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公司在不同國家具有不同的制度形態,主要是指一種小額資金流動的信貸活動.我國的小額貸款公司產生于中央銀行和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的《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它是指由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依法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在分析小額貸款公司的特征和經營風險的基礎上,針對小額貸款公司法律監管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加強小額貸款公司法律監管的建議.
一、小額貸款企業的特征
\\(一\\)商業兼公益性
小額貸款企業和其他商業企業一樣,是以市場為導向、追求自身利潤的獨立運行的機構,追求商業的可持續性.《指導意見》中第4條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變化自主確定",這就賦予了小額貸款企業更多的謀求財富的自主經營權,是其商業性的基礎.
但是小額貸款企業也體現了一定的公益性,例如在一些地方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向"三農"建設提供貸款的數量占資本的比例.
\\(二\\)民間金融草根性
小額貸款公司屬于民間金融的一部分,民間金融經歷了一個完全禁止到逐步放開的時期,因此,民間金融在我國發展相對滯后.
經過三十余年的改革開放,我國民間積累了大量的民間資本,民間金融已經占我國影子銀行體系總規模約33%,具有巨大的潛力,小額貸款公司作為其中的一部分,有可能借助民間金融的優點快速發展,并很好的服務于草根階級.
但是,民間金融具有極不規范性,違法犯罪活動時有發生,需要有關部門進行強有力的監管.
二、小額貸款公司經營風險分析
\\(一\\)自身經營風險
首先,小額貸款公司其運營資金的渠道受限,有些小貸公司存在違法吸收存款的現象;抽逃資本金、出資不實也是小額貸款公司經營中存在著的問題.
其次,小額貸款公司存在著違規給"關系戶"發放貸款等不良現象.
當出現借款人違約時,暴力追款的現象也時有發生,極大損害了小額貸款公司的形象.
\\(二\\)借款者違約風險
在北大法意的數據庫中,搜索小額貸款公司,有3128個案子\\(占總數的99%\\)都是借款人違約引起的糾紛,訴訟的最終結果都是借款人敗訴.
三、小額貸款公司法律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一\\)由定性引起的監管混亂
《指導意見》及各地管理辦法沒有明確小貸公司是否是金融機構,這為監管問題提出了一個難題.定性不明確導致監管部門不明確,各個監管部門的職責的劃分不明確,這既不利于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控制,又不能使金融資源得到合理的配置.同時由于監管的缺位,為了嚴控風險,規定小貸公司只貸不存、杠桿利率等處處限制,導致融資渠道的受限,這是監管異化的表現.
\\(二\\)重合規性監管,導致風險并沒有得到控制
目前,我國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主要是考察其執行有關法律、規章的狀況來進行的,監管部門并不能隨時跟蹤小額貸款企業的運行,很容易造成小額貸款公司通過虛設憑證、偽造賬簿等方式來躲避監管,單純地合規性監管不能起到監管的作用.
\\(三\\)法律文件中沒有對小額貸款公司法律地位的確認
金融機構是指專門從事貨幣、信用活動的中介組織.金融機構分為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兩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開展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向社會提供支付和結算業務,而非銀行金融機構不能吸收社會公眾的存款,主要從事信用、貨幣業務,不具備支付、結算等功能,如信托公司、擔保公司、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
顯然,從上述小額貸款公司運行模式來看,小額貸款公司應該屬于非銀行金融機構,但是我國的法律文件并沒有將這一法律地位予以確認.
四、加強小額貸款公司法律監管的建議
\\(一\\)明確監管部門和監管內容
監管部門和監管內容的確立是監管體系的基礎.目前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部門主要是政府金融辦或由當地政府指定一個部門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金融辦由于缺乏專業的技術和人才,很難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有效的監管.
因此,可由中國人民銀行和金融辦相結合的方式來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監管,人民銀行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并將小額貸款公司信用狀況納入信貸征信系統.
小額貸款公司應定期向信貸征信系統提供貸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業務信息.
\\(二\\)完善監管制度
目前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準入門檻等制度的設計主要是參照傳統的金融機構,而小額貸款公司和傳統的銀行又存在很大的差別,同時又不同于一般性工商企業,因此,應該對小貸公司準入門檻制度進行專門的設計.
由于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門檻較低,容易將風險擴散到社會公眾.因此,要加強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運用監管.
上?!蛾P于促進上海市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若千意見》\\(2010年修訂版\\)中已經允許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國內設立小額貸款公司,但是在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等方面的監管比對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監管更為嚴格.同時,適度放寬融資杠桿比例限制.
按照現行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向銀行的貸款不得超過資本金的50%.在市場準入上,降低最低注冊資本和放開上限要求,使投資人擁有更大的自主決定權,使市場具有更大的決定權.
\\(三\\)建立激勵性監管機制
小額貸款公司制度引入激勵性監管,可以彌補控制性監管的不足,激發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合法經營的積極性.激勵性監管主要是給予小額貸款公司以一定的經濟利益,包括稅收優惠、財政補貼、金融扶持、市場優先準入的便利等.
例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可以考慮為小額貸款公司制定類似的規定,或允許小貸款公司適用此規定.
上海在《關于促進上海市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若干意見\\(2010年修訂版\\)》中規定,對符合經營穩健、管理規范、撥備充分等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資在不超過其資本凈額50%的范圍內支持;經營規范、運行良好、服務"三農"和小企業成效顯著、需要補充資本的小額貸款公司,經區\\(縣\\)政府預審并報市金融辦等部門同意,可優先進行增資擴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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