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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政法論文 > > 從5個方面對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初步解讀
從5個方面對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初步解讀
>2021-06-02 09:00:00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施行二十年來,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人們的消費方式、消費結構和消費理念等方面產生了很大變化,消費維權工作領域產生了不少新情況、新問題。從2009年起,國家工商總局依據國務院修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計劃,開展了一系列調研、論證工作并組織起草。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高票通過了“關于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這次修改,標志著我國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取得重大進步,對于優化消費環境、充分發揮消費對擴大內需、經濟增長的基礎作用,以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大意義。

本次修改決定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了31處調整,由原法的55條增加到63條,規范內容大大擴展,維權力度大大加強。修改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從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充實細化消費者權益、強化經營者義務、規范網絡購物等新的消費方式、充分發揮消費者協會的作用、進一步明確行政部門的監管職責、強化虛假廣告責任和加大懲罰性賠償力度等多個方面進行了完善。為了便于準確地理解、領會、把握此次修改的重點、修改背景和立法本意,筆者從5個方面對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初步解讀。

一、充實細化了消費者權益的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為最主要目的,將明確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作為立法基礎,具體規定了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結社權、獲得知識權、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監督權等9項消費者權利。這次修改針對《消法》實施20年來的新情況、新問題,對消費者權益著重作了幾點充實細化:

(一)明確了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

近年來,經營者非法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擅自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費者個人信息等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影響消費者正常生活,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在此次修改中,社會各界普遍要求增加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規定。

新《消法》第二十九條從四個方面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作出了規定:一是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所謂正當、必要,就是經營者不能超出與消費者交易范圍的需要,收集與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無關的信息。二是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經營者應合法、依約定獲取和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三是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是有商業價值的,經營者負有對獲取的信息保密的義務,以及受損時立即補救的義務。四是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經營者不得用獲取的個人信息侵擾消費者。

1.將個人信息受到保護作為消費者的一種權利加以確認,是《消法》修訂的一大亮點?!盁o權利則無救濟”,法律賦予個人信息主體以個人信息權利,能夠在個人信息主體權益受到侵害時,實現法律的救濟功能,充分保護個人信息主體的權益。同時,這一修改,不僅與2012年12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的有關規定精神相一致,還將保護范圍從僅對網絡領域個人信息的保護擴展到對所有個人信息的保護上來。

2.隨著信息技術和互聯網的發展,個人信息保護越來越得到全社會的普遍關注和重視,到目前為止,國際上已經有50多個國家和組織建立了個人信息保護相關法規和標準。最重要的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原則是國際經合組織1980年頒布的《關于保護隱私和個人數據跨國流通指導原則》中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列明目的、收集限制、使用限制、安全保護等八項原則。這些原則體現了對人的尊重,消費者有私人信息空間不受打擾的權利。在市場交易過程中,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不是為了限制個人信息的流動,而是對個人信息的流動進行管理和規范,確保個人信息能夠在合理、合法的狀態下流動,以提高市場效率,更好地為消費者服務。

3.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工商總局的“三定”方案,工商部門具有負責網絡商品交易監管、維護網購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職責。為了加強對網絡購物的監管執法,國家工商總局在2010年5月制定并公布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作出了明確規定。近年來,工商部門進行了監管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2013年上半年網絡交易查辦的案件有2000多件,其中不乏違反有關個人信息保護規定的案件。針對網絡交易發展發生的新變化、新趨勢,國家工商總局依據新《消法》,發布了《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對相關監管工作作了進一步完善,并于今年3月15日與新《消法》同步施行。

(二)完善了“三包”規定

商品和服務的質量,關系消費者的日常生活,涉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工商部門和消費者協會受理的申訴投訴案件中,有一半都與商品和服務質量相關。強化退貨、更換、修理的規定是促使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有效措施。據此,新《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p>

1.新《消法》擴大了“三包”規定的適用范圍,大大強化了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目前國家已出臺5批“三包”規定,涉及電視、洗衣機、空調、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臺式電腦、筆記本電腦、家用視聽商品和家用汽車等,共24種商品,但覆蓋的范圍依然有限。這次新《消法》規定,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并明確了七日之后經營者應承擔退貨、修理、更換義務的情形,把覆蓋面擴大到所有的商品。

2.新《消法》第二十四條有關“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退貨、更換、修理”的規定,是從原《消法》第二十三條有關“三包”的規定轉過來的?!叭庇刑囟êx,即退、換、修均由經營者全包下來的,對消費者而言是免費的。新《消法》這條規定對消費者來說,退貨、更換、修理依然是免費的。

3.“當事人約定”不能低于國家規定中有關經營者應當履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義務,只能高于國家規定。也就是說國家規定是底線,不能突破;在底線之上,鼓勵經營者作出有利于消費者的約定或者承諾。

4.關于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規定,可以引用《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等規定進行退貨。對于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而需要解除合同的,就是要恢復原狀,即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捌呷蘸蟆币话阋陨唐返谋Y|期為截止時間點。

另外,退貨、更換、修理所產生的運輸等必要費用,是因為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造成的,理應由經營者承擔。

(三)加大對欺詐行為的懲罰力度

現實生活中有的經營者采取弄虛作假等欺詐行為,損害消費者權益,甚至造成嚴重損害消費者身體健康的后果,各方面呼吁對此加大懲罰力度。據此,新《消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工商理論骨干培訓研討班專題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p>

1.這兩款的規定,與原《消法》相比,加強了懲罰性賠償的力度。民事損害賠償的一般原則為填平原則,即損害多少賠償多少。但從1993年《消法》第四十九條開始對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實行懲罰性賠償制度。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增加的懲罰性賠償金額由原《消法》第四十九條的一倍升為三倍。過去為雙倍賠償,現在是“1+3”,實際為四倍??紤]到有些商品價值量較低,如幾塊錢東西的乘四倍,不過幾十塊錢達不到懲罰的目的。所以該款又補充一句,“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即懲罰性賠償額起點就是500元。同時,該款還開了一個口子,即“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第二款是新增加的規定,來源于2009年12月通過的《侵權責任法》。該法第四十七條中有“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的規定,但沒有具體量化,新《消法》規定了明確的倍數,把《侵權責任法》在消費維權領域具體化了。按新《消法》規定,消費者不但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而且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即“1+2”,實際為三倍以下的賠償。

2.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借鑒了美國的立法實踐,對于懲罰性賠償額進行了量化。新《消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睆哪壳八痉▽嵺`來看,對死亡賠償金的確定,應根據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2012年全國平均數約為2.45萬元,如果乘以20,也就是將近50萬,這是全國的平均數,如果再加兩倍那就是將近150萬。懲罰性賠償的作用就是遏制加制裁,制裁違法經營者,遏制這種違法行為再次發生。

3.從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到2009年《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再到2013年新《消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可以看出我國法制的進步,越來越以人為本,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越來越大。

二、強化了經營者的義務與責任

經營者的義務和責任與消費者權益密切相關,如同一個硬幣的正反兩面。在現實生活中消費者權利的行使,通常應靠經營者履行相應的義務來實現。針對現實生活中頻繁發生的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的情形以及維權難的情況,新《消法》強化了經營者的義務,從以下幾個方面作了進一步明確和擴展:

(一)明確召回缺陷商品的義務

新《消法》第十九條規定:“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闭倩厥且韵毕?,避免傷害為目的。之前我國有2013年1月1日實施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過來條例》,此外還有11種產品的管理制度中含有召回的用語表述,如食品、乳制品、玩具等。但這些產品在召回條件、企業責任、政府職責、處理措施等方面不盡一致。這次新《消法》規定的召回范圍適用于所有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務,并將法律位階由行政法規、規章提升至基本法律。

1.經營者有在第一時間報告和告知的義務。生產領域向質檢部門報告,流通領域向工商部門報告。同時,應當立即告知消費者,如通常汽車銷售的4S店都有購車人的詳細信息,如果經營者發現其銷售的汽車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告知相關的消費者。

2.本條明確規定了經營者必須立即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6種措施,一是責令停止銷售,即通常講的下架。二是警示。經營者應向特定和不特定消費者發出警告,提醒廣大消費者以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三是召回。四是無害化處理。五是銷毀,對缺陷商品的銷毀,應該采取環保的辦法。六是對情節特別嚴重的,還要采取責令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的措施。

3.本條中的召回為主動召回(第三十三條的召回為責令召回),召回的原因是因為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問題造成的,所以應由經營者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二)明確經營者的舉證責任

在立法調研過程中,很多消費者都反映維權難,所以這次修法的一個著力點就是切實解決維權難的問題。在維權難當中反映比較多的一個問題就是舉證難,包括鑒定難、鑒定費用高等問題。據此,新《消法》增加了一個條文,即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p>

1.這個條文采取了舉證責任倒置的制度設計。民事訴訟一般原則為“誰主張誰舉證”,但在科技迅速發展的今天,針對那些具有技術含量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瑕疵(這里的瑕疵,包括缺陷,作廣義使用),消費者很難舉證,證明指出問題所在。所以,新《消法》作了一個責任義務的平衡,規定對于六個月內發現、出現的問題產生消費爭議,其舉證的負擔轉到經營者,經營者需證明這個商品在出售的時候、在消費者購買的時候是沒有問題和瑕疵的。

2.列舉的商品有如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后面有一個“等”字,這也就是說還有其他的商品是可以適用這個規定。這些商品應當與條文中列舉的這些商品相類似。按照一般的社會認知,應是那些使用時間比較長的,尤其是還具有一些技術含量的商品。我國的法律包括《消法》和其他民事法律中,不都是規定由經營者來承擔舉證的義務和責任的,但在特殊領域需要由經營者承擔這個義務和責任,即提供證據來證明商品或者服務是否存在問題,己方經營行為是否有過錯,以及這個問題與己方的行為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如果經營者拿不出相應的證據,就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三)強化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以及廣告相關方的責任

從行為后果看,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對消費者造成的損害同樣嚴重,應當強化其責任。據此,新《消法》第四十五條增加了對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規制的內容:

1.第一款規定:“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边@里規定的經營者為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為廣告公司;廣告發布者為電視臺、廣播電臺、報紙雜志等有發布平臺的媒體。廣告公司或者電視臺、廣播電臺、報紙雜志發布了虛假廣告又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就應先行賠償。

2.第二款規定:“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边B帶責任是一種很重的責任,所以只限于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虛假廣告,如食品、藥品等。

3.第三款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边@里的個人主要是指當前反映突出的明星代言問題。明星代言廣告產品獲得巨額收益,而食品、藥品出了問題卻與明星沒有任何干系,有失公平,因此法律規定其獲取的利益與其承擔的責任應一致、相平衡。

(四)規范格式條款,制止霸王合同

合同格式條款在消費領域被普遍使用,發揮了便利交易雙方、提高市場效率的積極作用。但一些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不與對方協商、重復使用等特點,將自己單方面的意愿強加給消費者,這種霸王條款破壞了正常的消費環境,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新《消法》在《合同法》對格式條款加以限制的基礎上,更近一步,規定更加具體。

1.經營者負有提示、警示義務。新《消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如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還應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表氉⒁獾氖?,應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如果是用消費者很難辨認、或者含糊其辭的表述,都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2.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币皇谴舜涡隆断ā芬幎ㄝ^細,排除消費者權利不行,限制消費者權利不行,免除和減輕經營者責任也不行。二是針對實踐中存在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綁架”消費者的情形,新《消法》在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中特別增加了一項禁止性規范,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3.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則強調:“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贝丝顝娬{自始無效,即簽訂起就對消費者不發生法律效力。

三、規范網絡購物等新的消費方式

隨著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通過網絡、電視、電話等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方式逐漸興起,網絡銷售、網絡購物已經發展成為一種重要的交易方式。針對新消費方式特點,依據我國網絡銷售活動實際,借鑒國外一些成熟做法,新《消法》對網絡購物從以下幾方面作了規范:

(一)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

針對網絡購物中經營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實、不完整問題,新《消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以及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本W絡、電視、電話、郵購的經營者以及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都有提供相關必要信息的義務。

此外,金融消費也適用于《消法》。

(二)保護消費者的選擇權

這次修改將國外實行了一二十年的成熟的制度,即無理由退貨制度引進到國內來,賦予消費者在適當期間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保護消費者的選擇權。新《消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p>

1.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對于消費者一方來說屬于遠程購物,通過視頻、圖片、文字說明得出的判斷,可能與實物有所區別,例如質感、顏色、大小會有差異。為了修正這種偏差,新《消法》規定了無理由退貨制度,也叫無因退貨制度,即消費者退貨無需說明理由。但退貨是有期限的,這個期限就叫“冷靜期”,新《消法》規定無理由退貨的期限為7天內,國外也有規定為14天的。如果從消費者行使權利的角度講,被稱為反悔權、后悔權或無理由退貨權。

2.為了防止“反悔權”濫用,特別是防止惡意退貨,保障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新《消法》對一些不宜退貨的商品進行了“4+1”的限制。一是消費者私人定制商品;二是鮮活易腐的商品;三是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報紙期刊(這類商品時間性比較強,往往隔天的報紙很難再賣出去,期刊也是一樣。如果消費者買來看完后,隔了三、五天再退回去,那商家連一本都賣不出去)。再有一款是具有彈性的兜底條款,即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3.無理由退貨是有條件的。這個條件就是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指商品本身完好,拆了包裝、去了掛牌的商品,不能說是不完好。

4.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無因退貨是由于消費者的原因引起的,所產生的費用應當由消費者一方承擔。這區別于新《消法》第二十四條所說的情形,造成退貨、更換、修理的原因是由于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所引起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的費用。

(三)保護消費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新《消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钡谌狡脚_無過錯,只是先賠了再追償,并不是真正的連帶責任。

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奔吹谌狡脚_有過錯,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設定第三方平臺的連帶責任,可以形成一種倒逼機制,督促其自覺履行消費維權的社會責任。

四、充分發揮消費者協會的作用

這些年來,各級消費者協會在開展消費維權、進行社會監督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社會反響很大。但原《消法》對消費者協會的性質、職責的定位以及經費保障等方面與其承擔的工作很不相稱,影響了其作用的發揮。為了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這次修改《消法》的重點之一即對消費者協會定性、經費保障、職責擴展,進一步發揮消費者協會的作用。

第一,對消費者協會的性質作了相應的修改。本次修法把消費者協會定性由“社會團體”改為了“社會組織”,即具有公益性職責的社會組織。消費者協會是政府主導設置,沒有會員,也不向任何人收取費用,與《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有關社會團體的概念不吻合。新《消法》第三十六條把消費者協會的定性改為“社會組織”,也是為了與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的公益訴訟制度相銜接。

第二,這次修法強調了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職應給予支持。在原來的法律當中就有相關規定,這次特別指出人民政府應給予必要經費等支持。

第三,新《消法》在原有規定的基礎上增加消費者協會職責的相關規定,主要有3項:一是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引導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合理消費,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二是參與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

三是對于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消費者協會不僅可以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新《消法》還授權消費者協會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般只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主體才有訴訟的權利,為保護眾多且不特定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這次新《消法》做出突破,把訴權賦予了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主體即消協組織。

公益訴訟是針對經營者侵害眾多且不特定的消費者的情況,當這些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可能受到損害時,由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主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國際上對公益訴訟主體要求比較嚴格,在日本有資格進行公益訴訟的只有11家消費者組織,而且每年需進行資質審核;在德國以及歐盟對于公益訴訟的主體也有嚴格的要求,如具有特定資質的消費者協會和行業協會。我國公益訴訟制度剛剛開始建立,沒有現成的經驗,故采取了審慎的做法。按照新《消法》的規定,可進行公益訴訟的主體是中國消費者協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消費者協會,即1+31,共有32個。

公益訴訟所針對的糾紛和案件比較特別,涉及眾多且不特定受到侵害的消費者,比如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格式合同,侵害的就是眾多且不特定的消費者的利益,可以提起公益訴訟。還有一些虛假廣告和虛假宣傳侵害的對象也是眾多且不特定,可以由消費者協會根據法律的規定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利益和社會公眾的利益。

五、進一步明確行政部門的監管職責

從二十年來執法實踐看,進一步明確和加強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經營活動的監管職責和執法手段,對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必要的。工商部門作為負責市場部門和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是《消法》的主要行政執法部門之一。新《消法》以“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有關行政部門”的表述方式,對工商部門行政執法進行了充分地授權,進一步明確了其監管職責。從新《消法》通篇條文來看,工商部門職責是十分寬泛的,可以概括為五個方面:監管、調解、查處、立規、消費教育引導。

這些職責如果從消費維權方式和執法手段來劃分,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通過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打擊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加強廣告監管,查處虛假廣告行為;規范格式化條款,制止霸王合同;開展網絡商品交易監管,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維護不特定的眾多消費者權益。另一類是通過處理消費者投訴開展行政調解工作,化解具體的消費糾紛,維護特定的個體消費者權益。第一類工作特點是維權覆蓋面廣;第二類工作特點是維權對象具體,側重點有所不同。新《消法》對這兩種方式的維權工作都作了強化。

為了貫徹落實新《消法》,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發布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辦法》(國家工商總局令第61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國家工商總局令第62號),并在2014年3月15日與新《消法》同步施行?!皟蓚€辦法”進一步細化了新《消法》的相關規定,增強了新《消法》的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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