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4 中國網上購物消費者調查報告》顯示,2013 年我國網上購物的整體市場規模已經達到 8 090 億元, 年增長率為72.9%,網上購物人數達到 2.12 億人。 網上購物的市場規模在不斷擴大,而消費者對網上購物的滿意度卻呈現出下降的趨勢。 其中,網絡交易平臺信用評價體系的不完善,給一系列違法行為的滋長提供了機會,阻礙我國電子商務的持續健康發展。
1網絡交易平臺信用評價體系的概況
目前,在我國眾多的網絡交易平臺中,采用信用評價體系的主要有淘寶、易趣和拍拍等,其中淘寶網獨具特色的 C2C 信用評價體系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我國網絡交易模式的發展。
在網絡交易中,通常以商品與店鋪描述情況的相符程度、賣家的服務態度、 賣家的發貨速度和物流公司的服務作為評價賣家信譽和店鋪信譽的指標;以買家交易的真實性、付款的情況作為評價買家信譽的指標。 網絡交易平臺信用評價體系的運作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由專業人士進行評價;另一種是通過對評價信息資源的整合來進行評價。 例如淘寶網設置好、中、差 3 級累計評價體系,讓買賣雙方在完成交易后可以在指定期限內,根據交易情況通過第三方平臺給予對方好評、中評或差評,第三方平臺依據每次交易累積的評價計算網絡店鋪、 賣家的信譽等級或買家的信譽等級。 等級越高, 反映交易者以往的交易信譽越好,此外買賣雙方還可以附加文字評價,全面反映交易的情況。本文主要研究后一種信用評價體系運作方式下所帶來的與信用評價相關的行為的法律問題。
1.1 網絡交易平臺信用評價體系的作用
人們在網上購物的時候,經常會參考其他消費者的評價,并受到這些評價的影響。由于買賣雙方在網絡中不能進行面對面的實體接觸, 只能通過文字和圖片這些抽象的載體來完成交易,這使得網絡交易對信譽的需求很強,沒有誠信體系的支撐會增加網絡交易的風險性。因此建立有效的網絡交易平臺信用評價體系不僅能夠達到事前預防風險的效果, 還能起到平衡交易雙方權益、提高交易安全、促進網絡交易發展的作用。
1.2 信用評價相關的違法行為的法律規制缺陷
同樣處于建立階段的電子商務活動法律制度,在應對這些違法行為時顯得有些手足無措。 在新興的信用炒作、惡意評價和惡意修改評價等與信用評價相關的違法行為面前, 我國缺乏明確的、具有針對性的法律規制途徑,只能通過《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刑法》等多種法律來綜合規制或依靠網絡交易平臺內部的規則進行約束。但舊有的法律制度體系大多建立在現實商品交易的基礎上,已不能完全適應電子商務數字化的發展現狀。
從法律體系來看,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系統規范電子商務活動的法律,而局部性規范網絡交易行為的相關法律法規也較少,已經出臺并實施的法律僅有《電子簽名法》和一些零散的法規。 《電子簽名法》通過確立電子簽名法律效力,規范電子簽名行為,在我國的電子商務安全認證體系和網絡信任體系建設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其在網絡交易活動中仍無法得到廣泛實施。 例如網絡交易中不需要買家進行實名購物,這就為信用炒作、惡意評價行為的出現提供了便利。
此外, 涉及網絡交易平臺信譽評價體系的一些重要問題,如個人電子數據保護和失信懲戒機制等,法律法規基本很少涉及。
從責任主體來看,現行的法律法規基本只規范網絡交易雙方當事人的行為, 對專門從事信用炒作的第三方網絡平臺、“職業差評師”“職業修改差評師” 等新興主體的違法行為則缺乏明確追究他們責任的法律法規。 而網絡店鋪的經營模式也與我國《個體工商戶工商登記程序》規定的實體店不同,其注冊、登記、注銷等經營事項完全由各網絡交易服務提供平臺決定。 現行的法律法規基本沒有在這類網絡店鋪主體上適用, 這些網絡店鋪實施違法行為時, 法律法規如何對它們進行規制仍處于一個相對空白的狀態。
2網絡交易平臺中與信用評價相關的違法行為定性
這些違法行為主要產生在 3 個方面:信用炒作、惡意評價和惡意修改評價。 圍繞這 3 個方面的相關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進行準確定性,有助于我們尋找預防和規制這些行為的有效途徑。
2.1 信用炒作中的相關行為定性
信用炒作是指交易主體一方或雙方,以提高信譽為目的,采取虛假交易或其他不正當方式, 獲得不符合實際情況的信用評價的行為。
目前信用炒作的形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通過虛假交易刷信譽,這種形式可以發生在賣家與賣家之間,也可以發生在賣家與第三方網絡平臺之間, 前者例如賣家之間相互約定購買對方的等值商品,而實際不發貨,只進行資金往來,實現提高信譽的目的;后者例如賣家利用網上專門的刷信譽網站提高信譽,這些網站充當中間人的角色, 建立起成千上萬人進行虛假交易的第三方網絡平臺,其隱蔽性很強。 除此以外,賣家還可能通過請親戚朋友虛假購買商品的形式來提高信譽, 但它們的本質都是虛假交易。 另一種是通過賣方的不正當經營方式刷信譽,例如先通過賣虛擬產品、小額產品這些交易風險小、交易量大的商品,或虧本銷售等途徑來累積信譽。 而在信用炒作初期廣泛出現的利用軟件快速刷信譽的方式, 由于很容易被電子商務平臺的安全稽查監控系統發現,現已不多見。
2.2 惡意評價中的相關行為定性
在信用評價體系中, 享有權利進行評價的主體是交易的賣方和買方。 但賣方基于經營銷售的需要,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不會給買方中、差評,進行惡意評價的主體主要是買方。 買方可能單純基于對賣方的不滿而給惡意的評價信息, 也有可能基于騙取退貨費、 騙取商品的短暫使用權等不正當目的而進行惡意評價。 隨著網絡交易競爭的日益激烈和信用評價體系漏洞的日漸顯露,惡意評價的買方很多已不再是單純的消費者。 一些經營者為了贏得自己的競爭優勢, 也會扮演消費者與競爭對手進行交易,通過惡意評價的方式來達到損害競爭對手信譽的目的。
而在不正當利益的驅動下, 網絡上出現了專門從事惡意評價的“職業差評師”。 他們從網上購買商品,目的是為了成功交易后獲得評價權, 然后利用這些評價權故意給可能損害賣家信譽的惡意評價, 要挾賣家支付一定財物才刪除負面評價信息。 另外, 有些經營者也會雇傭一些職業差評師來損害競爭對手的信譽。
針對通過惡意評價來謀取財物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274 條的規定,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 “職業差評師”在主觀上具有直接故意,持非法索取他人財物的目的,客觀上以作出不符合實際交易情況的負面評價為威脅內容,與賣家進行談判,利用經營者對信譽受損的恐懼向經營者索要錢財, 然后才撤銷惡意評價。 若涉案金額較大或多次通過惡意評價來謀取財物的,則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應當承擔敲詐勒索罪的刑事責任。
如果經營者雇傭“職業差評師”給競爭對手惡意評價,意圖詆毀競爭對手商譽的,則違反了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關于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2.3 惡意修改評價中的相關行為定性
負面的評價信息會給網絡店鋪的經營銷售產生一定消極影響,因此經營者總是會想方設法來請求買家修改負面評價。 買賣雙方和好溝通協商是解決評價糾紛的一種正當方式,但實踐中,一旦出現買家不愿修改評價的情形時, 經營者為了維護自己的信譽就有可能采取極端的不正當方法來要求買家修改評價。
為了維護評價體系的真實性和買家評價的權利, 現行網絡交易平臺信用評價體系中, 有能力修改評價的主體一般只有買家,且僅能修改一次。 而網絡交易服務提供平臺在核實買家惡意評價的情況下,也可以通過內部系統修改評價,除此以外,任何第三方主體都不能對已經做出的評價進行修改。 針對上述修改評價機制的特點,賣家使用的惡意修改評價方式主要有 3 種:①通過騷擾、恐嚇、威脅等方式逼迫買家修改評價,例如打夜間騷擾電話、發辱罵威脅短信、寄送忌諱物品和在論壇上發布侮辱買家的帖子等;②通過黑客的手段,盜取買家的賬號和密碼,然后登陸到網絡交易平臺中擅自修改買家的評價; ③通過賄賂網絡交易服務提供平臺內部的工作人員, 讓他們在內部系統中修改評價。 一類被稱為“職業修改差評師”的職業群體成為了惡意修改差評的主力軍,他們為達到目的,往往手段惡劣,帶有很強的惡意性。
3信用評價相關的違法行為法律規制完善之建議
網絡交易平臺信用評價體系失真的現象越演越烈, 現行法律對電子商務交易活動違法行為的法律規制又存在著種種缺陷。 在這樣嚴峻的現狀下,如何完善對與信用評價相關的違法行為的法律規制問題,關系到網絡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關系到電子商務交易市場秩序的正常運轉。
從宏觀上看,我國迫切需要一部《電子商務法》來規范電子商務活動,進而規范信用評價體系中的各種行為。 無疑,我國對網絡交易的立法還缺乏一定的經驗, 出臺一部專門化的電子商務法律還有一定的難度,但我國必須有這樣的構想,因為這是加強對網絡交易平臺信用評價體系管理的最有效途徑。
從微觀上看, 針對現行法律對各種與信用評價相關的違法行為規制的缺陷,主要從 3 個方面完善法律的規定:①要逐步落實《電子簽名法》,推廣網絡交易的實名制。 不僅賣家經營要實行實名制,買家購買消費也要實行實名制,這樣才能有效減少網絡交易中的虛假交易行為,防止利用虛假交易進行信用炒作、惡意評價;②要明確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填補法律對新興違法主體規制空白。 只有加強追究“職業差評師”“職業修改差評師”等違法行為主體的法律責任, 才能有效遏制各種信用評價體系失真現象;③要通過法律法規的形式建立網絡交易的評價監督機制。
單純依靠網絡交易服務提供平臺內部的規則對信用評價體系進行約束無法保證評價的真實性, 因其具有不可避免的盈利傾向和約束范圍的局限性, 這就需要法律法規對評價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規范信用評價體系的運行。
信用評價在網絡交易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良好的信用評價應該依靠經營者的誠信經營和改善商品服務質量來提高。 而營造一個綠色公平的網絡交易環境, 需要發揮網絡交易平臺信用評價體系的良好作用, 需要完善法律和制度本身以遏制各種不正當利用信用評價的違法行為。 只有保證信用評價的真實性,才能減少網絡交易的風險,維護網絡交易的正常秩序。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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