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 2003 年的非典,2008 年的汶川大地震、西藏拉薩騷亂、南方重大冰雪災害,2013 年新疆暴亂到 2014 年的各種暴力恐怖事件,突發公共安全事件頻繁發生,不僅造成了重大的人員傷亡,同時經濟損失慘重。
這一系列的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破壞了我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偉大目標,是整個社會當下亟需解決的問題。
一、突發公共安全事件含義
突發公共安全事件是指那些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及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需要采取緊急應對措施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社會安全事件。突然發生、難以預料、必然原因、造成嚴重后果及需要緊急處理是它的主要構成因素,并根據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影響范圍將其分為一般、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四個等級。突發公共安全事件具有突發性、危害性、復雜性、緊急性、機遇性等特點。
第一,突發性。也就是說突發事件的不確定性,難以對其進行預料及先期防范,發生在何時何地、何對象、以哪種方式、造成多大后果都是未知的。某些突發事件是由于人為的疏忽或者錯誤操作引起; 某些是由于事件不可控制的客觀條件引起,對這種我們無法防范的突發事件人類的智慧也不能充分發揮,只能依靠事后的妥善處理。
第二,危害性。突發事件不僅對國家的經濟造成損失,同時對人的健康也存在威脅,而且這種危害對人的影響是滲透性的,可以延伸到以后的生活中。
第三,復雜性。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的發生并不是單一原因導致,其是多種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當事件處置不當、出現矛盾激化進而轉變為政治事件時,復雜性提高,處理起來也相對比較困難。
第四,緊急性。由于事件發生突然,所造成的后果嚴重,所以必須及時的采取應對措施,防止事態向更嚴重的趨勢發展。
第五,機遇性。突發事件不是偶然發生的,它是有一定客觀存在條件的,即偶然性、必然性和規律性相關聯。只要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才能把握機遇,但由于突發事件對人是不利的,所以機遇性不應該過分強調,要抓住機遇,更要存在憂患意識。
二、突發公共安全事件法律現狀分析
我國現階段關于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的民事法律制度\\( 如私人財產征用后的民事補償制度、巨災商業保險及責任保險制度等\\) 并不健全,法律規定相對分散與滯后,而且在某些方面還存在空白。唯一的關于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的法律也以政府為導向,蘊含濃重的政治色彩。民商法律中突發事件相關規定出現的較少,一些相關的法律也未對其作詳細闡述,比如: 保險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民商事法律事實是民商法的調整對象,突發公共安全事件能否成為民商事法律事實很難預見。
由于國家應對突發公共安全事件民法制度的不完善,對相關重大問題法律規定較少而導致很多問題的出現。我國針對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的法律制度中,行政立法內容比較豐富,民事立法比較薄弱,單單從內容上就存在巨大反差。隨著社會科學的發展,環境不斷惡化,社會也存在大量不穩定因素,在這些原因的相互作用下,突發公共安全事件頻發。突發公共安全事件嚴重制約著社會的發展,并對人民的生命安全構成威脅,完善應對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的法律制度,具有重大意義。
三、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的民法制度建設
針對我國在應對突發公共安全事件存在的問題,我們應該從完善民商事法律制度的視角去解決,建立高效、科學、有序的法律應對機制,為構建和諧的社會主義社會奠定穩定基礎。
首先,由于我國的國情比較復雜,如果災害頻發,那么政府用于災害的資金補助就會大幅增加,巨大的經濟負擔會影響國家的正常運行。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依法維權被廣泛認可,巨災保險制度的建立就是很好的證明,巨災保險制度不僅在一定程度上為財政分擔了風險,同時對生產生活快速恢復具有作用,具有可行性。
其次,由于目前我國的法律制度對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的法律責任無法劃分,導致受害人員也要承擔損失,增加社會矛盾。責任保險制度的引入為這一現象提供了解決辦法。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及當事人雙方的協議,當投保人發生突發公共安全事件時,保險人要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當然投保人也要預先支付一定的保險費,責任保險是投保人與保險人建立的一種保險關系。將責任保險制度引入突發公共安全事件中,可以使單方的損失轉化為多方分散損失,這一舉措不僅可以降低政府救濟負擔,同時有利于社會矛盾的化解。
最后,在突發事件發生后,為了保障大眾的安全,實現快速解決問題的愿望,會對大量的私人財產進行征用,但現有法律對征用過程中財產的保護、補償等情況沒有做詳細規定,使得群眾的利益不能充分被保障,所以應該建立征用補償、賠償機制,及時、快速、有效的進行補償。
結合新時期我國所遇到的各類突發事件,政府應該進一步完善現有的民商法律制度,為構建完整法律應對體系的目標而努力。
四、結語
我國現處于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的高危階段,面臨著各方面嚴峻的挑戰,因此加強民法制度的研究分析具有非?,F實的意義。本文在現有法律制度的基礎上,綜合我國的國情及法律制度實施的實際情況,對突發公共安全事件民法制度的現狀進行分析討論,以此為完善、合理的法律體系構建盡一份綿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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