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巨災保險法與《保險法》是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在進行巨災保險專項立法時必須充分考慮其與《保險法》的規范協同問題,只有這樣,才能使得我國巨災保險得以有效展開,實現長足發展.
一、我國巨災保險法與《保險法》規范協同的意義
1995 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以下簡稱《保險法》\\) ,2009 年對之進行了最新的修訂完善.但《保險法》屬于規范商業保險的法律制度,對屬于政策性保險的巨災保險并未有具體明確的規定.傳統保險理論認為,巨災風險在傳統保險業務中屬于不可保范圍,所以大多數公司把巨災\\( 如地震災害等\\) 規定為保險合同賠付的除外責任,這導致了現實的巨災風險無法通過保險實現有效轉移,即巨災發生后傳統保險無法充當有效的"減災器"①.人權保障的國家義務,以及我國巨災頻發的現狀,使得我國亟需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筆者以為,通過巨災保險法對巨災保險涉及的承保機構、投保人等進行規定.而巨災保險是保險的一個特殊情況,其與傳統保險既有共性,也有差異性,故在構建巨災保險法時必然涉及到原《保險法》中的許多方面,因此在巨災保險法設計之初就需要對其與《保險法》的規范協同問題進行充分考量.
二、我國巨災保險法與《保險法》的規范協同處理
在巨災保險制度的具體建立上,巨災保險法可以在很多方面對現行《保險法》加以借鑒,特別是在參保方式、保險機構的建立、相關法律責任認定以及保險原則的繼承和發展等方面:
\\( 一\\) 參保方式的選擇
縱觀世界各國,巨災保險的投保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類型: 第一種是自愿投保,即投保人自愿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國家不對該類險種進行干預.我國《保險法》中的商業保險屬于這種方式; 第二種是作為普通財產保險的強制附加險,即將巨災保險與普通財產保險綁定,在購買普通財產保險的簽訂下對其進行強制購買; 第三種是針對特定人群的強制巨災險,該特定人群一般是指處于某種災害多發、頻繁區域的居民.巨災保險投保方式的選擇是我國巨災保險制度構建的一個必經選項,無論我國巨災保險是選擇現行《保險法》中已有的自愿保險方式,還是選擇強制保險方式,抑或在我國未來的《巨災保險法》中創新一種新型參保方式,現行《保險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為我國巨災保險參保方式的構建提供一種基本運行模式的參考,這為構建適合我國國情巨災保險的參保方式奠定一定的智力基礎與技術支撐.
\\( 二\\) 保險機構的建立
保險機構如何設置,也是我國巨災保險立法也是不可回避一個的問題.在保險機構的設置問題上,目前學界大致出現三種意見: 一是由商業保險公司承保; 二是政府管理; 三是成立專門的巨災保險組織.筆者以為,巨災保險的保險機構在設立條件、設立程序以及運營規則上可以與現行《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協同,再根據巨災保險機構的特征對其設立、營運做出特殊規定,形成完善、有效的保險機構建立機制.
\\( 三\\) 相關法律責任
任何一部規范性法律制度都不可缺少權利、義務、責任三要素.如果沒有法律責任的規定,就無法保證權利的實現與義務的履行.筆者以為,巨災保險法作為一部規范性法律,其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就顯得尤為重要,且其法律責任的規定仍需建立在現行《保險法》的相關法律責任內容之上,進言之,其對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等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就需要依附于現行《保險法》中的相關內容,再加上巨災保險特質涉及到的新的法律責任內容,才能實現法律責任的全面、整合的覆蓋.
\\( 四\\) 保險原則的繼承與發展
在立法原則上,我國巨災保險法可以借鑒《保險法》中適合巨災保險的那一部分內容,例如誠實信用原則、保險業務專營原則和本國投保原則,等等.同時,根據巨災保險的特征,巨災保險立法在保險原則上還應著重體現以下幾個特有的原則:
1. 以人為本原則.巨災保險不僅具有經濟補償功能,還具有社會管理與社會保障功能,其出發點和立足點都是保障災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恢復災區正常生產,安定災民的基本生活,使人民群眾在遭受重大自然災害后能盡快恢復平靜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速效進行災后重建②.
2. 政府為主,商業公司為輔原則.巨災風險具有風險大、發生頻率低、受災損失巨大的特征,僅靠保險公司很難承受風險,且巨災風險對社會的穩定健康發展造成的巨大威脅決定政府在巨災保險中處于主導地位,同時也要通過市場化手段以商業巨災保險對巨災風險進行適度的分擔.例如地震險等,應在政府主導下完善各種工程減損設施建設,制定建筑物抗震建設標準并監督其得到有效實施; 對民眾進行災害預防與自救的宣傳,加強地震保險法律制度的普及,提高民眾對地震保險的投保意識,采取這樣的復合型管理與救濟方式可以有效分散地震保險風險,最終促使該業務得到持續健康的發展.
3. 不盈利、廣覆蓋原則.巨災保險的開展是以全面防災救災為目的,而不應以傳統商業盈利為目標.縱觀巨災保險開展較為成熟的國家,即使是以商業經營為主的國家,亦是將巨災保險定位為非盈利性的救濟險種,故而在我國巨災保險法構建過程中,應將非盈利、廣覆蓋原則作為其中的一個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