紛的方式不同.民事調解書反映的是人民法院依法進行調解,促成雙方當事人自愿、合法地達成協議的內容;民事判決書反映的則是人民法院依法以判決的形式解決糾紛的內容.其次,體現的意志不同.民事調解書在合法的前提下,主要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意志,是人民法院依法對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的協議的確認;民事判決書則體現了人民法院的意志即國家的意志.再次,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民事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第一審民事判決書只有在上訴期過后,當事人不上訴的情況下才發生法律效力.可見兩者的區別很大.尤其要注意的是法院調解不同于訴訟外調解,它具有訴訟的性質,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因此,民事調解書的制作應與民事判決書的制作一樣,引起我們高度的重視.但是,目前民事調解書的制作卻存在許多弊端,覓待改進.

一、目前民事調解書的缺憾

目前,法院的民事調解書一般都由首部、正文\\(包括訴訟請求、案件事實、調解協議、法院對協議內容的確認\\)及尾部三大部分組成.調解較之于判決,其程序相對簡單,只要當事人能達成協議即可.
但目前民事調解書的制作過于簡單,不說理,回避分歧,掩蓋矛盾,有的內容該敘述的沒有敘述,證據該引用的沒有引用,尤其是民事調解書的不說理,更導致當事人對司法知情權的不了解,不知道自己贏在哪里,輸在何處,難以使人信服裁判結果,嚴重影響了法律的公正性和社會效果.具體表現為:

\\(一\\)訴辮請求與案件事實部分的敘寫過于簡單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調解協議必須遵循"查明事實,分清是非"、"雙方當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則,因此,在敘寫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事實時,也應該"以事實為基礎",詳細敘寫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訴辯主張和證據,明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否有效,當事人的行為是否合法等.對于解決紛爭,當事人會有各自不同的請求、主張或意見,民事調解書應在這方面予以載明.雖然大多數人認為,民事調解書的制作要比民事判決書簡明,但簡明不等于簡單,如果過于簡單,就有失公平、公正.然而,現在的一些民事調解書在這部分毛病較多,有人甚至主張在調解書上不需寫事實,這是不可取的.
因為雙方爭議的主要事實是人民法院進行調解的基礎和前提條件,不寫事實,調解協議就將失去依據.
要知道調解并不是簡單的無原則的"和稀泥",它也必須在"查明事實和分清是非"的基礎和前提下進行.因此,調解書中所確認的事實要素,一定要敘寫清楚,做到明確、具體、完備,讓人一目了然、清清楚楚.另外,有的調解書,雖也寫事實,但卻缺乏證據支持.按要求,民事調解書的事實部分應包括"原告訴稱、被告辯稱、第三人述稱"以及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兩部分.但因為目前的文書格式只要求"文句要簡練,內容要概括",因此對雙方的言辭要點、各自的主張、舉證、質證等實質性問題就無法反映.在"經審理查明"段,也缺乏這方面的反映.既然事實不很清楚,證據也不很明確,怎能得出"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的結論呢?這顯然是不合情理的.

\\(二\\)調解書不寫理由的弊端很多
根據規定,民事調解書不要求寫理由部分,只是在案件事實寫完之后,另起一行寫明"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以此引出調解協議的內容.這種寫法存在明顯的弊端.因為民事裁決的理由部分是裁決結果的法理基礎,是審判制度理性化、民主化發展的產物和重要標志.如果調解書既不作事實真假的分析,也不作法理對錯的闡述,那么何處能見法院的審理過程、法律的嚴肅程度以及雙方當事人的自由意志?而這些都是確確實實需要搞清楚的間題.
比如,一件訴至某法院的離婚案,導致離婚的直接和真正原因是男方喜新厭舊,在外胡來,并養了情婦,對妻子非打即罵,后來逼迫其妻離婚,揚言如不同意離婚,妻子不僅一分錢也別想得到,而且還要殺了女方全家.在這種情況下,女方才被迫同意調解離婚.但該民事調解書的事實部分,卻只寫了"雙方性格不和,多次為家務瑣事發生爭吵,導致感情破裂",至于為什么離婚,法院為什么認可的理由一概沒寫.所以,婚是離了,調解書也送了,但女方仍然感到很委屈,繼而對法院的審理方式和調解結果也產生了懷疑.事后,女方說,早知如此,不如就在街道辦事處辦得了.由此可見,這種缺少"理由"敘寫的文書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調解書"不講理"的弊端很多,將導致十分消極的后果.首先,裁判的形成過程得不到有效體現,違反了審判公開的原則,由此造成當事人、社會公眾對審判程序正當性和審判結果公正性的懷疑.其次,削弱了裁判的說服力和權威性.不管是判決還是調解,如果對案件的要害問題該答不答,或避重就輕,缺乏法理和法律依據,則實在難以服人.再次,有害于司法公正.調解書如無須闡述調解理由,裁判者就可以隨心所欲,甚至顛倒是非,該說的不說,司法公正又從何談起?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調解書,實際上涉及到法律關系定性、責任明確及義務承擔等,只有明確了這些要素,才能使調解書"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也才能真正"具有法律效力".

\\(三\\)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具體、不規范
協議內容是當事人就民事爭議如何解決所作出的具體決定,是雙方認可且涉及到如何履行的實際問題,在表述上應該準確、具體、規范.但目前民事調解書的制作中這部分的缺憾較多.如對當事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情況交代不清,對給付財物沒有明確的給付期限和給付方式等.更多的則是語言表達上的問題,如表達不清或過于茍簡,模棱兩可,歧義眾生,給實際履行帶來困難.例如一份民事調解書的內容有"婚生小孩,一個歸男方,一個歸女方"之說."婚生小孩"是誰?男的?女的?大的?小的?沒有交代清楚,怎么執行?再有用詞不準確的間題."歸"為歸屬之義,含有他人不得占有的要素在內."婚生小孩""歸"男方或女方的說法不妥,違背了《婚姻法》的基本要求.《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所以,這個"歸"字不如改為"由某某撫養"為好.

二、民事調解書的改革思路

民事調解書的制作,雖有格式要求,但我們不應囿于格式,應該把文書的內在結構體系,文書的內容要素,各要素之間的關聯性以及文書的制作過程和技藝作為重點進行研究,以適應并推進訴訟方式的改革.
首先,對原、被告的訴辯主張和第三人的意見要如實反映.如果被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提出異議,應講明具體請求和理由,具體可操作為:
一、原告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的陳述
二、被告答辮意見及理由反訴請求及理由
三、第三人訴訟請求及理由或答辮意見及理由
四、原告、被告、第三人舉證及互相質證情況
五、法院認定的事實及證據情況
其次,要改變現有格式中民事調解書不講理由的弊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可見,法院主持調解仍然要在分清是非的前提下進行.分清是非,就是要在調解過程中對當事人的合法行為予以積極評價,對有過錯的當事人進行教育,使其認識自己的過錯,同時,要把法律事實,法律關系的性質、內容、歸責,民事責任承擔方式、結果等表述出來.要對爭議法律關系是否成立和有效作出論證和回答;要對爭議焦點逐一闡明其法律性質;對貴任性質、責任形式和責任分配作出具體說明等等.總之,要針對過去民事調解書不講理的弊端,加強法理分析力度,增強調解書的法律效力.當然,這部分不要求千篇一律,對案情簡單的,可用簡單的方法進行論證;但對案情復雜、雙方當事人的分歧較大的,則宜用一事一證一理或一事多證論理的方法來進行論證,使人們對調解的結果認定確信無疑,也才能體現"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的原則.
再次,要規范民事調解書的語言運用.民事調解書作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它記載的裁判結果\\(協議內容\\)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現的,體現了國家審判機關的薄嚴和權威.因此,民事調解書的語言風格要求具備一般民事裁判文書的特點,除了行文簡潔流暢,措辭嚴謹準確,語言規范干凈的一般要求之外,還應當使用一些"法言、法語",力求通俗明白.同時,民事調解書的協議內容是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應使用自愿的語氣,不宜使用強制的語氣,并且協議的內容要具體、明確,便于當事人履行.如果有給付內容的,要把給付的名稱、數量、時間、地點和方式寫清楚,便于執行.
而且協議內容要有法律上的實際意義和約束力,不具備法律上的實際意義的內容不要寫進調解書.
再有關于訴訟費用的負擔問題.原來基于對它"不屬于訴訟爭議的問題"的認識,認為它"不應列為判決結果"的一項內容,而在判決結果后另起一行寫明.但在司法實踐中,越來越多的當事人把訴訟費用的負擔間題列人訴訟請求,不少人民法院也要求當事人這樣做,所以,對此間題在民事調解書中也有明確規范的必要.
總之,裁判文書\\(包括民事調解書\\)是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的體現,是司法公正的最終載體,它不僅應當在結論上體現人民法院裁判的公正,而且應當通過明確的事實、透徹的說理使當事人知道、理解該裁判為什么是公正的.民事調解書反映的雖是當事人的自由意志,但其自由意志的形成和結果是否符合事實和法律,則應該由法院進行把關.因此,完善民事調解書的制作,加快民事調解書制作的改革步伐,提高民事調解書的制作質量是當務之急,應該引起廣大法律工作者的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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