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農村改革不斷深入,國家涉農政策不斷調整,實施一系列強農惠農政策,種地農民得到越來越多的實惠,促進了農民增收。但同時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也大幅增加,引發社會的不穩定,阻礙農村經濟持續發展。筆者結合西亭鎮實際,對土地承包糾紛的特點、原因及對策進行調查分析如下。
1、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種類
1.1 政策與法律規定有沖突
西亭鎮二輪承包期是以 1997 年 9 月 1 日為起點,執行的是中共通州市委通發[1997]30 號文件,即《關于做好延長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期工作的意見》,屬地方性政策,而且執行的時間是 1997 年 9 月 1 日。而《農村土地承包法》是從2003 年 3 月 1 日正式實施,且此法是一部實體法。地方性政策規定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相比較出現許多不規范和不完整的地方,導致在農村土地發包時出現與承包法相抵觸的情況。
1.2 延包時基層干部存在違規操作
在 1997 年延包時有些村及村干部存在違規操作情形,如利用二輪延包發放土地經營權證時隨意改變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和隨意調整承包地、村集體多留機動地,少數村及村干部刻意歪曲土地承包制 30 年不變的含義,使土地承包權難以“永久化”,土地承包權無法穩定,部分無地農民種地問題得不到解決,導致上訪甚至搶地現象,造成社會的不穩定。
1.3 歷史記錄的土地基礎資料不全
從 1984 年一輪承包開始,大部分村組農戶實際承包地塊面積和空間位置與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記載的信息不一致,部分村組未按照政策開展二輪承包,土地承包關系變動頻繁,土地承包關系基礎不穩定。部分農民為便于耕作和其他原因私自進行互換,未簽訂流轉合同也未及時到村補充登記。在雙方互換耕作后,由于地方建設等原因,一方土地價值升值,這樣升值土地原耕種農戶就要求再次調整雙方互換的土地關系,而另一方不同意,導致糾紛產生。
1.4 集中經營發展,鼓勵農戶實行土地經營權流轉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農民土地收入已不是家庭主要來源,很多農民轉包土地后外出務工、經商,土地流轉期一般很長。但在外從事的工作者受季節性或經商受挫,加上中央惠農政策傾斜,部分農民要求重新耕作土地,也必然導致其與土地流轉者之間形成糾紛。
1.5 先棄后取,引發糾紛
在二輪承包期內同時又在《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之前,由于國家對農民承包的土地征收農業稅費,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負擔過重,農民認為種田不劃算,主動找村干部要求退田,有的村干部出面做了退田戶的工作,把土地在村相關賬面進行調整,但農戶的經營權證書卻沒有變更,隨著農業稅費的取消,種田不再是一種負擔,再加上種田有補貼、征地有補償,原放田戶以經營權證書為憑,要求收取回原本已放棄的土地,從而與現實際種植人發生糾紛。
1.6 人均耕地占有份額繼續減少
大多村人均耕地原本就少,加之城鎮化、工業化的快速發展,工業用地、筑路修橋、宅基用地等基礎建設需要動用大量土地,同時人口增加,使人地矛盾十分突出。有的村組由于工業發展征用或租用農民土地,村民小組內農戶間調整難進行,二輪承包僅局限在形式上,事實上他們已變成失地農民,但又不是征地,或是 2005 年 9 月 1 日前征用的,故不能按江蘇省政府 2005 年 26 號令之規定辦理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致使這類農民群體利益受到侵害引發糾紛。
1.7 土地作為生產資料不斷增值
在利益驅動下,農民愿擁有更多承包地,想讓土地生產條件更好,于是因土地面積、排水通行、相鄰界址等產生的矛盾增加。因轉包、轉讓、出租、入股等的糾紛時有發生。
2、 農村土地承包產生糾紛的原因
2.1 國家土地政策的調整,使得土地上的負擔減少,土地使用收益增加
為扶持農業發展,中央采取一系列減輕農民負擔政策,取消農業稅費,發放各項農業補貼,使種植土地的收益增加,激發農民的種糧積極性,很多人開始爭取土地,在爭取土地的過程中難免發生利益沖突,產生糾紛。
2.2 合同不規范,法制意識差,依法辦事的自覺性不高
法律水平低,按合同辦事的能力不強,在對待利益的分配和調整上,不能牢固樹立法制意識,往往感情用事,以傳統觀念作為判斷公正的標準;發現別人承包土地,取得收益好,就生不平之心,進而對承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起哄、干擾甚至破壞;因為合同知識少,當初簽訂的合同內容簡單,留有空白,存在歧義,使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引發糾紛;不能準確理解 《農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在對征地補償款分配上,不能執行全體村集體成員受益規則,而是征誰地誰受益,將承包地變成承包者個人的財產。
2.3 缺乏必要的矛盾調處機制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訴訟、調解和仲裁制度不完善,矛盾發生時沒有相應的機構及時調處,有個別糾紛案件已經上升為刑事案件。大量糾紛直接到法院起訴,而法院審理案件受相應程序法律的限制,不能及時審結,造成農時延誤,使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和農民權益得不到及時處理和保護。
3、 對策
3.1 提高對以法律形式確認和保護的農村土地承包戶的市場主體地位的認識
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為農業發展和農村穩定提供基本的制度保證。在依法保障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前提下,依法、規范、有序地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多種形式的流轉,穩步實現社會化服務與家庭承包經營的緊密結合。順利開展土地流轉的前提是承包農戶的承包土地必須經營權明晰,針對二輪延包時承包農戶的承包面積、合同、證書以及空間位置不一致等情況,響應中央號召加大農村承包土地的確權登記試點工作,使承包農戶都做到“四個一致”,最大限度地保護農民承包集體土地的合法權益。
3.2 從嚴掌握農戶放棄承包經營權標準 ,充分保護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
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認定農戶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根據是農戶向村組集體組織出具書面申請。對于其拋荒棄耕,不繳納稅費行為,不能作為其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依據。其被村集體安排給他人種植或他人自主種植的承包責任地經營權仍屬其本人所有,本人要求實際耕種人返還的應予支持。對于實際耕種人以自己長期管理養護土地為由拒不返還的主張不予支持。農民擁有土地承包是國家憲法賦予他的權利,除非本人自愿主動放棄,任何人不得剝奪,否則就是剝奪其生存權。當土地負擔重時,農戶選擇放棄種植,不代表放棄土地,以此追究其過有失公正。對于其未履行上繳集體稅費義務,可以要求其補足。
3.3 正確理解土地性質,合理分配征地補償費
農村土地是包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成員在內的共有土地,土地被征用是全體成員的土地被征用,補償受益的對象應該是全體集體成員。對于分配方案,應嚴格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通過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 2/3 以上成員合議決定。建議征地補償費由整個集體成員受益,因被征收而減少承包地的農戶,集體進行調劑,集體內平衡補充。如果實行征誰補誰方法,必須征得本人同意,并經民主決議,并將未來土地再分配問題預先處理好,防止得到補償的農戶在失地后再要地,與未得到補償的農戶發生沖突。目前西亭鎮執行的是省政府 2005 年 26 號令即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實踐表明,總體情況較好,但也有許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如標準的適時提高、集體經濟組成員的認定、2005 年 9 月 1 日前征用土地如何安置等都值得認真研究。
3.4 積極開展法制宣傳,著力提高農民群眾法制意識 ,加強糾紛調解力度
通過普法宣傳增強農民對相關法律政策的全面正確理解,從而提升其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建立健全鎮、村 2 級土地糾紛調解機構,充分發揮村居調解委員會和信息員的作用,及時掌握農村土地糾紛信息,實行逐級受理、分級管理制度,保證農民信訪反映渠道暢通,對土地糾紛逐條疏理,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認真尋找解決糾紛的最佳途徑,可采取當事人協商、鎮村調解、區調解仲裁和向法院訴訟等途徑,著力化解農村土地糾紛,努力維護農村社會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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