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摘要
一、訴訟時效
(一)訴訟時效的的概念
(二)訴訟時效的特征
(三)訴訟時效的效力
(四)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
(五)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
二、除斥期間
(一)除斥期間的概念
(二)除斥期間的性質
(三)除斥期間的價值功能
三、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之間比較
(一)立法精神不同
(二)適用客體不同
(三)期間性質不同
(四)期間計算不同
(五)法律效力不同
(六)條文表述不同
結語
注釋
參考文獻
摘要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是我國民法中關于時間規定的兩個既類似又有著嚴格區分 的重要權利存續期間。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的事實持續至法定期間屆滿,便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其權利的有效期間。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其勝訴的權利。除斥期間,是指法定的權利存續固定期間。權利人在該期間不行使權利,該期間經過后即發生全部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的一種不變期間。兩種制度設置的目的都是為了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消除權利人能行使而不行使權利在客觀上就造成權利不確定的狀態。但二者在時間性質、立法精神、客體范圍、時間起算,法律后果,法條表述等方面又存在諸多不同。本文通過對兩者的性質、特點、功能等方面進行分析、比較,以便澄清兩者的實質界限。
關鍵詞:訴訟時效 除斥期間 法律效力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是兩個十分重要的要權利存續期間法學術語,把握兩者之間的關系和區別對我們研究這一問題極其重要。本文對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概念、特征、效力等問題分別分析比較,找出兩者之間的內在區別點,以求在司法實踐中予以澄清兩者的界限。
一、訴訟時效
(一)訴訟時效的的概念
所謂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的事實持續至法定期間屆滿,便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其權利的有效期間。其主要目的是喚醒“權利睡眠者”,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法律的秩序。世界各國多在民法典中對其進行規定。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權利人如果長期不行使權利,經過相當時間后,人們便會習以為常,并且以此為基礎發生各種法律關系。如果允許權利人在很長時間以后隨意行使權利,就必然會使長期以來已經相當穩定的社會關系發生變動,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亂。此外,一定的事實會因時間的流失而被人們漸漸淡忘,證據也會漸漸湮滅,難以收集。如果權利人在很長時間以后又提起訴訟,法院往往難以查清事實,因而很難作出正確的判決。所以,為了穩定法律秩序,克服證據收集之困難,同時也為了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法律規定,權利人如果不及時行使權利,經過一定期間之后,就喪失請求人民法院給予保護的權利。因此,訴訟時效的實質,在于對民事權利予以適當的限制。我國《民法通則》在第七章規定了訴訟時效制度,對司法實踐中具體操作可以說是法律的直接依據。
(二)訴訟時效的特征
一般訴訟時效制度都有這三個特征:第一,有一定的事實狀態存在。所謂的事實狀態指對他人財產的實際占有或權利人能行使權利卻不行使的事實;第二,一定的事實狀態已經被人們所接受。該一定的事實狀態的存在必須業已持續不斷地經過一定期間并被人們所認可;第三,最后發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時效制度的設立在于保護交易的安全和社會經濟的秩序,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因為權利人能行使而不行使權利在客觀上就造成權利不確定的狀態,既不利于穩定民事流轉關系,也不利于社會財富之充分利用。此外,時效制度還有利于提高了人民法院的辦案質量和效率,能使人民法院及時準確處理糾紛,免去了對年長日久的糾紛查證、取證困難。保證法院能夠公正高效審理案件,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交易秩序,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三)訴訟時效的效力
訴訟時效期間經過,在法律上發生的效力便是權利人勝訴權的消滅,亦即權利人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但是,權利人喪失的僅僅是勝訴權,其實體權利本身并沒有消滅。當權利人請求法院裁判時,法院仍應立案受理。因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8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贝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1條規定:“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钡绻麑嶓w權利本身已經消滅,義務人履行義務后則可以不當得利為由請求返還。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向法院提出請求的,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法院便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為正確適用法律關于訴訟時效制度的規定,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出臺了《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8月31日予以公布。這個司法解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近年來,我國司法實務中出現的訴訟時效問題呈現多樣化、疑難化趨勢。最高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是對法院審判工作中如何適用法律所進行的解釋。最高法院于2007年2月正式啟動訴訟時效司法解釋起草工作,通過歸納、總結,對于與審判實務密切相關的訴訟時效適用范圍、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法院應否主動援引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應否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以及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行使階段等問題進行了規定。 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在我國司法實務界曾存在著法官主動援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的情況。司法解釋起草者認為,當事人一方根據實體法上的訴訟時效抗辯權在訴訟中提起的訴訟時效抗辯是實體權利的抗辯,是需由當事人主張的抗辯,司法不應過多干涉,這是民事訴訟處分原則的應有之義。因此,遵循意思自治原則和處分原則,在義務人不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應主動援引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該規定也與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相適應。
同時,在義務人沒有主張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如果人民法院主動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則有違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也有違法院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如果當事人的請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法院依職權查明后則以裁定駁回起訴??梢?,訴訟時效制度只是規制權利人的勝訴權而不是實體權利的消滅。
(四)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
目前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三種訴訟時效期間。它們是: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指除特別規定外,在一般情況下,法律對受到侵害的民事權利予以保護所適用的訴訟時效期間?!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币蚨?,在一般情況下,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
特別訴訟時效期間,即對于受到侵害一些特殊的民事權利,有必要適用更長或者更短一些的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保護,法律因而作了特別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9條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p>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指法律對受到侵害的民事權利予以保護的最長期限?!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p>
(五)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边@是法律對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和特別訴訟時效期間計算的原則性規定。根據這一規定,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法律對其保護的期限自當事人實際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時開始計算;如果當事人雖然實際上并不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但在通常情況下一般人都可以發現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只是由于當事人自己的疏忽而沒有發現,即當事人應當知道而不知道,在這種情況下,則從當事人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時開始計算。
在下列情況下,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方法是:(1)附條件、附期限的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期限到來時開始計算 ;(2)有履行期限的請求權,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時開始計算 ;(3)無履行期限的請求權,從權利人可以行使權利之時開始計算 ;(4)因違約行為而發生的強制實際履行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和違約金請求權,從違約行為成立之時開始計算 ;(5)因侵權行為發生的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為及加害人之時開始計算 ;(6)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計算 ;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傷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計算。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無論權利人是否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均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
二、除斥期間
(一)除斥期間的概念
所謂除斥期間,是指法定的權利存續的固定期間,權利人在該期間不行使權利,該期間經過后即發生全部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間為固定的不變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問題。因而,權利人如欲保全自己的權利,就必須在除斥期間內行使權利,否則,該期間經過后,權利人的實體權利本身便發生消滅。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26條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痹摋l規定的期間即為除斥期間。因而,保險事故發生后,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必須在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內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必須在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內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超過上述期間,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消滅,保險人不再負有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二)除斥期間的性質
關于除斥期間的性質,民法學界一直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是認為除斥期間“乃權利預定存續之期間”,我國臺灣學者和大陸學者多持這種觀點,二是認為除斥期間是一種適用形成權,對形成權的行使進行時間限制的一種期間,期間一屆滿,形成權就告消滅,期間屆滿以后在行使形成權,其行使行為當然不發生效力,不需要再提出抗辯。i筆者支持第一種觀點,認為除斥期間是權利人行使權利存續的期間。除斥期間又稱預定期間,它是法理名詞而不是法典名詞,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中,尚無除斥其或預定期間的專門名詞,該制度最早見于1896年德國民法典。由于除斥期間沒有中止、中斷、延長等情形,故又稱不變期間。該制度目的在于通過其完成,盡快確定形成權行使的不定狀態,穩定法律關系。例如我國《合同法》第95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p>
(三)除斥期間的價值功能
民法規定權利行使或存續的期間,主要目的在于穩定民事法律關系和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然而,僅有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尚不足以達到此項目的,因為訴訟時效并不適用于所有的民事權利,而僅適用于請求權。而在某些場合,如合同解除權或撤銷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而非請求權,不能適用訴訟時效,若對此類權利的行使不設置時間上的限制,民事法律關系仍將處于無限期的不確定狀態。因此,各國民事立法,包括我國立法,在訴訟時效期間之外還規定了除斥期間,也就是對某些權利規定一個不變的存續期間,只要時間屆滿,不問其事由如何,該項權利即告消滅。這種時間上的限制的制度價值在于,盡快消除因形成權帶給當事人法律利益的不確定狀態,穩定彼此的法律關系。由于除斥期間通常采用個別的規定方式,因此,在不同的場合,除斥期間又分別具有各自的特點、作用。例如,在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中,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應當在一定期間內行使撤銷權,及時糾正意思表示的瑕疵,否則,除斥期間經過,撤銷權即歸消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因而成為完全有效的民事行為。又如,在贈與合同訂立后,贈與人在一定期間內享有撤銷權,逾期不行使的,其撤銷權即歸于消滅。再如,在無權代理合同中,無權代理行為的相對人在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行為作出追認之前,可以催促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內作出是否追認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僅僅被動地等待追認占除斥期間的設定,完善了民法上關于時間期間的規定,彌補了訴訟時效功能的欠缺。
三、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之間比較
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都是以一定事實狀態的存在和一定期間的經過為條件而發生的一定的法律后果,都屬于法律事件。其目的都在于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以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但二者又存在諸多不同,只有認識兩者的區別,才能更好地認識除斥期間的性質。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
(一)立法精神不同
除斥期間制度的目的,是為維持已經存在的法律關系。而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卻是維護與原法律關系相對立的新的社會關系。例如,甲出賣財產給乙,甲在訴訟時效期間未行使其主張價款的權利,因時效期間屆滿乙得拒絕給付,以繼續維持甲未行使其權利而形成的新秩序。
(二)適用客體不同
除斥期間的客體一般為形成權。但并非所有的形成權民法都設定除斥期間。有的形成權根本無行使期間的限制,如共有物分割權,通說認為其系形成權,共有人任何時候提出分割共有財產的要求,均受法律的保護。訴訟時效的客體為請求權,但也不是一切請求權均應適用訴訟時效。通常認為,債權請求權、物上請求權中財產返還請求權和恢復原狀請求權應適用訴訟時效。而基于身份關系的請求權、物上請求權中的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所有權確認請求權等則不應適用訴訟時效。
(三)期間性質不同
除斥期間規定權利存續的固定時間屬不變期間,除法律有特殊規定者外,不能中止、中斷和延長,并且其期間較短,以早日確定當事人間的關系為目的。訴訟時效為可變期間,可以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且期間較長。
(四)期間計算不同
因為訴訟時效適用于請求權,而請求權的范圍十分廣泛且具有共同特征,因此,各國民法均在法律上作出了總括性的規定,都是從權利可以行使之日起算。而除斥期間是在不同的場合對不同的形成權設置的時間限制,因此缺乏共通的基礎,立法只能針對具體情況分別規定除斥期間的起算點,這種起算時間往往存在差異。在法律未規定或當事人未約定除斥期間的起算點的情況下,學理認為,應自權利發生之日起算。
(五)法律效力不同
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本身當然消滅。而訴訟時效的效力,盡管各國民事立法的規定有所不同,但大多數國家采勝訴權消滅主義或抗辯權發生主義。我國《民法通則》采用勝訴權消滅主義,這些不同立法例的共同點是,訴訟時效屆滿后,實體權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滅,對于已經完成的時效利益,可以拋棄。如《民法通則》第138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睊仐墪r效利益的行為,可視為權利人權利的實現,而不是創設了新的權利。而除斥期間屆滿,權利人不僅喪失了實體權利,還意味著可以創設某種權利。
(六)條文表述不同
關于訴訟時效的立法,各國一般都在條文中采取明示的表述方式,明確表述“訴訟時效”的字樣,如我國《產品質量法》第33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而有關除斥期間的規定,則是采取默示的表述方式,雖然法律條文中無明確表述“除斥期間”的字樣,但這些條文常常使用“逾期撤銷權消滅”、“作為自愿放棄權益”、“視為放棄”等字樣,可以理解為法律僅規定權利存續的期間,即為除斥期間。 另外它們在制度的起源、適用的條件和范圍等等還有諸多的不同。 由于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的上述差異,在立法上和司法實踐中,嚴格區別兩者的界限就顯得十分重要。然而,由于我國以往民事法律在立法時的疏忽和不嚴謹,有些條文中的期間規定究竟為訴訟時效還是除斥期間,人們的認識很不一致,這必然會影響到對法律的理解和適用。因此澄清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之間的界限,對解決司法實踐中期間問題具有積極意義。
結語
作為一種權利行使期限的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的有著很大的區別,必須嚴格劃分界限?,F有民事立法中規定訴訟時效而沒有規定取得時效,對訴訟時效的立法規定還有待進一步深入研究,對除斥期間的規定過于繁雜,缺乏統一的文字表述方式,有待統一規定。這樣才能真正實現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制度的價值功能,以更好地有效地調整我國的民事法律關系,達到穩定社會秩序的目的。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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