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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政法論文 > > 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原因及法律解決途徑
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原因及法律解決途徑
>2024-05-22 09:00:00


目錄

一、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現狀

二、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原因

2.1農民工法律意識不強
2.2工程開發商和承包商信譽度不高
2.3監督機制不健全,管理混亂
2.4司法途徑解決成本高、周期長,使得民工望而卻步
2.5部分單位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重視力度不夠
2.6政府工程資金缺口大,造成拖欠
2.7墊資施工是欠薪的根本原因之一

三、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的措施

3.1加大法律的普及力度
3.2建立健全企業誠信制度
3.3建立健全企業監督機制
3.4加強法律援助,強化司法保護
3.5求真務實持久作戰,防止拖欠農民工工資“反彈”回潮
3.6建立施工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約束和保障機制
3.7建立日常工作機制和監督機制

四、總結

參考文獻

致 謝

摘要

我國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的廣泛存在,成為突出的社會問題,探尋法律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問題,已經引起普遍的關注。這就需要我們思考更深的是如何探尋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法治化之路,建立杜絕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發生的長效機制,通過法律措施從源頭上預防和制止拖欠農民工工資。通過對建設領域拖欠民工工資根源的分析,聯系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實際,現就如何發揮主管職能作用依法解決民工工資拖欠問題談一些粗淺的認識。
關鍵詞:農民工、農民工工資、工資拖欠

一、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現狀

近年來,我國處于大建設大發展時期,各項事業正步入快車道發展,城市建設更是日新月異。隨著城市建設的發展,廣大農民進入建設領域務工的越來越多,他們為我們的城市建設作出了積極地貢獻。但也不可否認由于種種原因他們得到的回報與他們的付出不相符合,還時常遭受工資被拖欠之苦。民工工資問題已引起了黨中央,國務院及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自2003年掀起一場聲勢浩大的清欠民工工資的專項整治工作。但專項整治手段畢竟是短期行為,隨著時間的推移,工作重點的變動,清欠工作力度將會有所減弱,這是因為長期以來我國經濟體制以及立法上的原因對民工的社會保障存在忽視,依靠暫時的行政手段并不能從根本上消除產生拖欠民工工資現象,引起反彈的可能性依然很大。

建設領域拖欠民工工資在全國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具有相當普遍性。據有關資料顯示,建設領域拖欠民工工資已占拖欠民工工資案件的60%,而七成左右的建筑施工企業存在著拖欠民工工資問題,能夠按時足額發放工資的少之又少,且建設領域的民工80%多被拖欠過或者正在被拖欠著工資。我們戚區是個小區,自2003年以來,共受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投訴60余起,涉及農民工人數3千余人,落實被拖欠農民工工資1500余萬元。應該說,近年來,經過有關部門的努力工作,總的來說,建設領域拖欠民工工資現象有所緩解,但建設領域民工工資拖欠問題是一個棘手和難以解決的問題。由于建筑市場的不規范,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而引發的或因施工企業惡意拖欠民工工資的現象屢見不鮮。每逢歲末年終,成群結隊的農民工帶著期盼,而又無助的目光四處奔波,討要自己的血汗錢。當追討不到自己的工錢時,有的情緒激動,有的行為過激,圍堵馬路,聚眾上訪,使正常的社會和工作秩序遭到破壞,嚴重影響和諧社會的建設。普遍拖欠民工工資的行為,既是經濟社會運行過程中某些深層問題在建設領域的突出反映,又使建設領域給人秩序混亂和誠信缺失的印象,嚴重影響整個建設領域的社會形象,很不利于建筑市場長期、穩定和規范發展,也給社會增添了許多不和諧因素。 隨著我國改革的深入和市場經濟的擴大,城鄉之間勞動力流動加快,使原來呈隱性失業狀態的廣大農村富余勞動力更多地涌進城鎮務工,形成“民工潮”。面對突如其來的打工大軍,政府缺少相應的對策,法律制定滯后,用工制度不規范,加上農民工自身法律意識不強,缺少維權能力,致使用工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日益嚴重且普遍化。據中華全國總工會調查顯示:農民工按時拿工資占16.3%;年底一并得到工資占11.2%;偶有工資被拖欠占32.5%;經常被拖欠占11.2%;從未按時拿過工資占28.8%,后面兩項之和占到了40%。尤其每逢春節前夕,欠薪矛盾表現更為明顯。因此常引發治安案 2 件和刑事案件,不僅嚴重影響到社會秩序的安定,而且對我國現代化建設產生極大的危害。

據統計,中國每年約有幾百萬名勞動者遭遇工資拖欠問題,拖欠總額上千億,尤其以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最為突出。2004年,國務院部署有關部委聯手掀起建筑領域清理拖欠農民工工資行動的高潮,共追回被拖欠工資331億元。盡管如此,拖欠行為還是屢禁不止。隨著《勞動合同法》個《實施條例》的出臺,以及由此帶來的對于勞動關系的管制的加強,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象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減少,但依然是農民工在務工過程中所遇到的最普遍且最嚴重的問題。

二、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原因

2.1農民工法律意識不強

隨著經濟的發展、城鄉差距的加大,單純地耕作責任田已不足以維持農村家庭日益增長的生活需要。因此,出外打工已成為多數農民提高收入水平、改善生活質量的主要途徑。外出打工的農民相對城市居民而言,文化素質低,手中也無技術,只能往建設領域等技術含量少低層次勞動力市場尋求工作機會,造成建設領域勞動力供求關系嚴重失衡。面對"可替換性"強的工作機會,民工不僅要被迫接受非常低廉的工資,而且要被迫接受常被拖欠工資的現實,這只能是民工在就業博奕中的必然選擇。 不知道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目前,在外出務工的農民工中大多數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約占總數的60%以上,他們文化水平偏低,法律知識不健全,遇到自身合法權益得到侵害時想到的不是靠法律來維護自身的權益,而是通過武力等不合理的方式貿然行事,不但追不到自己的工資,還可能導致其他刑事案件的發生。

2.2工程開發商和承包商信譽度不高

部分開發商和承包商主要的目的是贏取暴利,他們總是通過各種途徑苛扣農民工工資或拖欠農民工工資來維持資金的運轉。

建筑市場供求關系嚴重失衡,"僧多粥少"的現狀導致建筑企業之間過度競爭甚至惡性競爭,處于建設方為了降低成本、轉嫁風險,競相要求施工企業墊資施工,甚至資金充裕的建設方也要求施工企業墊資施工,長期以來墊資施工已成了承建工程中的普遍現象。施工企業墊資的壓力隨著層層轉包又轉到民工,造成民工工資的拖欠。

由于轉包、分包等施工方式的存在,建筑領域的資金供給鏈越拉越長,一般情況下需經過建設方一總承包人-轉包人-分包人-包工頭,才能流向民工。民工處于資金供給鏈的最后一環,任何一方出現問題都會殃及民工,民工往往成為前面各環節主體轉移風險、轉嫁債務和爭奪利益的犧牲品,是最脆弱、最具依附性的一環。

在接到全額的承包款后,受利益的驅使,攜款而逃,致使農民工工資得不到兌付。

2.3監督機制不健全,管理混亂

目前建筑市場上,由于建筑施工合同不完善,沒有明確規定民工工資償付條款,施工單位不受條款制限,一些有關系的人從開發商手中拿到工程,轉手給包工頭,包工頭再把活分給民工做,這樣層層轉包,而且中間轉手的大多是“皮包公司”,他們靠轉包牟取暴利,有的發包方與下面的轉包人互不見面,發包方給轉包人的工程款一到,轉包人就溜,造成下面的民工完成工程后沒有工資拿。也有的發包方在工程已經或快完工的情況下,仍然不給錢,惡意拖欠工程款,造成承包方無力支付民工工資。

2.4司法途徑解決成本高、周期長,使得民工望而卻步

在用工方面,勞動法明確規定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產生爭議和發生糾紛的事件往往都是雙方未辦理任何手續,使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爭議缺乏依據。

一是訴訟主體難確定。建設領域中各種層層轉包的不規范行為,加上民工未與雇主簽訂合同,使民工不知道應找誰要工資,而沒有明確的被告,必然導致訴訟上的困惑。

二是訴訟前置問題,導致通過訴訟途徑追薪時間跨度大。我國《勞動法》第8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定書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仲裁不是終局程序,而是訴訟的必經程序,任何一方對仲裁裁決不服,都可以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又是實行二審終審制,這樣會使案件拖得曠日持久,不利于民工維權。

三是訴訟成本民工難以承受。一般而言,訴訟至法院的民工工資糾紛案,要么欠薪主體不確定,要么沒有欠薪憑據,要么欠薪主體因欠債較多"下落不明",對上述類型案件,法院很少能短時間審理終結,處于訴訟中的民工常不得不放棄遠行打工等待開庭與判決。在因工資無著落生活困難而選擇訴訟的民工,一方面要預交訴訟費、交納調查費及公告費等費用,另一方面等待審判期間無法遠行打工導致收入減少,還要支付證人到庭作證的工資,即使法院判決支持其訴訟請求,姑且不談現行的執行程序設計決定了客觀上不可能即時執行到位,就是目前的執行環境也難以保證最終能執行到位。這就是民工常說"贏了官司輸了錢",維權的成本高昂效果卻不能保證,民工當然不能承受。 有的企業約定,平時只是預支民工飯錢,等到年終或工程完工時再支付全部工資。而屆時卻又找理由不發或少發,有的老板甚至攜款逃走,司法部門取證困難卻無可奈何。

2.5部分單位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重視力度不夠

認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僅僅是勞動、司法、信訪部門的事情,與其他部門無關,沒有對各部門單位的力量進行有效的整合,導致沒有形成合力,出現1+1 <2的現象。甚至有些部門單位在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處理上互相扯皮,互相推諉,使農民工在遇到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能得到及時的救助。

2.6政府工程資金缺口大,造成拖欠

有些地方政府領導,為了搞“形象工程”,不是沒有錢亂上馬,就是決策失誤,導致資金無法回籠等等。如此這般,就形成一條解不開的巨額“債務鏈”:建設單位不支付工程款給承包商或包工頭,承包商或包工頭就無錢給農民工發工資。勞動保障部門執法力量不足,加上制度建設的相對滯后使得勞動保障部門在解決欠薪問題時需要眾多相關部門協調,勞動保障部門一方面要承擔本不屬于自己的成本,另一方面又不能得到相對的權限與收益,這就制約其維護民工權益的積極性。同理,相關部門也基于此能推則推,所以就造成行政不力的局面。 因此,在很多情況下,承包商或包工頭也是受害者,并且受害程度比農民工更厲害。建筑商往往與農民工結成“同盟”,支持、鼓勵農民工索要工資。

2.7墊資施工是欠薪的根本原因之一

據調查,有這樣一個不成文的“潛在規則”:多數開發單位都將“施工企業先行墊付工程款” 作為招標的一個必要條件,等工程進展到一定程度,開發商再將工程款分期分批撥付給施工單位,這就給拖欠工資問題埋下伏筆。一個經常出現的情形就是:等到工程完工,開發商往往以商品房銷售不暢為由,拖欠施工單位工程款,這就直接導致施工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由此看來,預先墊資、層層轉包是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一個重要原因。

三、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的措施

3.1加大法律的普及力度

深入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強化工程建設方執行行業法律法規的意識。眾所周知,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引起的;有施工企業不按時支付的;有惡意拖欠的;有不承諾勞務合同違約的;有民工法律意識不強,未簽訂勞務合同的;更有甚者是一些少數工程施工包工頭工程結束后甩下民工逃之夭夭的。凡此種種,最終受害的是農民工這部分弱勢群體。如何切實解決這些問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狠抓行業有關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強化工程建設各方,特別是建設方、施工方遵守《建筑法》、《招投標法》、《合同法》、《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意識。每年,除分期分批對施工企業的法人、項目經理、技術人員、施工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和繼續教育外,還要對他們進行一次系統的行業法律、法規培訓,使其懂法、守法,教育各方信守合同。同時,我們要在農民工中廣泛開展普法教育,教育他們遵紀守法和增強維權意識,主動與雇主簽訂勞動合同。

通過興辦農民工法律夜校、開通法律服務熱線、發放宣傳單等形式增強農民工的法律的意識,使農民工能夠在自身合法權益受到傷害時利用法律的手段加以解決。同時,積極宣傳勞動保障法,讓農民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把雙方約定的事項寫入合同,并到勞動部門進行備案。

3.2建立健全企業誠信制度

“立信才能立業”,我國企業只有樹立誠信意識,加強信用管理,塑造誠信形象,才能在國際經濟舞臺上贏得聲譽,獲得發展。針對我國商貿企業普遍存在的賒銷壞賬、賬款回收期較長、管理費用高等問題,希望通過該標準,指導企業改進信用管理技術,優化信用管理流程,提高信用管理水平,降低經營風險。

聯合工商、勞動、司法、建設等部門建立誠信制度,并將企業的信譽度進行備案,作為企業貸款、稅收、傭工等方面的重要衡量標準,并對信譽度不高的企業進行通報,使企業認識到信譽度的重要性,增強企業維護自身信譽度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3.3建立健全企業監督機制

一是建立欠薪報告制度,規定凡發生欠薪的企業必須主動向勞動部門報告,隱情不報的視為違規,將得到不同程度的處罰,并納入到企業的誠信范疇中。與此同時,欠薪企業要主動制定出償付計劃和償付時間表報勞動監察部門批準,不主動報告和制定償付計劃的企業,勞動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停業或取消其用工權。二是建立健全企業傭工制度。規定所有用工單位不得自行招工,若需聘用人員,一律要通過勞動管理部門開辦的勞動力市場辦理招聘手續。用人單位可將用工數量、用工方式、用工條件、工資待遇、勞保事項等一并提出,委托勞動中介組織與應聘者洽談,談妥后由應聘者、用人單位和勞動中介組織三方簽訂書面的規范協議。任何一方在履約中違約都將受到處罰。發生糾紛時,法院和勞動仲裁部門只審查協議是否合法,違約事實是否成立,侵權行為是否存在、不再去查其它原因,從源頭上防止拖欠行為的發生。三是健全建設單位代償機制,切斷克扣拖欠民工工資的魔手。據調查,50%的工資拖欠發生在建筑行業。為了切斷中間環節作祟,應緊緊抓住建設單位這一根本源頭,人員工資由施工單位單列預算,報建設單位代為支付。建設單位在撥付工程款時,將人員工資單獨列支或預留,以保證人員工資有錢發放。如建設單位在撥付工程款時不單列劃撥或預留民工工資,造成工資拖欠,應追究建設單位的連帶責任。在工程建設領域,應將這一措施作為硬性規定加以固化,不能僅作為權宜性規定而隨意執行。對政府作為投資主體的工程項目,要加強科學決策,資金落實后才能上馬,在工程管理上應為建筑市場作出表率帶個好頭。如發生民工工資拖欠,政府應主動出面承擔責任查清原因予以解決。

3.4加強法律援助,強化司法保護

因拖欠工資引發的民事糾紛,司法機關包括勞動仲裁部門一定要高度重視,要為民工維權開辟“綠色通道”。當侵犯民工合法權益的案件投訴到司法部門時,法院要實行問責制。對欠薪案件實行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對涉及困難群眾利益的追索勞動報酬案,符合減免緩條件者應依法減免緩繳訴訟費,庭審中要壓縮訴訟成本和訴訟周期,切實為當事人減輕負擔。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支付義務的被執行人,要堅決采取強制措施。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法律手段上及時有力地保護民工的合法權益,制裁肆意侵權者。

3.5求真務實持久作戰,防止拖欠農民工工資“反彈”回潮

黨的領導是解決拖欠民工工資問題的關鍵和保證,各級黨委要統攬全局求真務實,教育督促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恪盡職守勇于負責,堅決糾正不在狀態和互相推諉扯皮等不良作風。農民工工資被拖欠問題的實質仍是“三農”問題,隨著城鄉一體化進程的加快,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將會越來越多。這一問題也可能會因一時的緊鑼密鼓而暫時扼制,風頭過后又會反彈回潮。因此要堅持綜合治理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針,從體制和制度上堵塞發生問題的漏洞,建立根治拖欠和預防拖欠的長效機制,把這一問題納入法治軌道。

3.6建立施工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約束和保障機制

解決拖欠民工工資問題,應從行業管理角度出發,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建章立制。如制定和實施《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民工工資支付報告制度》、《建設工程擔保保證實施辦法》、《建筑企業動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為解決拖欠民工工資問題提供制度上保證?!睹窆すべY保證金制度》從保證金實施的范圍,保證金的交納的標準,交納辦法,保證金支付和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這一制度的關鍵所在就是凡是依法辦理工程施工許可的建設單位,在辦理開工手續前根據工程總投資額按一定的比例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事先交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工程竣工后,經查實,無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連本代息返還給施工企業;《民工工資支付報告制度》則要求各質量(安全)監督部門根據監督區域劃分的檢查范圍,按照誰監督,誰負責的原則開展對所屬監督區域內在建項目工程款、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進行檢查統計上報。每月定期檢查一次。對存在不報,虛報,瞞報或者在規定期限內不按要求進行整改或不配合檢查工作的有關人員,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定期通報并記入企業不良行為檔案。通過制度的建立和不斷完善,對約束企業的不良行為和維護民工的合法權益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建設工程擔保保證實施辦法》,采取以投標人投標擔保、承包人(或建筑企業)履約擔保、業主支付擔保為主要內容的擔保方式,制約和規范承包人(或建筑企業)按期完成施工任務和業主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行為;《建筑企業動態管理辦法》,嚴格市場準入和清出制度,在一定時期、一定范圍內禁止有拖欠民工工資的企業進入建筑領域,禁止其參加投標、承包項目等;進一步完善《建筑工程人工費保證金制度》,即在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可按照不低于人工費總價的50%辦理人工費擔保。施工中一旦發生人工費拖欠,經核實后,可直接從責任方的擔保費中支付。 一是施工企業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前,按照工程合同價款的一定比例向工程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交納職工工資保障金,工資保障金在工程合同價款中列支,??顚S?。二是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將工資保障金存入指定銀行,專戶存儲,??顚S?。三是施工企業招收農民工,必須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農民工依法享有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以及保險福利的權利,并在規定期限內持農民工名冊到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四是施工企業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施工工程期限小于一個月的或者雙方約定支付工資期限低于一個月的,另其約定。五是在工程建設期間及工程竣工后60日內,有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啟動工資保障金,及時發放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3.7建立日常工作機制和監督機制

通過設立拖欠舉報投訴電話,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建筑業企業的監管,促使每個建設領域企業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落實清欠責任,及時兌現農民工工資。

四、總結

總而言之,依法徹底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就需要把進行相應的立法、強化執法和建立對農民權益保護的法律援助機制有機地結合起來,從源頭上預防和制止拖欠農民工工資,才能真正堵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漏洞,農民工最基本的權益將得到更好地維護,對促進社會和諧和經濟健康發展,具有非常重大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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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李培林.《流動民工的社會網絡和社會地位 》[N].《社會學鉆研》1996年第4期.

致 謝

我要衷心感謝一直以來給予我無私幫助和關愛的老師們,特別是我的導師XX老師,她一絲不茍的作風,嚴謹求實的態度,踏踏實實的精神,不僅授我以文,而且教我做人,雖歷時四載,卻給以終生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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