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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政法論文 > > 經營性墓地使用權的獲取及其流轉研究
經營性墓地使用權的獲取及其流轉研究
>2024-05-23 09:00:00



一、經營性墓地使用權的性質

經營性墓地使用權是一種民事權利,具有物權的基本特征,是權利主體對物享有的絕對權,是在他人所有物上設定的他物權,是一種有限制的用益物權.侵權責任法以墓地使用權及墓穴所有權為保護對象,非法占有或者毀壞他人墓地的,屬于侵權行為,即侵犯了他人的墓地使用權和墓穴所有權.

二、經營性墓地使用權的取得

\\( 一\\) 經營性墓地使用權的取得條件

《民政部促進濱葬事業科學發展的指導意見》第 3 條第 3 款第 2 項規定,依據屬地管理原則的要求,依法加強公墓管理,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嚴格防止投機行為,倒買倒賣,非法營利,經營性公墓的使用權的取得需具備下列條件: \\( 1\\) 必須有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殯葬機構出具的火化證明; \\( 2\\) 經過審核備案登記是經營性墓地使用權取得的必備條件.筆者認為,經營性墓地使用權可參照商品房買賣的有關規定,并不能通過僅買賣方式自然取得,還需要經過民政部門的備案登記方可產生物權轉移的效力,此條規定應寫入民政部統一制式的格式合同《經營性墓地買賣合同》中,以便于購買者知悉和及時辦理,未辦理登記,不影響合同效力.

此外,如果居住在城鎮的居民取得了經營性墓地的使用權,這些居民將戶籍遷入農村,是否可以申請農村的墓地使用權呢? 換言之,已經取得農村墓地使用權的農村村民是否有權購買經營性墓地使用權呢?

如果允許,那么,農村村民取得的農村墓地使用權是否意味著自動喪失效力? 對上述幾個問題,我國目前的現行法律和相關法規并未規定.

筆者認為,墓地使用權不同于住宅的使用權,每個人除了死后安置其遺骨外,并沒有其他用途,居民無論居住在城鎮還是農村,死后只能在農村墓地使用權和經營性墓地使用權選擇其一,不能同時享受.

\\( 二\\) 經營性墓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

經營性墓地使用權屬于用益物權的一種,與其他用益物權的取得方式不無不同之處.從不同的角度可以進行不同形式的分類.以取得的性質為標準,可以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 以取得的原因為標準,有基于法律原因取得的,也有基于法律以外的原因取得的.我國目前經營性墓地使用權的主要取得方式是買賣取得.

\\( 三\\) 經營性墓地使用權的取得程序

第一,墓地購買者\\( 含夫妻健在一方、高齡老人、危重病人\\) 持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明與墓地出售者訂立有效的《經營性墓地買賣合同》.

第二,墓地購買者自合同生效后 15 日內持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明、《經營性墓地買賣合同》以及與死者有關的利害關系人證明\\( 含近親屬、死者的朋友、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死者戶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等\\) 到墓地所在地的縣一級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民政部門審核合格后在 15 個工作日內給權利申請人發放經營性墓地使用權證書.

三、經營性墓地使用權的流轉

\\( 一\\) 經營性墓地使用權流轉的原則

根據經濟分析法學派的觀點,判斷財產權制度是否有效的標準之一,即財產權具有可轉讓性---"排他性的創造是資源有效率的使用的必要條件,但并非是充分條件,這種權利必須是可以轉讓的".

但由于我國土地資源的極為稀缺,"死人"與活人爭地現象十分嚴重,另一方面,本著對死者的尊重以及國人幾千年來懷有的對死者"入土為安"的樸素情感,經營性墓地使用權是一項比較特殊的財產,不能允許像其他商品一樣自由轉讓,必須采用限制作為基本原則.

\\( 二\\) 經營性墓地使用權流轉的條件

首先,經營性墓地使用權流轉必須是明確權屬并依法辦理了登記的墓地使用權; 其次,墓地購買者須提供墓地出售者或管理者有違反合同約定或嚴重不履行管理義務的情形; 最后,墓地購買者有證據證明祭奠死者確有地域上或其他的現實困難.

\\( 三\\) 經營性墓地使用權流轉的方式

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土地制度,土地是不能隨意自由買賣的,如果要實現土地使用權的合理配置,實現土地資源的分割利用,只能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這樣才能便于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實現墓地資源的高效利用.經營性墓地使用權是在墓地所有權不能流轉的情況下創制出的一種用益物權,而出讓是與土地使用權制度相應的一種創設該用益物權的方式.

墓地使用權出賣是指,墓地出賣者將特定位置一定面積的墓地使用權出讓給墓地購買者使用一定期限,并由該使用者的近親屬即使用權人向墓地出售者支付出讓金的行為.

\\( 四\\) 經營性墓地使用權流轉的程序

第一,墓地購買者向墓地所在地的縣一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民政部門審核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二,墓地購買者持民政部門的批準決定與墓地出售者協商墓地退還以及相關費用事宜.

第三,墓地購買者持與墓地出售者達成的退還協議到墓地所在地的縣一級民政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值得注意的是,墓地購買者之間能否自行訂立合同進行轉讓呢?

筆者認為,按照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則以及從維護經營性公墓流轉的合理秩序出發,不宜在墓地購買者之間自行進行轉讓.

參考文獻:

[1]成淑英訴潘桂英等墓地使用權糾紛案. 中國審判案例要覽·民事審判案例卷[M]. 北京: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 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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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國論文下載中心. 民法論文.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歷史及現狀分[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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